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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治理现在状况与法治化路径,公共管理论文本文所讲的社区是指人们以寓居环境为主体,共同生活的社会群体。很多学者将社区的作用归结为一种媒介,但准确地讲,社区是一种由于地缘结合而在一起的社会群体。这个社会群体的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特定的区域,这个区域能够是法定社区,可以以是自然社区,亦能够是职能社区。而本文讨论的主要是自然社区,即城市社区、农村社区、城乡过渡社区。 1 社区治理问题的提出 社区治理是指特定的组织基于一定原则,为知足社区的需求而提供的服务或物品。经过长期的发展,当前,我们国家各地的社区基本构成了具有当地特色的形式。但构成并不一定代表成功,就当前来看,各地的社区建设到了瓶颈期。城市社区治理
2、行政化严重,资金、人才匮乏。农村社区治理困难,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过渡社区治理方向不明,拆迁、土地、保险等纠纷严重。因而,寻求社区治理的新途径势在必行,而将法治引入并以法治理社区是当前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当前,我们国家的社区治理整体发展不成熟,表如今行政性较强而僵化、管理性侧重而民意不达、非协商构成而动力缺乏的典型窘境。基于此,本文从方式方法论的角度对我们国家当前社区治理进行深切进入分析,分析社区的转型和治理的渠道。 2 社区治理现在状况 研究社区治理的法治化进程能够从多个角度展开。宏观上,能够从国家相关制度和政策、经济水平等分析;微观上,能够从社区公民的社会地位、职业、经济状况等分析。而我们
3、国家社区基层建设固然在宏观上积极为公民介入社区治理设计良好平台,但是相关制度并未全部施行,经济、文化上发展也不平衡。因而,当前,从微观上分析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知程度以及认同感、公民对社区开展的活动的介入度、公民对社区治理的政治认识和法律认识等方面,详细的分析社区治理法治化经过中的问题是最有效的。 2.1 社区公民的认知缺乏 公民对社区治理的认知能够简单的理解为社区公民对社区治理的最为直接的认识。现实中,就算公民对自个周围的环境有认知,也不一定有明确的概念。由于宣传的不到位,很多居民并不知道自个所在的社区能否有社区组织。而且由于城市的居委会和农村的村委会存在历史较长,开展活动较多等特点,在公民对
4、社区治理的认识中占据很大比例。很多居民认识的社区组织就只要村委会或者居委会,而对社区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等其他社区自治组织并没有概念。这导致在社区基层治理中,开展治理的组织形式比拟单一,其他组织的生存空间狭小。 2.2 社区组织活动的介入度低 在社区活动中,有意愿介入社区活动的公民较多,实际介入并对社区自治组织开展的活动予以肯定的人则大打折扣。公民的主观判定和客观参加、详细评价之间有着特别复杂的关系。公民的主观判定不能直接导致其对社会组织活动的介入。另外,大多数居民并不以为他们参加过最多的政治活动,例如:社区组织的精神文化娱乐活动相对较多,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居民对这方面的活动参加的也最多,但
5、公民对社区组织活动的评价却非常的低。由此可见,当前,社区组织提供的服务和活动对社区治理所产生的积极意义并不大,而由于服务和活动的缺乏导致社区居民对社区治理的积极性并不能得到很好的知足。 2.3 对社区治理的影响过大 公民对在社区治理中的认知影响社区治理法治化进程。 首先,我们国家基层社区建设需要社区公民具有一定的政治知识,对和社区事务的关系和运行机制有一定的把握和了解。从理论上讲,社区公民对社区与关系认知的越明确,越能调动在清楚认知基础上的介入积极性和主动性。当代法治社区是介入性、主动性的集合体,而主导型的社区是被动型、局限性的代表。我们国家传统文化一直宣扬的是一种 各扫自个门前雪 私民 意识
6、,对的依靠性较强,严重影响了社群公民对社区建设的价值取向和主动性。同时,由于我们国家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期,各项政策对基层影响宏大,基层社区管理无法适应快速流动的社区公民和不断变化的管理区域。 当前,对社区自治组织帮扶大,公民对依靠性强。在社区治理当中起到了主导性作用。这一习惯性的做法导致社区公民想当然的以为,在社区治理中起到了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详细主导,甚至还有很多居民以为,这种情况下的影响还有待加强。这些想法直接导致我们国家公民对的依靠程度高。当前,社区组织确实难以摆脱的影响,社区自治组织的完全自治化也难以实现。 2.4 法律对社区治理的影响偏低 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便是根据法律秩序运行,一个成
7、熟的法治社会必须包含公民精神和制度两个方面的因素建设。我们国家法律明确了社区居民有介入社区管理的权利,而且也有一定的机制与其匹配。但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当前,我们国家关于社区治理的立法有(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固然规定了居委会的自治地位,但是并未对其他的自治组织做出规定,如志愿者组织、业主委员会都没有确定地位。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在与其他组织怎样配合,甚至与的关系也并明确,各个地方也有自个的详细规定。但这些规定时常调整,难以起到总体调节作用。当前,我们国家基层社会已经开场培养法治精神,但是公民却没有养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法律解决现实纠纷的法律习
8、惯和意识。法律制度的缺失和法律知识宣传的漏洞是基层法治社会构建的硬伤。 3 社区治理法治化途径 我们国家学者一般将社区划分为两种,即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而本文还牵涉到第三种社区,即城乡过渡社区。由于此次研究的综合性,侧重于分析社区治理经过中的公民态度,所以,此处将三种社区作综合分析。在社区治理的其他相关研究中,存在典型的取向,即研究中针对社区治理中存在的问题,持一种应然态度,更多的阐述社区治理应该是什么样子而较少的讨论社区治理实际上是什么样子。实际上,社区建设应当、社区组织、公民互相合作、共同努力。在立法或司法解释中,首先,应当对如今法律中不清楚的社区组织权利来源、运行的经费、工作人员的身份、
9、详细的职能做出规定,明确社区主体的法律地位、完善社区治理构造。其次,针对立法及法治理念滞后的问题,则必须坚持以公民自治为原则,加大法治宣传,加强法律在现实社会的权威。同时,确认社区自治组织的法人资格,为社区自治组织找到法律理论和保障。 3.1 针对认知严重欠缺 关于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我们国家基层民主法治文化建设的欠缺。 首先,明确社区主体的法律地位。我们国家的社区自治组织在法律上是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的。只要地位明确,公民认识到的自治组织才是健全的。至于相关法律制定的讨论,本文将在下面部分详细展开。其次,公民文化素养的提高。作为当代国家的公民必需要具有公民意识,即对社会和国家治理的介入意识。而这
10、个意识是建立在文化素养之上的。实践证明,公民的文化素养越高,对国家的介入意识就越强。在社区自治组织的实践中,有一个可悲的现实,即自治组织开展了无数的活动,介入过的公民并不知道是其组织的。所以,必须在提高公民素质的同时加大宣传。再次,社区活动的广泛开展。社区组织必须在现有基础上扩大活动范围,鼓励公民参加华而不实,这不仅有利于社区组织的本身发展,更是对公民性的加强。 3.2 社区组织本身的完善 我们国家地域辽阔,由于历史文化的差异,我们国家的社会组织经历了独特的发展历程。各类社会组织在组织形式、活动内容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在发展经过中,又展现出不同的特点。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社会组织发展迅速,在经济
11、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渐显现。但是遭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和我们国家制度变革和社会转型的历史国情影响,社会组织在发展经过中出现很多问题和障碍。就每一个详细的社会组织来讲,其不仅要与周围环境进行物质、人员、信息的交换,而且还必须根据与其他组织的关系,组成不同的体系,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高层次的水平上与外界进行各种形式的交换。实际社会生活中,存在的工厂、机关、医院、学校、商店等都是社会组织的详细形式。而基层建设中的社会自治组织必须在健全本身的同时,加强与周围的环境相适应,与其他的社会组织互相沟通和协调。这就必需要组织有优秀的人才、适宜的活动场所、足够的资金支持。而这些正是当前的基层自治组织所欠缺的,
12、所以,必须加强在这些方面的扶持。 3.3 与社区关系构建 依宪行政、依法行政是行政法治应有之义。所以,在社区治理中的必须由 经济服务型 转向 社会服务型 。要做到此,首先,必须严格区分政治国家和公民社会、公共服务和私人部门之间的关系。将的权利与自治组织、企业、社会团体的权利、服务区分开来。在简政放权的基础上,加强社区自治组织的自主性。与自治组织划分板块,例如,稳定秩序、基础建设、社区经济发展等由负责。而社区教育、文化活动开展、公益活动等则由自治组织提供服务。部门能够宏观上行使一定的调节权利,但是应当减少的直接干涉。其次,应当严格区分城市社区的小区物业、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的关系和服务的事项,至
13、少应当确定主要服务主体,厘定界线。小区物业商业性质侧重,但现实中却解决了很多的居民生活事宜,如安保、环境保卫等。需要指出的是,当前,存在的开发公司物业过渡管理影响非常恶劣。管理街道办事处是我们国家基层的派出机构,并不是自治组织。但它的存在是有必要性,起着连接和基层末梢的作用。应当在法律上确定其存在地位,确保其权利来源、资金来源等,保障其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再次,分清农村社区的村民小组、村委会、宗教团体等的作用和功能。 我们国家村与乡之间的非行政从属关系以及由此构成的 乡镇村治 是我们国家当前农村地区社区管理的特色。村民委员会在基层的主导作用已然构成,排斥了其他的村民自治组织的生存空间。应当
14、多管齐下,培养各色组织提供服务,让村民有选择的介入活动。而最难以解决的是当前的过渡社区。本文以为,既然过渡社区是 农转非 政策的一个必然产物,那么就必须对其转化经过有一个清楚的定位,应当转向城市社区治理构造。但不宜操之过急,必须考虑到从村民到居民的角色转换的过渡性。政策宣传、基础保障、法律服务必须由出面,提供强而有力的保障。至于公民生活习惯、文化精神、观念认识的转化必须通过自治组织逐步实现。的行政介入过低虽然应当避免,而行政介入过高也必须注意预防。 以下为参考文献 1英凯特 纳什,阿兰 斯科特.布莱克维尔政治社会学指南M.李雪 , 吴玉鑫 , 赵蔚 , 译 . 杭州 : 浙江人民出版社 ,2007. 2俞可平 . 治理与善治M. 北京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 3美罗伯特 普特南 . 使民主运转起来M. 王列 , 赖海榕 , 译 . 南昌 : 江西人民出版社 ,2001. 4*.基层民主越健全,社会越和谐N.人民日报,2006-09-25. 5美曼瑟尔 奥尔森 . 集体行动的逻辑M. 陈郁 , 译 .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 1995. 6汪贻飞 . 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们国家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J. 当代法学 ,20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