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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现在状况及优化措施,民事诉讼法论文 摘 要: 我们国家现前阶段已有关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明确规定,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不高,导致制度本应发挥的作用无法有效实现。通过分析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乏,构成针对性的优化措施,以优化制度,解决制度适用的窘境,进而有效发挥出先予执行制度的价值,实现理想的诉讼效果。 本文关键词语: 民事诉讼; 先予执行; 法律问题; 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使得民事纠纷日渐复杂多元。部分特殊民事诉讼案件中,如牵涉追索奉养费、抚养费或是劳动报酬的案件,因当事人迫切而现实的需求,普通诉讼程序无法更周全地保障其利益,就需要通
2、过先予执行的方式,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诉讼人的合法权益。我们国家已有先予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但制度运行的情况并不理想,先予执行适用率低,启动途径单一、救济程序不完善,导致制度本应发挥出的作用大打折扣。基于此,通过讨论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现在状况,分析立法层面的问题,以构成优化制度,提高先予执行适用率,切实发挥制度价值,维护保障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可行建议。 一、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现在状况及问题 一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现在状况 民事诉讼中先予执行制度的设立,具体表现出出了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契合司法权的权利属性,能够有效救济现实损害,避免潜在危害,利于降低司法成本,保障
3、民事主体合法权益1。2020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程序等做出了明确规定。通过立法明确先予执行制度的运行形式,也为司法实务中先予执行的展开提供了法律根据。 尽管法律设置先予执行制度有美妙的初衷和希冀,具体表现出出了对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障,也能够起到临时紧急保卫的作用。但司法实践中民事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率偏低,甚至部分法院一年内也罕见先予执行的案例。先予执行制度被束之高阁,有制度本身的问题,但也受司法机关工作理念及当事人法律素养的局限。无论怎样,因先予执行制度落实不力,也导致制度本身的价值难以真正实现,影响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二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问题 1适
4、用范围狭窄 先予执行是一种特殊的情形,与普通诉讼流程存在差异,因而在适用上需要明确其条件,才能避免因制度滥用而影响其他主体权益的实现,损害司法的权威。我们国家现行立法对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但规定的适用范围仍比拟狭窄,与司法实务中多元复杂的情形难以契合起来。 2启动途径单一 按照现行立法的规定,先予执行制度的启动只能由当事人自行申请2。实践中,不少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对先予执行制度并不了解,也不清楚能够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不了解相关的程序要求,因而也没有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主动性。因法院方无法依职权启动先予执行,再加上法官很少主动行使释明权,导致当事人无法在充分了解先予执
5、行制度的基础上作出科学的判定,难以在有必要时主动申请启动先予执行程序。也正由于如此,实务中当事人主动提出申请的少,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率偏低。 3 本案化 问题突出 先予执行是将执行的阶段提早,这样的形式之下,先予执行的裁决结果就会对最终案件的审理产生一定影响。假如法官在接受了当事人提出的先予执行申请,并作出准许先予执行的裁决。在后续的民事案件审理经过中,法官可能会倾向于遵循先予执行的裁决结果,继续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先入为主的印象会对法官公正审理产生负面影响,也会导致出现 本案化 的突出问题3。 4救济程序不规范 从申请人的角度来看,一旦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而被驳回,法律并没有明确其详细救济
6、方式。实践中,申请人往往只能再次向同一法院提出申请,而再次申请与第一次申请的审查主体是一致的,裁决的结果也很难会有改变。从被申请人的角度来看,假如案件审理的最终结果是先予执行的申请人一方败诉,此时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经基于先予执行而遭受损害。法律对此规定了赔偿损失与执行回转,但怎样实现本身损失的赔偿也没有更进一步清楚明晰的规定。 二、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优化措施 一拓宽适用范围 因时代的变迁,民事关系的复杂,我们国家民事诉讼中的先予执行制度也经历了从先行给付到先予执行的转变,且适用范围不断拓宽。我们国家现行立法明确的先予执行适用的案件包括三类,即追索奉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
7、疗费用的案件;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尽管如此,在面对纷繁复杂的民事诉讼案件时,先予执行所适用的范围仍然略显狭窄。基于此,应当进一步拓宽先予执行适用的范围,增加能够适用先予执行的案件类型,以列举方式在立法中具体表现出出来,便于指导司法实践的详细展开。比方能够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例,汇总不先予执行便会带来严重损害结果的各类情形,并在立法中予以规定。除此之外,我们国家先予执行适用的阶段主要是诉中,并不包括诉前。考虑到我们国家现前阶段的保全制度分为诉前及诉中两个部分,也应当将诉前阶段归入先予执行能够适用的阶段。 二完善启动程序 按照现行立法的规定,要启动先予执行程序,必须是
8、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假如没有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启动这一程序。这样的规定,具体表现出出了民事诉讼中对当事人意愿的充分尊重。但实践中,民事诉讼当事人了解先予执行程序且有意识主动提出申请,启动这一程序的很少,这也导致实务中先予执行程序适用率偏低。要充分发挥出先予执行制度的积极作用,应当进一步完善启动程序的规定,应当明确法官的释明权。法官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假如结合审理同类案件的经历体验,或是基于案件公平处理的需要,以为有必要适用先予执行程序时,能够通过行使释明权,向当事人阐释讲明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条件,使当事人在充分了解制度要求的基础上,遵循自个真实的意愿做出能否申请启动先予执行程序的
9、决定。通过启动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主动行使,能够提高先予执行制度的适用率,也能够起到普法宣传,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与维权意识的理想效果。 三解决 本案化 问题 先予执行中, 本案化 的问题比拟突出。在先予执行之后,法官在处理民事诉讼案件时,可能会受 先入为主 的印象影响,由此也影响了案件的公平公正审理。基于此,要克制和避免 本案化 的问题,能够考虑在审理主体及程序等方面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我们国家财产保全制度运行中已经有财产保全法官与案件审理法官的分离,在先予执行中,可以以借鉴这一做法,实现裁审分离,将先予执行裁决的法官与诉讼案件审理的法官分离开来,也能避免同一法官在审理中遭到先予执行裁决结果的影响
10、而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在审理程序方面,要解决先予执行制度适用中审理拖延的问题,能够改革审讯程序,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比方日本民事保全法中就对口头辩论及审问程序等予以简化,以提高审讯效率,确保案件迅速做出公正裁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保障。我们国家可以以借鉴相关的做法,尽量简化存在先予执行情形的案件审理流程,缩短辩论及审问的程序,以免当事人的损失扩大化,也能尽快完成案件审理,塑造司法正面形象。 四规范救济方式 先予执行制度是与普通民事诉讼不同的运行形式4。在制度运行经过中,应当构建构成完善的救济制度,以切实保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权益,避免各方主体利益受损。假如申请人先予执行的申请被驳回,此
11、时应当允许申请人有一次提出复议的时机,以保障申请人的诉讼权。假如最终申请人一方败诉,应该更周全地保障被申请人救济权的实现。能够明确被申请人赔偿请求权的行使方式,比方应当通过责令申请人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取的超出部分利益,以及采取执行回转措施等方式来保障被申请人一方的权益落实。 三、结束语 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设置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申请诉讼人的合法权益。通过遵循特定的程序,将案件执行的时间提早,来实现利益维护的目的,有效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我们国家现前阶段已有关于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的明确规定,但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不高,导致制度本应发挥的作用大打折扣。通过分析我们国家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与缺乏,构成针对性的优化措施,以优化制度,解决制度适用的窘境,进而有效发挥出先予执行制度的价值,实现理想的诉讼效果。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张兆利先予执行:让权益 提早 实现J长寿,2022(12):61 2刘新年我们国家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初探J法制与社会,2021(15):32-33 3李特民事诉讼先予执行制度初探J内蒙古电大学刊,2021(01):15-19 4李树训我们国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先予执行制度初探J公安学刊浙江警察学院学报,2020(06):70-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