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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如何开展司法鉴定,森林法论文建设生态文明, 关系人民福祉, 关乎民族将来 , 建设生态文明是时代的强音, 保卫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然而, 近些年来, 在利益的驱动下, 毁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案件仍然猖獗, 森林公安机关打击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切进入, 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 司法鉴定制度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拟从森林公安机关办理森林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所牵涉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鉴定的角度出发, 从我们国家司法鉴定现在状况入手, 反思当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
2、案件牵涉的司法鉴定实践中常见问题, 讨论解决问题的途径, 以期对构建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主体及相关问题提出我们的设想, 更好为森林公安服务。 一、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常见问题 (一) 鉴定范围没有统一界定 在办理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 所牵涉的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范围, 主要包括盗伐滥伐林木案件中对立木材积的鉴定、对贵重树种的鉴定、对国家和省重点保卫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的鉴定、对非法占用林地和改变林地用处的面积鉴定、对森林火灾面积的鉴定等, 另外还包括痕迹检验的鉴定、林木种苗鉴定、林业有害生物鉴定等方面。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中需要鉴定的种类繁多, 但没有关于鉴定范围的界定。 (二
3、) 鉴定人员能力和素质参差不齐 1. 鉴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职业素质影响鉴定结果。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鉴定工作绝大部分是聘请林业技术人员来完成。他们是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侦查或调查中不可缺少的司法鉴定气力, 但林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存在一定差异, 这直接影响案件侦查 (调查) 、案件性质、立案时间等。同时, 一起刑事案件发生后, 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检验、鉴定工作的时效性很强。由于现场勘查时需要聘请非公安机关人员, 一方面被聘请人员有自个的工作岗位, 不能以森林公安工作为先, 另一方面林业技术人员不可能完全根据公安机关的民警一样要求, 所以在时效性方面无法得到保证, 给森林公安打击毁坏森林
4、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带来困难。 2. 鉴定意见表述不规范, 影响证据的证明力。 森林公安民警在查办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时, 对林木蓄积测算、森林火灾现场面积测算、原因认定、野生动植物鉴定等, 需要聘请林业工程师、林业科技研究机构或地方院校的相关院系的专业人员, 这部分人员对鉴定意见的表述不规范, 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使用时, 检察机关在提起诉讼、法院在审讯中对此类证据的使用客观上存在证据证明力不一致的认识, 由此产生的分歧严重影响着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 (三) 部分鉴定没有统一标准, 无章可循 森林公安民警在办理部分森林和野生动物案件中, 在进行价格鉴定时, 客观上存在没有可
5、根据标准的情况。如(野生动物保卫法第四十四条违背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以收留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野生动物保卫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下面的罚款, 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 向社会颁布;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华而不实非国家重点保卫的野生动物及制品不允许买卖, 就不会也不应该有市场, 非国家重点保卫的野生动植物国家没有统一的价格标准, 那么无论物价部门还是动物保卫部门都没有办法做出价格鉴定意见。 (四) 基层检验鉴定人员匮乏 当前, 我们国家已全面停止国有林场天然林经营性采伐。停伐后林业局生产技
6、术处、采伐设计队 (公司) 技术人员流失严重, 即便不流失,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 技术人员要有定期培训, 证件需要定期检验。林业部门不培训, 当然也无法进行定期检验, 过一定时间证件就会失效, 使需要聘请的检验鉴定人员失去检验鉴定资格, 这是不远的将来就会显现的问题。 (五) 重新鉴定问题 根据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 能够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了启动重新鉴定的五种情形:1.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背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2.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
7、件的;3.鉴定人存心故意作虚假鉴定或者违背回避规定的;4.鉴定意见根据明显缺乏的;5.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假如办理森林及野生动植物案件中, 需要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那么这个重新鉴定由哪个机构来完成没有明确规范。 (六) 鉴定费用偏高, 基层森林公安机关无力承当 在实际办案中, 有的案件牵涉野生动植物及制品数量庞大, 吉林省曾发生的野生动物保卫案件, 鉴定费用高达10万甚至20万。基层森林公安机关由于没有专门的鉴定经费, 无力承当昂贵的鉴定费用, 这也是客观存在的问题。 二、建议 (一) 区分不同情况, 明确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鉴定范围, 确定进行勘验、鉴定的主体 1. 常见现场勘查部分由森林
8、公安机关民警承当。 如今正在推行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体制改革的定位是充分发挥审讯职能。改革的着眼点在于诉讼职能, 充分发挥庭审作用是确保案件查处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 所以改革的目的有两个维度:一是诉讼以审讯为中心;二是审讯以庭审为中心。侦查机关应当根据审讯的要求和标准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 这给森林公安的工作提出了更严、更高层次的要求。所以笔者以为, 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司法鉴定应区分不同情况, 对侦查 (或调查) 和鉴定进行区分和界定。对属于林业技术常识内容的鉴定部分, 如材积、面积、一定范围内常见物种等这方面的鉴定, 森林公安机关应充分利用现有警力解决问题, 使森林公安民警在学
9、习相关专业知识的基础上, 完全把握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常规的鉴定问题, 并将这部分鉴定在现场勘查阶段解决, 这样能够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最根本的能够加强时效性和符合审讯和庭审的要求。司法鉴定人除了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管理形式外, 还有侦查机关进行登记管理的形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七条规定: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 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侦查机关设立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意见, 与社会上司法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一样, 都具有证据能力。我们森林公安机关作为专门公安机关有其本身的特点, 对森林案件现场的勘验鉴定即为森林
10、公安工作特点之一。 2. 专业技术含量高的内容由社会气力承当。 对专业技术性强的鉴定部分, 也要划定鉴定范围、选定专门人员。司法鉴定工作是一项鉴定程序要求规范、鉴定技术和标准要求严格的工作, 我们森林公安民警没有必要、也没有可能完全把握华而不实所有技术与技能, 所以对专业性强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 需要社会气力支持, 即常讲的一般司法鉴定人。这里所讲的一般司法鉴定人是指不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内的鉴定人, 即只具有法定的某类职业资格或业务资质, 但没有经过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准入 的鉴定人。需要我们注意的是, 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11、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范围之外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 不实行登记制度。我们以为之所以建议这样规定, 主要是考虑到司法鉴定牵涉的专门性问题特别广泛, 将各行各业的技术部门全部纳入登记管理范围, 管不好也管不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解释: 实践中假如有的案件牵涉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 而登记范围以内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不能进行鉴定的, 能够要求登记范围以外的技术部门或人员进行鉴定, 并不阻碍司法鉴定工作。 3. 成立省级、国家级两级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的检验鉴定机构。 为了解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所牵涉的鉴定难的问题, 能够成立省、国家两级的检验鉴定机构,
12、 但省级的检验鉴定机构不需要每一个省份均成立, 能够一定区域内建立一个省级鉴定机构, 用以解决一定范围内的鉴定问题, 这样可节省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并且解决了重新鉴定问题。 (二) 根据需要有针对性地培训现场勘查人员和鉴定人员 1. 专业培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 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 在必要的时候, 能够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为保证现场勘查程序规范、高效进行, 提高现场勘查的时效性和专业性, 对从事现场勘查的人员进行一定时间的林业专业培训, 使现场勘查人员把握相关的林业技术知识并
13、能运用自若, 解决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的现场勘查中的部分专业技术问题。 2. 法律及相关知识培训。 对专业知识要求比拟高的鉴定, 我们森林公安民警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全部把握, 需要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完成此类鉴定, 但由于法律的高标准、严要求, 需要对专门的鉴定人员进行法律及证据方面的培训, 使从事鉴定工作的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符合法律规范, 森林公安机关加强对这部分鉴定人的监督和管理。 3. 出庭质证培训。 司法体制改革要求侦查人员和检验、鉴定人员有义务出庭接受法官的质证。2021年11月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出台了(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及有专门知识
14、的人出庭 (试行) , 这是发展方向和必然要求。鉴定人在法庭上需要对鉴定意见与根据做出科学分析与陈述, 鉴定人员出庭对证据的证明力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鉴定人出庭作证有助于法官正确理解、审查鉴定意见、审查鉴定人的资质, 有助于审查鉴定的受理程序能否合法、鉴定标准能否有科学根据等, 而且能使被告在公开质证中信服, 并可加强鉴定人责任心和法律意识。2021年曾发生一起多人共同施行, 牵涉盗伐林木罪、盗窃罪、非法运输盗伐的林木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四种罪名的犯罪行为。在审讯经过中, 犯罪嫌疑人聘请了一个律师团队, 共有14名律师, 庭审质证部分十分剧烈。法官要求现场勘查人员和鉴定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就现
15、场勘查程序和鉴定程序进行了质证。针对鉴定部分, 质证了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人的资质, 甚至对检测所用的卷尺能否符合国家标准都进行了质证。将来侦查人员和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证将成为常态, 所以对侦查员和鉴定人员进行出庭质证的培训势在必行。 (三) 提高证据意识, 规范森林公安司法鉴定工作 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切进入, 森林公安民警需要不断加强证据意识, 提高对痕迹物证的发现率、提取率和利用率, 使司法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在侦查、起诉、审讯阶段发挥更大作用。为此, 首先要规范森林案件现场勘查工作;其次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案件鉴定规范和标准, 并且严格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程序进行鉴定等几个
16、方面的工作。 森林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就是保卫辖区的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 打击毁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无论办理刑事案件还是林业行政案件都离不开鉴定, 由于这些案件都具有特殊性, 鉴定是办案的关键环节, 它关系到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与否, 关系到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措施以及处理惩罚幅度, 更关系到办案时限。森林公安民警办理每一起案件都要想方设法获得林业技术人员的支持, 有时会有因鉴定工作不到位而影响办案进度的事情发生。要真正发挥鉴定在保卫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中不可替代的作用, 就要建立起 科学、高效、快速、便捷 的森林及野生动植物鉴定体系与制度。在法制不断完善的今天, 为保证实体公正, 首先要保证程序公正。我们森林公安机关在查办森林刑事案件和林业行政案件时, 在技术鉴定方面客观上还有需要规范的内容, 希望通过所有同仁的共同努力, 更好地发挥森林公安民警的作用, 为保卫森林资源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奉献一分气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