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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中国际刑法的应用,国际海洋法论文海洋生物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其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认识。各国通过立法对本国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保卫。对于公海领域的海洋生物资源到当前为止固然已有相关国际协定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对于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缺失有效的制裁方式。针对海洋生物资源,笔者希望在相关国际刑法领域探求有效的保卫方式,利用国际刑事法院打击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发生在2007年的日本捕鲸事件一度引起了全世界的关注,日本以科研名义进行的商业捕鲸活动遭到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批评和谴责。但是仅仅批评和谴责,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保卫和恢复作用极为有限。固然旨在保卫
2、鲸在内的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条约和规定早已制定,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的制裁机制,致使相关国际协议没有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鉴于此,国际刑法在保卫海洋生物资源方面应当有所作为,而且大有可为。在当下国际形势下,充分合理地利用国际刑法来保卫海洋生物资源,是国际社会工作的努力方向之一。 海洋生物资源保卫的发展经过较为困难,但是获得的国际社会保卫鲸等海洋生物的历史发展和相关协定 成果还是较为显着的。从世界范围来看,为保卫接近灭绝的鲸类资源,有关国家曾于1931年在日内瓦签署了捕鲸条约,但直至1937年才达成基本协定。1946年在华盛顿召开国际捕鲸会议,由15国签署了国际捕鲸公约,于1948年7月生效。1949年
3、第一届国际捕鲸委员会IWC会议在伦敦召开,此后每年召开一次,讨论修订捕鲸法规,规定受保卫鲸的种类等。当前受保卫鲸种除北极鲸、露脊鲸、灰鲸外,又增加了蓝鲸、座头鲸、长须鲸和鳁鲸。 1979年第31届国际捕鲸委员会会议决定无限期禁止捕鲸工船在南极作业,并将印度洋划为保卫区。1982年第34届国际捕鲸委员会又通过决议,在1986年度捕鲸季节过后暂时终止商业性捕鲸。中国于1980年9月在国际捕鲸公约上签字,国际捕鲸委员会已有38个成员国。除此之外,(联合国海洋公约、(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联合国人类环境与发展宣言等文件中对海洋生物的利用和保卫也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些法律文件都具体表现出了国际社会保卫
4、海洋生物资源的基本精神和努力。 欧盟所涵盖的地区是世界范围内发达国家集中的区域,该地区国家的文明程度较高。欧洲国家主要是海洋国家,大多数国家历史上都有捕鲸的传统和历史,所以了解欧盟制定的保卫鲸等海洋生物的相关规定,有利于我们认识国际主流社会对海洋生物资源保卫的情况。 与水法、空气法相比拟,欧盟的自然保卫立法起步要晚一些,原因是在很多成员国的认识中,自然保卫与经济目的没有什么直接的联络。直到1979年才制定了一个有关野生动物的保卫指令。欧盟在保卫海洋生物的问题上主要牵涉到如下方面:其一,对于濒危物种的保卫,即有关进口鲸鱼和其他鲸类产品共同规则的第348/81号条例;其二,1973年制定的濒危野生
5、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CITES的第3626/82号条例;其三,欧盟各国签署了有关大西洋生物保卫公约的第81/691号决议;其四,有关成员国进口特定海洋动物皮革及其制品的第83/129号指令。 通过对联合国和欧盟的相关立法的了解,我们能够发现,人们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价值的认识是伴随着历史发展而进步的,同时也讲明了海洋生物资源在人类进步进程中的重要性。 海洋生物资源的重要性 海洋生物资源无论作为一种资源,还是作为一种价值存在,在自然发展和人类社会进步方面都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宏大价值需要我们予以充分认识。 海洋生物资源是重要的物质资源 海洋生物是野生动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知足人类生活生产的条件
6、和资源,其在人类发展的经过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首先,作为人类直接消费的对象,海洋生物为人类提供了大量的食物和物质生产资料,知足人类的日常消费和使用,是人类不断发展的重要物质条件;其次,随着人类生产力水平的不断发展,人类认识和利用海洋生物的能力也不断提高,海洋生物的其他价值也被相继开发利用,表现为:其一,海洋生物的科研价值,其在药品制造、服装制造、仿生学研究、地质科学研究、气候发展史、海洋生物发展史等方面都做出了奉献;其二,海洋生物的观赏价值,其能够为旅游业、家庭装饰以及艺术创作提供美观的观赏对象灵感来源;其三,海洋生物的工具价值,某些对污染敏感的动物可作为监测环境质量的工海洋生物资源的重要
7、性具。 海洋生物是全人类的财富和伙伴 伴随着人类科学水平和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类对海洋生物的认识也发生着变化。人类逐步认识到海洋生物在人类生存发展中不可替代的作用,逐步抛弃了将海洋生物作为客体对象的狭隘认识,而是将海洋生物视为不断丰1续发展的伙伴。海洋生物同样具有生命的价值,其物种延续也是人类文明程度的表现之一。缺少生命的海洋将被视为是人类历史的失败,这个蓝色的星球上仅仅存在一种生命是不可想象的悲剧。 海洋生物是构成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中的生态系统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海洋生物资源的毁坏性开发、对濒危海洋生物捕杀,将会极大地毁坏海洋中稳定的生态系统平衡,进而波及到自然
8、界生态平衡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海洋生物作为海洋生态环境链条的重要一节,是海洋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现着海洋本身的新陈代谢,并知足着部分陆地生物和鸟类的生存需要。任何一种海洋生物的存在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其他物种。海洋生物能够知足人类社会的一定需求,但是这种承载力是有一定限度的,超出这个限度将会给海洋生态造成极大甚至是不可修复的毁坏。最近几年在世界范围内发生的大面积赤潮就是海洋生物生存环境遭到毁坏导致的生态问题。 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卫是实现人类代际公平的方式 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既知足人类的现实需要,又不毁坏海洋生态平衡,这是我们愿意看到并努力争取实现的目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注意到,
9、海洋生物资源无论是作为一种物质资源,还是作为一种价值存在,我们现代人不仅拥有利用的权利,同时也担负着将这一财富留给后代人的义务。不计后果地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不仅仅是对于我们现代人的不负责任,更是侵犯了子孙后代的与我们同等的权利。同时,实当代际公平也是可持续发展的应有之义。世界环境和发展委员会在1987年发表的(我们共同将来的报告中将可持续发展界定为: 既知足现代人的需求又不危及后代人知足其需求的发展。 1992年联合国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全球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发布了(里约热内卢宣言,将可持续发展阐述为: 人类应享有与自然和谐的方式过健康而富有成果的生活的权利,并公平地知足今后世代在发展和环境方
10、面的需要,求取发展的权利必须实现。 由此可见,对海洋生物的保卫是着眼于现实更着眼于将来的一种价值追求,能够做出这样的选择也讲明我们能够跳出人类本身的局限性,为子孙后代着想,对人类历史负责。毕竟,让后人只能在博物馆的橱窗中看到曾经的海洋生灵是不公平的。 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卫具体表现出了人类文明进步的程度人类对于客观世界认识的经过是理性和人性化程度逐步提高的经过,从人类立法进程中变现的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取向上便能够发现这种趋势。在人类生产力和认知水平较低的条件下,人本主义思想即在这个地球上,人类是万物的中心,世界上的一切都是围绕人类而存在的指导和影响着人类的行为。但是,当人类进入到工业社会之后,这
11、种指导思想已经不能够知足人类发展的现实需要,人们认识到了自然的宏大价值和气力,逐步抛弃了狭隘的人本主义,而逐步接受自然,在环境刑法中具体表现出为采用人本主义与自然兼顾的价值取向。人类不再狂妄地以为自个是一切的主宰,而是现实地认识到一切生灵都有其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价值。对于海洋生物的保卫与对于人权的保卫,在人类文明发展史中,具有同等的意义。 利用国际刑法进行保卫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利用国际刑法进行保卫的必要性 1对海洋生物资源保卫的迫切性 海洋中的生物资源极为丰富,海洋的容量要远远大于陆地,其包容的各种资源也要比陆地的资源更为丰富。一直以来,人们不断地从海洋中获取物资。固然时间延续很久,但是在工业社
12、会之前,由于生产力的局限,人们从海洋中获取的物资数量未超出海洋的承受力,并未出现严重利用国际刑法进行保卫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问题。步入工业社会之后,海洋渔业的捕捞技术、工具、远洋能力等方面获得了长足的进步,对海洋资源的获取能力大大提高。同时,由于航海、军事、能源开发、饲养业的发展也间接地对海洋生物的生存构成了威胁,造成了毁坏,进而使海洋生物无论是数量上还是种类上都急剧减少。在我们国家,以浙江省为例,20世纪60年代以来,由于违犯自然规律,采取了一些错误的捕捞措施,水产资源不断遭到毁坏,以致产量急剧下降。例如小黄鱼在50年代是该省主要捕捞鱼种,1957年产量曾达90余万担,今年产量只要3.8万余担
13、,已接近绝迹。大黄鱼正常年产量为150万担左右,今年大黄鱼汛期的产量只要45万担,已形不成鱼汛。带鱼是该省的第一大鱼种,产量占全省海洋捕捞总产量的40%左右,正常年产量在五六百万担左右,近年资源也明显衰退。另外,据联合国粮农组织1993年估计,2/3以上的海洋鱼类被最大限度或过度捕捞,十分是有数据资料的25%的鱼类,由于过度捕捞,已经灭绝或接近灭绝,另有44%的鱼类的捕捞已到达生物极限。从世界各重要捕捞区的情况看,大西洋和太平洋11个重要捕捞区中的6个捕捞区,占所有商业渔业资源的60%强,不是已经干涸,就是捕捞超过了极限。由此可见,提出对海洋生物进行保卫,转变海洋资源用之不竭的错误看法并不是骇
14、人听闻的,而是客观事实对我们的要求。 2已存在的协议执行上缺乏保障 伴随着人类的发展,世界各国已认识到对海洋资源保卫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纷纷制定了国内法、签订国际协定对海洋资源进行保卫,在这方面已经获得了大量的成果。 国内法在国家主权原则的保障下,各国均能够根据本国的国内法保卫本国沿海及专属经济区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协定对公海的海洋生物资源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大多数国家批准或参加了相关的协议,相关的国际协议得到了很好的遵守。但是,在公海范畴上,由于缺失详细的权利享有主体,因此不利于这一范畴的海洋生物的保卫。同时,已制定的协议几乎未规定对违背相关规则行为的处理惩罚内容,更没有对协议的执行设定相应有
15、效的方式,致使在发生了违背国际协定、严重毁坏海洋生物的行为时,出现了世界上个别负责任的国家以谴责和批评表示态度外,国际社会对详细的违规行为束手无策的尴尬情形。所以,确立并制定相关可执行的保障规则在保障国际协定的权威性上是必要的。 3在特定国家支持或默许的条件下,相关行为已不能利用一国国内法来解决 国际条约、协定是规定国际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范。在一国范围内,该国根据其参加的条约、协定,使其成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进而成为本国公民、法人等主体的行为规范,这是国家主权原则的表现,相关规则有国家的主权进行保障。但是,处于国际条约、协议保卫下的公海海洋生物的保卫远远不及一国领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保卫状
16、态,而且个别违背人类共同价值的行为也是在国家的名义下或是在国家的支持下进行的,此时的国内法不仅不能很好地保卫相关价值,反而会成为个别国家施行违犯人类公认价值的行为的根据。这时,有必要运用国际法、国际刑法的规则对此类行为进行评价,要求相关个人和国家承当必要的义务与责任,进而维护全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共同利益。 利用国际刑法进行保卫的可能性 1现有的国际协议提供了法律基础 在现有的国际条约、协定及区域组织的规定中,国际社会已经制定大量的关于海洋生物的保卫规则。这些条约和协议为保卫海洋生物、打击毁坏海洋生物的行为、追查相关主体的责任提供了法律基础。国际刑法学协会委托其主席、美国着名国际刑法学家巴西奥尼教
17、授起草的(国际刑法典草案,分则设立的22种国际犯罪中就包括了毁坏环境罪,并将其定义为 有意违背国际法保卫环境的规定,严重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的总称 .同时,能够根据详细的实践需要,以现有的国际规范为基础,制定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执行规则,保障海洋生物保卫规则的运行。 2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为追查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制度可能 2002年7月1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开场生效,国际刑事法院也开场正式运转。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犯罪是 国际性的 ,主要原因不在于抑制这类犯罪需要的国际合作固然这也是事实,而在于这些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到达国际 社会关注 的程度。对于危害性到达国际 社会关注 的程度的相关案件
18、中,国际刑事法院基本上发挥了其应有的作用。值得肯定的是,国际刑事法院主要审理的罪名是灭绝种族罪、侵略罪、危害人类罪、种族隔离罪等几个罪名,并且在前南问题、卢旺达、达尔富尔等事件中,国际刑事法院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在打击相关犯罪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仅仅把国际刑事法院的功能限定在这一领域,不能充分发挥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和潜能。尽管有人在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会议上,提议将严重威胁环境的行为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是没有获得通过。不过,(罗马规约沿袭了国际法委员会1997年法典草案的做法,在战争罪中增加了严重毁坏自然环境的行为。对于严重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能够在国际刑事法院的体制
19、下寻求起诉和处理惩罚的途径。国际法院要求各国国内法院优先行使管辖权。只要当国内司法系统 不愿意 或 不能够 起诉时,国际刑事法院才能行使管辖权,这就是(罗马规约所规定的可受理性的问题。这也为国际刑事法院处理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根据,国际刑事法院受理严重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在司法制度设计上是可行的。 3国际社会对于保卫海洋生物资源所达成的广泛共鸣 当下,世界各国在对海洋生物资源的保卫方面已经达成了共鸣,各国都在各自签署的协议的义务范围内对海洋生物十分是濒危海洋生物进行保卫,而且已获得了一定的成绩。这讲明大多数国家已经充分认识到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保卫的重要性,同时这些国家也是相关国际
20、协议的坚定支持者。国际社会的共鸣和主要国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卫的态度,为我们用国际刑法保卫海洋生物资源提供了自信心。 4民间对于保卫海洋生物的极高认知程度 通过一些报道能够了解到,对于日本商业捕鲸的行为,世界主要的民间团体持否认的态度。同时,该行为也遭到了世界主要国家民众的反对,而且一度出现部分志愿者架船与日本捕鲸船对抗,阻止日本捕鲸船作业的情形;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也爆发了抗议活动。这些民间的声音让我们充分地认识到,对于海洋生物的保卫的认识,已不仅仅是个别社会精英和组织的理念与价值追求,而是融入到了文明国家民众的基本认知之中。全世界民众的观念可以以理解成人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这种观念的
21、支持下,对海洋生物的保卫制度的建立是顺应历史潮流的,运用国际刑法保卫海洋生物是切实可行的。另外,将打击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纳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之中,必将得到国际社会和国际环境保卫组织的支持,能够极大地推动国际刑事法院的发展,树立国际刑事法院的权威性,在更大范围内证明其存在的必要性。 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 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就是违背国际条约、协定,运用被禁止的方式,在禁止施行作业的海域或者禁止施行作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构成要件和刑事责任业的时间捕杀、采集受国际条约和协定保卫的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构成要件 1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客体 国际犯罪的客体
22、,是指国际刑法所保卫的,为国际犯罪所损害的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或者共同利益。海洋生物属于野生动植物的范畴,在国内,受环境法的调整。详细到刑法领域,对于环境刑法的客体的观点较多。有的学者以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环境犯罪侵犯的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有的学者以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经济秩序,即危害环境的犯罪毁坏的是经济秩序。有的学者以为环境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双重的或者是多重的及复杂客体等。有的学者将环境刑法保卫的客体进行了狭义和广义的划分。大多数学者则以为环境犯罪的客体是环境权。这些观点从不同的角度对此类犯罪的犯罪客体进行了阐述,但是限于国内法的原因,自然没有将这一客体
23、赋予国际犯罪的特征。同时,对于毁坏海洋生物的行为,不仅要考虑这种行为对各国经济、环境毁坏的现实性,更要考虑到这种行为对全人类长期可持续发展和全世界的和谐发展的影响。这种可持续发展既包括现代人持续利用越来越有限的海洋生物资源,也包括各代人能够科学、持续、充分地利用这一资源。另一方面,对于人类共同拥有的财富和资源,对海洋生物资源合理、科学地利用,进而实现世界各国对于海洋资源的需要,实现各国的共同和谐的发展,也能够保证各代人的和谐发展。从全人类的宏观视角看待海洋生物保卫的问题,是我们能够正确认识这一问题的方式方法,也是将毁坏海洋生物资源行为列入国际刑法评价范围之内的理由。所以,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客
24、体应当是人类的共同资源享有权和人类的代际公平,这样划分更为恰当。 2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运用各种方式,以捕捞、采集等方式严重毁坏公海领域的海洋资源。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犯罪的行为表现为作为,也就是以积极的行为施行的利用为国际刑法所禁止的技术或手段,进行捕捞、采集由国际法所保卫的海洋生物的行为。一般来讲,利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在生产领域普遍使用的技术手段,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利用是能够接受的,也是允许和鼓励的。发展技术,提高对于海洋资源的利用率,既知足人们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利用,又能保证海洋生物的繁衍生息和人们的持续利用,是人类对于技术和生产的必然要求。与之相对,落后的
25、、毁坏性大、杀伤力大、污染环境的捕捞作业方式则是当然被禁止的。同时,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捕捞,应当在时间、海域、深度、物种以及成熟状态等方面明确做出规定,对于违背相关规定、在公海的相应领域进行毁坏性的捕捞、采集的,应当追查刑事责任的行为,由国际刑事法院定罪处理惩罚。 3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主体 其主体主要是世界各国的公民和法人。在违法行为是在国家的支持下进行的情况下,其主体可以以包括某国。关于国际刑法的主体的范围问题,相关学者的争议比拟大,主要是刑法学者和国际法学者之间认识的不同。笔者以为,作为个人和法人,在国内刑法中能够成为犯罪主体已基本没有争议。在国际刑法领域,部分学者将国际法的主体等同并限
26、定于国家,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也不利于打击相关的犯罪。同时,由国际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表示清楚,个人是能够成为国际刑法的主体的。这在(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等国际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和充分的具体表现出。关于法人,其拥有独立于其他主体的财产,具有独立的意志,具备在相应法律领域中进行活动的条件和能力。十分是在生产领域,法人作为当代化大生产的组织形式,在海洋渔业生产领域发挥着宏大的作用。同时,个别的法人组织在生产活动中,由于利益驱使等原因,可能会采取极端、毁坏性的方式对海洋生物资源进行毁坏性的捕捞、采集。依此,法人也应当作为国际刑法的主体接受规制。而国家是一种特殊的
27、法人,固然其具备法人的一般特征,但是作为一国的代表,代表着某一特定民族,更多具体表现出的是政治方面的意义。对某一国家施行刑罚,也就意味着对某一民族的或民族体处理惩罚或者侮辱,这是国际刑法所要避免的问题,也是被历史证明不可取的方式。 4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主观方面 该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存心故意。这种存心故意包括(国际刑法典草案总则第6条中指出的存心故意和明知,可以以理解成我们国家刑法理论中的直接存心故意和间接存心故意。只要相关的个人、法人有意识或者有目的地到达某种结果或者施行某种行为,或者清楚地知道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出现某种结果时,即是主观上的 存心故意 或者 明知 .当行为主体具有这种主观上的
28、恶意时,则认定其主观上构成了国际犯罪的主观方面的要件。同时,这种行为的动机或者目的,必须是以商业目的或者假借科研的目的,本质却是从事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某些组织以科研或者考察的目的施行的捕捞、采集行为则不受国际刑法的责难,其以保卫为目的的研究行为更应当得到鼓励和支持。 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刑事责任 1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罪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对于施行了毁坏海洋生物资源的个人和组织,应当承当刑事责任。这种刑事责任的主要根据就是行为人施行的行为违背了国际刑法上的禁止性规定,侵犯了全人类共同利益载体之一的海洋生物资源,威胁到了人类对于海洋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人类的代际公平。详细的刑事责任实现方式包
29、括刑罚方式和非刑罚方式。刑罚方式主要是死刑、自由刑、罚金、没收等方式,而非刑罚方式则包括训诫、限制经营范围、向国际社会道歉、责令采取防治措施等方式。 2相关国家的责任 对于国家,不应承当刑事责任,但是国家应当承当相应的其他责任。其一,当相关的犯罪行为是个人、法人单独施行的行为,直接对此类主体进行处理惩罚,而国家不负任何责任;其二,当相关的行为是在国家指使、默许或者听任的情况下施行的,则应追查相关国家的责任。这种责任应当是以赔偿方式进行,即通过向联合国或者相关的国际组织缴纳罚金的方式进行,进而弥补因其公民或者法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并且由国际刑事法院做出其向国际社会进行道歉等裁决。严重者能够对该国采取国际制裁,进而对相关国家进行惩罚。 海洋生物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富,这一财富包含的不仅仅有可供欣赏的海洋植物,同时还有那些活生生的海洋动物,这些生物曾经为人类的进步做出了不可替代的奉献。对海洋生物的毁坏,也就是对人类生存环境的毁坏,这种毁坏的影响或许在短时间内很难发现其消极影响,但是这种影响和毁坏一旦起作用,其损失是不可计量的,对这种毁坏的弥补的代价也是高昂的。所以,在全人类提高认识,摒弃落后、野蛮风俗的同时,应当利用国际刑法的这一规制方式保卫已很脆弱的海洋生物环境,保卫作为人类共同财富的海洋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