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及缺陷与补足,民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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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及缺陷与补足,民法论文 一、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及缺陷 一(民法通则关于法人制度的规定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幅对民事主体之一的 法人 进行了规定:幅的规定;第三节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类型的法人的成立进行了规定;第四节则对联营这一特殊经济实体或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 二我们国家法人制度的缺陷 1.立法上的不平衡 从形式上看,在(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规定部分,有半数以上的内容是在规定企业法人这一法人类型,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类型的法人规定仅有一条共两款;从内容上看,(民法通则对企业法人的成立条件、经营范围、责任承当、重要

2、事项变更、终止原因、破产清算、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进行了细致的规定,而对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三种类型的法人仅就其资格的获得作出规定。因而,我们国家现行关于法人类型的法律规定是不平衡的。 2.法人类型划分的混乱 我们国家无法律层面上的对法人类型划分标准的规定。 (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包括两类,一类是企业法人,另一类是机关(包括)、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 有学者以为, 我们国家现行民事立法为了直接实现国家对社会构造的总体设想,根据国家对于不同法人类型的功能预期,以法人能否具备从事经营性活动、追求盈利的职能,即能否通过提供商品和服务获取经济利益作为法人分类的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

3、这种以法人在国家设想之整体社会构造中所承当的国家为其分配的职能作为分类标准的法人分类形式,能够称之为 职能主义的法人分类形式 。 以能否从事经营性活动、追求盈利为标准是我们国家划分不同类型法人的标准,按此标准对我们国家的法人类型进行分类造成了我们国家法人类型划分结果的混乱,如我们国家存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除此之外,关于事业单位法人的划分同样存在缺陷,对此,方流芳教授曾指出: 在 2l 世纪的中国,试图用一个定义去概括事业单位的一般属性多半会犯简单化的错误,由于,事业单位的多样化和复杂性已经远远超出了任何言词定义所能概括的极限。 事业单位法人化是一个历史的误会,公共机构的组织和治理应当遵

4、循公权利运作的机制,而不是民法。 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组织呈多样化的发展趋势,现有的法人划分类型无法囊括新型的社会组织形式,势必造成我们国家关于法人类型划分的逻辑矛盾和现实窘境。2002 年 12 月 23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所做的关于(中国民法草案的讲明中也成认道: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如今社会中介组织越来越多,民办、合资办学校、医院等日益增加,很难归入民法通则划分的四类法人。有关民事主体以及法人分类,怎样规定为好,需要进一步研究。 二、我们国家法人制度缺陷的成因 一立法指导思想的

5、局限 法律作为一种科学确实立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在不同的法律文明时代,立法秉承着不同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根本上讲,造成我们国家法人类型划分的混乱局面是由于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没有遵循科学的法律原理造成的结果。列宁讲: 我们不成认任何 私法 ,在我们看来,经济领域中的一切都属于公法范围,而不属于私法范围。 受苏联政治政治体制的强大影响,其时,我们国家法学界对公私法划分秉持着排挤的态度,否认公私法的划分理论及学讲。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势必将所有社会事务纳入行政管理当中,法人类型的划分以实现社会管理的公法角度为出发点,而不是以维护法人权益的私法任务为初衷。 在没有认可公法与私法的区分、没有全面理解法

6、人制度的前提下,缺乏公法人理论和制度的依托,(民法通则就将本应在公法人与私法人这一基本分类的基础上产生的各种法人类型,都放在笼统的 法人 名下一锅烩了,进而使公法人、公法组织与私法人混杂于该法之中,不但没有合理解决私法人的类型化问题,反而造成理论和实践中的众多缺陷。 因而,在以实现国家职能为出发点的立法原则的指导下,(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类型的划分具体表现出出浓烈厚重的行政色彩。(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了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能够给予行政处分、罚款的六种情形。行政处分作为行政责任的承当方式,(民法通则对行政责任的细致规定难脱对私法领域的侵犯嫌疑。除此之外,固然(民法通则规定了社会团体能够具有法人资格,但

7、实践中对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获得是从严管理的。根据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有两种成立方式:一是具备了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社会团体从成立之日起,即具备了法人资格;二是须经核准登记才能获得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法人。新中国成立以来,我们国家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共出台三部法规:1950 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1989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 年(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通过对以上三部法规的考察,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的社会团体的管理制度一贯采取的是从严管理的态度。 二特殊历史背景下的制约 现行适用的(民法通则是 1986 年制定通过、1987 年 1 月 1日起施行的。十一届三中

8、全会后、(民法通则制定施行前,因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时期,加上缺乏民法总则立法的相关经历体验,我们国家以单行法形式确定了当时急需的某些民事法律规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事活动中的一些未作规定的共同性问题,如公民和法人的法律地位、民事代理、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权利、时效、民事责任等亟待法律层面的规定。同时,民事纠纷、十分是经济纠纷大量增加的司法现在状况迫切需要制定共同遵循的规范予以解决。我们国家(民法通则正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如此薄弱的背景下制定施行的,其制定施行使得民事法律领域做到了有法可依,是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经过中极为重要的一步。在(民法通则的制定经过中,吸收了我们国家长期存在的民间风俗,

9、为制定法的顺利施行提供了保证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思想得到进一步解放;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思想解放和经济体制改革为(民法通则的制定施行准备了条件,但思想解放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性造成了(民法通则固有的时代缺陷 在僵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尚未完全打破的背景下,(民法通则的制定施行具有行政权利的影子。与此更为严密的联络是当时法学学科的发展处于低迷阶段,理论界的岑寂造成缺乏理论指引的法律实务对应有法律理性的偏离。这种时代的烙印可从对 联营 这一特殊历史现象的规定窥斑见豹,法人联营的立法背景是在这里之前公布的有关促进企业横向联合的两个政策性文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以基本法的形式

10、规定法人联营问题是有一定意义的。但是,在法人制度中规定法人间的联营问题并非科学,当其历史作用完成后也就应当废除了。 三、我们国家法人制度的立法完善 2018 年,中华特点社会法律体系已经建设完成,这标志着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阶段。我们国家法人制度的完善主要寄希望于(民法通则的修改,但这种希望从以往的实践中来看是特别渺茫的。2018 年 8 月 27 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自此,(民法通则中明显不适应社会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才得以修改。(民法通则第 7 条规定的不得毁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原则性规定在 1992 年我

11、们国家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整整 17 年之后的 2018 年才被立法废止,删除了(民法通则第7 条 毁坏国家经济计划 这么简单的几个字。仅仅废止这个几个字,竟然消耗损费了 17 年的时间。除此之外,笔者以为,我们国家法人制度还应从下面两个方面完善: 一遵循理性的法律原则,确立科学的法人划分标准 首先,应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罗马人以法律征服了世界,公法、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闪耀的文明结晶。公法、私法的价值得到了我们国家的普遍认可,对公权利的警觉和制约正是此种划分的核心价值。因而,遵循公法、私法的划分理念,根据愈加科学的标准,将法人划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是完善我们国家法人制度的首要举措。其次,

12、将私法人划分为经济性法人与非经济性法人,即根据法人与经济性活动的联络程度进行二次划分,此种二元对立的划分方式避免了逻辑上的不周延,保证社会组织形态都能被归类。总之,根据公法与私法的法律分类方式方法,对法人进行公法人、私法人的划分是对法律理性的遵循,将私法人区分为经济性法人与非经济性法人是对法律实践的回应。 二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法人制度 从上述可知,我们国家当前存在缺陷的法人制度肇因于不完善的市场经济背景,对法人制度的四分法是在当时特定社会形态下为了实现特殊行政管理制职能而进行的创制。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我们国家的社会市场经济建设获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民法通则中关于法人的

13、分类已不再适应客观实际,尤其是各类新型社会中组织形式的出现,使得原来的法人划分类型无法将其包含华而不实。因而,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符合我们国家实践的法人制度,使得科学法人制度建立后促进我们国家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注释: 1.顾昂然,王家福,江平,等中国民法通则讲座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24. 2.蔡立东,王宇飞. 职能主义法人分类形式批判 兼论我们国家民法典法人制度设计的支架社会科学战线20189. 3.方流芳.从法律视角看中国事业单位改革比拟法研究2007(3)27. 5.崔拴林.论我们国家私法人分类理念的缺陷与修正 以公法人理论为主要视角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4). 6.李开国.关于完善(民法通则法人制度的几点考虑当代法学1996(3). 7.孙宪宗.我们国家民法立法的体系化和科学化问题清华法学2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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