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模式构建研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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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财产权法律保护模式构建研究,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大数据作为互联网经济蓬勃发展的进阶产物, 其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正成为社会关注的热门。然而, 数据财产权相关法律规制问题并未在立法实践中得到实现, 也尚未有系统的理论和深度研究。文章以为, 为了实现网络交易安全并保障数据财产的经济价值, 有必要解决数据财产法律属性及保卫形式途径抉择问题, 并在这里基础上预测料想有关法律保卫形式的构建。 本文关键词语:数据财产; 保卫形式; 构建思想; 一、数据财产权的定义及范围 社会经济发展和进步直接导致人类社会财产观的演变, 越来越多的利益载体被纳入财产范畴。随着信息时代的深切进入和强化, 数据作为人类的资

2、源要素, 在人类活动各个领域都凸显出宏大的价值, 数据不断呈现出财产属性。数据并不是独立的民事权利客体, 商业数据财产权也不是法定财产权类型。1但是, 数据财产化与数据财产权利化是这个时代不争的事实。 (一) 数据财产权的定义 财产权属于民法权利体系的基本类别, 是 以财产为标的, 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权利 。数据作为一种独立存在、具有一定财产价值、可交换的信息, 是事实的权益载体。数据财产权是以数据财产为客体的财产权利类型, 它的指向是数据财产所具有的财产利益。数据财产权应该指, 权利人能够支配控制及利用的特定数据财产, 并排除别人干预的一种权利。它是以独立存在且具有一定财产价值, 可用于交换

3、并具有经济利益的数据作为对象的财产权利, 是以数据中所包含的经济利益为客体, 进而区别于传统财产权类型。 (二) 数据财产权的范围 1. 客体范围 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权利的标的, 是指民事权利指向的对象, 即民事权利的利益载体。 2数据财产权客体范围即为数据财产权利益的载体范围, 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范围决定何种数据能够遭到法律保卫。权利客体是一定利益的载体, 必然具备确定性、价值性、稀缺性等特征。数据财产对人们经济活动、社会生活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具有开放性的数据财产权能够使得各类数据财产得到最大限度的保卫, 进而促进数据产业发展。但是在一定条件下, 数据财产权的客体范围必然具有限定性, 必须

4、知足权利客体的特定要求。数据本身是由计算机中的代码产生的, 不具有独创性, 但假如对数据进行创新, 其就像知识产权那样, 能够被法律保卫。 2. 主体范围 数据财产保卫中有关客体的范围及数据财产创造经过中考察数据财产立法所应保卫的主体, 主要是经营者及组织。这种概括的原因在于数据财产的生产加工和增值等创造经过需要借助庞大的物力、人力、财力等才能实现。因此, 通常情况下只要具有较强能力的经营者及经济组织团体, 才能实现对数据财产的创造。例如, 微软通大数据技术抓取领英用户的海量数据, 用云计算和数据的自主学习技术对使用者所需信息进行分析、挖掘和预测, 在更新优化原有产品的基础上, 研发出新产品及

5、服务。从中能够看出, 个人因本身不具有一定的物质条件, 主观上也不可能通过思考实现数据财产的价值创造。 二、数据财产法律保卫分析 在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后, 信息财产作为人类活动的必备要素, 是一定财产利益的载体和详细表现。而数据作为 信息 的一部分, 在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当前有关数据财产法律的应然地位仍未得到全面、精到准确与统一的界定。数据财产权在当前有关立法及法律体系中并非一种独立新型的财产权利, 基于传统财产权和财产体系对数据财产进行保卫以及数据财产的其他法律保卫方式, 在一定程度上知足了数据财产法律保卫的现实需求, 并对将来讨论有关数据财产保卫法律体系构建

6、具有重要作用。 (一) 民法对数据财产的保卫 从民法中了解到, 物权作为一种支配权, 其客体 物 必须具备 独立性 和 特定性 。而数据本身并不独立, 其依靠于计算和存储设备而存在。同时, 数据处于不断地复制、删除、传输经过中, 因处理、加工的需要而实时发生变化。数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 既非有形物也非无形物, 数据 不属于(物权法所指的客体范围, 将数据财产作为物权客体保卫本身不符合(物权法理念和规则。数据财产的非物质性、非绝对交割性以及非消耗性决定了在数据财产交付或移转等经过中不能够一次性实现权利彻底交割, 因此不能通过 交付 与 登记 来实现。而且一项数据可能被多个主体加工使用, 这与 一

7、物一权 的传统物权法理念相悖。 (二)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财产的保卫 数据财产的保卫并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数据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 更多的是保卫经营者使用数据的合法权益, 经营者能够通过海量数据使用云计算对所需的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挖掘和预测, 进而实现自我优化和创新。数据财产权更多的是实现经营者对数据分析、加工之后所构成的权益, 而不是对一组原始数据拥有所有权。在 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 (下文称淘友公司) 等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下文称微梦公司) 不正当竞争纠纷 中, 法官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进行判决, 最终淘友公司承当主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淘友公司不遵守

8、合同规定, 不正当地利用微梦公司的数据信息获得收益, 主要原因在于淘友公司对数据的来源不合法, 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实,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在于维护经济秩序, 而数据之间的竞争并不会造成经济混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单一的数据意义并不大, 但是, 只要其收集的数据数量大到一定程度, 如在 人肉搜索 中将个人数据从各个方面收集, 其经济价值就可能大到令人难以预算的程度。但此种现象只是经营者之间的平等竞争行为, 企业之间对一组数据投入大量人力、财力所产生的经济价值, 应当同时具有使用权, 此行为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卫。 (三) (知识产权法对数据财产的保卫 相较于民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

9、保卫形式而言, 在某种程度上数据财产的知识产权保卫形式, 因其在较大程度上表现出对数据财产的属性定位正确, 其保卫具有一定合理正当性。3因此在这里意义上, 数据财产的知识产权保卫形式具有一定程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例如:商业机密保卫、数据库保卫等都是对信息财产独立权利化的事实肯定。其实, 无论数据财产和知识财产两者关系怎样, 它们都归属于无形财产范畴。那么能否能够通过扩大知识产权客体对数据财产进行保卫?事实上, 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争议, 至今尚未平息, 知识产权的边界还是模糊的。(知识产权法所保卫的客体一般都是有条件的, 其所保卫的权利主体在特定条件知足后具有专有性、公开性。从司法实践中能够看出,

10、 数据财产所包含的特征更具有隐蔽性和公共性。若将数据财产纳入(知识产权法范畴, 实际上是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误解及混淆, 尤其是在本质上与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价值功能相背离。 以上三种保卫形式都没有能在法律层面对数据财产的独立本质属性予以确认, 没有能将其作为新的财产权利客体地位加以明确, 其对数据及数据财产权益定位模糊, 致使有关法律保卫手段无法适应时代需求。 三、数据财产权法律保卫形式之构建 通过上文关于数据财产事实的阐述, 能够看出数据财产权区别于物权、知识产权及反不正当竞争而专属其本身的权利特性。同时数据财产权客体区别于传统财产权利客体的数据财产, 即其权利既不是 物 也不是 知识财产 , 更

11、不是 行为 。4为此, 为了有效实现数据财产保卫良好的法律效果, 现行的部分法律保卫形式能够作为数据财产保卫的辅助途径或借鉴思路, 以充分实现数据财产权之法律规制与保卫。但由于数据财产所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 归根究底是信息社会化、商品化所引致的经济法律问题, 进而要求法律必须对信息内容所承载的财产利益进行保卫。本文以为有必要对数据财产进行法律保卫, 其主要具体表现出在: (一) 数据财产的客观性 作为事实权利的数据财产权及作为新型独立权利客体的数据财产, 当前并未得到法律的明确成认和肯定, 但是牵涉数据财产的法律制度或司法实践客观存在。制定关于数据财产相关的立法是对新型财产权利确实认, 其重点

12、关注的是现实中数据财产问题, 并不会导致其与现行财产法体系的冲突与矛盾, 也不会与现行财产法的概念、类型重复。 (二) 数据财产的条件性 假如要使财产遭到法律保卫, 需知足三个条件:第一, 它们必须具有效用, 即能知足人的需要;第二, 它们必须具有稀缺性, 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第三, 它们必须具有合法性。财产权客体一般必须具备价值性、稀缺性、排他性和可交易性等特征, 否则不能遭到财产权利体系保卫。数据财产一般是指通过加工、挑选、制作等环节所构成的能够知足特定主体相关需求, 来源于计算机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应用而获取, 同时不阻碍其别人依法享有数据获取自由并能够为相关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数据。可见数据作

13、为一定财产利益载体, 具备财产权客体的基本要素, 同时数据财产的客观权利边界和属性特点又不同于传统财产权利类别。因而, 数据财产上述特征使得制定数据财产相关立法成为可能。5 (三) 数据财产的时代性 制定数据财产保卫相关立法与人类的财产观念相契合。不同财产观是人类社会客观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只要成认人类社会中财产观念是动态演进的事物, 才可能对新出现的各类财产权益加以法律规制与保卫。6网络社会、电子商务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 使得很多组织、企业、自然人等, 都逐步意识到数据之中所蕴涵的宏大财产权益, 并意图通过本身行为获得各自的权利, 以到达因数据所产生的各类社会关系, 由此制定数据财产保卫相关立法具备主观条件。 四、结束语 大数据产业的兴起导致数据的法律属性与法律保卫问题的产生, 数据财产权利化的呼声也随之兴起。尽管传统法律保卫形式和数据财产保卫有差距, 但数据财产保卫立法并非意味着数据财产保卫现行法律形式完全被取代。现行法律保卫形式中, 例如(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制度形式, 对数据财产具有一定的保卫作用, 能够作为对数据财产保卫的参考。总之, 数据财产的归属及保卫在实践中是一项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应通过立法或司法实践对其进行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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