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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民法之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探讨,民法论文内容摘要:作为人们日常生活实践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律与人们的生活实践实现了严密的联络, 很多学者在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分析和研究的经过中明确强调, 立法者并非是创设法律而是积极的发现法律。华而不实大部分的法律知识来源于生活, 在生活实践的经过之中, 人们积极地创设与法律相关的义务和权利, 在这样的现实条件之下民事法律关系应运而生。需要注意的是权利与义务相辅相成, 但是两者并不会无休止的存在, 只要一方积极的承诺并履行本身的义务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两者之间的互动, 假如有一方没有站在法律的角度明确个人的义务和权利, 那么就会导致法律与权利之间存在很
2、多差距。对此, 本文站在宏观的角度, 对我们国家民法之中的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进行相应的分析和研究。 本文关键词语:民法诉讼; 时效制度; 适用范围; 一、引言 我们国家在实践运作的经过中主要以民商合一制度为根据, 通过积极地实现不同制度之间的有效运作, 另外我们民法通则也明确强调, 普通的诉讼时效与商事法律关系之间存在一定的一致性, 假如活动时间比拟长, 交易的手续相比照较复杂, 那么就需要以真诚实在信誉原则为根据, 假如诉讼的时效期比拟短, 那么就会严重影响交易安全的同时还会导致整个社会市场经济秩序遭到一定的威胁。 通过对我们国家当前的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制建设情况分析能够看出, 诉讼时效制度
3、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和起步时间较晚, 我们国家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法治水平上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立法者而存在较为明显的拿来主义倾向, 主要借鉴其他国家现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其次, 假如站在愈加微观的角度进行分析, 那么不难发现,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普通公民的法律权利意识与其他国家的差距较大, 无法熟练的了解本国的法律知识。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 主要与现有的宣传教育, 政治经济存在一定的联络, 华而不实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健全所牵涉的内容比拟复杂, 同时是一个漫长的经过,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中所提出的诉讼时效期间存在一定的合理性, 人们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也有了极大的加强, 这一点能够为法律的健全提供一定
4、的借鉴。 二、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法学界对时效的概念定义存在很多的差距, 但是大部分的定义只是在细节上存在一定的区别, 华而不实时效主要是指在一定的时间段内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通过对不同诉讼时效类型的分析和研究能够了解诉讼的详细要求。诉讼时效主要是指请求权在一定期间段内的行使要求, 应用要求与形式内容共同构成了整个诉讼时效制度,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中所提出的民事法律规定明确, 该制度中所牵涉的时效问题也属于诉讼时效制度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国家之所以对诉讼时效进行不断的分析和强调, 主要是为了明确诉讼时效制度的重要意义和价值, 比方诉讼时效制度能够更好的促进法律关系的完善化, 更好的揭示不
5、同的事实状态, 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运作。其次, 诉讼时效还能够更好的减轻民事诉讼之中的举证难度, 保障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真正的实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除此之外, 诉讼事项还能够惩罚一些不履行权利和义务的人, 保证其能够真正的正视个人的权利, 主动承当相应的义务。最后, 从更为宏观上的角度来看, 诉讼时效制度能够更好的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减轻法院的工作难度和压力, 促进复杂疑难案件的快速解决。由此能够看出, 诉讼时效制度的作用和意义相比照较明显, 因而需要在后期进行不断的修改和完善, 保障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和价值, 为社会法治建设水平的提升提供新的借鉴, 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诉
6、讼时效制度所牵涉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强迫性, 大部分的强迫性规定能够到达相应的目的, 当事人双方不能通过约定排除其适用性的相关要求和目的, 我们国家最高人民法院也结合当前的民事案件法律诉讼制度提出了相关的运作要求, 介入双方假如违背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那么需要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指导之下, 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相关的缩短或延长, 由此能够看出诉讼时效制度存在较为严格的规定, 明确了不同的法定主义要求。 三、我们国家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我们民法通则已经对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讲明, 并明确强调在民事法律诉讼时效期间之中存在很多具体的规定, 华而不实介入者必需要了解诉讼时效的适用范
7、围。但是对于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要求来讲, 大部分的内容并没有结适宜用范围的相关要求进行细节上的完善, 只要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当前诉讼时效制度的使用实际情况提出, 假如没有经过受权给公民或者法人经营, 同时国家的财产遭到了一定的伤害, 那么就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和管理。对于特殊时效期间和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来讲, 假如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了保卫民事权利的要求, 那么实际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假如情况比拟特殊, 那么法律还会进行额外的规定。对于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来讲, 主要以不同的法律关系时效期间为主, 但是假如站在比拟的角度进行分析, 那么对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来讲, 前者假如只以两年为
8、根据, 那么明显的过短, 同时也不利于真正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无法更好地具体表现出法律法规的严密性和公正性。 另外, 我们国家现有的民法之中还提出了十分诉讼时效期间, 严格根据特殊优于一般的设计原则, 假如符合了下面几个条件就能够适用十分诉讼时效期间。首先是权利遭到一定的伤害, 并且提出了相应的赔偿请求, 其次, 出售了质量和功能不达标的产品, 同时没有在前期进行声明, 再次, 直接延时或者是拒绝上缴相关的资金和物品, 最后在精神财富的经过中出现的毁损或者是丢失的现象。我们国家合同法之中提出了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和短期诉讼时效期间相比, 长期诉讼时效期间的弹性更大, 能
9、够立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之中所存在的不同争议进行有效的采取和处理, 更好地促进各类民事纠纷案件的有效解决, 维护法律的尊严性和权威性。 假如站在微观的角度, 对民法通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和研究, 那么不难发现, 权利被损害者假如在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了20年, 那么人民法院不会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保卫, 社会各界在对这一规定进行分析和研究的经过中提出了很多的不同看法, 当前的研究结论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分歧, 有的人以为这只规定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另外有的人以为这是对诉讼时效计算的最长限制期间, 这一点导致我们国家在司法实践的经过之中面临着众多的困难和障碍。 四、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0、(一) 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 作为一种重要的权利请求权, 在现有的存续期间不会由于时间超过了相应的标准而被消灭, 由此能够看出在使用这几种权利的经过之中, 实际的权利应用与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区别, 大部分的权利与诉讼时效制度不相适应, 只要请求权才能够符合相应的操作要求, 属于适用范围。 (二) 非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非请求权与现有的诉讼时效范围之间也存在很多的矛盾, 对于请求权来讲, 实际上属于一种比拟特殊的类型, 请求权难以实现有效的运用, 详细包括物权上的请求权, 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以及其他比拟特殊的债务请求权。假如以知识产权为根据产生了一定的请求, 那么就需要进行特殊对
11、待。一般来讲, 相邻关系所产生的请求权与现有的诉讼时效之间存在矛盾, 基于共有关系所产生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也无法更好的适用于现有的诉讼时效。另外对于身份关系上的请求权则主要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等相关内容的请求权, 相比之下, 对于时效制度来讲, 主要以维护社会公众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切入点和核心, 因而与身份关系相关的内容与现有的诉讼时效制度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与身份和人的关系相关的请求权主要是指当一个人的身份权和人格权遭到损害之后, 能够获得相应救济的权利。大部分的儿童权利与社会风俗和伦理价值观, 人格尊严存在一定的联络, 每个国家都会以保证社会的稳定运作为切入点对不同的财产和利益进行分析, 大
12、部分的财产利益与现有的诉讼时效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络, 因而能够直接进行使用。 最大的区别在于, 在对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析时需要了解其能否直接牵涉了不同的财产和财产利益, 假如牵涉财产利益, 那么就能够直接适用于当前的诉讼时效, 否则就不适用。对于其他类型的请求权来讲, 假如产生了不同的相邻关系和请求权, 那么则能够以共有关系来对请求权进行相应的操作, 假如是以储蓄关系为切入点进行权利的行使, 就需要分析共有关系产生的相关原因, 积极的考虑有关的公共政策。需要注意的是, 以公共政策为基础的各种内容与现有的诉讼时效之间存在很多的区分, 因而不能够进行直接的使用, 相关的操作者必需要在前期进行深切
13、进入的分析和研究, 直接废除不同的请求权, 同时消灭相应的适用时效范围。 (三) 物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争议 请求权主要是指个人的需求还没有遭到知足的前提之上直接恢复使用状态所获得的一定的权利, 对于传统的物权理论来讲大部分主要包括三大不同的种类, 第一种是妨害预防请求权, 第二种是物权的妨害除去请求权, 第三种则是物权的返回请求权。每一个权利都需要立足于不同的角度对其进行深切进入的分析和研究, 我们国家民法通则在这里基础上还将其分为恢复原状, 消除危险, 排除障碍, 防治损害等不同的请求权, 不同学者站在各自的角度立足于当前的学术研究和实践情况提出了相应的观点和看法, 大部分的观点存在较
14、大的争议, 同时区分较大。从当前来看, 学者所持有的观点主要以三种为主, 第一种观点以为物权请求与实效之间存在一定的适用性, 第二种则以为物权请求权与实效之间存在很多的区别, 不能够直接进行使用, 第三种观点则属于两种观点的综合, 该观点以为, 假如已经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 那么则不适用于现有的诉讼时效, 其他的则能够利用诉讼时效进行相应的分析。 五、结束语 在推动法治国家建设的经过之中, 诉讼时效制度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与其他的法律制度相比, 诉讼时效制度所牵涉的内容和形式相比照较复杂, 因而在法治实践的经过之中必需要综合考虑不同的影响要素, 对该法律制度进行不断的优化和升级, 保
15、障其能够为社会法治建设工作的大力落实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撑, 更好的实现社会的正义公平, 保障社会的稳定发展。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于召伟.论民法中诉讼时效制度适用范围J.经济研究导刊, 2021 (2) :283-287. 2 石雪侠.论(民法总则下的诉讼时效制度-以诉讼时效期间的强迫性规定为视角J.湖北工程学院学报, 2021 (1) :107-112. 3 朱晓喆.关于(民法总则 (草案) 诉讼时效制度的批评意见J.交大法学, 2021 (4) :63-67. 4 张继承, 王廷杰.民法总则立法视野下的诉讼时效制度研究-基于利益衡量的选择J.政法学刊, 2021, 33 (1) :107 5 耿卓, 吴廷廷.诉讼时效制度法律适用的前置问题及其解决-兼评(中国民法总则相关规定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21, 19 (4) :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