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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的监督机制,安全法论文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监管实行分段监管体制,固然能够催促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但很难到达监管无缝衔接,容易存在监管盲区,客观上产生政出多门、监管职能穿插重叠、问责不清的问题,导致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下。 ( 二) 行政执法不力,缺乏长效机制 一方面,由于少数地方和部门为了出政绩,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指标等原因,不及时严肃查处食品安全事件; 个别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消极或疏于履行职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违法犯罪行
2、为不能有力打击,致使有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有机可乘。另一方面,食品安全监管仍停留在运动式执法形式的阶段,通常在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后才投入大量物力人力,进行一阵风式的集中检查处理,缺乏食品安全治理长效机制。 ( 三) 食品安全问题背后职务犯罪频发 近年来查处的食品安全事件中,都发现其背后存有职务犯罪。一些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包庇纵容甚至充当 保卫伞 ,致使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愈演愈烈。食品安全监管环节的职务犯罪已成为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重要原因之一。 ( 四) 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法律意识不高,且违法成本过低 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法对于违背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所规定的法
3、律责任主要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固然我们国家(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但两法衔接的现在状况致使很多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者得以逃避法律制裁,客观上造成违法成本过低。面对违法生产经营代价与守法成本的宏大悬殊,部分食品生产经营者受金钱驱使,道德滑坡严重。有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意识到,为增加食品色香味而使用化学物质会危害消费者健康与生命,构成违法犯罪。 ( 五) 群众安全意识与维权意识欠缺 首先,有些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安全意识淡薄,只考虑食品价格而忽略质量安全; 或者缺乏购买安全食品的相关知识,存在认识误区,倾向于从外观、色泽来判定,忽略了能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4、。其次,很多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较差,本身利益遭到损害时不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来保卫自个,或者有的消费者怕费事,干脆自认倒霉。这些因素都为低成本、低价格的假冒伪劣食品提供了生存土壤。 ( 六) 我们国家食品安全领域国家标准滞后,行业总体水平有待提高 当前我们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相比发达国家较为滞后,往往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才做检测,然后再研究制定相关安全标准规定。检测成本过高与食品添加剂标准规定的不确定性与滞后性使得在打击食品违法行为时法律根据缺乏,力度不够,效果不明显。 二、检察机关在办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碰到的问题 ( 一) 缺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不像刑事犯罪那样具有
5、直接、明确的受害人,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性加上消费者维权意识不强,使案件线索收集比拟困难。另外,由于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不顺畅,出现应当移送案件未移送,仅处以行政处理惩罚现象,影响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 二) 证据流失严重 对于到达刑事立案标准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由于行政执法人员对刑事法律法规不熟悉,对相关罪名和其构成要件不了解,以及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的意识和手段薄弱,导致没有能依法移送或者移送不及时,丧失了最佳取证机会,影响了对涉嫌案件的查处。很多问题食品生产经营者在行政执法部门对其执法检查或者对可疑食品作鉴定期间,将未被发现的问题食品转移,使案件在认定数额上出现宏
6、大偏差,有的甚至可能无法定罪量刑。 ( 三) 对同一违法行为的定性存在不同意见 对同一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是给予行政处理惩罚还是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立案标准的理解不同,致使很多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应当移送而没有依法移送,出现有案未立、有罪未究、以罚代刑现象。 另外,检察机关内部也存在对有些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定性不统一现象,难以构成打击合力。 三、完善检察机关保障公民食品安全权利的监督机制 ( 一) 加强与完善 两法衔接 工作机制,及时高效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高效有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离不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对接
7、与通力合作,检察机关应大力加强与完善 两法衔接 工作机制,维护食品安全秩序、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第一,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案件移送的监督。(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检察机关通过与工商、质检、行政监察等食品安全行政执法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走访调查、查阅行政执法案件台账和檀卷等方式摸排涉嫌犯罪线索,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发现有可能牵涉犯罪的案件,催促行政执法机关严格根据(行政处理惩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移送情况通报检察机关。对于行政执法部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问题,检察机关应当根
8、据相关规定及时纠正,做好登记备案,并对移送情况和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情况进行监督。第二,完善检察机关提早参与制度。检察机关提早参与一方面是指对于行政机关查处可能涉嫌犯罪的案件,检察机关以为有必要的能够主动派员提早参与,引导食品安全监督部门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避免因取证标准不统一、证据完好性要求不同而带来的移送难、移送不及时问题。另一方面是指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之前介入刑事案件侦查活动,施行法律监督,规范侦查行为,对涉嫌罪名、侦查方向等进行积极引导,以保证案件质量和快速办理。第三,建立网络信息同步分享制度。检察机关应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执法信息网络分享平台,深化两法衔接机制。食品安全行政
9、执法机关应及时录入、更新行政执法台账,以便检察机关及时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应天天关注行政执法部门信息更新情况,对可能构成犯罪的案件办理在移送、固定和保全证据方面及时予以引导,加强开展法律监督的主动性和有效性。并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构成打击合力。第四,建立健全长效协作机制。为及时查处相关案件,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在食品监管问题上分享信息、协调配合、联合行动,并构成长效机制。确立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移送、立案监督、审查批捕、起诉、判决等情况,共同研究和分析食品安全执法中碰到的疑难问题。确定专门联络员与行政执法部门联络沟通
10、,并向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相关案件罪名的法律条文、司法解释,以弥补行政执法机关对刑事立案标准了解的缺乏。 ( 二) 严肃查处和预防牵涉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 当下,食品安全监管环节职务犯罪频发,严重削弱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导致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止。各级检察机关应切实发挥检察职能,与公安机关、法院和行政执法部门密切配合,把依法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查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的索贿受贿、渎职渎职犯罪摆在突出位置,排除一切阻力和干扰,加大查处力度,依法从重处理惩罚,始终保持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一要建立快速反响机制,突出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重点案件的打击。对公安机关正
11、在侦查的重点案件,第一时间组织强有力的办案气力依法参与,积极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移送起诉的案件,组织精干气力优先予以办理,及时批捕、起诉。二要拓宽案源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关注舆情,深切进入社区,积极排查有关职务犯罪线索; 检察机关内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在办理危害食品安全案件时,要注意发现违法犯罪事件背后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反贪、反渎部门立案查处。三要严密结合当下查处的典型案件,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监管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检察机关廉政教育基地平台,定期开展法制宣
12、传、预防咨询和警示教育课,对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责任意识,筑牢防备职务犯罪的思想防线,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 ( 三) 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强化食品安全诉讼监督 为确保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质量、效率和效果的有机统一,检察机关应进一步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首先是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案件的监督。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和办案协作机制,加强联动协作,不断拓展与行政执法部门、公安机关的信息分享,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依法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其次是加强对侦查活动和审讯活动的
13、监督。在审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或者遗漏罪的,要依法追捕、追诉; 对于判决、裁定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方面确有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或者审讯活动严重违背法定程序、审讯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情形的案件,经审查以为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提出抗诉和立案查处。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陈天生,李长盟 构建检察机关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思路J 中国检察官,2020( 2) 2孙志华 论检察机关怎样应对食品安全问题J 行政与法,2018( 9) 3杜晓,谷艳东 食品安全事件为何屡屡发生? 背后渎职渎职腐败严重N 法治日报,2018 04 06 4李兰英,周微 论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J 中国刑事法杂志,2020(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