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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修改的主要形式探究,法律毕业论文摘 要: 现如今我们国家正处在一个进步的变换时代,法律活动的主心从创法迈向修法。日新月革,现存的法律文件不适用于新环境,对于法律的修订和修改成为当务之需。即使是近期制定的法律,也需要调整来适应不同领域和详细的经济条件。法律修订、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是我们国家法律修改的三种方式,法律修改是完善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促进依法治国的必要途径。本文试图以这三种方式为切入角度比拟讨论,以期明晰我们国家法律修改现存方式的各种情况,为法律建设和立法活动提供参考。 本文关键词语: 法律修改; 法律修订; 法律修正案; 自2008年,我们国家立法活动已迈进深化改革阶段,经
2、济活动飞跃发展。注重法律修改有助于摸清市场经济和立法改革的相关规律,把握我们国家社会发展规律,做到有法可依,法制先行。使法律更好地适应社会,助力法律适应中华特点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是稳定的但不是静止的,它应该兼具稳定性和适应性,在保持权威和适时更新之间找到自个的平衡。我们国家法律界甚至各界对与法律修改及其方式的重视程度正在日益提升。 一、法律修订 法律修订是立法机关对现存法律文件进行较为全面的修改的形式,在形式上牵涉到数量较多的法条,覆盖范围较广;在内容上法律修订会改动法律的目的、原则等实体问题。具体的是以新发布的法律文本来替代原有法律文本的一种修改形式。 (一)法律修订的基本
3、特点 第一,范围不同。在我们国家的三种法律修改方式中,唯有法律修订会牵涉到法律名称的变化。在以往的法律活动经历体验中,法律修订通常采纳一步新的同名法来取替原法,常见的状况是一部法律在修改前后要保有本来的名称。但是介于全面修改的特点,实践中采用全新的不同名法来取代也是可行的,实例表示清楚即便前后法律名称发生了变化,也确实是属于法律修改的范围,而非一部新法确实立。 第二,方式不同。法律修订是对于对应法律文件的详细的文字的表述作出修改,其经过的起始是由法律主体直接提出草案,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活动,最终表决通过修订。 第三,由颁布。法律修订的结束标志和最终程序是颁布法律,这一环节由完成,是修改程序完成
4、的必经环节。 (二)法律修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定性不明确,当一部法律的名称在修改中被替换,好像任命一样经常意味着其代表的内容和意义也发生相对应的变换,社会的爱好更偏向或者讲是惯性地将修改前后视为两部不一样的法律。即另立新法,立法和修法之间界线的不明确,容易给社会在使用法律的经过中造成误解,将新旧两部法律的对立部分提出,造成难易判定和解释的灰色地带。 另外,旧法能否仍能存在也是一个问题,我们国家法律废止的定义是制定一部新的律法来取代原有律法,在运用经过中,遵守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若两法同名,一般视为在颁布施行新法的同时,原有法律失去效力。 (三)完善法律修订的建议 应对上述两个问题,且以为首要必须
5、明确法律修改的界线。假设一部法律的运行已经无法被当代生活合理使用,应明确地予以明文废止并向社会公众颁布。再另外推出新的相关法律。属于法律修改领域的,针对当前的混谣雷同情况应推出相关解释,避免人们误解。 二、法律修正 我们国家的法律修改形式中最常用也是最基本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在一次活动中能够进行单部或多部法律的统一修改。以修正部数的多寡可分为两种详细方式方法,但操作时都使用同一种形式和规则。 (一)法律修正的基本特点 第一,法律修正的启动前提是以已提出的修正案草案为基础做出的改变。法律修正和法律修正案这两种形式,具有穿插的初始环节,因而常有学者将两种修改方式合并研究,在不同地方容易产生混淆。
6、 第二,在审议经过中,立法机关根据程序进行将修正案草案转为修改决定草案,在我们国家法律修改历史上,如水污染防治法的第二次修正,在修正案草案被提出以后,审议主体便将其更名为关于修改的决定草案,通过时其名称通常为某法律主体关于修改某相应法律的决定。在切实的操作中,法律专门委员会对于修正案草案的这一转换,应用在了我们国家所有的法律修正经过中。这是一个既定的法律现象。 第三,法律修正的正式生效,需要来颁布,使这一修正结果具有正当效力。决定修正文本也应一并颁布且刊载,表示清楚某相应法律根据该决定作出一定修改并予以颁布。 (二)法律修正存在的问题 首要考虑的是修改决定和相应修改法律的效力存在和能否适用的问
7、题。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案成为一部具有效力法律必须经过两个步骤包括:通过立法机关审议和由颁布。具有了这两个要件的法案即具有法律效力。但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实践中,面向公众颁布的法律文本常以修正文本为主,修改决定鲜有出现。但是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被颁布的法律修正文本并没有通过效力的两个要件,即立法机关和,所以在程序方面看来,修正文本的法理概念并不正当。我们国家对于法律修正文本的定位解释是: 修改决定之后附的修正本。 这一解释讲明了修正文本的性质和作用,是意在使公众对于法律修正有更全面的了解,方便知晓新修改法律文本的全貌。对于修正文本作为附本的效力问题,并没有研究给予其明确的解释。缺少程序和定义,法
8、律修正文本就无法具有法律效力。 (三)完善法律修正的建议 结合上述提出的问题,法律主体应该融合实用这一点去改正修改决定的用语,加强其能用性,保持其正当性,解决不便于使用这一问题。其次应该摆正修改决定的地位,在我们国家现行法律修改程序里,修改决定和法律修正文本常是作为整体一并存在的,后者作为一种用于参阅的文件,和修改决定一并被刊载,社会公众在获取信息时能够一并了解。然而在两者之间,法律修正文本更迎合广大法律主体的倾向,被更多地使用。对于此,在法律修正中,能够从提案主体提出时就使用修正草案,应运在两个必要要件里的是法律修正文本,经过了必要的程序,法律修正文本便具被赋予了正当效力,便于当今社会的法律
9、运用。 三、法律修正案 (一)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法律的基本特点 与法律修正有着穿插的一样之处,在法律修正案这一方式里,初始提出的即是修正案草案,立法机关审议的是修正案,最后通过且由颁布的是正式完备的法律修正案。第一,其启动和法律修正是同一个环节,但是不同的是审议阶段,立法机关不会把修正案草案转换为决定草案等等,而是保持修正案的载体;第二,由以主席令的方式来颁布;第三,其表述方式方法采用与法律修正一样的操作规则式文字。 (二)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法律存在的问题 1与法律修正形式有着类似的重合部分,对于缺少专业知识的人们来讲难以区分二者,甚至将其混谣雷同。即便是在法律界专业人士的实践操作中,混淆使用
10、二者的情况也不在少数。 2采用讲明之南式的文字编写方式决定了法律修正案无法被主体直接引用。在最高司法机关的惯例立场上,裁判文书不可直接应用法律修正案,这么一来,法律修正文本就又成为了通行的标准文本,导致法律修正案的存在意义被部分对消。法律修正案的特点就是保持法典尤其是成文法的稳定和使用,若修正案失去通行地位,修改法律的效果也达不到预期,就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部分价值。 (三)完善以修正案的方式修改法律的建议 第一,同上文所述的法律修正建议,就能够有效的地帮助区分法律修正与法律修正案,解决混谣雷同问题。区别在于两者最终得到产物不同,法律修正的最后结果是包含原文和修改后的完好法律条文,修正案的最终结果是仅有修正后的新条文。第二,为了正确发挥修正案价值,当前使用的文字的表述方式方法也应该做出相应的改变,使修正案具有本身的效力,成为能够独立应用的法律条文,使其适用于执法和司法活动。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美庞德.法律史解释M.邓正来,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 2中孔德王.论我们国家法律修改的三种方式D.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21,7:48-53. 3谢维雁,段鸿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备案审查的几个问题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