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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碳交易机制运行现在状况介评,商务管理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绪论】【第一章】【2.1 2.2】【2.3 2.4】【第三章】 碳交易机制运行现在状况介评【第四章】【第五章】【以下为参考文献】 3 碳交易机制运行现在状况介评 3.1 碳交易机制概述。 3.1.1 碳排放权交易的定义。 碳交易,即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它是人类为应对全球温室气体排放而产生的一种交易方式。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碳交易是指 一方凭购买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以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或获得既定量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行为 . 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原理是,合同的买方能够向卖方支付,以获取温室气体的减排额,买方将购得的排放额用于减缓温室效应进
2、而实现其减排的目的。(京都议定书 中规定了六种被要求减排的温室气体,华而不实二氧化碳2CO 为最大宗,因而这种交易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量单位,并将这种交易称作 碳交易 ,其交易市场被称为碳市场Carbon Market。 20世纪90年代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量急剧增加,严重影响人们的社会生活,为减少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联合国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于 1992年5月9日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公约规定发达国家为缔约方,应采取措施限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要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额外资金以支付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所需增加的费用,并采取一切可行的措施促进和方便有关技术转让的进行。1997
3、年12月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京都议定书,决定把碳交易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途径。二氧化碳作为交易的产品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就构成了碳交易。 3.1.2 碳交易产生的根本源头。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碳排交易遵循了科斯定理,由于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在不同的国家或企业之间存在成本的差异,那么把碳排放权看作一种商品并进行交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碳排放权的最有效率配置。通过这种方式,碳排放权交易把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环境问题与市场交易这一经济问题联络起来,以市场机制来解决这个环境、技术和经济的综合问题。 由于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负有历史和现实的责任,理应承当更多
4、的义务,而发展中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经济与消除贫困。(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即发达国家有减排义务,而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的义务,由于碳资产是一种稀缺资源,在世界各国的分布不同,因而碳排放权便产生了流动的可能。 3.2 碳交易机制。 碳交易机制是为规范国际碳交易市场应运而生的一种制度。(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规定了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的和减排责任,到 2020 年发达国家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从 1990 年水平减少 5.2%.同时(京都议定书又规定了三种补充性的市场机制,来降低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的的成本,即排放贸易EmissionT
5、rading,ET、联合施行机制Joint Implementation,Jl以及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公约缔约方发达国能够利用这三种机制根据本身需要进行减排或向市场购买排放权,来调整所面临的排放约束。这三种机制是以国家为约束对象,并且这三种机制中仅清洁发展机制CDM是允许发展中国家介入交易。 在这三种机制的约束下,世界各国为约束本国企业,普遍采用下面交易机制,交易对象是私人企业包括金融机构之间的排放配额的转让。 3.2.1 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机制。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排放权交易的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便推出了2SO 交易,而碳交易较为
6、典型的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 Union Emission TradingScheme,EU ETS。2003 年,欧洲议会与理事会通过了(排放交易指令, 建立了总量交易体系,并于 2005 年正式启动。总量控制和交易体制的运行原理是,给电力和重工业等温室气体排放企业一定 CO2 排放配额,假如企业想排放更多 CO2 就必须从市场上购买排放额。假如企业施行了减排措施,用不完分配到的排放额,就能够把余下的配额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总量控制目的提出后,总量的分配是碳交易的起点,分配机制能否合理牵涉了各个介入国本身的政治利益,关系到碳交易体系本身成效的发挥及其对市场环境的溢出效应,借助于
7、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体系,能够将能源密集型企业的负外部性内部化,能够促使企业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的投资,因而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机制一直都是国际气候会议会谈的核心内容。(京都议定书规定了在 2008年到 2020 年间发达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许可量,即排放权的大小以 1990 年为基准。 当前,国际上采用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机制的体系主要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美国 区域温室气体行动 、日本排放交易体系、以及加拿大排放交易体系。其他诸如澳大利亚、新西兰、韩国及瑞士排放交易制度,正处于规划、施行阶段。 我们国家采用的也是总量控制交易的分配制度,2020 年 4 月 24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8、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将于明年 1 月 1 日施行。新环保法提出关于重点污染物排放采取总量控制制度,初次为排污权交易市场提供了法律基础。排污权交易作为一种市场机制能够实现总量控制的同时,将企业排污的成本降低,知足宏观调控目的和微观运营目的的统一。 3.2.2 注册、报告、检测和核证机制。 碳注册Carbon Registry是一种在线系统工具,能够为企业等实体单位提供测量其能源使用的状况以及温室气体排放量。(京都议定书规定了两套注册系统。一是由持有和交易的国家注册系统,每一个缔约国都需要建立一个国家注册系统,本质就是一个标准化的电子数据库,包括配额和减排单位、核证减排量的发行、持有、转
9、让、注销等相关的数据。二是在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受权下,注册清洁发展机制,签发减排额,然后再分配到国家注册系统中。 碳注册的一般程序是:首先根据企业本身排放情况如实签订温室气体排放协议,然后记录排放量,采用统一的标准对温室气体排放量进行汇总,并需要第三方的认证。 清单经过核实后,还需在注册信息系统网站上进行公开。有了这些公开和标准化的信息,企业就能够有根据地采取措施以减少其温室气体排放和整体的能源消耗。碳注册系统是在减排温室气体的重要工具,能够从地方和企业得到可测量、可核实的能源消耗信息和二氧化碳排放量。 温室气体排放的报告、监测、核证制度Monitoring, Reporting a
10、nd Verification,简称 MRV,是评估温室气体减排能否有成效的关键,是应对气候变化建设的核心部分。 MRP 始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对缔约国温室气体减排义务框架确实定。在 1996 年(公约第二次会议通过的 10/C.P2 决议,规定了温室气体清单的编制原则,采用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简称 IPCC编制清单指南,使各国清单编制更具透明性、统一性和准确性。2002 年(公约第八次会议上通过了(附件一所列缔约方温室气体清单技术评审指南,规定从 2003 年起,所有缔约国都需要进行年度清单的评审。 在详细的交易项目上,MRV 能够保证排放量数据的准确性。(议定
11、书里规定减排单位主体需要定期提交信息通报以及其他必要的补充信息,并需由专家进行评审。 而项目的监控活动由项目决策者进行施行,监测的结果需要向负责核查减排量的指定实体汇报。一般情况下,审定项目减排量的实体单位与核查减排量的实体单位为同一家。减排量的核查是指由指定经营实体负责对注册的项目减排量进行周期性审查和确定的经过。根据核查的监测数据、计算程序和方式方法,计算出项目的减排量。核证是由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书面报告,证明在一个周期内,项目获得了经核查的减排量,根据核查报告,指定的经营实体出具一份书面核证报告,并将结果通知利益相关者。 碳交易信息系统能够设置三个基本模块:企业登记注册模块、账户管理模块
12、和操作管理模块,其具备下面几个特点:第一,碳排放实体进行交易操作的功能;第二,和相关管理者的管理功能;第三,监督功能。通过信息发布系统能够使得碳交易市场上的介入者及时获得有效信息。通过该机制,相关部门能够将碳交易市场的供求信息、市场运行状况、及时更新市场运行机制以及改良的交易规则,补充碳交易市场的市场案例,使市场介入者感觉碳交易市场愈加真实。在信息发布系统中,能够将区域地理信息系统融入到信息发布系统中,能够借助地理信息分析区域性变化,经过比照分析后,能够更好的观察区域性碳交易计划的施行效果及收益。 单一的行政手段无法对温室气体减排实体的减排手段、技术及减排成本做精到准确的分析,由于行政命令具有
13、导致市场信息滞后的特点,会导致政策偏离客观现实,而建立碳交易市场机制,便能够通过设定温室气体减排总量,对减排实体进行初始分配,这样便能够减少很多中间环节,并减少了信息搜索的刚性需要,提高了真个社会的资源配置的效率。 3.2.3 双边抵消机制。 双边抵消机制Bilateral Off-Set Mechanism,是指企业通过开发具有减排效益的项目进而获取抵消减排责任的信誉,允许企业通过使用抵消信誉来完成减排义务,是一种灵敏的减排履约机制,在 2018 年丹麦哥本哈根举行的第十五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被采纳。抵消机制是影响碳交易市场重要补充机制,其规模和范围的不断扩大能够使更多没有强迫减排义务的企
14、业也介入到碳交易市场中。低效机制允许企业在一定范围内购买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或通过联合执行JI方式获得的减排信誉ERU来抵消排放。这种机制减轻了企业的减排成本,有利于发挥碳交易市场的对外辐射功能,鼓励在碳交易覆盖范围之外开发更多减排项目。假如减排项目所在区域为落后地区,那么抵消机制将同时具备减排和扶贫的功能。 但是由于人们无法精到准确测量碳抵消机制的环境影响,对发达国家而言,企业可能会更倾向于从发展中国家购买 碳抵消 信誉,而不直接投资工厂的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因而抵消机制在碳排放交易体系中的使用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3.2.4 处理惩罚机制。 (京都议定书仅仅提出
15、要建立一个遵约机制,并没有规定对不能完成减排承诺或不履行减排义务的国家进行处理惩罚,因而(京都议定书的鼓励作用不是很明显。直到 2001 年 10 月缔约方第七次大会在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会议上建立了详细的遵约规则和程序,并且就缔约方不履行其减排承诺做出了具体的处理惩罚规定。假如依靠自愿减排或自愿交易,没有惩罚机制,必然导致时机主义盛行,减排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这最关键要设定一个限额,超过限额就要接受罚款。 遵约与处理惩罚机制对于缔约国是由于能力问题还是意愿问题不履行承诺给予了区别对待。对于缔约国由于本身能力问题而没有实现减排承诺,主要解决方式是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包括技术转让等等,并是情节给予警告。但是,对于缔约国为了本身利益不愿意履行减排承诺,(公约规定了具体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1暂时取消其参加碳交易的资格,直至执行事务组决定恢复该缔约方的资格;2恢复碳交易资格后,在下一承诺期内,假如该缔约国排放量超过了排放指标,则需扣减超量排放 1.3 倍的排放指标。3缔约方假如要重新介入温室气体减排交易,需提交一份遵约行动计划。 这对温室气体减排交易的顺利施行和运作具有重要的保卫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