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究,知识产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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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路径探究,知识产权法论文内容摘要:互联网环境时代,原有的知识产权概念被扩大和模糊化,域名、评论等网络信息的归属备受争议,传统知识产权在网络空间的保卫面临新的问题,因而,要在梳理域外相关规范的基础上,完善网络信息知识产权认定的法律规范,以及对侵权行为认定、侵权责任划分和司法取证的规范。本文关键词语:网络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卫,网络着作权,域名相关资料显示,我们国家互联网用户已经超过8亿,全球互联网用户已经突破40亿。互联网环境下,信息的产生、创造和传播都变得虚拟化,加上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出现和普及,知识产权的概念被不断扩大和更新。现有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和规范已经不适用于互

2、联网时代对信息创造和传播的保卫需求,新的知识产权形态产生,怎样从法律上对这些知识产权形态予以确认和保卫,是每一个国家面临的问题。一、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卫的难点互联网赋予了知识产权更多新的内涵与特性的同时,也使得知识产权保卫问题愈加棘手,其超越了传统的转载侵权、链接侵权、下载侵权等范畴,衍生出很多新的问题,这要求我们在将知识产权保卫范围扩展至网络领域的同时,还要有应对网络知识产权新问题的意识。第一,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变得愈加便捷和低成本。比方书籍文献的侵权行为,传统的侵权行为是将书籍文献复印、销售,而网络侵权只要简单地将书籍文献内容复制粘贴即可。网络侵权行为门槛低、获利大,而

3、对于知识产权来讲,其重要特征就是对受保卫的信息享有独占性权利,因而互联网的开放性削弱了知识产权所有人对版权信息的权利。当前,想要打击这种不法行为,司法取证者需要具备专业的技术知识,能够讲实现的难度颇大。第二,对于借助互联网技术产生的侵权行为的界定在司法规范上比拟模糊。比方,鉴定通过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文章等能否被侵权,这项工作是复杂和缺乏标准的。尤其在网络环境下,部分信息无法获得传统意义上的版权,那么对这部分信息的保卫就比拟困难。比方当前关于网络上的创作、剪辑行为的原创性保卫就是非常复杂的问题。又如,对于域名来讲,尽管当前将其等同于知识产权,归入商标类管理,但是实际上域名和商标还是有不少差异不

4、同的,比方传统商标具有时间性和地域性,而域名是全球性的,没有时间方面的限制;注册类似的商标是一种恶意侵权行为,但采用类似的网络域名却不完全是不正当竞争的产物。从这些角度来看,将域名与商标做同等管理是不适宜的。二、网络知识产权的保卫现在状况随着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日益重视和知识产权保卫体系的不断完善,网络知识产权的保卫制度逐步建立并且呈现出精细化、专门化的趋势。之前,我们国家主要通过将原有的传统知识产权规定扩展的方式方法来规范网络知识产权。比方网络作品,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牵涉计算机网络着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的规定,其遭到着作权法的保卫

5、,同时这条法规明确了网络上的信息传播方式同样适用于着作权保卫中对于作品传播的定义。能够讲,对于网络着作权的保卫当前在界定和认定方面都得到了较为完备的立法保卫。对于网络域名网址的保卫是世界范围的难题。由于域名问题本身只存在于网络空间中,所以传统的立法和法律伦理对此都没有牵涉。当前世界范围内通常将域名作为知识产权,并将其视为一种商标权,因而我们国家对域名主要是通过(中国商标法(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牵涉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管理。2021年后,一系列针对网络知识产权的相关规范不断出台。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正式颁布施行了(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

6、知,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专门规定网络原创信息转载方式的规范性文件,(通知要求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网络文章转载规范,以本单位为基础单位明确名下作品的权属信息,明确本单位拥有网络版权的信息的转载方式和有效期等问题。这是我们国家初次对网络转载问题进行明确规定,也是对终端应用程序市场的一种规范,其推动了我们国家对相关应用程序转载等行为的规范确实立。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年发布的(牵涉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指南,主要从责任的分配、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方式的断定、适用关系、相关功能的合理使用、法律适用六个方面对相关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进行了规范。对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在2021年之前,由于没有相关的

7、对于举证责任的认定,不同地方的法院、检察院对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认定和断定往往存在差异,但北京高法公布的这个指南,在北京范围内统一了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的断定标准,推动了更大范围内对网络知识产权维护的认知统一。同年,人大常委会针对电影电视产业网络资源保卫问题出台了(中国电影产业促进法,对网上盗版、盗录电影电视剧资源的行为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规范界定。国家版权局于2021年公布了具有重要意义的(关于加强网络文学作品版权管理的通知。该文件主要对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商进行了规定。通知要求网络服务商在提供网络文学作品阅读服务以及相关网络数字资源服务时,对平台上传播的文学作品的版权问题有监督和审查义务。尽管类

8、似规定在之前并不少见,但该通知着重突出了 惩罚 部分的规定,通过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服务商的处理惩罚来杜绝这类牟利行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出台了( 互联网+ 知识产权保卫工作方案。本方案主要分为五个部分,除了总体方针,还包括基础建设数据库、检测系统、职责划分和保障工作布置等。(方案的出台让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在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力度、精到准确程度及效率方面得以提升,在实现线上快速治理的同时,加速了线下的精准定位和打击。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建议跨地区、跨部门协作工作的有效推进,使得线上线下、不同地区的相关部门有效联动,实现了对侵犯互联网知识产权行为的有效打击。三、域外网络知识产权保卫

9、探析在网络知识产权保卫问题上法律最为健全和细致的是美国。在美国,不同的法律被用来调整不同的网络空间知识产权问题,比方(反网络侵占消费者保卫法用以规范恶意注册人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为域名的问题,(在线版权损害责任法案(数字版权和技术教育法案(数字化千禧年版权法用以规定版权侵权问题。值得一提的是,由于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赞助开发了互联网,因而其长期以来把握着网络域名的管理权。在这样的背景下,1999年,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ICANN通过了(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Uniform Domain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以及(统一域名争端解决规则施行细则Rule

10、sforUniformDomain NameDisputeResolutionPolicy,这二者是当前解决域名争端问题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该组织主要通过仲裁的方式裁决国际上关于域名和商标权的争端分歧,也是唯一由WIPO和NAF受权的组织。同年,美国公布了(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卫法,用来管理域名抢注问题,由于美国把握全世界域名注册的管理问题,因而实际上其能够通过该法律管理全世界的域名问题。除此之外,其他国家主要关注的是网络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认定与责任划定问题。在前一个问题上,欧盟在1995年通过了(信息社会中的版权和邻接权,该指令讨论了传统版权和网络知识产权的衔接问题,要求欧盟成员国根据该指令

11、公布本国的相关法律。在这样的背景下,徳国和英国于1997年分别发布施行了(联邦信息与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构规制法和(着作权与数据库法,规定了其国内对复制、传输行为的规范和对着作权管理信息的保卫。日本于1997年修订的(版权法对网络着作的传输、复制和存储行为做了规定,并将保卫范围扩展至网络上的音视频文件。在责任划定问题上,不少国家都做了具体的责任划分规定,比方澳大利亚主要通过(在线服务法规定网络服务商对网络侵权行为负有间接责任;德国的(信息和通讯服务规范法将侵权行为根据信息发布者、载体提供者和参与提供者进行划分,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义务;欧盟于1996年公布了(信息社会着作权及相关权,规定了网络服

12、务商对侵权行为的责任。四、我们国家网络知识产权保卫进路1网络知识产权的立法保卫第一,完善相关网络知识产权保卫对象的认定与保卫方式。比方上文提到的域名,能够讲是一个单位重要的商业资产,当前我们国家还是将其等同于商标进行管理,实际上,随着网络域名应用的推广和其商业价值的不断提高,简单地将其与商标进行等同管理已经不适应当今的域名管理要求了。我们国家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与管理暂行办法是于1997年公布的,在互联网经历了20多年的发展后,该办法明显不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因而,完善法律规范制度以适应时代需求是实现网络知识产权保卫的首要任务。第二,信息着作权的认定是互联网知识产权保卫面临的新挑战。网

13、络信息一般以文字、图像、视频、声音等多种信息表现方式呈现,这些原创信息的权属应该怎样认定,当前无论是其他国家还是我们国家,都缺乏一个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同时,对于网络文化衍生品,好像人作品等的知识产权归属和保卫问题,尽管我们国家民间和学术界都对此类问题进行了讨论,但是我们国家着作权法中尚未对类似情况有明确规定,而近年来相关的纠纷在网络上已经呈现爆发的态势,因而,立法部门应当就网络原创作品归属的认定做出进一步的界定。第三,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后果的认定一般要求以 营利为目的 作为判定根据,但是从当下的状况来看,网络侵权行为的目的越来越多样化,除了追求直接的经济利益,不少侵犯网上着作权的行

14、为还包含炫技、认知偏激等一系列动机,这些行为尽管没有产生收益,但是损害了着作权所有人的权益,当前法律无法对这些行为做出有效界定,这也是我们将来需要解决的问题。第四,借鉴域外相关国家的规范,我们国家应通过立法来规范网络服务商或者网络平台的侵权责任。正如上文所讲,网络平台在大多数国家被以为有一定的监督、审查在平台上所发布信息的义务,尽管当前我们国家大多数网络平台都会提示不对相关信息承当法律责任,但是从国际通用的准则来看,网络服务商的监督责任是无法避免的。2网络知识产权的司法保卫擅长运用技术是应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最有力的方式方法。面对网络技术发展的日新月异,要求司法人员和取证人员快速把握相应的技

15、术手段、迅速辨识和收集网络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证据是不现实的。因而,司法机关应顺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委派专业技术人员收集相关证据,同时能够要求网络平台承当相应的证明责任,以避免由于技术、人员经费等方面的缺乏造成对相关侵权行为的司法认定不能。要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危害结果设定明确的评价标准和责任划分规范。由于网络环境下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后果及行为本身层面上存在割裂情况,怎样将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链中不同环节的介入者一网打尽、怎样明确不同的人在华而不实的过失和所应承当的责任、怎样确认受害人的损失等,当前司法机关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根据仍不明确。同时,不同于传统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网络环境下很多介入者

16、的行为与目的的一致性不高,对于这部分人的行为该怎样认定,还有网络上同一个后果的介入者在不同环节上不存在共谋的情况,那么他们的行为能否构成共同犯罪,这些疑问,司法者要从将来的法律中找到相应的答案:。总的来讲,对造成同一后果的不同行为人的责任怎样划定,对行为者、平台提供者、明知是侵权信息却仍然使用的人群的责任怎样划分,我们国家应在借鉴相关国家的规范的基础上,根据我们国家的详细情况,对相应的问题予以明确。网络知识产权的保卫对于世界各国来讲都是一个新的命题,技术的更替和信息产权概念的变更都会给现有的知识产权保卫立法和司法带来匹配性方面存在的问题。但科技的发展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立法的完善需要在坚持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上,尽快将新的现象与问题纳入管理轨道之中;另一方面,要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维护,不妨以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难题为出发点,创新执法理念和手段,实现对网络知识产权及时有效的保卫。以下为参考文献1陈丽辉.关于互联网背景下知识产权保卫的创新讨论J.法制博览,2021(8):166-167.2陈焘.国际知识产权许可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规制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21.3成晓娜.论网络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与立法对策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8.4崔国斌.论网络服务商版权内容过滤义务J.中国法学,2021(2):21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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