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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论文2000字优选范文8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调解原则是我们国家民事立法所独有的原则.民事诉讼中的调解在司法实践中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而且节约了诉讼成本,缓和了社会的矛盾,实现了人民法院办案所追求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以下为民事诉讼法论文2000字8篇,供大家借鉴参考。 民事诉讼法论文2000字:民法总则对民事诉讼案件实践的影响探究 内容摘要:民事诉讼作为处理民事纠纷的基本法律流程,是保卫社会安宁,维持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对于非刑事案件下的矛盾、冲突、利益所属都起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制度自建国之日起随着时代发展、经济建设、人民素养
2、,不断成长完善,在中华特点社会道路下日趋成熟。从1986年4月(民法通则由:公法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与规制探析 内容摘要:民事强迫执行包括直接和间接两大部分,其主要作用是惩罚违法行为人,实现权利的公正有效。在执行难的司法环境中,公法人作为民事强迫执行的主体,也面临着较多的执行困难,比方对公法人强迫执行,难免会阻碍其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使,损害公权利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因而,对公法人民事强迫执行的限度研究就显得格外重要。 本文关键词语:公法人; 民事强迫执行; 限度研究; 在公法人民事强迫执行经过中,难免会牵涉公权利与私权利的冲突,因而,要积极做到维护私权利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对公法人公共信赖利益的损
3、失,在对公法人的财产执行经过中,还要保证其基本公共职能的正常履行,因而,在对公权人强迫执行措施时要有所限制,实现债权人和公权利人利益的平衡。 一、公法人执行难案例的频发 近年来,等公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与当事人产生纠纷的案件频发,引出了公法人作为强迫执行主体执行困难的一系列问题,成为履职、建立公信的阻碍原因之一。其次,我们国家关于公法人民事执行问题立法工作的缺陷,也成为了影响公权人执行问题的重要因素,在实践中往往也是采取与人民法院直接沟通的方式,这种现在状况很难切实维护公民的私权利。针对这种司法现在状况,人民法院也加强了对机关财政预算的强迫执行力度,将一部分公法人纳入到了社会征信名单以此作为惩
4、戒。 案例一:2021年6月,王某向A县基层法院申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该法院裁定驳回了王某的异议申请,遂王某向B市中院申请复议,以期到达自个的诉讼请求。该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公证处的文书有误,违背法律的强迫性规定或者其他公序良俗等现象。本案之所以牵扯到公法人,是由于被申请人的执行人系行政机关批准所设立的金融机构,本身具有公法人的属性,在对王某的(借款合同公证时,并没有对相关合同的真实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审查,便对王某出具了具有强迫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严重违背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息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当事人王某的合法权益。经过B市中院的案件审查和事实认定,裁定不予执行公证书中的有关利息、违约
5、金以及其他综合费用,该案件纠正了A县法院的错误裁判,保障了王某的权益。 案例二:今年年初,S市与当地的一家上市公司发生纠纷,被市仲裁委员会裁决支付该公司七十八万两千四百元,在市一直未履行给付行为之时,该上市公司向S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迫执行。法院经过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向市送达了执行通知,给予期限完成给付任务,但是并没有根据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随后,为了保卫司法权威、保障公民权益,市人民法院将列入了失信黑名单,同时给予处理惩罚二十万元,事件不久之后,便主动前往法院履行给付职责。 二、公法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人通常以国库为资金保障,行使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职能,因而当公法人作为被强迫执行主
6、体时,就需要遵循一定的执行原则,平衡社会公益和个人私益,保障社会公平。 一公益优先原则 民事强迫执行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法律的强迫性,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维护司法秩序、实现社会公平。在强迫执行的经过中,往往会出现私权利与公权利的冲突,造成公共利益最大的损失,因而,在民事强迫执行中,相关执法人员需要综合考虑,尽可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司法公正。我们国家当前的立法环境,缺乏对公共利益与个人私益关系的规定,但是在(宪法以及其他部门法中都牵涉到了公益优先的基本处理原则。比方(宪法第51条规定: 中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7、(民法总则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别人合法权益。由此可见,公共利益优先在司法实践中得以实现和保障。公共利益大多会牵涉多数不特定主体的利益,对公法人的强迫执行中,难免会导致公共管理职能财政预算的超标,进而威胁到社会群众的广泛利益。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执行标的有限性是强迫执行的主要特征之一,表现为民事执行标的之范围限于财产和行为,但是不包括人身限制,且对财产的范围也是严格的限制。执行标的有限原则是在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兼顾当事人的利益。与普通民事主体不同的是,公法人承当了公共管理的职能,在对其实行强迫执行时,要考虑行政主体本身的运营,还需要兼顾其公共职
8、责的实现。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能够发如今司法实践中,公法人履行判决的效率不高,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财政预算的短缺、工作履职的压力过大等等。行政主体财产属性的独特性,决定了公法人并不能随意地处置所有的财产,这也是公法人履行判决难的主要原因,也是民事执行标的有限性的具体表现出。另外,在对公法人强迫执行中,也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措施,保障司法的权威性,实现社会公正。 三执行程序礼遇原则 行政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公法人的独特地位,在民事强迫执行中,需要维护行政主体的良好信誉和形象。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尽可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要积极运用公权利的优势,以正当的程序实现强迫执行的目的,但是现实执法经过中,难免波
9、及到相关行政主体的良好声誉。在上述案例二中,由于的不履职,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年度失信名单,不但影响了行政机关的公信力问题,同时还会影响其公共管理职能的发挥。因而,在民事执行中要深切进入研究讨论,对公法人的执行限度和礼遇问题,比方能够给予其适当的时间宽限期,尽可能维护公众对行政主体的信赖利益。民事强迫执行包括了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当公法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就不存在直接强迫执行的现象,但是当负有履行行政义务的公法人不履行给付义务时,法院应当依法对其采取强迫执行措施,催促其及时履行义务。 三、对公法人执行的财产限度 民事强迫执行,是法院为了知足债权人的全部财产为执行标的,进而实行的司法强迫措施,但
10、是当执行主体为公法人时,就要切实考虑行政主体的利益平衡保卫问题,避免由于民事执行而造成的履职能力的下降。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被执行人财产豁免制度,即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最低生活保障。(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存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用品。 公法人作为民事强迫的主体,对其进行的财产执行应当以不影响公共行为、不损害的公共利益为必要限度,实现司法公正。比方学校、博物馆、公立医院等公法人主体,事关公众的教育和医疗卫生问题,因而,就需要尽可能地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冲突。一些电
11、力公司、自来水饮用公司和金融管理机构等,承当着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在对其强迫执行中,就需要考虑其基本的经营管理能力,维护社会稳定。 四、对公法人执行程序的限度 民事强迫执行的启动程序包括依申请和依职权,司法实践中有两种程序形式:其一是在向债务人发出执行通知,到达一定期限被执行人尚未履行义务时,执行机构便能够实行强迫执行措施,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执行程序启动之后,执行机构就采取强迫执行,避免债务人财产转移造成的执行困难。(民事诉讼法第240条规定: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能够立即采取执行措施。 该项条款从立法层面对执行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对债权人与债
12、务人在司法实践中利益进行了相对的平衡。但是需要考虑公法人的特殊性,在实践中能够设置公法人先予自动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则,避免民事强迫执行带来的负面隐患。 五、结束语 社会的整体发展,行政主体介入到私法领域的现象也越来越多,但是行政主体等公法人的独特法律地位,也决定了民事强迫执行需要综合考虑多方的因素,以期到达维护社会公正、维护司法权威的目的。人民法院在实行强迫执行措施的经过中,对责任财产确实定以及执行的程序要把握限度,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维护公法人的民众信赖利益。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唐力论对 公法人 民事强迫执行的限度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01):1-8. 2翟业虎,李川论民事执行和解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限度J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23(03):53-58+110. 3李德超基本权利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及其限度J法制博览,2022(0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