家庭暴力案件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民事诉讼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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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家庭暴力案件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民事诉讼法论文2020年11月25日出台的(中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下面简称 征求意见稿 ,初次将散见于各个部门法对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明确以单行法的形式表现出来,讲明国家对禁止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视。 征求意见稿 对家庭暴力的内涵明确予以界定,且从各个方面对禁止家庭暴力予以规范,对于受害人遭受的精神和身体损害,能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如 征求意见稿 第22条的规定.固然 征求意见稿 的颁布无疑为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提供了参考,但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必须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才能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但 征求意见稿 中却仅仅规定受害人能够通过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的方式进行

2、救济本文仅从民事方面考虑对受害人的救济,对实现救济途径中的关键环节-证据规则却没有规定。根据法的适用原则,在十分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只能适用普通法的规定,即在民事诉讼中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来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 (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规则是普遍适用的,家庭暴力案件却有其特殊性,比方其具有长期性、隐蔽性、主体身份特殊性和周期性等其他案件不具备的特性。假如不考虑其特殊性而同其他案件适用同样的证据规则,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护,其外表的公平将掩盖本质的不公平。受害人的正义得不到伸张,长此以往家庭不稳定,则社会不安宁。因而笔者拟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完善方面来谈谈对家庭暴力案件的

3、意见。 一、应当提高当事人陈述的证明力 在我们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法官对当事人自行搜集的证据和自个主动依职权搜集的证据要进行审查、质证,证据只要经过审查、质证才能确认其证明力。最高院发布的关于证据的适用规范即(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下面简称(证据规定中的第64条对法官怎样认定证据的证明力进行了规定。按照该法条的规定,法官在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认定时,不仅要考虑法条的明确规定,而且要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由于每个案件的详细案情是不同的,这就要求法官在认定证据时,不仅要考虑证据本身的特点来判定其证明力而且应当结合详细的案件情况进行判定,只要这样才能正确认定案件证据。 当事人陈述是我们国

4、家民事诉讼法定证据类型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案件的裁判结果怎样与当事人息息相关,于是当事人在陈述中对其有利的部分往往进行夸张,对其不利的部分只字不提,其陈述具有片面性。基于当事人陈述的该特点,其证明力相较其他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但家庭暴力案件有其特殊性。首先,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陈述的真实性比其他案件中当事人陈述的真实的可能性更大。由于在我们国家,家庭暴力一直被以为是家庭内部的事情,是 私事 ,外人不方便参与。案件发生后受害人诉诸法院的很少,大多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选择隐忍、沉默。其次,我们国家有耻讼的传统,去法院打官司被以为是一件不光彩的事情,尤其是家庭内部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的龃龉更不愿意

5、公之于众。 再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使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不能得到社会的有效庇护。最后,在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损害后,即便鼓起勇气诉至法院也会因证据证明力缺乏导致其权益得不到维护,对受害人而言得不偿失。因而,法官在认定受害人陈述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时,应当考虑该类案件的特殊性,提高受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同时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陈述相较其他证据是比拟容易提供的,假如法官在认定其证明力时与其他民事案件区别对待,就能使受害人英勇地拿起法律武器同损害人做斗争,进而维护自个的合法权益;也会对家庭暴力中的损害人起到威慑作用,间接地维护了家庭稳定与社会和谐。因而笔者以为,法官在对受害人陈述这类证据的证明力进行

6、认定时,应适当提高其证明力。 二、增加新的证据种类 家庭暴力案件不仅仅仅是法学问题,而且是牵涉社会学、医学、心理学等不同学科的综合性的社会问题。因而其解决除了靠法律的有力保障外,还要结合其他学科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成果来予以综合考虑。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笔者以为,应在 征求意见稿 中增设新的证据种类,即专家证词和品格证据。 专家证词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主要是指社会学、心理学、医学等专家对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以及损害人的行为予以的合理分析.(证据规定第61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就案情能够申请一到两名专业人员就专门性问题进行讲明。法官根据专家的分析能够理解受害人以及损害人行为的产生、发展以及相应的

7、结果,但是专业人员没有提供与案情有关的意见与见解,法官对当事人之间的非正常关系就会匪夷所思,对案情就难以构成正确的判定。 品格证据是指证明当事人的品格或者品格特征的证据。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损害人和受害人的行为进行品格分析,能够有助于法官对其行为进行正确认知。例如为什么受害人能够长期忍耐折磨?为什么受害人长期忍耐折磨而不进行对抗?为什么损害人对自个的亲人能痛下毒手? 通过品格证据的分析进而帮助法官做出公正的裁判,同时对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精神暴力、性暴力案件取证难也是一个很好的解决途径。因而笔者以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应增加专家证词和品格证据。 三、法官运用裁量权对证据进行采信 自由裁量权指特定情况下

8、根据正义、公正、公平和合理的原则考虑实情作出决定的权利.通过自由裁量权的概念能够看出,自由裁量权不是绝对自由的裁量,而是在公平、公正、正义和合理的前提下所做的裁量。家庭暴力案件具有长期性、隐蔽性、周期性和特定性等特点,因而其证据的收集相对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有很大困难;还有受害人出于对家庭或子女等方面的考虑,在各方面都有与通常受害人不同的反响。在诉讼经过中,受害人担忧遭受进一步的伤害,有时会作出前后矛盾的陈述或收回其证据等。因而,笔者以为法官必须综合案情考虑其陈述或相关证据,在证据采信时适用裁量主义,即要求法官根据案件的详细情节确定证据的能力,只要这样才能够公正审理家庭暴力案件,维护受害人的合

9、法权益。 四、降低对证据的合法性的要求 证据的合法性要求,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要合法、采集证据的方式方法和程序要合法及证据的形式要合法。证据不具备合法性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为此,最高院作出的(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获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下面简称(批复中指出,未经对方同意私自进行录音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且(证据规定第68条规定不得使用损害别人权益或者禁止的方式方法获得证据。通过以上规定能够看出(批复中以为没有经过相对人同意而录音的,由于收集证据的手段不合法,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而(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相对于(批复而言,更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由于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经

10、过别人的同意而录音几乎是不可能的。因而在家庭暴力案件中,法院对于受害人通过私下录制的方式得到的证据,没有损害别人的权益,没有违背禁止性规定,就能够作为证据来使用,而不能以为其证据不合法而不予以认定。由于家庭暴力尤其是精神暴力、性暴力案件,具有隐蔽性,很少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假如再严格要求证据的合法性,将导致损害人无从制裁、逍遥法外,受害人有冤无处伸。这样便会助长家庭暴力案件的升级,家庭的和谐稳定将无从实现。因而,笔者以为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应当注重其内容的真实性,而不是手段的合法性,或者讲合法性知足(证据规定第68条的规定即可。 五、适用表见证明原则,降低受害人的证明标准 在我们

11、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中,证明标准采用 高度盖然性 的标准,即法官对盖然性较高的事实予以认定。因而承当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比对方提供的证据更具有可靠性,法官才会予以采信,否则就要承当败诉的风险。根据该标准,受害人应当提供足够、充分的证据,但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取证难,要求受害人承当充分的证明责任,很难做到,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应有保障,损害人却轻易地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表见证明是指一定事件的发生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后果,来推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过失以及该行为与结果的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通过该推论进而来减轻主张者的举证责任。对方欲否认此推论,必须提出证据证明事件有其他的可能性,使法官

12、对案件的推论产生质疑,不予以采信.表见证明降低了受害人的证明责任,加强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因而,笔者以为法官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为了更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应当降低受害人的证明标准,参照适用证据标准比拟低的表见证明原则,即只要受害人能够提供身体伤害的照片、损害人写的悔恨书、公安机关提供的报警记录、证人证言以及社区提供的相关记录等基础性的证据,证明受害人和损害人之间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而损害人也没有否认或无证据推翻受害人的主张,便可推定家庭暴力行为存在。这样便相应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表见证明规则降低了受害人的证明标准,有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损害人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判,也有利于司法公正、效率目的的实现。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田广,刘艳梅。浅议受虐妇女综合症专家证词制度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应用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073:364. 2井涛。法律适用的和谐与归一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67. 3徐卉。反家暴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与公益诉讼机制J.妇女研究论丛,202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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