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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忠诚协议中权利冲突与协调,婚姻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夫妻忠实协议中权利冲突与协调【第五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第四章 夫妻忠实协议中权利冲突与协调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一婚内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冲突。 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国家在法律的保障下才能够有序发展,公民在法律的保卫下才能够真正得到自由。但由于我们国家仍处于社会初级阶段,法制建设尚不健全,部分公民应该得到保卫的权利没有专门的立法支撑,只出如今部分条文之中。隐私权作为我们国家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截至当前也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的关于界定、保
2、卫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仅散见于(侵权责任法等当中。一般以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以及与其严密联络的事、物、信息等遭到法律保卫,别人非经当事人同意不得非法采集、传播、交易,以及权利人自主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何种范围对这些信息予以公开。婚内隐私权与一般隐私权的权利本质是一样的,但是,由于配偶之间人身关系愈加严密、相处空间愈加狭小,所以婚内隐私权广度要小得多,很多侵犯一般隐私权的行为在夫妻之间就不再是侵权行为。 知情权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对于和自个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相关的事项有知晓的权利。配偶知情权是指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健康、获得财产等信息有了解的权利。在我们国家,夫妻忠实义务
3、与配偶知情权密切相关,人们经常通过一方对另一方的坦诚程度来判定忠实程度。 通过对婚内隐私权和知情权含义的分析能够发现,二者在夫妻双方获取信息方面是此消彼长的关系,可能发生的冲突有两种:一种是婚姻日常中二者的冲突,一方过度保卫自个隐私时,可能造成对另一方知情权的限制,反之亦然。第二种是一方违犯忠实义务时,另一方取证经过中知情权与对方隐私权的冲突。实践中的窘境主要有两点: 1.我们国家法律对于取证内容合法性的判定标准不够明确。 首先,对于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存废学界就有不同观点,有很多学者主张应当废除,他们以为:刑事诉讼中的排除规则源自于追溯犯罪的经过有强大的公权利机关介入,假如不对公权利
4、的权限进行一定限制,前者的合法权益可能会遭到公权利滥用导致的不法损害,该规则的设计也是为了响应宪法保障人权的要求。但是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是平等主体,不存在公权利的干预,故也不需该规则。另一方面,即便当事人有不合法的取证行为,可以通过其他措施来代替,如刑事追诉或者民事侵权诉讼来制止这类不当取证的行为。11 其所言理由不无道理。 其次,就我们国家民事诉讼中关于非法证据的规定,以偷拍偷录的证据为例,1995年偷录证据第一次得到(私录证据批复的认可,华而不实把得到对方同意设定为谈话证据合法的前提。该规定饱受诟病,其要求经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谈话录音才能认定为合法证据,实务中,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谈话进行录
5、音来搜集证据的概率几乎为零,而且,即便谈话当时对方当事人同意,在法庭上也极有可能矢口否认,进而以其收集证据手段违法进行抗辩。2002 年出台的(证据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想要证据被法庭认可就不能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也不能损害别人合法权益。该规定在(批复要求合法途径取证的基础上,取消了必须通过对方当事人同意的限制,放宽了合法取证的条件,但是,由于其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怎样为 别人合法权益 未明确,导致司法实践认定混乱,另外,该条也为未设置例外条款,导致只要被以为是 侵犯别人合法权益 的证据一律被排除,很难保证个案公正。2021 年 2 月(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排除证据使用的事由列举
6、为三项:1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2损害别人合法权益;3严重违犯公序良俗。该条固然增加了第三项事由,但是,实践中也很难认定,如在自个家里安装摄像头拍摄到丈夫与别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视频,能否属于 损害别人合法权益 或者 严重违犯公序良俗 ,再如本文开始案例二中妻子以看丈夫 偷情日记 的方式获知丈夫的婚外恋行为,法官怎样在丈夫的隐私权和妻子的知情权之间作出选择?法官怎样认定该份证据的效力,将直接决定过错方的 不忠行为 能否被认定,以及另一方能否依协议的约定获得赔偿。 2.传统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及证明标准不合适于忠实协议。 根据传统民事诉讼 谁主张、谁举证 ,主张赔偿一方需搜集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行为,
7、但是,此种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私密性,当事人取证将面临极大困难,由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这极有可能使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的搜集证据而不得不损害配偶的隐私权,使受害方陷入需要举证却又不得不侵权的左右为难的状态。 二 第三者 隐私权与配偶知情权的冲突。 配偶为了获得过错方与 第三者 的证据,采取的方式可能会侵犯到配偶和 第三者 隐私权,但 第三者 隐私权与配偶隐私权还有很多不同之处,由于配偶之间有不同于其他关系的特殊人身属性,相处空间较小,这也决定了互相之间隐私权的范围会被压缩至一个很小的范围,而 第三者 的隐私权则没有此种限制,不能相提并论。 对于 第三者 隐私权的侵犯及保卫问题,仁者见仁。一个
8、真实案例:2002年,宫某与张某结婚,婚后三年,宫某发现张某有外遇,为了收集证据,宫某雇用了私人侦探,对张某及 第三者 进行跟踪拍摄,取到二人同居的证据并诉诸法院。法官以为,经审理查明,该证据没有经过拼接或修剪,确实证明了张某与别人有同居行为,于是根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可了该证据的有效性,支持宫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张某对宫某离婚损害赔偿。有学者以为不应该认可该证据的效力,第一,私人侦探在我们国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其获得的证据也属于非法证据,不能被使用,但该案例以判例的形式成认了私人侦探取证的合法性;第二,在一方收集证据时, 第三者 的隐私权遭到侵犯,以牺牲别人合法权益进行取证有违司法公正;第
9、三,这种做法有根据道德进行裁判之嫌,由于法官的裁判理由是公序良俗,讲到底就是我们国家的传统观念以为 第三者 行为是不道德的行为,应该遭到鄙弃,于是就用道德做了判定的指针。另有一些学者以为,首先,陈某的行为形式上确实侵犯了 第三者 的隐私权,但陈某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自个的权益,在取证经过中,其将不得不影响到 第三者 的隐私权;其次,权利的行使必须合法并且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和蔼慈善良的社会风气,道德和公序良俗是行使权利的底线,否则不对该隐私权设置合理的约束,听任其自由行使就会导致权利滥用。 除了私人侦探取证,学者对于夫妻一方自个拍照、录像取证的效力基本达成一致。分四种情况:第一,在公共场合拍照、录像;
10、第二,在自个家里安装监控探头;第三,闯入 第三者 家中拍照、录像;第四,到配偶与 第三者 入住的宾馆拍照、录像。华而不实,第一种在公共场合, 第三者 自个放弃了行为的私密性,也就放弃了隐私权;第二种配偶在自个家中安装摄像头,属于对自个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没有违背法律强迫性规定,也未违犯公序良俗,更没有主动侵犯 第三者 隐私权的存心故意,应该得到支持;第三种在 第三者 家中拍照,由于已经非法进入别人住宅,行为违法,证据效力也应该被否认;第四种在租住的房间收集证据,争议较大,假如以无过错方或第三者名义开房,则类似于以上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由于该房间固然形式上为公共场所,本质上却由于租赁关系而使承租
11、者享有对该空间一定程度的支配权,对第三者能否构成侵权能够参照以上对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形的处理,假如过错方以自个名义开房,对过错方配偶来讲,其有权进入该房间,同时,对 第三者 来讲,该房间毕竟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场合,也不是配偶双方能够像所有权那样进行支配的场所,此种情况下, 第三者 隐私权能否被侵犯存在争议。 另外,过错方配偶获得证据后,应该用于法庭质证,假如其把获得的这些证据公之于众,进行传播,其行为将会侵犯到 第三者 隐私权。至于整个经过 第三者 声誉权能否也遭到毁坏,最高人民法院某法官在评析一起离婚案件时指出, 罗玲妻子获得这些证据后将其用于忠实协议诉讼来维护自个的配偶权,固然在收集证据时
12、对孙某 第三者 有些言语过激,但并未把这些证据用于法庭之外的其他地方,假如其取证后用于传播并到达了严重损害 第三者 声誉权的程度,罗玲可以能需要为自个的侵权行为负责。 在同一案件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某法官则以为, 孙某若起诉声誉权侵权,不会得到法院支持,由于她己经将自我的声誉权毁坏了,自个毁坏的权利法律亦不能对其保卫。 对此就发生争议,即 第三者 固然有不良行为,但是其对该违犯公序良俗的行为能否还享有声誉权?对该行为被传播还能否主张声誉权保卫? 三协调冲突的建议。 面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解决办法是立法途径和司法途径,但是,由于隐私权是面向所有人的权利而配偶知情权的相对人只要配偶,况且
13、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情况不可能被逐一列举,假如就此改变法律中关于合法取证的规定,会产生宏大的立法成本。笔者以为,能够由法官在详细个案中分析不同情况衡平各方利益。详细而言,务必要关注下面问题: 1.避免过度保卫隐私权。传统的价值位阶以为隐私权高于配偶权,应无条件的保卫,在当今社会,个人本位和权利本位思想成为主流,人们越来越关注自我的权利保卫,加之近些年法学界对隐私权保卫以及单独制定隐私权法呼声很高,容易使法官陷入对隐私权的过度关注而忽视婚姻家庭关系中亦很重要的配偶知情权,法官工作中要引导一种积极的婚姻家庭观念,对违犯忠实义务、损害配偶利益的行为要严厉惩罚,树立健康的社会家庭观。 2.赋予法官根据详细
14、案例自由裁量的权利并在保卫配偶知情权的基础上兼顾隐私权。司法实践表示清楚,在婚姻纠纷中采用偷录、偷拍等方式取证的,往往是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却难以取证而迫不得已采取的方式,无过错方本来就是弱者,以此方式获得的证据也是其最后一根救命稻草,只要其能够证明事情真相并且没有恶意拼接、篡改证据的行为,且收集到的证据仅用于诉讼目的、未公开传播或大肆宣扬,那么,无过错方的知情权更应该遭到保卫,也更符合法律和道德的立场以及态度。 另外,就 第三者 声誉权而言,侵犯声誉权的行为方式是侮辱或者诽谤,假如无过错方将其获得的证据颁布,且只是将已经发生的事实颁布,并没有侮辱或者诽谤的行为,也没有使用恶意渲染或者编造虚假信息
15、的方式,那么即便结果上造成 第三者 人格降低,也没有侵犯 第三者 声誉权。 二、性自主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性自主权是婚姻关系中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但是我们国家当前法律缺少性自主权的相关规定,近些年法学界对性自主权的基本内涵已经趋于一致,它是指当事人选择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何人发生性关系并且排除别人不法干预的权利。12 性自主权包括对内性自主权和对外性自主权,前者是指夫妻一方与配偶之间发生性关系的权利,而后者是指与配偶以外的他方发生性关系的权利。忠实协议中性自主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主要具体表现出为两个方面:首先,在夫妻忠实协议中,如案例三中 空床费 的约定,丈夫的对内性自主权与妻子的同
16、居权发生冲突。其次,夫妻忠实协议约定一方不能有婚外恋、 一夜情 等行为,配偶的对外性自主权和忠实协议对一方人身自由权的限制也会发生冲突。 一对内性自主权与配偶同居权的冲突。 我们国家当前没有关于同居权的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以及第三十二条夫妻分居满两年能够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能够推定我们国家法律成认配偶间有同居的义务,义务与权利相对,夫妻之间有同居权。当然,此处讨论的对内性自主权与配偶同居权的冲突,排除了有正当理由暂时中止同居和因法定事由而停止同居的情形,前者如一方工作加班或者工作需要在外应酬,后者如因感情破裂而导致离婚等等。此处的冲突主要具体表现出为 婚内强奸 、 空床费 以及
17、无正当理由但拒绝同居的情形。 婚内强奸 能否存在当前理论界尚无定论,主流意见持:刑法上关于强奸的规定是 违犯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与主体之间有无夫妻关系无关,其是客观实在的。对内性自主权与配偶同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假如强调配偶同居权, 婚内强奸 行为得不到有效惩治,但假如强调对内性自主权,似乎又忽视了婚姻中两性的结合,使婚姻更像商事契约。 二对外性自主权与忠实协议对人身自由限制的冲突。 重婚和有配偶者与别人同居是(婚姻法明文规定了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两种 不忠事由 ,但对婚外恋、 一夜情 等并未设定任何后果,持不提倡也不禁止的态度,也就是成认配偶的对外性自主权。 法无禁止即自由 ,当事人
18、在秩序允许范围内的婚外恋、 一夜情 的行为并不违法,但忠实协议却要求不能与别人发生这些行为,自由作为法律的最高价值将怎样具体表现出?一方的人身自由能否能够被忠实协议限制?人身自由权怎样得到私法保卫? 三法律的价值选择。 这两种冲突发生的原因是性自主权和同居权都具有涉他性,即这两种权利的行使需要他方的配合。 婚内强奸 、 空床费 以及无正当理由但拒绝同居,这些问题都牵涉到社会秩序与自由的问题,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应从更广泛的角度衡量,构建一个更有利于社会发展的价值位阶。 首先,对于对内性自主权和配偶同居权的冲突,性自主权是人格权,是人之为人的权利,牵涉人的自由和尊严,配偶同居权是身份权,从权利位阶
19、来讲,人格权应优于身份权,所以对内性自主权优于配偶同居权。当然,详细案例中法官应根据个案利益进行协调,对于位阶较低的配偶同居权应赋予其他救济途径。其次,对于对外性自主权与忠实协议对人身自由权限制的冲突,一种观点以为,性自主权是人格权,假如强调不履行同居义务就要承当责任,能否是变相控制配偶的的身体、限制其人身自由? 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双方既已结为夫妻,就应该接受婚姻的约束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不能把自个当作一个 完全自由人 .我们国家法律没有对夫妻的忠实义务作出强迫性规定,不是由于忠实义务不重要并以此为由为所欲为,反而它在婚姻家庭以及社会稳定中都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是由于婚姻具有私密性和强烈的社会属性,公权利不能太多干预。 为了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对外性自主权应该遭到限制,忠实义务应该是第一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