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法治公安视角下的民警人身权保护,民商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基于法治公安视角下的民警人身权保护,民商法论文.docx(19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基于法治公安视角下的民警人身权保护,民商法论文内容摘要:近年来发生的多起袭警事件,表示清楚公安机关的执法正在遭遇史无前例的挑战和危机,进而导致执法民警人身权受侵犯。法治公安理念的缺失是当下执法民警人身权益受侵犯的主要原因。警察权是公权利,而民警人身权具有私属性。法治的要求是控制公权利以保障私权利。法治公安的前提首先是法治,要求公安工作必须完全符合法治的精神和要求。法治公安背景下保障民警人身权应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治精神,二是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本文关键词语:法治公安,民警人身权,警察权 公安机关承当着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是具有武装性质的国家行政机关
2、,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警察职权,履行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合法利益的职责。公安机关作为被分配行使国家权利的人民民主专政工具,其手中的权利直接关系到普通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各项权利, 能直接影响和控制公民的行为,在执法中具有绝对权威性。也正是由于警察执法权的这一绝对权威性容易导致执法中处于被动和弱势的公民私权利受损,往往致公安机关的执法达不到维护社会治安的最初目的,反而因执法权遭到公众质疑而令结果走向反面。公安机关执法危机所导致的直接结果就是民警在执法经过中容易遭到侵犯,致使人身权受损。 一、当下公安机关执法中警察人身权遭受侵犯的情况 ( 一) 近年来执法民警人身权遭受侵犯总体情况 公安机关在行使行政管
3、理权和刑事司法权时,直接与执法对象打交道的是执法民警。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急剧下降,警民关系日趋紧张的大环境中,执法民警在处置治安案件或办理刑事案件时随时可能遭遭到来自执法对象及其亲属甚至围观群众的侵犯,公众极有可能在执法民警身上发泄自个对公安机关甚至对社会现在状况的不满情绪。民众表示出不满的方式简单而又直接,除了小范围的执法对象及其亲属公然对抗执法之外,极端的是采取煽动围观群众损毁警车,伤害出警民警,甚至制造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008年发生在贵州瓮安、云南孟连,2018年发生在湖北石首的群体性事件,均因民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产生质疑而引发,最终造成不同程度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警察是和平常
4、期最危险的职业 这一讲法毫不夸大。据统计,新中国成立以来,全国共有1. 2万余名民警因公牺牲、17万余名民警因公负伤。近五年,全国公安民警因公牺牲人数达2167人,因公负伤17988人。 2020年全年有284名民警牺牲在工作岗位上, 有2417名民警在与犯罪分子搏斗时受伤。1 ( 二) 执法民警人身权遭受侵犯的主要表现 执法民警人身权受侵犯主要表现为生命权遭受损害、身体健康权遭受损害以及人格遭受侮辱等形式。 2020年10月11日,云南景洪市勐龙镇景乃村多名村民冲击并打砸该镇华杰宾馆,打伤部份宾馆人员。民警赶到现场制止未果,鸣枪示警,但遭到部分手持长刀、铁棍、砖块的村民攻击,致使2名民警和1
5、名协警受伤。12021年3月11日下午,上海市闵行区一名驾驶红色宝马车的司机孙某不听交警茆盛泉劝阻,强行在路口转弯,并将茆盛泉拖行近十米。茆盛泉送医后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孙某涉嫌存心故意伤害罪被批捕。2随着国际禁毒形势的日趋严峻,身处禁毒战争第一线的缉毒民警成为人身权最容易遭受侵犯的警察群体,很多毒贩为确保毒品安全而孤注一掷,采取武装贩毒的方式,贩运毒操行为一旦被查获即进行暴力对抗,经常导致缉毒警察伤亡事件发生。 除了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容易遭到损害外, 民警在执法经过中遭遇辱骂、扇耳光等情形也屡见不鲜。这样的情况常在交通违法行政处理惩罚案件中发生。交警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理惩罚往往导致后者的财产
6、利益受损,继而引发其愤怒情绪,并通过咒骂、侮辱执法交警的方式予以发泄。由于警察执法权在公众心中固有的强势地位,以及公安机关整体负面形象的影响,公众大多会将执法民警的人身权与执法对象的人身权区别对待。人们能够接受民警遭受袭击,但无法接受民警对袭击者进行还击。2021年4月24日,一段内容为身着制服的交警与一名怀抱孩子的妇女互扇耳光的视频在网络上疯传,固然视频显示该妇女首先出手殴打了交警,将其所佩戴眼镜打掉,但网友还是一致谴责还手的交警并对其身份进行人肉搜索。 事后证实事件是由违法驾驶摩托车的驾乘人员不满交警的查处而引起。 二、民警人身权遭受侵犯的主要原因 ( 一) 权利本位的人治传统引发的社会疑
7、虑 与西方多元文明所孕育的民众自治精神不同,中国几千年来一直保持王权的至高无上性, 普天之下难道王土,率土之滨难道王臣 。统治者制定法律的出发点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统治秩序,而不是保卫个人权利和自由。法律要求民众遵守,统治者本身却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其拘谨和制裁,所谓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 。3西方历史上王权曾经遭到来自教会、贵族、市民等各种气力的制约,最终各方只能寻求法律途径予以平衡,而中国历史上这种人治的治国理政方式则强调对普通民众的管制与监控,统治者的权利不受任何约束和控制,长期处于暴力统治下的民众由于无力对强权进行对抗,更无法获得法
8、律的支持,无疑会对统治者手中的权利产生畏惧心理,这种畏惧感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演化为对立和仇视情绪。警察作为国家的暴力机器,无形中已经站在民众的对立面,其代表国家进行的执法行为可能成为激起民众仇视情绪的导火索引发冲突,进而引起公众对民警执法行为的质疑和反感。 ( 二) 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导致公众对警察权产生反感 执法规范化问题是近年来公安机关着力要解决的一大难题。公安部委在2008年全国公安厅局长会议上向全国公安机关提出的 三项建设 工作,华而不实一项就是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机关执法不规范已经被全社会诟病多年,直接导致公众对民警的执法产生反感情绪,进而引发执法公信力危机。公安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
9、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执法思想不端正、 执法行为不规范、执法经过不透明、执法方式不文明、执法制度不完善、执法监督不严密,以及非警务活动太多、违法违纪案件频发等是造成警民关系不和谐的主要原因。民警执法的不规范、 不文明和执法经过的不透明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 同时也造成当事人权益受损,结果必然导致公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合法性与公正性的预期与要求落空,进而对民警执法行为产生质疑和反感。 ( 三) 公安机关对一些非警务活动的介入增加了公众对民警的不满 公安机关的职权在 (人民警察法 中有明确的规定。但事实上,由于公安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作为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气力,地方对公安机关
10、职责的要求和定位往往会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在很多地方,除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管理和刑事执法外,诸如税费征收、房屋拆迁、市场整顿等等现场均能够看到警察的身影,警察权本身具有的强迫性会成为某些地方为到达其行政管理目的所依靠的重要工具。 在社会的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不断涌现, 利益分配格局的变化使得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等现象越来越突出,既得利益群体为不断扩大本身利益而无视甚至侵犯弱势群体利益的情况屡屡发生,一些地方在面对这些社会矛盾所引发的群体性冲突时,不愿深切进入了解冲突发生的原因,懒于去研究解决社会矛盾的途径,通常采用最简单直接的方式加以处理。手持警械武器的警察必然被派往冲突的现场,以暴力方式方法
11、解决冲突。出动警力的结果是民众将愤怒的焦点和不满情绪转移到公安机关身上,造成警民关系紧张。 公安机关对本身职能的定位也发生过偏差。 一段时间以来, 有困难找警察 成为公安机关为提升警察形象而对公众作出的承诺。而履行诸如此类承诺的结果只能使人民警察的职责泛化, 公安机关不得不将大量的警力投入到非警务活动中,解决本属本身职责之外的问题。而一旦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到位,便会激起民众的不满。 ( 四) 媒体和舆论对警察权利监督的偏差对民警执法产生负面影响 媒体的新闻报道是社会公众了解事实的主要途径,也是对公安机关行使权利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方式。因而,媒体的新闻报道自由和公民的言论自由理应遭到法律的保障。实
12、践中,媒体对新闻事件的报道和公众舆论的评价会对公安机关的执法造成一定的影响。一方面是媒体报道的客观性问题。即媒体在报道新闻事件之前能否调查了解事实真相、报道能否客观反映了事实真相。 传统媒体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方式使媒体报道的规范性容易得到监督与制约,而随着自媒体时代的到来,自媒体这种以个人为中心的传播方式使每一个个体都有可能成为新闻的发布者,新闻报道的自由空间迅速扩大。不可否认的是,在进行舆论监督、反映社情民意方面,自媒体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自媒体的出现正在自觉或不自觉地推动着整个社会向前发展。但自媒体的负面作用也同时展现无遗。由于缺乏新闻发布前的真实性审查机制,通过自媒体平台所发布的新闻,其真假
13、性往往无从判定,一部分针对公安机关和执法警察的新闻报道可能夹杂着发布者个人对前者的成见和主观判定,还有可能根本就是在报复心理驱使下编造的假新闻。另一方面是媒体对公众的影响力问题。在媒体尤其是自媒体影响力日渐扩大的当代社会,种种通过媒体发布平台流出的有关警方的负面新闻会极大地影响公众的判定力,一些虚假新闻会以谣传讹地迅速扩散。在诸多有关民警执法的争议事件中,在媒体的带动下,公众舆论往往构成一边倒局面,给警方执法施加无形的压力,这无疑也会给民警的执法行为及人身权利增加一些未知的风险。 ( 五) 执法对象因个人利益受损产生的抗法心理加大了民警执法难度 守法是法律施行经过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公民除了主动
14、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之外,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需要得到其配合。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 1而中国的法治建设在现实中遭遇的一个尴尬却是,不仅立法者、执法者往往视法律为管理社会的工具,越来越多的现象表示清楚,守法者也存在将法律仅仅作为工具使用的倾向。大家都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信仰。作为守法者来讲,功利的守法心理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具体表现出得较为突出,当本身的权益遭受损害时,会产生用法律维权的意识,而在追求利益的经过中, 往往会绕开或躲避法律,当守法的结果不能实现增加利益的预期甚至会使利益减损时,或因本身行为违背法律规定面临制裁而致使利益受损时, 不主动配合执法甚至公然对抗执法通常会成为这部分人的选
15、择。个别人群的心理不健康和心理素质扭曲,对包括公安机关执法等公权利,产生质疑甚至抵触。守法者法律信仰的缺失在实践中造成了民警执法的困难,也容易使执法民警在执法对象暴力抗法经过中权益遭到损害。 三、法治公安背景下的民警人身权 ( 一) 民警人身权的属性 执法民警的人身权是民警作为一个社会主体所享有的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人身权具有私属性。在我们国家,人身权是宪法所规定的每个中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该权利具有平等性,即每个公民的人身权在法律上都是平等的,当人身权遭到侵犯时,法律给予同等的对待和保卫。因而,不管公安机关的民警是在履行公务经过中,还是在职务之外,其合法的人身权益都应遭到法律的保障。
16、执法民警的人身权与其在执行公务经过中所行使的警察权不同。警察权是人民警察代表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权利。公安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社会安宁和人民利益的神圣责任,因而,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相应的职权,以便于其履行好维护社会治安的重任。公安机关将自个的权利委托给人民警察来行使,执法民警代表公安机关行使职权,在履行公务经过中运用警察权的结果归公安机关承当。 因而,警察权是纯粹的公权利。根据美国学者亨廷顿的理解,权利是指影响或控制别人行为的气力。权利是实行控制的能力或官方的权利、权威。1即权利总是与控制、支配等相联络。 ( 二) 法治公安的要求包括保卫民警人身权 法治 一词所意味着的不只是单纯的法
17、律存在。它指的是一种法律和政治上的愿望,即创造 一种法律的统治而非人的统治 。2法治要求一个社会中所有成员都必须遵守和服从法律, 强调法律的权威。根据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给法治所下的定义,法治包含两项基本内容,一是已经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从,二是大家所服从的法律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即法治要求所有社会成员遵从良法。除此之外,法治的核心还应该包括保障私权利和控制公权利。 当代法治的要求是权利本位,法治的理念是让社会中所有群体的合理利益以及每一个个体的权利遭到严格的保卫,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发展程度的标尺之一也是该国家社会成员的权利受保卫程度。当代法治国家均要求将尊重和保卫法律权利作为当然任务。
18、正如美国着名法学家德沃金所讲, 假如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假如忽视法律同野蛮的命令的区别,它也就不能够重建人们对于法律的尊重。假如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3 法治公安 一词来自于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 法治中国 和 法治国家 。法治公安的前提首先是法治,要求公安工作必须完全符合法治的精神和要求。作为公权利,法治公安对警察权的要求是控制和约束,反之,作为私权利,民警的人身权遭到尊重和保卫则是法治公安的应有之义。 四、法治公安背景下的民警人身权保障措施 ( 一) 公安机关的执法行为必须符合法治精神 执法民警的人身权危
19、机是由公安机关的执法危机引起的,而法治的核心要素是控制公权利以保障私权利,因而,民警人身权的保障问题首先得从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入手,保障民警私权利要求的实现依靠于作为公权利的警察权本身合法性问题的解决。根据法治的精神,公安机关的执法至少应当符合四方面的要求。 1. 正确的执法理念 首先,公安机关执法观念确实立需以其对法律的正确认识和理解为前提和基础,即在其头脑中必须对法律的至高无上性有着清醒的认识。一旦法律制定生效了,就必须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不是执法者手中可有可无、随心所欲的工具,任何人都必须毫无例外地服从法律,尤其是执法者本人。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也必须完全符合法
20、律的精神和立法的目的,不能随意裁量。例如执法民警在现场处置违法犯罪行为时能够使用武器和警械,但我们国家法律对警察使用武器警械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规定了能够使用武器、不得使用武器和应立即停止使用武器的情形,执法民警必须严格遵守。 其次,公安机关在执法经过中需有正当的动机和目的。权利是一种公职行为,不具有私属性。因而公安机关的行政执法必须以维护公共利益为最终目的,不能在执法中参杂人情因素,不能进行报复性执法,防止权利的私有化。山西太原 12. 13 案件中执法民警的行为之所以遭到舆论谴责,原因就在于无论是民警王文军将周秀云放倒在地并用脚踩住周的头发,使其躺在冰冷的地
21、上20多分钟无法动弹,以致最后死亡,还是随后民警对已经被带回派出所的农民工进行的殴打,都很难让公众相信民警的执法不具有报复性。 再次,公安机关在执法中还应正确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但凡不受制约的权利必然导致滥用,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利必然是危险的权利, 这已成为人们所熟知的公理。对公权利进行监督和制约是法治的当然要求,法律监督也是法律运行经过中的重要环节。在法治国家,对权利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主体应该是广泛的,在现前阶段,公安机关除了应主动接受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监督之外,尤其需要正确对待新闻媒体和广大网民的监督。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即便针对警方的新闻报道和网民言论是负面的,公安
22、机关也无权粗暴干预。正如英国哲学家密尔所讲, 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竭力抑制的那个意见就是一个错误,即便我们确信, 要抑制它也仍然会是一种恶。 1只要监督主体的动机是正当的,就不能随意以阻碍执法为由进行阻挠和回避,而且需要正确看待和妥善处理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监督主体反应处理结果。接受民众对权利行使的监督是法治公安的要求,而民众对公安机关执法合法性的监督又显然能起到推动和加快法治公安建设的作用。 2. 正当的执法程序 正义不仅应当得到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 程序正当性是近年来在司法和行政执法领域越来越多地被提及的本文关键词语,这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具有长期人治传统
23、, 重实体而轻程序,执法习惯于机密进行的国家, 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不公开、不透明的执法程序,即便最终执法部门以为得出的结果是公正的,也容易给公众造成误解和猜疑,以致严重影响公安机关的公信力。警察权作为公权利,直接对公民的私权利产生影响,因而其使用经过必须向公众公开。一段时间以来各地爆出的 躲猫猫 、 洗脸死 、 喝水死 等五花八门离奇的嫌疑人死亡方式之所以引起公众的质疑,就是由于执法部门执法程序的不透明所导致。而问题发生之后,执法部门越是遮遮掩掩,公众越是要求颁布真相,往往使前者陷入异常尴尬的境地。根据一些地方处理问题的方式,执法在遭到公众质疑后,相关部门均习惯于不厌其烦地对公众进行解释和讲
24、明,但事实证明这种事后的解释难以起到很好的释疑作用,很多时候还被公众视为执法部门在为自个的错误进行开脱。与其事后进行效果不佳的弥补,还不如一开场就严格根据执法程序进行操作,在执法经过中保持程序的正当与透明。 3. 文明的执法方式 人民警察在行使职权时,直接面对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利益,一旦民警的执法行为不文明、不恰当,必然会造成执法对象权益受损。近年来警察权饱受公众诟病的一大原因就在于少部分民警法治观念冷淡,在执法中缺乏基本的人权意识, 缺乏对生命的尊重和敬畏感,自恃手握公权利而高高在上,漠视执法对象的基本权利,野蛮执法,一方面损害了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使整个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队伍的形象
25、受损。在太原 12. 13 案件中,当媒体以 太原警察打死讨薪女 为题,刊登了执法民警王文军脚踩周秀云头发的照片后,立即引起轩然大波,网民对王文军不尊重生命的行为表示愤慨, 对人民警察队伍的整体评价也随之降低。王文军案件的教训在于,执法民警在面对突发情况时, 头脑的冷静和行为的适度是至关重要的。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不能只停留在书面文件的学习上,文明的执法行为还是要依靠执法警察法治意识的养成。对于公安机关来讲,人民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是获得公众认可和提高执法公信力的必要前提。 4. 严格的违法责任 警察权的行使是为公共利益服务的,必须与责任严密联络在一起,法律责任是权利运行的必然结果,不能
26、只握有和运用权利而不为此承当责任。在这里,违法的责任既包括作为的违法责任,也包括不作为的违法责任。公安机关在执法经过中滥用职权、恣意执法,造成相对人、当事人合法权利受损的,需要承当法律责任,而面对需要处置的案件却不作为的,也属违法行为,同样需要遭到法律的制裁。严格追查手握公权利的违法者的责任,既是对公权利的强有力监督与控制,又能有效提升公众对公安机关的信任与评价。警察权的使用所导致的法律责任关键在于认定和归结,公安机关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上下级之间属领导与服从关系的行政机关,因而民警在使用警察权经过中导致的违法责任由本单位行政首长认定和决定承当责任的方式,下级公安机关的违法责任则由上级公安机
27、关认定和决定承当责任的方式。不护短成为公众对公安机关处理违法事件及人员的基本期望,因而法律责任的认定和承当责任的方式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的监督。 ( 二) 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1. 高度重视民警人身权的保卫 公安机关对民警人身权的保卫程度直接影响到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工作状态。民警在执法经过中一方面因本身的违法行为需要承当责任,另一方面,因正当合法的执法行为所遭受的人身权损害也应得到救济。除了来自损害人必要的道歉和赔偿外,所属公安机关的理解和关心能够赋予战斗在执法一线的民警以精神支撑。当前各地公安机关纷纷设立了 民警维权委员会 ,民警以为在正当执法经过中权益遭到损害或者未遭到有效保卫的,可向
28、 民警维权委员会 求助、申述。但当前这一民警维权机构仅在地方公安机关设立,作为全国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公安部并未统一加以设计,各地民警维权机构的名称不一, 民警权益受损害后求助的程序不统一,加之缺乏必要的鉴定机构和专业维权律师队伍,使得民警的维权问题实际上仍不容乐观。因而,由公安部以规章形式正式就民警维权问题进行立法,在全国公安机关统一设立维权机构,立法中解决维权机构的职能范围、民警权益损害的认定、维权的详细操作程序等详细问题,就显得重要而且必要。 2. 杜绝或减少民警的非警务活动 公安机关职责之外的活动当前占用了大量的警力和精神,除了造成正常的警务活动受影响外,也使公众对警察的评价降低,继而可
29、能导致民警权益受损。事实上,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的减少依靠于地方行政理念的转变,尽量减少一些强迫性的行政命令,加强一些服务意识,在矛盾产生之后,对民诸多做疏导工作,尽量采取讲服方式,而不是压服方式,必然会大大降低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冲突的可能性,也减少了调用警力的必要性。对于地方来讲,一方面严格根据宪法关于公安机关的定位来布置工作和调配警力,另一方面充分发挥其他相关部门的作用,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交由其本身依法解决,而不是一律将公安机关推到前台,才是地方依法行政的真正具体表现出。 3. 媒体依法、客观、公正行使监督权 媒体报道和社会舆论对公安机关警察权进行监督经过中产生的冲突,具体表现
30、出的是新闻自由与言论自由代表的权利和警察权代表的权利之间的冲突,根据当代法治的要求,权利保障是第一位的。公安机关既然行使了公权利,就理应接受来自媒体和公众的监督。但这并不意味着媒体的新闻报道与公众的言论没有任何底线和约束。密尔在论证和强调个人自由时,也同时指出 个人自由必须限制在一个界线内,他绝不能使自个成为别人的阻碍 。1传统媒体和自媒体在对事件进行阐述和报道时,首先应严格自律,遵守客观性要求,尽量不参杂对公安机关和警察的成见和不良情绪,在事件真相未调查清楚之前不进行先入为主式判定,不进行跟风式报道或转发,不以谣传讹,这是媒体人应具备的基本职业操守和道德底线。当一个普通公民将自个置于新闻发布
31、者的位置时,同样应当遵守针对新闻发布者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定。假如新闻发布者主观上存在诽谤和侮辱公安机关及其执法民警存心故意,客观上也因其发布虚假信息行为给公安机关及其执法民警造成了损害,应当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4. 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 在规范了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之后,公民的守法意识怎样也是影响执法民警人身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公民的守法意识既包括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又包括承当法律责任的意识。高层次的守法状态 基于对法律的信仰而主动遵守法律规定 是构建良好警民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必要条件。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 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
32、既是保障本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加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把握、所遵守、所运用。 而使全民具备良好的守法意识又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立法者制定出具体表现出公平正义的良法,又需要国民文化素质的整体提高,这需要包括教育部门、文化部门等多部门的共同努力。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开创建立内容。一段时间以来教育部门推行的中小学开设法律课程,文化部门推行的文化下乡等活动能够对提升公民法律素养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不过在课程详细内容的设置、文化详细形式的具体表现出等方面还要在总结经历体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不断调整。 结束语 在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涌现和加深,处在社会治安管理一线的人民警察往往处于矛盾漩涡的中心,袭警案件时有发生。袭警是造成执法民警人身权受损害的关键因素,而当前我们国家导致袭警现象增加的原因较为复杂,既有袭击者个人的原因,也有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还有公安机关及其执法民警本身的因素。因而解决袭警问题的措施也必须全方位进行,除了对袭警行为的打击和制裁外,还要依靠对引发社会矛盾深层原因的研究与解决、对弱势群体利益的关注,整个社会尊法守法气氛的培育,以及公安机关法治理念确实立、执法民警执法方式的转变、 警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等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