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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P2P平台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原则,经济法论文P2P 传承于孟加拉国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的贷款形式 ,英国的 Zopa,美国的 Lending Club,Prosper 都是着名的 P2P借贷平台。2007 年我们国家出现第一个 P2P 平台拍拍贷,P2P 平台发展迅猛,截至 2020 年 11 月,全国范围内活泼踊跃的P2P平台 1540家,累计融资 2451 亿元 ,与众筹、第三方支付、大数据金融等互联网金融被视作金融创新的重要气力。同时关于 P2P 平台的负面消息也不时见诸报端。金融创新背后势必存在法律风险,对其加强监管势在必行。本文就P2P的法律风险与监管原则作一浅谈。 一、
2、金融创新与政策支持 P2P 是 peer-to-peer 或 person-to-person 的简写,所谓 P2P 借贷是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平台,为投资方出借人与需求方借款人建立直接借贷关系的互联网金融创新形式。P2P 平台作为中介机构,为借贷活动提供信息发布、风险评估、信誉咨询、交易管理、客户服务,向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服务以获得服务费。从法律上定性来看,P2P 网贷平台扮演者居间人的角色,其通过本身的专业服务将投融资双方撮合起来,并与借贷双方构成借贷合同关系提供居间服务,其本身并不是借贷合同的借贷双方,也不是借贷合同的保证人,其仅作为居间人,P2P 网贷平台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
3、如实报告。因而,P2P 平台的法律性质符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的规定,其性质为金融中介/居间服务商。 作为互联网技术与当代金融的结合,P2P是金融创新的产物,从到各级地方一直给予鼓励支持,出台专门文件予以规定。今年(工作报告提到 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20107号肯定了包括P2P在内的 影子银行 的积极作用,以为其产生是 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及河北省均出台文件鼓励、扶持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河北省人民
4、关于加快金融改革发展的施行意见冀政2020113 号提出 发展互联网金融,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行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在防备风险前提下,力争 3-5 年打造一批P2P 企业。支持一批传统金融企业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鼓励互联网企业和金融企业融合发展。支持社会资本发起设立互联网金融产业基金,鼓励各类机构投资有发展潜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探寻求索建设互联网金融产业聚集区。 (河北省电子商务发展 3年推进计划2020-2021 年冀政办函202056号指出 开创建立一批互联网金融平台。围绕互联网个人对个人借贷P2P和网上融资业务,不断创新发展形式,推进网上融资,推动河北省银行系统、保险系
5、统等金融领域变革运营形式,打造互联网金融创新服务体系 。 二、法律风险与防备举措 与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在法律与行业规范缺位的情况下,往往潜伏着很大的法律风险,充分认知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提出防备举措,才能在创新中稳健发展。结合笔者工作经历,提示如下风险,并扼要提出防备建议: 一刑事法律风险 1洗钱犯罪、高利转贷犯罪风险,因 P2P 平台无法核查投资人的资金来源,为不法分子洗钱提供了更为便捷、隐秘的通道,P2P 平台面临更大的洗钱犯罪风险;同时,不排除某些投资人将银行贷款通过平台转贷以谋取高额利息,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因而,应在交易规则中应明确要求投资人保证其资金的合法性,十分是承诺其资金系自有
6、资金,非银行贷款。 2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罪风险。如 P2P 平台将借款标包装为理财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归集资金后借给借款人构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P2P平台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发布虚假借款标,将投资人的资金占为己有,则涉嫌集资诈骗罪。因而P2P 平台应坚持中介地位,不介入借贷交易,投资人资金由第三方机构托管,保证借款标的真实存在。 3挪用、占用犯罪风险。P2P 交易中,资金并非直接打入借贷各方账户,大量在途资金可能为平台掌控,如公司疏于管理、内部人员疏于自律,存在挪用资金罪或职务侵占罪的可能。因而,P2P 公司应加强与第三方合作,由其对交易资金进行托管。 二民事法律风险 1借贷合同无
7、效风险。就企业间借贷而言,对不具备金融从业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主要利润来源的,可能被认定合同无效。因而,P2P 平台对企业间借贷,应审核借款人能否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融资及投资人能否以资金融通为常业。 2借款人违约风险。P2P 平台借款人大都为中小微企业主,本身信誉等级及归还能力较低,对借款人信誉主要根据其提供的身份证明、财产状况证明、消费记录及上门考察等,无法作出全面准确的评价,且交易本身使得借款人存在很大的投机心理,存在较大的违约风险。因而,投资人应加强对借款人资信的审核,如已建立P2P联盟组织的,可在联盟内部建立信誉评级及黑名单制度。 3担保不能或无效风险。P2P 平台一
8、般设立了应急准备金、自然人担保、合作商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机构等风险防控体系,一般不设定不动产抵押或权利质押,借款人逾期后,基于担保形式的单一,则实现担保可能存在障碍。如 P2P 平台引入第三方担保,要审查担保人的资质,看能否与P2P平台具有高度关联性,能否属于法律不得为担保人的情形,避免无效。 4债权催收风险。P2P 平台为居间人,仅起联络介绍作用,不承当保证责任。如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P2P 平台仅有催收义务,因投资人人数诸多,且分布广泛,借款合同借款人未书面签署,如提起诉讼,可能面临立案障碍及证据效力的问题。 5居间人未如实报告的风险。P2P 平台与借贷双方构成了居间关系,如投资人因网络平
9、台不客观真实披露借款人信息而遭受损失的,可(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追查公司责任,这方面的诉讼随着平台业务增加会逐步显现。因而,P2P 公司应当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及风险。 6个人信息隐私风险。P2P 平台的保密技术如被破解,客户信息容易发生泄露,可能存在P2P及员工利用客户信息非法谋利等泄密风险。因而,P2P 平台应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客户信息,不得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同时应通过技术改善保证网站安全。 三、综合监管与稳健发展 因法律缺位与监管缺失,P2P行业鱼龙混杂、良莠不齐,当前已经有 150 家平台出现跑路 ,现实与潜在风险较大,应及时出台适度监管措施,合理划定金融创新与监管
10、的边界,真正实现有序市场竞争。在详细监管细则出台前,P2P 应明确行为底线与运营准则,从行业自律做起,才能实现健康发展,引领金融创新。 一坚持底线思维,不得触及 四条红线 1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2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3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4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 二坚持规则意识,努力做到平台自律、行业自治当前情况下,需要落实如下运营规则,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必须坚持互联网思维,不能以传统思维扼杀产业创新: 1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 2坚持短期、小额借贷,不要触及大标业务。 3明确行业门槛,就注册资本、高管人员、治理构造、风险控制、资金托管等提出明确要
11、求,同时对退出机制作出规定。 4落实投资人资金由第三方托管规则,平台本身不触碰资金,避免非法集资。 5坚持可持续发展之路,不盲目追求高利率、高风险的融资项目。 6坚持信息、风险充分披露、提示原则,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和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7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用户注册和投资时反复进行风险提示。 8建立行业规范、行业自律机制,在行业联盟建立征信信誉体系,对违约者建立黑名单。 尽管统一的监管细则一直没有能出台,但我们欣喜的看到,P2P行业一直努力推进行业规范与行业自律,且已出现可喜成果。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于 2020 年 8 月发布并经 2020 年 11 月修订(个人对个人P2P小额信贷信息咨询
12、服务机构行业自律公约,上海市网络信贷服务业企业联盟制定了(网络借贷行业准入标准,对P2P 行业规范建设进行了很好的探寻求索。 四、结束语 以法律的思维认知问题,擅长发现新生事务中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专业合理的建设意见,是执业律师的责任。本文以金融创新为题,但更多谈及风险及监管,并非危言耸听,而是提请各方注意,在以商业思维扩张业务的同时,应当换一个视角,审视下前行的方向与途径,道路决定命运,细节影响成败 P2P 的发展大势不可阻挡,但其经营成败取决于风险防备的每个细节。认准大势、把控细节,P2P 行业发展才会走上康庄大道。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零壹财经编着中国 P2P 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 202
13、0中国经济出版社2020 年版 2黄震、邓建鹏互联网金融法律与风险控制机械工业出版社2020 年版 3阎庆民、李建华中国影子银行监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0 年版 4陈文、王飞网络借贷与中小企业融资经济管理出版社2020 年版 5美瑞顿、第一财经新金融研究中心编着Lending Culb 简史:P2P 借贷怎样改变金融,你我怎样从中受益?中国经济出版社2020 年版 6互联网金融:创新与监管的恰中选择财新中国改革2020 年 4 月 1 日 7黄震、何璇P2P 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防备金融电子化20202 8我们国家 P2P 网络借贷债权流转形式之法律分析 9李爱君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法律制度的完善福州大学学报20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