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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滩涂资源的所有权物权法解析,物权法论文内容摘要:滩涂是区别于土地和海洋的一种自然资源,符合所有权客体对物的要求,应独立地成为所有权的客体,这既是对当代经济生活发展的回应,也是研究利用滩涂进行养殖和捕捞的权利之母权 滩涂资源所有权的现实要求。滩涂资源负载价值的多重性和独特的自然属性,要求其归国家所有。滩涂资源归国家所有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文关键词语:滩涂资源,滩涂所有权,国家所有权 最近几年来由于我们国家沿海地区填涂造地的迅猛发展,滩涂由于被征用面积不断减少,沿海地区渔民的养殖权和捕捞权遭到严重损害,客观上需要法律对滩涂资源进行全方位的调整。但滩涂利用中的问题的解决无论是探寻私法方
2、式,还是维持行政权在滩涂利用中的核心地位,都需要首先界定滩涂资源的归属,滩涂资源所有权是创设和完善滩涂资源用益物权制度的前提和基础。(物权法将利用滩涂进行养殖和捕捞的权利纳入了用益物权的范围,研究其得以派生的母权 滩涂资源所有权问题因而具有愈加现实的意义。 一、滩涂是独立所有权之客体 (一)滩涂是独立于土地和海域的自然资源 滩涂开发利用的规模相对于土地和海洋而言非常有限, 使用也比拟随意,滩涂利用者与别人之间的冲突亦较少,因此对具有定纷止争、物尽其用功能的民法规范并无需求。因而,立法上对滩涂的规制比拟少,只是在相关的法律中对滩涂资源的所有和利用作出原则性的规定。相关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导致了对滩涂
3、法律属性界定的冲突。在土地类的法律中滩涂被视为土地的一种类型,在与海域相关的法律中将滩涂视为海域,由此导致了滩涂开发利用中的冲突与矛盾。针对现实问题,学界展开了对滩涂法律属性的阐释,构成土地讲和海域讲两种不同的学讲,以为滩涂要么属于海域要么属于土地,而非土地和海洋之外独立所有权之客体。笔者以为, 滩涂既不同于海洋也不同于土地,是一种独立的自然资源。 土地是不被水淹没的地球外表。滩涂地处海陆过渡地带,是由潮汐水的涨落构成的,水和它的连续运动和变化成为滩涂的本质特征,水线成为滩涂与土地之间的界限,这样滩涂表现出的自然属性完全不同于土地。对土地来讲,城镇土地的利用主要是空间的利用,农村土地主要用于农
4、业用处。 海域则是由水面、水体、海床、底土构成的立体空间。对海域的利用主要是将其作为资源的载体的使用,即学理上所讲的资源载体使用权。其主要内容就是权利人有权对处于自然状态的自然资源进行某种使用而获取利益。其利用方式主要是将自然资源作为物质载体或利用自然资源本身的生产能力进行经济性开发利用活动。固然对滩涂的利用与对海域的利用有类似的地方,但对海域的利用主要是对水面和水体的利用,而对滩涂的利用主要是对其滩面的利用。 由上可见,滩涂具有独立的特质,假如将滩涂视为土地或海域的一部分,会导致以滩涂资源所有权为母权的养殖权和捕捞权缺乏权源基础,亦不能为滩涂用 益物权制度确实立和完善提供理论根基,更无法实现
5、运用法律手段应对滩涂资源开发利用中的冲突与危机的目的。 (二)滩涂资源符合所有权客体之特性 所有权是物权,某种物要成为所有权的客体,需具有如下法律特性: 第一,特定性。所有权以物为其客体,客体必须具有确定性。质言之,所有权之客体必须是现存特定之物,具有确定的范围,能与他物相区别。此物范围能与彼物范围相区别, 即可成为所有权之客体。民法之所以要求所有权客体必须特定化,主要在于要明晰权利的边界,以便于权利人对物的支配。滩涂地处海陆交界的过渡地带,其地理范围是高潮水位线和低潮水位线之间的地带,高潮线和低潮线将其与土地和海洋区别开来,有确定的范围,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 第二,可支配性。可支配性首先表现
6、为可为人所支配和控制,权利人可通过物理方式对客体进行占有使用、处分、 收益。其次可支配性表现为所有人与所有权客体之间的联络无需借助别人的意思和行为,可直接到达所要支配的财产利益之上,即依权利人的意志而实现对标的物管领和处分。滩涂地处海陆交界的过渡地带,具有确定的地理界线,无论在物理上还是在法律上都能为人所直接支配和管领,符合所有权客体支配性的要求。 第三,价值性及稀缺性。价值即经济价值,是指客体的某种属性能知足主体的需求。只要具有经济价值之物才能成立所有权,才有必要由物权法来调整其配置和利用。经济价值缘于稀缺性,物的稀缺性越强,价值就越高。滩涂具有多种用处,能够用以养殖、晒盐、发展滨海旅游、造
7、地等,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由于滩涂价值的提升以及数量的有限, 相对于人的需求而言滩涂的稀缺性在不断的加强。 二、滩涂资源所有权应为国家所有 (一)滩涂资源双重属性要求其为国家所有 滩涂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具备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 经济属性,即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缘于稀缺性,即相对于人类的开发利用需求而言具有稀缺性。资源稀缺性越强,价值就越高,对其所有权的界定要求就更为精到准确。20世纪以前,人类对滩涂的利用规模比拟有限,利用者与别人之间的冲突亦比拟少,滩涂并不是一项稀缺性资源。进入21世纪,十分是最近几年来在我们国家由于土地资源的匮乏,滩涂的利用价值日益飙升,其经济属性日益彰显,加之滩涂之上构成
8、的权利群越来越复杂化,利用者与别人之间的冲突越来越多,客观上要求明确滩涂资源的单独所有权,进而创设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 生态属性是指自然资源是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能与其他组成部分和整个生态系统之间发生长期的、相对稳定的互相作用或互相联络。滩涂是地表重要的景观覆盖和生态系统,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有重要的意义。由于滩涂负载着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滩涂资源所有权不同于一般物的所有权,对滩涂资源所有权进行配置,不能仅从实现经济价值最大化的目的出发,更需要从维持其在生态系统中功能的角度选择能更好地保障和实现生态利益的主体。将滩涂资源所有权配置给国家能更好的实现此目的。滩涂资源国家所有有助于滩涂使用经
9、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大化。 (二) 滩涂资源的自然特性要求其为国家所有 土地在整体上固然是连续延绵的,但在横向上通过物理分割能够分割成若干相对独立的部分,这为以土地为客体的民事权利的量化提供了基础。但滩涂是由潮汐水涨落所构成的,其自然地理范围是高潮水位线和低潮水位线之间的地带,水及其连续运动成为滩涂的重要自然特征,水成为滩涂地理界限的标尺。固然能够通过高潮水位线和低潮水位线将滩涂的地理范围确定下来,但怎样在其内部进行进一步的分割,以便对以其为客体的民事权利进行量化,尤其是对哪些滩涂属于国家所有,哪些滩涂属于集体所有进行量的分割, 在技术上是很难进行精到准确的。滩涂资源特殊的自然属性导致对其进行
10、量上分割的困难,由此,固然(物权法将滩涂资源的权属规定为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归国家所有,但该规定却无法解决详细哪些滩涂属于国家所有,哪些滩涂属于集体所有;现有法律中,也没有哪部法律明确规定哪些滩涂属于国家所有,哪些滩涂属于集体所有。在实践中多是根据历史或习惯来确定滩涂资源的归属。滩涂权属不清是实践中比拟常见的问题。物权初始配置的模糊不清,不利于明晰所有权的边界,阻碍所有权人对物的支配。从前述滩涂资源的生态属性来看,由国家所有能更好地开发利用滩涂资源,加之滩涂资源自然特性导致的对其进行量上分割的困难,愈加需要将滩涂资源的权属配置给单一的主体,这一主体应是国家。 三、滩涂资源国家所有之实践
11、价值 (一)滩涂资源国家所有有利于滩涂资源的保卫和利用 滩涂作为一种具有生态价值的自然资源,承载了一定的公共利益,公共利益通常由公法调整;但滩涂资源又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经济价值的利用可通过将私益赋予给私主体的方式来实现,这应通过私法来规制。私益主体习惯于从个体私益角度考虑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实现,而公益则需从群体的角度来落实自然资源的社会价值与生态功能;两种利益不同功能的分歧在市场化的进程中外化为权利配置中的矛盾,假如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没有明确的私权制度,自然资源的用益将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因此应通过私法对资源财产权进行直接规制,来间接促进资源的生态功能。 自然资源效用的有效发挥要求所有权人
12、能够根据民法规范支配自然资源,但对利用上存在着特殊、对立利益的某些自然资源来讲,只要国家才能保障国民的普遍利益,因而, 必须选择能够代表国民普遍利益的主体来行使某些自然资源在民法上的所有权。滩涂正是这样一类的自然资源,只要将滩涂资源的权属规定为由国家所有,才能更好地实现滩涂资源的最大效用。国家行使滩涂资源所有权会考虑滩涂的环境生态因素,进而实现滩涂所负载的多重价值,保障滩涂资源所负载的公共利益的实现,滩涂资源归集体所有则达不到这样的功能。 (二)滩涂资源国家所有为滩涂用益物权制度的设立提供了可能 确立滩涂资源所有权只是其物权化的第一步,还需通过用益物权制度将滩涂所有权的权能引入市场来实现其财产
13、功能。滩涂用益物权制度的设置以界定滩涂资源所有权为前提,若不存在独立的滩涂资源所有权或者滩涂资源所有权归属不清, 滩涂资源用益物权也就无从产生。 使用滩涂从事养殖、捕捞作为一种产业,由 (渔业法 对其加以规制,但(渔业法中的所谓养殖权和捕捞权是通过行政许可方式获得的,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但权利人获得许可利用滩涂进行养殖之后,即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权能与用益物权是一致的。我们国家 (物权法 规定使用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卫。滩涂开发利用权属于限制物权,其限制条件不是来自于行政审批,而是遭到法律和所有权人意志的限制,进而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遭到了限制。滩涂是一种多用处的资源,(物权法只是将使用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物权化了,但并没有将滩涂作为客体而设立独立的用益物权。因而,将滩涂资源权属界定为国家所有,并在这里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滩涂用益物权制度,是滩涂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应有之意,亦是滩涂资源所有权权能实现的必然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