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法》第10条的思考,票据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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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票据的无因性与(票据法)第10条的思考,票据法论文摘 要: 我们国家(票据法第10条规定: 票据的签发、获得和转让,应当遵循真诚实在信誉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获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从条文的规定来看,无论是从应当 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到必须 给付对价 ,都似乎讲明票据关系的存在应当以基础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然而,这又与(票据法所一贯主张的票据无因性原则相矛盾。票据的无因性原则,是使票据得以在商业社会中快速流通的基础,也是支撑票据的支付功能、信誉功能、结算功能以及融资功能的重要支柱。一旦丧失无因性,票据的作用也将大打

2、折扣。本文关键词语: (票据法; 票据的无因性和考虑;一、票据的无因性从票据的发展历史来看,票据经历了兑换商票据时期、市场票据时期和流通证券时期。票据最早发端于12世纪的意大利,其主要用作货币的代替品,承当兑换职能;到15世纪,商人逐步以票据代替现金作为支付手段,承兑、保证等相应制度也建立起来;至16世纪,随着背书制度的发展,其流通作用大大加强。由此,票据进入了流通证券时期,并进而逐步发展成集合支付、信誉、汇兑、融资等功能于一体的有价证券。可见,票据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商品愈是流通,信誉体系愈是完善,票据的作用也愈能凸显。票据并非自始就是无因的。但一个高度发达的商业社会,需要的是

3、高效快速的交易,任何在货币流通上不必要的消耗损费都将减损商人的利益。同时为了减少接受票据的风险,使票据得以不因基础关系的牵绊而阻碍在人们手中的流转,立法者因而人为地将票据的基础关系与票据关系割裂开来,票据的无因性原则由此诞生。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票据之所以采用无因性,一方面是出于不断发展的商业社会的交易需要,另一方面也是立法者根据当时的商业环境而进行的法律选择。所谓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其基础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因基础行为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而受牵连。但这并不意味着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毫无关系,由于票据在签发、转让之初往往是出于基础关系的需要,

4、也由此不少学者产生了对无因性的不同理解。从我们国家现有的学界理论来看,对无因性的讨论主要有下面两种:票据的绝对无因性。绝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绝对分离,无论何种情况下,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提示票据,就能够行使票据上的权利,票据债务人也负有依票据付款的义务,而无权过问票据的来源及使用目的。赞同此观点的学者以为,票据关系脱离其基础关系而存在,能够减少合法持票人风险,同时减轻合法持票人的审查义务,使票据易为人接受,进而促进票据的流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的相对无因性。相对无因性是指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分离并不是绝对的,也即两者的分离是相对的。票据关系在某些情形下受基础关系的影响,二者既互相

5、独立又互相制约。例如,直接当事人之间仍可基于原因关系的无效或被撤销主张抗辩;无对价或无相当之对价获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等。坚持相对无因性的学者以为,票据的无因性并不只为了票据的流通而流通,还需要考虑到交易的安全。二、对(票据法第10条之考虑对票据无因性的两种不同理解,反映出了人们在追求交易效率与交易安全的两种不同倾向,固然到达效率与安全的平衡一直是人们努力的方向,但在复杂多变的现实环境下,这一目的的实现仍然窘境重重。我们国家(票据法出台之时,票据使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有些当事人签发票据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利用票据进行欺骗活动。一直以来,尽管对我们国家票据法第10条的争议不断,立法

6、者也仍未对其作出改动,可见立法者对票据流通经过中的票据交易安全的重视。因此,不少学者以为我们国家票据法第10条是对票据有因性的肯定,以为这一规定势必会阻碍我们国家的票据市场的流通,不利于与国际普遍认同的票据无因性规则接轨,也会使我们国家金融市场的发展滞后于世界。应当看到,我们国家票据法还是维护票据无因性的。这主要具体表现出在:(1从(票据法第11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8条等条款来看,这些规则都是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对票据无因性原则例外情况的规定,即学理上以为的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效力之所不及的情况。假如讲我们国家票据法第10条是认可有因性,那么该条款就会与票据法所坚持的无因性产生抵触,那么,这

7、一条文的存在显然会毁坏票据法的整体统一;(2从条文本身的内容出发,固然第10条写明 应当 必须 的字眼,属于强迫性条款,但由于并未规定法律后果,这一条文可以看作不完全条款,其警示性作用大于效力性作用。也就是讲,尽管票据在签发转让以后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在后续的转手中效力还是那样,违背这一条文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的无效;(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 票据债务人以票据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为由,对业经背书转让票据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院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显示出了其维护票据无因性的立场。从反面解释这一规定,便可得出如下结论:票据债

8、务人能够票据法第10条、第21条对尚未背书转让的票据持票人进行抗辩,也即直接当事人之间能够因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进行抗辩,这一规定同样显示出对无因性规则的限制;(4若坚持票据的绝对无因性理论,则第10条的规定只能解释为对无因性的否认,那么如前所述,无论从第10条本身到最高院的相关规定,再到票据法的整个体系都将无地自容。若根据票据无因性的相对性理论,这些看似抵触的规定则有融会贯穿之处了。正如有学者提出票据无因性的射程理论表示清楚:票据的无因性并非是绝对及于票据签发、获得和转让中的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各个角落,其效力应当是有所及亦有所不及。其效力所及之处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

9、系的分离,而其效力不及之处则表现为票据关系与其基础关系的牵连。以票据关系与其原因关系为例。票据无因性效力所及表现为:(1票据签发、背书转让等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要件,就能产生有效的票据关系,即使其原因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也不影响已经流通的票据的效力;(2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一般以持有票据为必要要件,无需证明获得票据的缘由;(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的缺陷或错误等事由对抗与其无直接原因关系的持票人。而其效力所不及则表现为:(1授受票据的直接当事人之间可基于票据原因关系主张抗辩;(2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获得票据者,不能有优于前手的票据权利;(3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与自个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

10、而获得票据时,债务人可对其进行抗辩。当然,前述所及均是从解释学的角度进行的理论论证,其目的不止在于为(票据法第10条的存在寻找一个合理的解释,而是从另一角度分析和理解票据无因性理论。追根溯源,赋予票据无因性乃是市场经济和信誉交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们相信并乐于使用票据主要是由于:1使用票据能最大限度简化交易手续,提高交易效率。例如,当事人只需签发一张票据即可完成货币的交付;2接受票据也意味着人们相信手中的票据能够被转化为相当的货币,也即其获得了票据债务人的付款保证;3持票人的证明义务大大降低,只需是好心的合法持票人即可获得票据权利,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权的限制同时也是对持票人利益的一种保卫。

11、在这些原因中,使票据得以流通的最重要因素,乃是票据的持票人得以行使票据权利,得以仅凭一张票据便可向票据债务人请求付款。这种对票据赋予的信任也即付款保证才使票据在流通时不至于沦为废纸,票据流通正如货币的流通一样,其基础在于信誉。若是人们自始便不相信在票据上载明的金额能够真正转化为货币,持票人的票据权利不能向票据债务人实现,那么,票据制度也将荡然无存了。由此可见,在信誉制度越是发达完备、人们交易活动中越是能自觉遵守真诚实在信誉的商业环境中,票据的无因性就越能发挥其作用。而若是在金融环境不佳、信誉制度匮乏、欺诈活动肆意横行的状况下,一味地强调票据的绝对无因性将会有损于交易安全。(票据法第10条恰恰反

12、映出了立法者对于现前阶段我们国家金融机构商业信誉低下管理混乱,票据当事人商业意识薄弱且商业素质差的一种担忧,反映出了其在交易安全和交易平衡间倾向于前者的选择。(票据法第10条在当下信誉体系和金融环境欠佳的我们国家,一定程度上也起到了加强人们对票据自信心的作用。因而,成认票据的相对无因性应当是和我们国家现前阶段的市场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就我们国家当前的票据流通来看,其真正的症结不在于第10条的存废,而在于怎样进一步地改善我们国家的金融环境,怎样建立起相应的信誉制度,进而最终使人们走向自觉诚信交易,使票据的无因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关链接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个或指示别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

13、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即某些能够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广义的票据泛指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债券、股票、提单、国库券、发票等等。狭义的票据仅指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有价证券,即出票人根据票据法签发的,由自个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或委托别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在我们国家,票据即汇票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支票及本票银行本票的统称。票据一般是指商业上由出票人签发,无条件约定自个或委托别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可流通转让的有价证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权利的凭证。属于票据的有:汇票、本票、支票、提单、存单、股票、债券等等。票据具有其独特的法律属性:(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

14、创设。(2票据是债权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8票据是占有证券。任何人欲主张票据权利,就必须实际占有票据。(9票据是提示证券。票据权利人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10票据是返还证券。票据权利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

15、据返还给义务人。以下为参考文献1 张奇.从票据无因性看我们国家(票据法的缺憾J.法制与经济,2008(020):58-59,61.2郭敏.票据的无因性J.福建法学,1999(002):5-8.3殷志刚.(中国票据法第10条存废之讨论 以公法规范的公法、私法效力区隔为视角J.法商研究,2020(2):133.4夏林林.对票据无因性原则法律适用的考虑J.法律适用,2004(1):40-45.5陈芳.票据无因性之新论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4):51-56.6 王雪怡.论票据无因性的制度价值J.文艺生活 文艺理论,2018(12):193.7段卫华,胡海涛.票据无因性原则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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