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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研究,婚姻法论文内容摘要:同性恋现象的普遍存在以及同性恋者争取本身权利运动的发展,促进了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由于受传统婚姻制度和道德观念的影响,合法化进程遭到了重重阻碍。随着人权、自由、平等理念的加强,人们开场探寻求索保卫同性恋者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少数国家的婚姻法开场将同性婚姻纳入保卫的范畴,还有很多国家也在不同程度是那个赋予了同性伴侣全部或部分权利。本文正是从同性婚姻的合法化进程的比拟研究以及理论基础的研究,探寻求索我过同性婚姻的立法前景和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本文关键词语:同性婚姻同性婚姻合法化同性伴侣登记制度。 引 言 随着人们观念日趋多元化、生活方式日趋自主化,传统的婚
2、姻观念即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遭到了史无前例的冲击和挑战,同性婚姻研究开场遭到人们广泛关注,西方一些国家和地区甚至通过立法对其加以成认和保卫。西方国家对同性婚姻立法实践的探寻求索使得很多法学家撰写了很多关于同性婚姻的论文。 例如,德国.M克斯特尔教授的(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拟考察中将同性恋关系立法规则归纳为零星的规则形式、同居者立法形式、登记伙伴的立法形式、同性婚姻的立法形式四种,他指出立法机关必须确定一种具有不同权利和责任的有保障的身份,而异性婚姻一直是人类社会的一种构造性元素,因而我们应该尽可能缓慢地削弱在整个世界持续了几千年的这种构造,因而应该采用登记伙伴的立法形式。 我们国家法学家很少
3、对同性婚姻进行研究,由于他们以为同性婚姻是对异性婚姻的冲击并竭力反对。杨大文教授对同性婚姻 同意在法律上给予宽容 ,但是以为 几前年来,婚姻制度就是为一男一女的结合而设立的 ,假如打破这个传统,婚姻就不是如今的婚姻了,所以不同意在法律上成认同性婚姻。龙翼飞教授以为, 婚姻法不会为同性婚姻单独设置新的规则 。 而何东平教授则对同性婚姻的法理根据进行了深入全面的研究和讨论,并就中国将来同性婚姻立法进行瞻望。 一、同性婚姻的定义及学理争议 (一)同性婚姻的定义 同性婚姻作为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新生的概念,当前有两种不同理解。狭义的同性婚姻是由婚姻法来明确定义的。比方荷兰修订的民法典改变了传统意义上婚姻
4、的定义,明确规定婚姻能够由两个不同性别的人互相缔结可以以由两个一样性别的人缔结。 广义的同性婚姻是在指同性伴侣关系遭到某种程度的法律成认,其表如今于同性伴侣能够在部门(法院或市政厅)登记,并可能享遭到部分或全部的权益。当前,只要少数国家同性婚姻受婚姻法的保卫,其他若干国家对同性恋者权利的保卫都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 权利,并没有使婚姻的概念中包含同性伴侣关系。为什么会有这样的情形呢,原因主要又下面两个方面: 1.婚姻自古以来都是为男女两性关系设定的,人们以异性婚姻为正统,为常态。 现前阶段人们普遍还不可能宽容地接受婚姻是两个一样性别的人结合的情况,(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
5、约都明确规定: 只要经男女双方的自由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同性婚姻的出现无异要打乱传统的婚姻定义,面对重重阻力,很多国家将同性婚姻排除在婚姻概念之外。 2.基于人权、自由和平等的要求,又必须尊重同性恋者应有的基本权利,因而,在婚姻制度形式之外寻求另一种保卫途径成为必然,这就是通过赋予同性伴侣部分或者全部的权益来实现。这样就出现广义上的同性婚姻。 二成认同性婚姻的置疑和辩驳同性婚姻之所以遭到反对,理由主要有:同性婚姻毁坏了男女之间的建制。人类社会从古至今都是以约定成俗的男女两性的结合的婚姻制度下进行繁衍的;婚姻的目的在于生育,同性婚姻无法确保传宗接代;同行婚姻不能知足人类对性的完美表示出,婚姻
6、家庭关系是是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合力作用的产物,婚姻具有两性生理差异不同、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等自然属性是婚姻区别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特征,同性恋者的结合是违犯自然规律和社会法则的,永远不会得到社会制度而后法律的认可。也有学者指出人们反对同性婚姻的真正原因是同性恋令人恶心,是道德败坏的、病态的甚至是罪恶的行为,无法被人们所容忍。 然而,越来越多的人以为成认同性婚姻是合理的,理由如下: 1.假如我们总是单纯依靠传统婚姻的观点来否认同性婚姻,实际上只是一种文化霸权的具体表现出,并没有什么法律根据。法律不只给那些遵守传统道德的人们幸福和保卫,而是一把天平,刚正不阿的对待世间的一切。 婚姻制度属于历史的范
7、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人类思想的不断进步,人们对婚姻的观念本身也是不断发展进化的,因而,同性婚姻概念的出现完全是社会发展的结果。假如今天的婚姻跟两千年前一模一样的话,你可能会娶一个你没有见过的12岁的小女孩,把妻子当成财产随意处置,离婚也是不可能的事。 2.婚姻的目的不在于生育。在早期人类社会那样漫长的没有婚姻的历史中,人类的延续主要依靠的是没有婚姻形式的人类两性的性行为,生育与婚姻的天然联络也无从谈起。 随着社会的发展、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人们能够运用当代生物技术生育子女,而不需要通过男女之间的性行为。婚姻外的技术生育方式在彻底的改变性行为
8、与生物性联络的同时,也彻底瓦解了婚姻与生育的统一体关系。在婚姻的功能认识上,人们太多的看重其生育功能,而忽视了其相互相爱、两性相悦、固定生活伴侣、稳定社会的功能,更何况,生殖崇拜在资源短缺、人口超载的今天已经失去人类早期时的意义。 3、成认同性婚姻并不意味着道德败坏。当今社会是一个道德多元化的社会,不能由于异性婚姻是当今社会的主流道德就将这一道德法律化,而对少数同性恋群体的要求置若罔闻,否则必然是在保卫一些人利益的同时损坏了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与传统道德不一致的行为只要不影响别人的自由就是能够被接受的。 4、从人文主义角度来看,人文主义相信每个人都是有价值有尊严的,高度重视思想的作用,推崇理性,
9、假如同性恋者以为只要与同性伴侣一起生活才会幸福快乐,并且不会伤害别人,当然有实现自个尊严、价值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综上所述,无论是保卫异性婚姻还是保卫同性婚姻,都是为了维护人的基本权利。因而,成认同性婚姻完全是有理由的。 二、同性婚姻立法之研究 随着越来越多的学者寻求同性婚姻的理论支撑,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在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拉开了帷幕。近年来,同性婚姻或是类似与婚姻的关系在某些地区进一步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当前,只要荷兰和比利时法律规定同性伴侣能够缔结婚姻关系。而其他一些国家如丹麦、挪威、德国、加拿大、芬兰、等国家则采取民事和约或者同性伴侣登记的方式等非婚姻的形式保卫同性伴侣享有的部分或者全部的
10、权利。 (一)西方主要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 1.荷兰1998年1月1日,荷兰的(家庭伴侣法正式生效。 (家庭伴侣法所指的伴侣,既包括 同性伴侣 ,也包括 异性伴侣 。对于同性伴侣来讲,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的夫妻双方一样,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面享有同样的权利,承当一样的义务,但同性伴侣无权收养子女;对于异性伴侣来讲,该法为那些既想暂时结为伴侣,但又不想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提供了保障,它实际上是一部同居法。 2000年,荷兰参议院通过了一项法律,允许同性恋者结婚并领养孩子,该项法案于2001年4月1日生效,使得荷兰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因此,它是一部真正的
11、同性婚姻法。有资料显示,仅在该法生效的当日,就有386对同性伴侣在荷兰结婚。 2.比利时继荷兰国会于2000年通过法案,成认同性婚姻合法及同性伴侣享有收养权以后,其邻国比利时紧随其后,2001年比利时部长会议通过了一项法律草案,规定今后在比利时境内的婚姻不一定是异性的结合,婚姻可以能由两名男性或者女性所组成。这一法案的通过使得比利时成为第二个允许同性结婚的欧洲国家。 3.芬兰2001年10月,芬兰国会通过了一部法案,允许同性恋者在登记注册确定伴侣关系身份登记,该法于2002年3月1日起正式生效。根据这一法律,同性恋者在登记注册确定伴侣关系后能够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该法规
12、定了同性恋者登记注册的条件:双方必须满18周岁,但假如双方有一人是已婚者则不能登记,两人假如有近亲血缘关系也不能进行登记。另外,该法还规定,登记注册的同行恋者只要在一方逝世后或者通过法院才能解除双方关系。登记的同性恋者在对方逝世后能够继承其遗产,有权领取家庭养老金。但是该法不允许同性恋者收养子女,包括互相收养对方子女。 4.法国2000年1月,法国公布施行了(公民互助契约,规定同性伴侣能够登记一种新型的家庭关系。它与荷兰的(家庭伴侣法特别类似,由于该法中的伴侣既包括同性伴侣,也包括异性伴侣。 (公民互助契约允许同居伴侣享受异性夫妻所拥有的一些权益和责任,规定: 伴侣双方必须在经济上相互支持;除
13、非十分讲明,任何财产的添置都归双方所有。同居三年后,两人能够想夫妇那样共同纳税;一方死亡后,另一方能够顺利继承劳保 。 但和婚姻相比,家庭伴侣的关系更容易中断,而且无须律师参与。假如双方同意,这种关系在顷刻之间就能解除,假如一方不同意离异,另一方则能够给出通知,远有的关系在三个月内就能够自动解除。(公民互助契约使法国成世界上第一个成认同性伴侣关系的天主教国家,此法遭到了天主教会的剧烈反对。但调查表示清楚,接近一半的法国人以为,同性伴侣的关系应该遭到法律的保卫,而更多的人则支持未婚的一行伴侣也应享遭到一定的权利。 除此之外,挪威、冰岛、瑞典等国家也规定了伴侣登记制度,均不同程度的保卫同性伴侣的法
14、律权利。 (二)同性婚姻立法比拟研究 在同性恋平等权益的争取中,同性婚姻合法化一直被以为是至高的目的。从严格意义上讲,当前只要荷兰和比利时成认同性婚姻,假如加拿大修改婚姻法,是的修改后的法律也接纳同性伴侣关系,则会成为第三个成认同性合法化的国家。其他很多国家知识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固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经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特别接近,但并没有使婚姻的概念中包含同性伴侣关系。 事实上,一些国家通过缔结登记合伙关系所获得的法律权利与比利时缔结婚姻关系的同性配偶或者是荷兰的通过缔结婚姻的形式所获得的权利几乎是一样的,比方 民事合伙 ,法国的 共同民事合约 都在很大程度上赋予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利益
15、。通过对一些典型国家关于同性婚姻的立法进程的了解,有利于我们国家从中寻求符合本身的立法形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理论基础 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加强了同性婚姻的立法保卫,有着深入的理论基础。笔者主要从法理的角度加以阐述。 (一)选择生活方式的自由要求 自由的欲望无疑是人类所具有的一种普遍性,自由的思想和理念被写进了(世界人权宣言和(公民权利和政治国际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文献中。主义以为: 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 洛克也讲: 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和限制自由,而是保卫和扩大自由 。 为此,我们能够以为,人类历史就是不断实现自由的历史,法的制定应该为人们提供更多的自由。当
16、一种社会现象被一部分人所认可后,并且对社会、别人都没有任何危害时,我们能否应该从法律上来加以保障呢?由于法对自由的实现起着多方面的作用的。同性恋现象在世界范围内普遍的存在,对于他们选择自个的生活方式,拒绝来自对他们施加的固有的婚姻形式,能动地、充分地实现自个的自由价值的做法,我们有理由以自个固有的价值观妄加否认吗? (二)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十分是宪法的权利 平等与非歧视原则是人权规范领域的一个基础性原则,它遵循着 人生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均个平等的理念。 (人权宣言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第七条也规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有权享受法律的
17、平等保卫,不受任何歧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六条也规定: 所以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卫,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和有效的保卫,以免遭到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和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其他身份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自由这东西是有象征意义的,法律所保卫的自由,一个人一辈子可能也不会行驶一次,但是正是有了这些自由,一个当代人的法律人格才算完好。 各国宪法对平等权也有重点规定,宪法将平等作为一种正义的追求确定下来,首先意味着主体的平等,博登海默讲: 平等的要求是一样的人和一样的情形必须得到一样的或至少类似的待遇。 这
18、就是讲我们不能由于种族、性别、宗教、民族背景、性倾向等原因此有所差异不同。根据宪法而非宗教、道德、传统观念来判定时,我们就有必要反省这样一个问题:禁止同性进入婚姻范畴存在宪法的根据吗?假如仅仅根据婚姻法中规定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一定义来否认他们的婚姻请求,那么这种行为本身违背了宪法中的平等保卫条款,属于一种 性别 为由的歧视;以性别为基础所指定的婚姻法上值得怀疑的,这种性别分类限制了同性恋者平等的享有与异性恋者一样的婚姻权利,它不正当地缩减了同性恋者的宪法权利。 (三)人权理念 在同性恋人权保卫方面,欧洲议会积极而又主动的,它主要通过决议的形式倡导同性恋者平等权利的实现,并于1998年将对同
19、性恋的人权保卫作为一个国家申请参加欧共体的条件。2000年出台的(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21条明确规定反对性倾向的歧视。 2004年欧洲议会理事会支持联合过人权委员会把性倾向订为基本人权。结婚是公民的 私权利 的行使,而对于私权利行使的理念是 法无禁止即可为。 假如我们单纯依靠 传统婚姻 的观点来否认 同性婚姻 ,那实际上只是一种文化霸权的具体表现出,并没有法律根据,最少与下面两个事实是背道而驰的:第一,传统观念是不断变化的。第二,在已经实行同性婚姻的国家里异性婚姻和同性婚姻和平共处,互相尊重,共同描绘了没有歧视的婚姻画卷。 这些表示清楚社会已经开场将人看作完全自由、独立的性个体。 这是人类性权利
20、方面的质的飞跃。 四、中国同性婚姻将来的立法必要性和思路 (一)中国同性恋群体的生存现在状况 根据李银河的调查,我过同性恋者的社交活动场所决大多数还在只能在公共场所如街头、公园、街心花园等场所进行。 尽管如今出现了一部分的同性恋酒吧、舞厅等等同性恋活动的 高雅 场所,但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法律规范缺失等原因,中国的同性恋者仍然不会像一些西方国家的同性恋者一样,公开的进行活动。某一调查结果显示,同性相爱产生性行为或建立伴侣式的性爱关系在现代中国并非罕见,在大陆各地已经存在着一个互相联络的同性恋亚文化圈;以 男权 和 生殖 为中心的性文化价值观念普遍存在。 同性恋对其造成冲击,尚未建立以 人本主义
21、 为理念的性道德价值观念的国度,同性恋显然面临压力;尽管已经有不少的人开场根据自个的理解,以 适于自个和别人,不对别人利益造成损害 的原则进行自觉的性爱实践,但是由于缺乏一个宽容、理解、没有性取向歧视的社会环境,这使得同性恋者个人的生活和心理处于矛盾中,其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如此也必将通过家庭、社会交往等这样一些人际网络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健康和稳定。 当然,随着社会一些人对同性恋的理解,很多同性恋者敢于公开自个的身份,与主流文化开场正面的对话。 一部分同性恋者在主张自个合法生存权利的同时,也通过各种媒介讨论、呼吁国家、社会重视他们同性没有结婚的权利。 二、社会学界和法学界对同性婚恋的研究 1998
22、年,社会学家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出版。这部著作全面分析调查了同性恋的构成原因、法律地位的变迁及我们应怎样看待同性恋现象等内容。 很惭愧的是,在社会学者如火如荼的研究同性恋现象的时候,法学家们却很冷静。 国内没有出现关于同性婚姻的法律专著,只是在一些杂志上散见有些文章,当然,在一些学者已经支持同性恋合法化的同时,也有一些学者明确表示支持同性婚姻。 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性权利专家赵合俊主张给予同性婚姻以合法地位。 笔者以为,当前我们从法学上对同性婚姻加以研究是具有相当的意义的: 其一,同性恋在我们国家人数还是比拟的多,自然会牵涉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但我们国家当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有效
23、的规范。从法理上讲,法作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工具,当这一群体要求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大,其利益和其他利益产生矛盾和冲突时,就必须担当起这个重任了。 其二,世界上很多国家已经把同性恋合法化,切有国家已经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同性能够结婚,对于参加WTO的我们国家,应该从法律上正视这个问题了。 其三。同性恋并非疾病。其四,社会上很多人对同性恋的误解,导致了很多悲剧。 (三)中国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 1.建构我过两好秩序的需要 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前提,人类社会的实践证明,法律是高效的、持久的手段。建立健全有关同性恋的法律、法规有助于在这里领域内实现法的秩序价值。长期以来,同性者对周围世界怀有难
24、以信任的恐惧,来源于外界的歧视和行政、执法随意性很大的处理惩罚。没有明确的法律对同性恋者的权益加以保卫的一个结果是这一群体的权利和义务含糊其词,甚至连同性恋自个对自个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也难以预测料想。假如我们能够用法律的形式将其权益明确下来,对于处于无法可依的混沌状态的中国同性恋者来讲,保卫了他们的生活秩序,另一方面可以以使得整个社会的舆论评价趋于正常。 2.真正落实我们国家(宪法有关平等权及人权保卫的需要 我们知道,权利都扎根于现实的土壤中,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人权进步有着明显的阶段性、渐进性的特征,但是我们能不能因而而降低对人权的高标准要求呢?我们能不能知足低层次人权的要求呢? 既然
25、在(宪法中已经规定了平等权,又在修正案中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且近年来先后批准或参加了几十个国际人权公约,在这种趋势下,我们不能忽视同性恋者要求的各项权利。我们国家法律没有将同性恋纳入其调整范围,甚至在法律领域根本不成认同性恋者现象,这就根本谈不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作为我们国家公民的一分子,同性恋者与所有的人一样,在法律人格上是平等的,不应以任何特定事实如性取向方面的个性差异而被剥夺。在特定的情况下,由于法律对同性恋者遭到的损害而得不到法律应给予的保卫,使应受惩罚者因而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因而,我们以为,制定相关保卫同性恋者的权益的法律是对宪法保障和尊重人权、保卫平等权的回应。 3.
26、引导人们客观、公正地认识同性恋现象的需要 我们知道,西方对于同性恋的认识也是经过一段比拟漫长、弯曲复杂的经过,如今很多国家已经把同性恋甚至同性婚姻合法化了,但是还是有一些人公开反对它,这就是人们价值观念的不同。在中国,绝大多数的对同性恋只是浅薄的认识,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其一直持反对态度。我们能够预测,中国人接受同性恋甚至同性婚姻还需要很长一段路程。且在法律没有做出肯定评价之前,人们往往用道德的气力加以衡量。那么,在整个社会对同性恋现象的不正确的道德评价气氛中,怎样纠正人们的错误认识呢?笔者以为, 法律其实是道德教育和道德养成的重要手段 。在十四届六中全会做出关于(关于加强社会精神文明若干问题
27、的决议中指出: 社会道德风气的构成,稳固和发展要靠教育,也要靠法制。 博登海默讲: 本质性的法律规范制度仍然是存在的,其目的在于强化和确使人们对一个健全的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规则的遵守。 其实,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中,已经有把很多基本的道德规范写进法律条文,如真诚实在信誉,奉养老人和抚养子女,保卫妇女、儿童权益等。因而,我们有必要制定保卫同性恋者的相关权益的法律,以期改变人们对其错误的道德评价。 4.-提高同性恋者积极性,促进效率的要求 与秩序、正义和自由一样,效率也是一个社会最重要的美德 , 既然效率是社会的美德,是社会发展的基本价值目的,那么,法律对人们的重要意义之一,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
28、的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实现效率的最大化。 应该讲,假如我们用法律把同性恋的合法权益确定下来,明确性倾向是一种人权,那么,在社会条件下,人数诸多的同性恋者就会认识到自已在国家和社会中的 主人翁 地位,切实感遭到自个是 人 ,有做 人 的权利,这样,才能充分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发挥自个的聪明才智,投身到建设祖国的浪潮中去。 四,中国将来同性婚姻的立法的思路 从中国近些年的立法状况来看,一个新法律的出笼并不能知足全社会人的所有价值观。因而,立法的经过其实也只能是一个追求相对合理的经过。笔者以为,我们国家对同性恋者权益保卫详细的立法经过应分三个阶段: 1.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卫法。在我们国家有很多保
29、卫弱势群体的法律,这些法律对于保障这些弱势群体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性恋群体应属弱势群体,当有法律加以保卫。 也许有些人会质疑:当前我们国家并无相关的法律来禁止同性恋之行为,就意味着同性恋行为从法理上讲,公权利机关不应参与,那何必多此一举,立法进行保卫呢?这种讲法不无道理,但现实情况并非如此,同性恋者被损害之事屡有发生,进行同性恋权益保卫的相关立法是符合我们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保卫习惯的。如妇女、老人、儿童本来也是作为一个公民,其权利本应与成年男子一样,然由于历史的原因,也制定了单行法律来保卫他们的权利,因而,为了更好地保卫同性恋者的权利,很有必要单独制定(同性恋者权益保卫法。 2.制定同性伴侣
30、的行政法规。固然世界很多国家已对同性恋进行立法保卫,但在同 性恋者的婚姻权利上,当前很多国家也只是用家庭伴侣法来知足同性恋者在婚姻方面的需要,并未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这种折衷的办法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具有深入的意义,它一方面知足了同性恋者的缔结婚姻的愿望,另一方面使得传统的婚姻能够得以维持,知足了反对者的需求。在我们确保了同性恋者的一些合法权益,人们对其有了深入的理解后,能够借鉴西方大部分国家的立法之路:即在 合法同居 与 同性婚姻 之间先架起一座桥,可称 伴侣 。当然这是基于对将来中国 国情 的判定:即人们对同性恋者会越来越宽容与理解,也会支持同性恋者的权益,但在同性婚姻上,会有很多人还是持反对
31、态度。正由于如此,我们还是要采用 折衷 办法而为之。 其理由是:能够知足同性恋者在合法 同居 后进一步的法律要求。例如抚养权、继承权、监护权、探视权、诉权等在同性恋者权益保卫法中是没办法得到知足的,而以上权利的获得对于两个长期寓居在一起的人来讲,并非是过分的要求。当自个的 同居者 没有其他亲属,生病需要动手术时,假如不是伴侣关系,没有法规受权,就不能享有 伴侣权 (姑且如此称呼,相对于异性婚姻的配偶权),在手术风险书上签字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了吗?另外,在一方意外死亡时,假设没有留下遗嘱,另外一方就不能自动成为继承人,在一方变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后,另一方也不能自动成为监护人和替其行使相关的诉权
32、。如此种种,同性伴侣行政法规可成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根据,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给反对 同性婚姻 的人以心灵上的安心抚慰,缓解他们的 敌对情绪 。为此,能够有两个灵敏的处理方式:一是只用法规形式而不提高到用法律形式来规范同性伴侣的相关权益,表示清楚规范异性婚姻的(婚姻法位阶高于规范同性伴侣行政法规。 二是在同性伴侣的行政法规中设定一些除了异性婚姻组成的家庭才能够享有的权利。如针对反对者以为同性婚姻违犯传宗接代、伦理道的讲法。能够设定同性伴侣不能领养孩子,即没有 抚养权 等。同性伴侣行政法规若能制定,那就意味着同性恋者的权益向前又迈了一步,他们结合时必须向有关行政部门进行登记(如民政部门),解除关系时也须
33、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这种稳定的伴侣关系的出现将给将来中国修改婚姻法奠定坚实的基础。 3.把同性婚姻写入婚姻法,明确同性婚姻享有与异性婚姻完全一样的权利在西方一些已经实行同性伴侣合法化的国家里,同性恋群体仍然在为他们拥有与异性恋者一样的结婚权利而斗争。在中国,如能根据上面的立法设计,在实行了同性伴侣合法化后,为什么还需要修改婚姻法,规定婚姻应该包括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呢?其一,法律所保障的婚姻是很多合法权益的源泉,这是通过制定同性伴侣法规所不能比较的。同性恋群体面临的是历史、传统、文化、和现实社会所构成的共性式的压迫,这种压迫所造成的同性恋群体不稳定的现在状况又进一步成为社会误读他们的原因,使得同
34、性婚姻的合法化先天性的覆盖上一层被误解的外衣。而无论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在感情需求上应该都是一样的,假如法律成认同性婚姻,即是在法律上给同性恋者爱情生活的幸福美满创造一种可能,并为他们的很多权益的获得(如领养权、继承权等)提供了进一步的保障。同时,法律关于违背这些权利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限制了婚姻一方对另一方义务的违背,这无疑为同性婚姻的任何一方的权益保卫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其二,婚姻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剂。一方面,从婚姻发展史来看,婚姻制度的产生与演变无疑是生产力作用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社会本身走向文明的需要。原始社会处于一种性杂乱时期,诸如禁止乱伦等性禁忌尚未出现,那时的男女两性关系是没有规范的
35、,为了改变性杂乱的这种不良后果,人类不得不发明一种制度来规范自个的性行为来限制这种性无序和性竞争,婚姻作为一种成功的发明便登上了历史舞台。另一方面,从婚姻与家庭的关系来看,婚姻的社会关系稳定剂的作用最终被家庭所固定下来。家庭是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一定范围的亲属所组成的共同体。家庭作为社会组成的基本细胞形式之一,是人类寻求爱情超脱性行为之外的一种物化的形式,它的安全感、归属感是作为人的需求而存在的,无论是对于异性恋者还是同性恋者,家庭的吸引力应该都具有无法取代的宏大魅力。只是我们要强调的是,在中国的有关同性恋的立法中,为什么讲将同性恋者的结合视为 婚姻 的一种比视为
36、家庭伴侣关系 更合理呢?由于他们的结合包含了感情和性的内容,十分是后者,是区别于任何其他家庭成员和亲属的主要特征。 婚姻不仅实现了性欲 爱情 婚姻 家庭 社会的过度,更是稳固伴侣感情、规范性秩序的重要社会机制。婚姻对个人、对社会的作用正是从上面两个方面具体表现出出来的,它对异性恋者和同性恋者同等重要。 结束语 同性婚姻作为人权理念,日益遭到人们的关注。 在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我们应该以一个法律人具有的理性和公平的精神去对待同性恋者,应该站在法律的高度理解他们,尊重他们的权利和自由,这也是一个社会愈加文明开放、愈加进步和谐的要求。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修改婚姻法热门话题再聚集 ,(中国青年报.2
37、004年9月4日. 2王丽萍.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6页. 3李银河:(同性恋亚文化【M】.北京: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2,第451页. 4田秀云.社会道德与个体道德. 5林莉.论同居的法律调整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中国优秀博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4. 6郭晓飞.同性婚姻的宪法之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7周安平.婚姻以性别为基础的原初构造.东吴法学,2003年卷.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第312页. 8赵合俊.作为人权的性权利.人权研究第二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第429页. 9魏绪巧.论同性结合者的婚姻权.家事法研究.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第20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