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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电工招聘使用中的劳动纠纷探讨,劳动法论文根据(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国发19992号和办公厅(关于 十一五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施行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19号文件精神,全国各地在推进 两改一同价 改革电力体制、改造农村电网、城乡用电同网同价的工作中,在对过去亦工亦农的村组管电人员简称 村电工 招聘使用上,由于年龄原因,不能根据国家社保参保条件而未招聘使用的村电工,导致劳动纠纷现象突出,上诉访人数诸多,据不完全统计,从2002年至2020年,福建、湖南、河南、四川等都相继出现了村电工集众上访和上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一、农村电力及村电工构成的历史
2、1.农村电工的构成 农村电工的构成主要是根据农村用电的历史所产生的,大致经历了下面几个阶段: 第一阶段:1970年-1982年集体办电时期,当时人民公社由区公所牵头,组织各生产队社员投工投劳,修建了微型或小型发电站,解决了个别乡镇和村组用电问题。同时,用上了电的乡镇或村组布置专人管理线路和抄表收费,乡电工、村电工、组电工应运而生。 第二阶段:1982年-1988年群众建电时期。在国家实行农村包产到户时,各村组通过卖大集体时期的仓房、耕牛等,自筹资金和组织人力架设农村低压线路,使绝大部分群众用上了电。每个乡设一名乡电工属乡八大员之一,每个村设村电工,每个组设组电工。 第三阶段:1988年-199
3、9年电力普及时期。随着农村集体、集资办电的兴起,90%的村组群众用上了电,用电照明得到了大面积普及各乡镇根据国家能源部1989年颁发的(乡电管站管理办法能源农电19891286号要求,成立了乡农电管理站;各村组用电根据台区总表计量的方式,由各村组布置人员村电工管理本村组线路并负责将电费收取后每月向乡农电管理站缴纳。 第四阶段:1999年-2020年, 两改一同价 时期。1999年,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该通知的核心是 两改一同价 .即:改革农村电力体制,要求将所有的农电管理站改革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改造农村电网,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4、;农村电网改造面到达100%.同时,19992号文件受权国家经贸委为两改一同价的施行部门。在这里经过中,国家经贸委相继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915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 以上文件中,均明确指出将乡农电管理站改革成为供电企业的供电所后,对原有的村电工要通过考试合格后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农村电力资产由供电企业接收后通过降低电价的方式归还。并没有要求接收农村电力资产就必须接收村电工。 由于每个县的村电工人数是供电企业职工的2倍以上,因而,各县在与国家电网公司签订以资产为纽带的控股和代管的(电力
5、体制改革协议中,职工人数均只包含全民所有制职工,不包含村电工。 2.村电工的报酬来源 供电企业通过以各村组变压器台区总表计量的方式向村组趸售电,各村组指派村民通过亦工亦农的方式管理本村组线路并负责收取用户电费向乡农电站解缴电费,当时的村管电人员即村电工报酬来源的方式是:一是在70年代到80年代的大集体时期村组通过计工分来计发村电工的报酬;二是在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末,国家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在包产到户后,村电工直接从用户头上按每度电收取0.05元,每只表收取1元座表费作为村电工报酬;三是随着国家行业管理的深切进入,为避免村电工随意加价收费而加重老百姓负担,各市县由物价部门根据1989年国家
6、能源部颁发了(乡电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能源农电19891286号文件要求,不允许村电工直接通过用户加价收费作为报酬,相继出台文件要求供电企业在电价外每度电加收5分钱,伴随电费收缴后专款专用,单独摆账,每个月再由供电部门根据每个村电管理的村组用电量的多少返还给村电工。 二、村电工解决的基本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0年年底,全国1646个县在处理村电工用工上,陆续根据国家19992号文件和国家经贸委199985号文件要求,分别拟定了(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后,对男同志年满45-55周岁下面,女同志40-45周岁下面的村电工通过考试,优先进行招聘为专职电工后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专职电工与劳务公司签订
7、了(劳动合同,补缴了养老保险。对超出年龄阶段的村电工,参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700-1500.00元/年 人,最长不超过12年的标准,与村电工签订了一次性补偿协议并领取了补偿金。大多数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双方均无异议。对持有劳动关系争议的村电工,相继都通过 一裁二审 的司法程序。从全国范围来看,基本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均驳回了村电工劳动关系主张的诉讼请求。 三、村电工主张劳动关系等事项 当前,全国范围内的村电工在申请劳动仲裁和向法院主张与供电企业存在劳动关系中以为,在2002年以前,在乡农电管理站存在期间,劳动关系固然不成立,但2002年以后,劳动关系应该成立,其理由是:1999年
8、颁发了关于(批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要求从1999年开场,用三年时间完成 两改一同价 电网改造全面完成,改造面达100%,改革电力体制,构成一县一公司,城乡居民用电实现同网同价,村电工的报酬是供电企业从农网维护费中在列支。因而,没有聘用的村电工要求根据国家(劳动合同法一是补缴从事村电工期间的 五险 ,二是补发从事村电工期间节假日的加班工资每月8天双休日,每年10天法定假日,全年106天;三是双倍支付劳动报酬。 四、电力企业抗辩的理由 当前,固然社会上有部分人员或部门以为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属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该成立。但供电企业则以为,
9、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理由及事实不充分。 第一,1989年,国家能源部(乡电管站管理办法中第五条明确了 乡电管站是服务性管理组织,行使乡人民的管电职能 第六条规定: 乡电管站实行乡人民和县电力部门双重领导,由县电力部门实行行业归口管理。 因而,供电企业下设的供电所与村电工签订的(安全协议等方面的资料,只是作为电力企业行业管理的一种表现形式。 第二,固然在1999年出台了国发19992号文件,要求用三年时间完成 两改一同价 ,但实际上,国家落实 两改一同价 工作中,在改造农村电网的投入上严重缺乏,至今全国范围内仍有1/3的村组未进行农网改造,木电杆、破股线等现象仍然不同程序存在, 一县一
10、公司 的电力体制改革仍未完成,有的县仍然存在两家供电企业,一个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公司,另一个属于国家电网公司的控股公司,甚至有些县的供电企业仍然还是地方县级供电企业。到2020年元月16日,国资委才对全国范围内的部分县级控股公司批准为国家电网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四川省仅31家 一县一公司 的电力体制改革工作基本完成。 第三,2007年4月6日,再次批准了(关于 十一五 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施行意见国办发200719号,意见中明确指出了 电力体制改革所获得的成果是阶段性的,改革任务尚未全部完成 , 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 , 稳步推进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开展深化农村电
11、力体制改革试点 .要切实加强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分步施行,稳步推进 十一五 期间后三年 适时开展输配分开改革试点和深化农村电力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等。进一步讲明了全国农村电力体制改革没有也不可能在从1999年开场,用3年时间完成的这一特殊情况。 第四,受权国家经贸委作为全国电力体制改革的部门国发19992号,国家经贸委在(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中 趸售县供电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革时,要根据(中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规范操作,公司组建后,继续执行国家或地方有关趸售县
12、的政策 批准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和国家经贸委(批转国家电力公司关于加快乡镇电管站改革实行县市乡镇电力一体化管理施行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199985号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优秀的村电工通过统一考试,择优聘用,并签订合同实行合同管理,根据证据倒置的原则,从另一个方面印证了村电工没有通过考试聘用之前与电力公司不具备劳动关系。 第五,根据国家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保200512号文件精神,供电企业所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中不包含对村电工的管理,不适用于村电工,没有对村电工构成约束力,只对全民职工的管理。因而,劳动关系不成立;村电工
13、是电力企业改制和改革中存在的一种特殊情况,他们主要是以农民或兼职其他的村组会计、村长、书记或农副业、个体经营等为主的职业,无须遵守供电企业的上下班工作制度,抄表收费能够根据本身情况调节决定时间,吃住都在家里,其报酬的来源与电力企业的职工存在着本质的差异,没有进入公司的成本,实际是从用户头上收取后再由供电企业返还给村电工作为报酬。 第六,从全国1464个类似的县级控股公司中,如河南、湖南、福建等都出现了村电工上诉情况,村电工主张的劳动关系均未得到法院支持。2020年四川沪州纳溪区没有使用的255名村电工中,244人根据每年710.00元的标准给予了经济补助,华而不实有11人起诉到四川省泸州市纳溪
14、区人民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败诉后2020年上诉到四川省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则,认定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劳动关系不成立2020沪民终字第337号. 五、几点建议 法院在审理村电工与供电企业劳动关系纠纷中,普遍以为:农村电工是以农业为基本职业,在从事村电工工作的同时没有脱离而且主要是以农业生产,仍然继续承包经营、耕种生产队发包的土地,不接受供电企业的从属管理,无需按固定时间上下班,吃住均在自个家里的特殊劳动群体,与电力企业职工在身份、从属关系、工作性质、工资来源等方面均有本质的不同,农电体制改革时,将原乡电管站改革成供电企业的供电所并企业之间的合并行为,完全是根据国家政策遵照指令的执行
15、行为,村电工与供电企业所产生的劳动纠纷企业制度改革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出现的特殊情况。同时,为了贯彻落实2号文件精神,国家经贸委于2000年10月13日印发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县供电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971号,要求 趸售县供电企业在上划直接管理经过中,省电力公司要规范运作,加强内部管理,进行财务并账和统一核算,各地方和电力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共同安置好分流人员,共同处理好债权债务。与电网建议无关的债权、债务由当地负责处理。 由此可见,电力体制改革中出现农村电工与供电企业的劳动纠纷化解,不仅仅只属于供电企业的责任。劳动关系纠纷的化解是各级和电力企业共同的责任,因而,一是在出现村电工与电力企业的劳动纠纷时,县人民应召集信访、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乡镇人民等相关部门,召开专题会议,统一口径,及时做好宣传、引导和教育工作,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不能全部将矛盾推向供电企业。二是根据(信访条例属地管理的原则,由乡镇人民与县级各相关部门、供电企业一道作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三是根据新的(信访条例要求,省、市、县在办理村电工上访案件时,决不能由于 怕上访 而纵容个别人员的过高要求。四是,县应针对个别年龄偏大,家庭情况困难而又没有被供电企业招聘上的村电工,除供电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偿外,通过民政途径,适当考虑给予低保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