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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面临的难题,行政诉讼法论文摘 要: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作为具有强迫执行力的法律, 本质上都在于维护社会的管理秩序, 两者之间具有一定的互通性, 但也具有明显的区别。实践中, 违法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判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同一性 的判定以及行政处理惩罚与刑事处理惩罚 折抵 的判定已经成为两法衔接的现实窘境, 亟需加以解决。 本文关键词语: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 怎样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建立科学有效的衔接, 既不惘纵违法犯罪行为, 又不扩大犯罪的打击面, 长时间以来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为此, 2001年, 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
2、案件的规定 (下面简称(规定) 。随后, 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最高检或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多部规范性文件 (1) 。众多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司法案例的发布, 不仅具体表现出这项工作的重要性, 也反映出这项工作在实践中仍有不断改良的必要和空间, 尤其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对这项工作又重新提出了要求, 可见任务的紧迫性。 一、违法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判定难题 司法实践中, 行政违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简称: 两法衔接 ) 窘境很多, 首先的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是, 某种行为何时应当处以行政处理惩罚, 何时又应当处以刑事处理惩罚。对此, 已有规定显得较为笼统, 并不便于实践操作。如, 为
3、了确保(行政处理惩罚法与犯罪行为之间的顺利连接, (规定将涉嫌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应当接受刑事制裁作为行政机关移交公安机关的先决条件。尽管该规定对于两法衔接的进步意义不言而喻, 但我们不得不深思的是, 行为能否涉嫌犯罪本应属于司法机关的权利范围, 行政机关能否有权判定涉嫌犯罪的详细行为?假如判定错误能否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呢? 犯罪, 即行为人的某一行为触犯了国家法律, 进而承当严重刑罚。世界各国对犯罪都规定了严厉的制裁措施, 除剥夺人身自由外, 更为严重的是剥夺行为人的生命。正因如此, 在资产阶级革命开场, 各文明国家对于刑罚的规定、启动和适用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 防止任意不当的处理惩罚侵犯到
4、自由人的最基本权利。同样, 新中国成立后, 我们国家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也对何为犯罪行为, 哪个主体来判定能否构成犯罪都有明确的规定。华而不实, 罪刑法定原则便是人权保障的最集中具体表现出。不仅如此, 拥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对于刑事程序的启动也予以了具体规定。如(刑事诉讼法第173条对人民检察院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的情形进行了列举;第195条则规定了人民法院对详细被告人案件情况的认定方式。换句话讲, 国家赋予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判定某一违法行为能否构成犯罪的权利。因而, 从法律上而言, 只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才有权判定某种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构成何种犯罪, 包括行政机关在内的任何
5、机关和个人都无权认定公民构成或者涉嫌构成犯罪。 行政机关认定特定行为涉嫌犯罪不仅无法源上的根据, 而且也与实际不符。这是由于, 行政违法与刑事处理惩罚尽管都属于国家强迫管理法的内容, 但两法之间毕竟具有明显不同的功能分工, 刑法作为其他法律的保障法, 只要在其他法律法规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时才能启动, 这华而不实当然包括行政处理惩罚法, 两者在适用程序上具有一定的递进性。相应的, 两者启动和适用的详细要求也不尽一样。犯罪构成有其本身的特殊规定, 只要符合该规定才可能涉嫌犯罪并最终定罪量刑, 而行政机关日常处理的都是行政违法行为, 对于犯罪构成并没有特殊研究。例如, 行政违法行为更多的是强调行为在客
6、观上违背了行政强迫法规即可, 对于违法的主观存心故意并不会太多关注。但刑事犯罪并非如此, 刑法在判定某一行为能否构成犯罪时, 不仅需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因素, 还要结合当事人的客观情况, 通过主观和客观的结合, 才可认定能否犯罪。除此之外, 刑事犯罪能够分为各种犯罪形态, 有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等, 每种犯罪形态承当的刑事责任是不尽一样的。然而, 行政处理惩罚并不需要考虑上述任何一种犯罪形态, 只要违背了行政管理规定便成立行政违法, 否则便不成立违法。因而, 设想行政机关判定某种行为涉嫌犯罪实在是超过了他们的能力范围。 二、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同一性 的判定难题 所谓 同一性 的判定, 是指根
7、据相关规定, 某一行为假如被处以了行政处理惩罚, 一般不再处以刑事处理惩罚;但有的规定将已经受过行政处理惩罚的行为在知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规定能够处以刑事处理惩罚, 因而, 两法衔接的第二个窘境便是此次的同一性怎样判定。由于我们国家立法技术上的原因, 这个问题还是实践中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就当前的立法例而言, 我们国家法律法规对于涉嫌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规定形式能够分为三类:第一类仅仅仅是在 法律责任 的部分用一个条文大致加以规定。如我们国家(公司法第215条 (2) 。第二类不仅仅是对非法行为施行行政处理惩罚, 更是要求成立犯罪的接受相应的刑事制裁。如我们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 (3
8、) 。第三类则更为丰富详细, 既用一个条文大致加以规定, 再在详细条文中明确行政处理惩罚、追查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我们国家(商标法第61条 (4) 、第68条第1款。 三类立法形式相比拟而言, 第二类、第三类形式能够让行政执法人员更为直观地理解同一违法行为能否构成犯罪。行政执法人员若根据第一类形式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判定, 较难判定能否构成犯罪, 以我们国家(证券法为例, 法律责任 列举了48种行政违法行为情形, 但是我们国家(刑法仅仅只制裁19种牵涉证券领域犯罪的违法行为, 相差悬殊的犯罪行为数量, 不禁让人疑问, 只能讲明有大部分的违法行为无需追查刑事责任, 仅仅遭到行政处理惩罚即可。在这样一
9、种相对混乱的情形下, 行政执法人员若无较好的法律基础知识, 对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 同一性 的判定可能产生分歧, 加之大多案件中可能牵涉的违法行为不止一个, 如若部分牵涉犯罪、部分仅牵涉行政处理惩罚, 此种情况下对行政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层次的挑战。 三、行政处理惩罚与刑事处理惩罚 折抵 的判定难题 行政处理惩罚与刑事处理惩罚的折抵主要是指, 某一行为假如已经被处以了行政处理惩罚, 则在以后的刑事处理惩罚中应当予以折抵, 以具体表现出一事不再罚的基本法理, 同理, 遭到过刑事制裁的行为也应当反映在行政处理惩罚经过中, 更为一目了然。例如, 行政机关已经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的行政处理惩罚, 那么在对其
10、进行追查刑事责任时, 若人民法院判处理惩罚金的话, 应当折抵相应的罚金。2001年(规定中也有相类似的规定。 但如今的窘境是, 当前关于两法折抵应当怎样操作。就现有规定而言, 折抵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财产罚和自由罚中。自由罚本质上就是羁押天数的折抵, 一天折抵一天, 而且由于行政处理惩罚的羁押天数一般短于刑事处理惩罚的时间, 所以, 人民法院在被判处犯罪人刑事制裁时, 对于刑罚时间上的考虑多会折抵行政处理惩罚的时间, 自然没有太大争议。也就是讲行为人若是在行政处理惩罚阶段被先行羁押过, 那么法院判决时会折抵其已羁押的时间。但对财产罚的折抵仍存在较大的争议, 主要具体表现出在行政处理惩罚中的罚款与刑
11、事制裁中的罚金怎样折抵。之所以会出现此窘境, 主要是由于行政处理惩罚的金额往往高于刑事处理惩罚的金额, 此时, 刑事司法中金额折抵才能兼顾司法的权威性和一事不再理的基本法理。例如, 当行政处理惩罚的金额明显高于刑事处理惩罚的金额时, 司法机关假如全额抵消, 全部以行政处理惩罚金额冲抵罚金刑, 则刑罚的威严性何在?能否涉嫌以行代刑的嫌疑?此类问题在实践中已经出现, 如对偷逃纳税人处以高额罚款时, 其涉嫌犯罪的行为能否应当刑事处理惩罚, 怎样处理惩罚, 等等。 行政处理惩罚与刑事处理惩罚的衔接本质上不仅仅具体表现出在两个部门法之间的衔接, 深层次上还有国家权利划分的考量因素。因而, 两法 衔接窘境
12、的的提出, 并不仅仅是最终的研究目的, 上述研究最终都是为了更好地优化、服务于 两法 背后的国家权利运行, 更好的管理和服务社会发展。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章剑生.行代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二版) M.法律出版社, 2020. 2应松年.行政处理惩罚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 2020. 9. 3陈光中.刑事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2. 4吕涛.检察建议的法理分析J.法学论坛, 2018 (2) . 5练育强.人民检察院在 两法 衔接中职责之反思J.政法论坛, 2020 (6) . 注释: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01年12月、2004年3月、2006年1月单独或与
13、其他部门共同发布了三部规范性文件 (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工作联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监察部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2 (中国公司法第215条规定, 违背本法规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 3 (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5条规定,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 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 阻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 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下面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 4 (中国商标法第61条规定: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68条第1款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下面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 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下面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