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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人证言采信机制的不足和制度构建,民事诉讼法论文摘 要: 证人证言是民事诉讼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项证据。证人证言的采信情况不仅牵涉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问题,而且关系到法官裁决,划分案件所涉利益合理、公平与否。探析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信问题具有理论与实践的双重意义。然而,在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对案件事实查明的价值得不到重视,甚至流于形式。为探求改善举措,学者们多从证人证言出发,讨论证人证言证明力不高的原因及可提高证人证言真实性、可靠性的措施,对证人证言采信机制本身关注甚少、着墨不多。本文拟立足于证人证言采信机制,探析证人证言采信存在的问题,对证人证言的采信标准与采信新制度提出建议。 本文关
2、键词语 : 采信机制;采信标准;采信制度;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经过中向当事人和司法机关所作的与案件有关的、经司法人员的审查判定、确认其内容能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的陈述。证人证言的采信是司法人员经审查判定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判定经过。 证人证言是诉讼中出现频率较高的常规证据,十分是在基层人民法院,证人证言的出现率有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不等,最高可达四成左右。1然而,有学者实证调查证人证言的采信率仅有3.2%。2 一、证人证言采信机制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迄今为止未制定独立的证据法,影响证据采信的证据规则和证明标准主要散见于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无法对法官的采信证言给予有效的指导与约束。笔者发现法官对
3、证人证言的采信机制存在下面问题: 一法官排挤证人证言 尽管在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大多只能在有书证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起“印证 其他证据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证人证言在证据链中只能占据“边缘性 的地位。 当学者们正在为提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和确定性出谋划策时,法官排挤证人证言成为证人证言采信率低的另一重要原因。法官不相信证人的因素主要表现为:其一,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证言内容的客观性无法保证;其二,证人不出庭导致询问证人和质证无法进行,无法核实证言真实性,证人出庭在法官看来又暗示了证人可能和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利害关系;其三,证人证言书面化的趋向;其四,伪证现象盛行。 二采信根据单一 证人证言
4、相比其他证据有更强的主观色彩。它的构成需要经过感悟、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愈加依靠于特定个人观察认知、记忆表示出的能力和真诚的态度。3 然而,在中国当下的司法环境中,法官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认定基本上还只是法官的自由心证。但将证人证言的评价和证人证言对事实影响认定权利委于法官仍然是危险的。主要有两方面原因:其一,法官也是普通人,他们也有自个特有的情绪、欲望、审讯经历体验、价值观和愿望等,对于证人证言这项复杂的证据,要想法官回避个人好恶,杜绝任何任意、偏执,避免由于感性落入情绪的樊笼或被舆论牵制是特别困难的;其二,如前文所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有排挤证人证言的倾向,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官心证内容的
5、客观性,导致证人证言这项证据在民事诉讼中迷失。 三采信程序缺规范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的规定,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且必须经过法院许可,当事人才能够通过书面形式提交证言,否则证人证言被采信的前提应当是证人出庭作证。尽管法条和法理都提倡证人出庭是采信证言的最规范程序,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并未视证人出庭为证言采信的重要前提。 1广泛采信书面证言 在一项“证人不出庭不符合法定不出庭情形,你能否会采纳其证言 的调查当中,选择“否 和选择“通过书面证言可以采信 的数据类似,有关学者调研经过中与法官的访谈结果也表示清楚若证人不出庭,法官也并非一概否认其书面证言的证据效力,一些法官几乎同等
6、对待书面证言与证人出庭,甚至还有人以为书面证言优于口头证言。 2超越职权范围庭外调查证人 随着民事审讯方式改革的开展与深化,客观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决定诉讼的胜败,法官的职权调查范围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以来已为法律规范严格限定,然而法官超越职权范围于庭外调查证人的现象并未绝迹。 二、构建证人证言采信制度的新思路 毫无疑问,证人证言这项证据的作用在诉讼中的有效发挥需要我们在正视证言采信机制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对症下药,构建以证言采信标准为原则性指导的、详细而可操作的配套制度。对此,笔者有下面几点设想: 一重建法官对证人证言的信任 法官不相信证人证言的原因很复杂,它可能是证
7、人证言的采集方式方法、证人出庭、证人作证鼓励、证人询问、法官审查和判定等任一环节或任几个环节的机制失调导致的,可以能是所有的机制失调引起的。因而,多种因素决定了重建法官对证人证言的信任需要从多方努力。详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保障证言的真实性与确保证人出庭作证4。 二证人证言的采信纳入第三人意见检验形式 证人证言的采信能够邀请心理学专业人士作为第三人介入。证言采信机制中的第三人检验形式的详细操作大致如下:案件符适宜用第三人检验形式的,由第三人与法官一同参加庭审,这样有利于避免第三人庭审经历的缺失,进而导致对证人心理的误读。第三人不以审讯者定性,因而其在法庭上不与法官并排齐坐,位置布置在靠近证人席的
8、地方即可。 庭审时,第三人应当带上其在庭前根据专业知识列出的与判读证言有关的相关指标,根据其在庭审上的观察,将证言的判读结果用其准备好的指标具体表现出出来,并在庭审结束后与法官沟通自个的看法,必要时能够向法官展示自个当场作出的指标数据。法官应当在证言采信机制上尊重第三人的专业意见,当法官对证言的采信结果与第三人的专业意见不同时,法官能够根据自个的采信结果作出判决,但是应当在与第三人检验形式相配套的证人采信记录上作出相关标记,提高案件后续审理的关注程度以及积累法官采信证言的有关经历体验。 三规范采信程序 证人出庭是采信证言的最优程序,也应当是采信证言的常态程序。 1严格书面证言的采信条件 首先,
9、允许采信书面证言的特殊情形法律应当作出明确、详尽地列举。允许采信书面证言的特殊情形,根据常识能够提供有关材料证明该特殊情形存在的,在提交证言时应当一并提交。 其次,证人提交书面证言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既能够是人保可以以是物保。提供人保的应当记录担保人的有关信息,提供物保的应当提供担保物来源线索与价值。 最后,但凡提供书面证言的证人都应当在其书写的证言内容下方附上证人如今的寓居地址和可用的联络方式,并由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对其提供的寓居地址和联络方式信息给予确认,以此证明该证人自愿接受法官对该证言的后续调查与咨询。 法官对书面证言的后续调查应当有完好的可查询记录,法官后续致电询问提供书面证言的证人时
10、应当进行录音,法官后续以其他可记录方式询问提供书面证言的证人时有书面材料的也应当保存。 2严格规定使用庭外调查程序的条件 庭外调查证人更富灵敏性、弥补性。但是,庭外调查程序在证言采信机制中的使用不应当是没有节制的,由于证人出庭是法条与法理共同成认的采信证言的最优程序,其次是符合特殊情形适用的书面证言采信程序,然后才是庭外调查。 因而允许使用庭外调查程序的情形应当仅有两种,其一为证人不出庭又无法提供书面证言,经当事人讲明,该证人的证言有可能决定诉讼结果;其二为证人无法出庭,根据提交书面证言的有关规定提交了书面证言,然而书面证言内容不清或与其他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影响案件事实确实认。 最后,还应强调
11、的是,无论是因何种法律规定的原因庭外调查证人,都应当有相关完好的、可供查询或质疑的录音记录或书面记录材料,以保障当事人享有的公平的诉讼权利。 综上,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证人证言采信缺乏规范化,制定统一规范的证人证言采信标准与构建有针对性且具可操作性的采信制度是规范证人证言采信机制的关键。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亚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作证J .中外法学, 2005(2):129-155. 2徐昕.法官为什么不相信证人J .法制资讯, 2008(3):69. 3王亚新.对抗与断定一日本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D .北京:清华大学, 2002. 4胡夏冰.为什么强迫证人到庭作证一 简论完善我们国家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思路J .法学评论, 2002(3):108-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