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投毒案”的法理和情理,法理学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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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复旦投毒案的法理和情理,法理学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引言 第一章】【第二章】 “复旦投毒案 的法理和情理【第三章】【第四章】【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二、 复旦投毒案 的法理和情理 一 复旦投毒案 的法理。 1. 关于本案的定罪分析。 自林森浩案发生以来,该案备受关注,且一直被社会公众和各家媒体称为 复旦投毒案 .甚至连一些官方媒体和报道也这样称呼。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样的称呼并不是对该案的法律定性。这种称呼方式是以复旦大学医学院研究生林森浩杀害同学的投毒行为为根据,进而给该案拟定的通俗称呼。对于林森浩罪名的认定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存心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为典型代表。 1投

2、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法律规定。 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我们国家法律的规定,它是指行为人出于主观存心故意的动机,以投放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病原体等物质为手段,最终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主要有:第一,将有毒有害物投放到能够被不特定人饮用的食品或者饮料中;第二,将有毒有害物质放到能被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中;该罪的行为性质是指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 因而,存心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家畜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该罪在主观上要求存心故意。即行为人在明知自个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多数家畜的死亡的情况下,

3、还是追求或者听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投放危险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式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假如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有期;假如产生致使受害人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则要判处十年以上有期、无期甚至死刑。 复旦投毒案 与投放危险物质罪不符。 自法律角度而言,向人的饮用水中投放有毒有害物质,却有可能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可以能成立存心故意杀人罪。假如行为人将有毒物投放到公共饮水里,其主观意图是危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的生命安全,那么应该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但是,在 复旦投毒案 中,林森浩将 N-二甲基亚硝胺投放于寝室的饮水机内,且该寝室只要三人寓居,因而林森浩行为能够威

4、胁的人员人数的特定的,这与该罪要求危害不特定人相违犯。因而,林森浩的投毒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2存心故意杀人罪。 存心故意杀人罪的相关规定。 存心故意杀人罪被是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型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们国家法律规定:行为人犯存心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情节比拟稍微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下面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行为人因产生奸淫、报复、毁坏灭亡罪证、栽赃嫁祸、暴力干预婚姻自由等卑劣的目的和动机而杀人;第二,行为人使用极其残酷的作案手段杀人。例如燃烧、肢解等方式;第三,行为人杀害特定对象并且造成社会强烈震动,影响恶劣

5、的。例如杀害朝夕相处的亲人;第四,行为人的杀人行为产生严重后果。例如导致多数人死亡,使被害人的亲人精神失常等。 情节较轻主要有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因防卫过当而导致的存心故意杀人;第二,义愤杀人。即因被害人的行为让人愤恨到极点,实在难以忍耐。行为人因被害人罪恶滔天而将其私自处死,通常是父母以为孩子的行为天理难容,因此在愤恨情绪杀害孩子生命;第三,激情杀人。即因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使行为人失去理智进而产生杀人存心故意,因行为人失控而将别人杀死。这种类型的存心故意杀人必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行为人的剧烈情绪波动是由于被害人的严重过错行为引起的;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遭到强烈刺激,减弱甚至丧失

6、分辨体认能力和自控力,失去理智;其三,行为人在激愤的状态下当场施行杀人行为。 第四,基于被害人自愿的杀人;第五,帮助别人自杀的杀人;第六,生母溺婴。生母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等不恶劣的动机杀死自个的婴儿。但因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而杀人的因认定为作案动机比拟恶劣。 复旦投毒案 一审讯决认定为存心故意杀人罪。 复旦投毒案 中,林森浩利用投放危险物质 N-二甲基亚硝胺的方式方法进行杀人。林森浩投毒的意图是杀死特定的人。由此可见,其主观存心故意的作案动机是明确的。因而,一审法院将其行为认定为存心故意杀人罪是符合存心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的。 涉案者林森浩主观方面是直接存心故意还是间接存心故意。 其一,为直接存

7、心故意。 这一观点为法院采纳。直接存心故意指行凶者知道自个的行为可能或不可避免的会危害别人或社会,仍然积极追求有害结果的发生。在庭审经过中,被告人的辩护人以为林森浩投毒的动机仅为借愚人节捉弄一下被害人,只是想让被害人难受一下。以为林森浩没有将其杀害的存心故意,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林森浩而言是一个意外,林森浩并没有预测料想到。以此主张罪轻辩护。但是,法院对其辩护意见没有采纳。法院以为,林森浩为琐事采用投放毒物 N-二甲基亚硝胺的方式方法杀害黄洋,并致黄洋最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存心故意杀人罪,按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惩罚处置。且林森浩平常实验和研究的对象就是 N-二甲基亚硝胺。作为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研究生,

8、林森浩对 N-二甲基亚硝胺的性质和危害性是了然于胸的,在这里种情况下,林森浩仍然坚持将大剂量的 N-二甲基亚硝胺投放到宿舍的饮水机中,致使黄洋在不明情况下饮用中毒。在黄洋并抢救期间,林森浩明知医生没有能查明黄洋病因,存心故意隐瞒自个的投毒行为,最后致使黄洋因贻误抢救机会中毒身亡。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林森浩直接存心故意心态的明显。 愚人 以及 让黄洋难受一下 的理由并不能为其行为开脱,因而其存心故意为直接存心故意。 其二,为间接存心故意。 间接存心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个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听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听任,是指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追求也不反对。而是听任自流,

9、听之任之。听凭危害结果的发生。 在 复旦投毒案 中涉案者林森浩明知自个的行为可能导致黄洋的死亡,虽没有希望、积极追求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但是却听任了这种结果的发生。在黄洋病因不明的情况下,林森浩是有能力阻止黄洋死亡结果发生的。他能够向医生坦白,讲出黄洋的病因。但是,林森浩却没有这样做,在黄洋病因未明的情况下,林森浩三缄其口,听任黄洋死亡结果的发生。因而,笔者以为其行为符合间接存心故意。 3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我们国家刑法规定: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下面有期徒刑;假如犯罪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

10、定的,按照规定。 复旦投毒案 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于自信或者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本案而言,林森浩作为医学院的硕士,且 N-二甲基亚硝胺又是他平常实验和研究的对象。因此,对于该有毒物质基本的性能和毒性较一般群众而言是有一定的了解的。林森浩在明知N-二甲基亚硝胺为剧毒物质的前提下仍用该物质去 捉弄 别人,如若认定为过失实难服众。 2. 关于该案的量刑分析。 对于存心故意杀人罪能否应该判处死刑的问题,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只是认定行为人罪名的一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应对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考量。比方犯罪情节、作案手段、被害人主观恶性程度以及作案人是初犯还是累犯等情况。

11、 在我们国家 宽严相济 刑事政策的背景下,对于死刑的适用应当慎重。 笔者以为,在 复旦投毒案 中,对于林森浩存心故意杀人的行为应该与采用恶劣手段、主观恶性较大严重危害社会的存心故意杀人罪有所区分。刑罚的目的并不是 报应 ,而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和改造,并以犯罪人回归社会为目的。 对于本案量刑笔者有几下几个方面的分析: 第一,(全国法院维护农村基层稳定刑事审讯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 对于存心故意杀人、存心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存心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存心故意杀人罪而言,对行为人能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不是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还应该对案件的全部情况进行全面综合性的考察。对

12、于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这类因民间矛盾引起的存心故意杀人,要和发生在社会上的给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危害的其他存心故意杀人案件区分开来。被告人假如有法定从轻处理惩罚情节,通常意义而言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在直接存心故意杀人和间接存心故意杀人中是有明显区别的,因而在对行为人能否判处死刑上也应根据其主观存心故意的不同有所区别。存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固然也造成了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在在存心故意性质和存心故意内容方面,存心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和间接存心故意杀人大相径庭。在死刑判决的经过中,碰到死亡后果的发生就判处死刑的做法是不正确的,在判决经过中应该注意区分犯罪的不同性质以及不同的犯罪存心故意。

13、对于那种不加以区分,搞一刀切的情况在以后的判决中应予以纠正。在存心故意伤害致死案中,只要手段十分残忍,情节十分恶劣,才能够判处死刑。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8 年统一了死刑使用的标准, 对于死刑二审案件应该坚持全部开庭审理的原则,死刑适用的标准要从严并且统一。对罪行极重的犯罪适用死刑。积极贯彻落实我们国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要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例如,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或者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惩罚的犯罪分子。 第三,对于 复旦投毒案 ,林森浩的行为对其别人的危险性并不是十分大。林森浩本身也不是大奸大恶

14、之人,且其对结果的发生并不是积极追求的态度。固然本案一审和二审都判决林森浩死刑,但是,仅从法律角度而言,笔者不赞同死刑判决。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笔者以为能够对林森浩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并限制减刑。 二 复旦投毒案 的情理。 1. 情理的内涵。 情理主要有三种蕴涵: 一是礼节应酬和礼物馈赠。这主要发生在人与人的交往中。以增进相互情感和友谊进一步密切双方关系为目的,是一种具有互动性特点的行为。与我们国家自古以来 礼尚往来 的传统一脉相承。二是指人之常情。它能够为人们的日常交往和行为提供指导,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因此被公众接受和认同。三是情面和恩泽。它侧重于人们的互相关心和帮助。这种关心和帮助

15、是以人情为基础的。 但从本质而言情理具有道德性。 情理 ,是以常识性为特征的正义衡平感。 和西方人相比,中国人自古以来就注重人的整体性。也就是讲,与西方不同中国人更习惯把孤立的标的和各种扑朔迷离的社会关系进行整体考察,而且时不时的还会把周围的人和事考虑进来。中国人喜欢用相对的思维方式来考虑问题,他们总是能从双方利益的分配和承受中找到平衡点和平衡点等等。因而,情理是一种正义衡平感 在经济发展日益迅速的今天,网络的普及使得公众的介入意识和表示出意识大大加强。作为情理在当代社会的表示出方式,网络舆情和社会民情都影响着司法判决乃至整个中国的法治进程。对于 复旦投毒案 而言, 情 是本案注定关注和破解的

16、难题。就本案而言,笔者以为, 情 更侧重于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指亲情;第二,是指舆情。对于黄家和林家而言,双方的家庭都经历着亲情之痛,都备受痛苦和煎熬。不管法院最后怎样判决,对于双方的家庭而言都没有赢家。唯有等待法院的公正判决。从舆情的角度看,鉴于 药家鑫案 、 彭宇案 等过往一些列的案件,人们担忧社会舆论的火爆兴起会影响法院判决,使得法院不能公正的做出裁判。就本文而言,笔者主要从 舆情 的角度对情理进行进行考察。 2. 复旦投毒案 情理分析-以舆论的分析为核心。 1对 复旦投毒案 的舆论观察。 第一, 复旦投毒案 的舆论发展自 复旦投毒案 发生以来,其激起的舆论涟漪从未平复,舆论的关

17、注度随案件的进展不断起伏。 案发之后,舆论聚焦的焦点是凶手作案的动机, 情杀讲 、 玩笑讲 等各类观点频频出现。庭审期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犯罪细节曝光,媒体和舆论关注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家庭的态度。 主流媒体的微评论: 3新华视点: 复旦投毒案 今日庭审。一个饮水机,一剂 N-二甲基亚硝胺,毁掉的不仅仅是两个学生,还有来个家庭。校园恶心案件虽具有偶尔性,但也足以引起我们的反思:教育目的是什么?做人是成才的前提,先成人后成才。 和学富五车但有人格缺陷的人相比,品德高尚,心智健全的人对社会的奉献更大。教育的目的在于育人,而育人又以德育为核心。分数不是教育的目的,当代社

18、会 唯分数论 的观念确实该改一改了。 解放日报:随着 复旦投毒案 开庭,整个案件也将拨云见雾。但却终究解不开人们心里的疑惑。人们的疑问或许永远没有答案:。人心的机密永远难解,作为旁观者,我们也没有必要再去穷究故事细节,去窥探林森浩的隐私。我们何不停下来,问问自个,假如我是他,我会怎样选择?对于这个案件不仅仅仅是两个家庭的悲剧,更是人性的悲剧;假如想要审视人性,我们必须审视自个。 死刑宣判再引热议。 主流媒体的微评论: 新华微评: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这一消息一经公布就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复旦大学高材生虽学识丰富,但却冲破道德底线,践踏人性,让人警醒:在过于功利的社会环境中,过多的不良风气让青年人变

19、得心浮气躁,心胸狭隘。健康人格的培养反而被忽视。对于 复旦投毒案 我们该反思的不仅仅仅是教育。 1半夏芙悦:以德报怨,何以报德,林浩森的死确实换不回黄洋的复活,但是做错事就该承当责任,一命偿一命是应该的,最少给黄家和世人一个交代,不然人们何以信法,何来公正,假如杀人的刑法那么亲,那以后杀人还不肆无忌惮了,同意维持原判! 2我是顺 D 的小太阳:有一种叫你懂得,冤不冤与大家来讲都无关紧要,事情只需要一个解决,我觉得要理性看问题,不能让社会舆论左右了司法公正。 3放飞偶滴梦想:假如你的孩子年纪轻犯了同样的错误,你也不求大家谅解吗,不会再让孩子一次悔改的时机吗?我今年看到一个新闻,二个人在一起饮酒不

20、知为了什么,吵起来,华而不实一人杀了另一人,可是逝者的父亲向法院求情不要判另一个孩子死刑,老人家讲他理解失去儿子的那种痛心,不要再让另一个老人去悲伤。 2关于复旦大学 177 名学子联名求情信。 一审宣判后,复旦学子自发为林森浩求情。2020 年 5 月 8 日,由 177 名学子联名的求情信递交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求情信一经披露,就触犯众怒,遭到网络大部分网友就对这 177 名同学的痛斥和咒骂。甚至有些网友直称复旦大学学生是 法盲加脑残 .首先通过下面的表格看一下舆论对这封求情信的态度和各种态度所占的比重。 从图中不难发现,对于林森浩一审讯决,近八成的网友是支持的,只要近一成的网友以为应

21、当适当宽容犯案者。 笔者以为,这封求情信是公民表示出自由的具体表现出。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而,不管是社会公众对于判处林森浩死刑的控诉还是复旦学子的求情信都是作为一个公民行使自个权利的表现。但是,这种诉求能否会被司法判决所采纳,最终的决定权在法院手中。 司法活动是法院以三段论为基础对法律进行适用的经过。这是一个以法律为根据进行理性推理和法律适用的经过。法官作为中立者,应保持中立态度,在法院审理和判决经过中,法官要排除非法律因素的干扰,比方情感、舆论等。 法院判决必须坚持独立性原则,任何个人和社会组织都不得干涉。法院判决的根据只能是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 舆论是把双刃剑。一方面会监督司法净化

22、司法环境;另一方面也会对司法构成压力,毁坏司法公正。例如 刘勇案 、 药家鑫案 等,从一定程度上而言,与其讲是司法判处其死刑,不如讲是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将其送上断头台。毋庸置疑,司法公正的实现离不开舆论,但是司法公正需要的是好心的舆论。司法需要接受舆论的监督,但是舆论也应当尊重司法的权威,尊重司法独立审讯原则。回归到 复旦投毒案 ,笔者以为,177 名复旦学子签署求情信是公众理性表示出的具体表现出,在舆论一边倒的形势下,我们需要这样理性的声音。 以舆论为首的理性民意表示出能为司法公正的实现保驾护航。在本案中,法院、媒体以及网民、复旦师生都应保持基本理性,既尊重司法独立审讯,又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

23、用。只要这样, 复旦投毒案 才能成为经得起历史和法律检验的铁案,才能还黄洋父母和林森浩父母公正,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3对案件判决结果的观点: 其一,以为量刑适当。(新京报以为: 被告人林森浩固然有较好的认罪态度,但并没有法定从轻处理惩罚的情节。其认罪态度充其量可认定为 能够从轻处理惩罚 ,但是,对于这一能够从轻处理惩罚的情节,法院具有自主裁量权。林森浩出于泄愤目的,采用残忍手段剥夺别人生命,他的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缺乏以从轻处理惩罚。固然废除死刑已成为各国通行的做法,但是在中国,法律仍然规定了死刑。因而,就本案而言法院的判决量刑适当,遵从了我们国家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其二,以为处理惩罚过重。一方面,放眼世界,限制甚至是废除死刑已成为各个地区、国家乃至整个世界刑法发展的趋势,中国是少数几个仍然存在死刑的国家。为更好的与世界刑法发展潮流相接轨,融入世界,死刑在中国的废除只是个时间问题。从另一方面来看,我们国家越发重注人权的扞卫和维护,政策制定也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调以人为本。刑事政策当然也不能置身世外,理应具体表现出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强调 少杀 慎杀 .对于本案而言,被告人林森浩虽有过错也应该遭到法律的惩罚,但罪不至死。因而,判处死刑对其而言太过严重,不仅与我们国家 宽严相济 的刑事政策不相符合,也不利于法律社会效果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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