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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跨境反腐机制的现在状况与不足,法理学论文题目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三章 4.1 4.2 4.3 我们国家跨境反腐机制的现在状况与缺乏第五章 结束语/以下为参考文献 4.2 内反腐机制的现在状况与缺乏。 中国内反腐机制总体而言能够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内反腐机构和内反腐法规。本文将以这两个方面为中心,阐述内反腐机制的现在状况。 根据(中国章的有关规定,中国内反腐机构,主要有两个:的代表大会和内纪律委员会。假如对内权利机构的权利类型进行分类,内权利机制能够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横向层面,内权利由三部分构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二是纵向层面,牵涉各级组织之间的权利分配。在横向层面,决策权为权利架
2、构的核心。而的代表大会作为内最高权利机构,拥有决策权,能够修改章,代表执行权的委会以及代表监督权的纪律委员会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内的代表大会在内机构的职权和性质类似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们国家国家机关中的位置。的纪律委员会则是专门负责纪监督、风建设的机构。由于的代表大会并无常设的工作机构。因而,的纪律委员会是内反腐机构的核心,享有监督权。 中国高度重视内反腐法规的建设,早在 1993 年,苏维埃临时面对腐败问题,就已制定公布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 26 号训令。 建国以后,面对建国初期严峻的反腐形式,中国制定公布了政(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一系列内反腐法规。改革开放后,中国又公布了(关于内政
3、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关于领导重办官僚主义渎职错误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内反腐法规。当下,中国反腐法规主要有 2003 年制定、2021 年 10 月修改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2002 年公布 2020 年修订的(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21 年 10 月公布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2021年公布的(中国巡视工作条例 ,1994 年制定公布的(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主要为预防腐败的内法规,华而不实(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共八条,主要为原则性的规定。(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了政任用的原则、选拔任用的条件以
4、及政任用的程序以及任用时回避、违纪时责任的承当等方面。华而不实对政的任用程序规定的较为具体,主要有下面几个环节:首先是委提出动议并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随后在组织内部进行民主推荐,经过民主推荐出考察对象,主要考察内容是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个人的优缺点,最终讨论决定任职人选并按规定备案。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与(政领导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不同,(处分条例是惩罚腐败的内法规,(处分条例也是威慑力最强的内反腐法规。(处分条例将内纪律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内职务、留观察细看、开除籍五种。由于中国是我们国家的执政,假如因违纪被开除籍往往也意味着其公职人员身份的丧
5、失。在(处分条例第六章至第十一章规定了不同情形的内处分,华而不实第八章专门用于规定对违法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共二十五个条文,是(处分条例分则中条文最多的一章。从条文的内容上看,(处分条例中对廉洁要求要比我们国家法律中更为严格,比方,操办婚丧喜庆引发社会不良影响一般而言不受我们国家法律的惩罚处置,但是却应当承当内违纪责任。在(条例第九章 对违背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和第十章 对违背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中也有个别条文属于对腐败行为的惩罚处置。(处分条例中值得关注的一点是对严重违纪组织的处理惩罚措施,主要为改组和解散两种。 (中国巡视工作条例主要规定了内的巡视制度,强调的是纵向的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监
6、督。(巡视条例规定了巡视的原则、机构和人员以及巡视的范围和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将委主要负责人明确为巡视工作的第一责任主体,一旦巡视工作渎职渎职,有关人员均要承当责任。由于当下内反腐机制的缺陷,内横向的监督较为薄弱,因而,纵向的上下级监督在当下发挥了重要作用,一大批内腐败分子都是在巡视经过中被发现惩罚处置的。 (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主要规定纪律委员会的职责,对纪委的立案、调查、证据的获得、移送国家司法机关审理等事项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明确了纪委分级办案的工作原则,不同职务级别的的立案属于不同级别的纪律委员会,比方最高级的委员会、纪律委员会的立案必须由纪律委员会报请后方可立案。在(中
7、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了 双规 , 双规 是指 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牵涉的问题作出讲明 . 内反腐机制主要有下面缺乏: 1内反腐法规固然数量诸多,但是体系杂乱。 中国一向高度重视内反腐法规的建设,仅在十八以后,制定的内反腐法规就到达 30 余部,十八以前所制定的内法规数量更是诸多。华而不实的很多法规十分是 1978 年改革开放以前制定的内反腐法规都带有深入的时代烙印,很多的法规已经不符合当下反腐需要。这些法规的存在不但对内反腐并无多大实际的帮助,反而使有关内机构在面对实际问题时需要寻找法规根据时无所适从。除此之外,内法规在制定时,往往存在着缺
8、乏全盘考虑,没有系统性的规划,使得内的反腐法规固然数量诸多,但是体系性很差,这严重影响到了内法规的施行。 2内机构权利过于集中,权利架构不平衡。 正如上文所讲,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内机构的核心,享有决策权。固然名义上决策权属于的各级代表大会,但是由于内实行 议行合一 机制,的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而,在实际的运行经过中,决策权往往由各级代表大会所产生的委会所有。除此之外,由于纪律委员会实行双重领导机制,同时受上级纪律委员会和同级委会的双重领导。这使得各级纪律委员会在监督同级委会时 有心无力 ,内权利过于集中于委会。在纵向层面,(中国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七条牵涉委会的权利,华而不实规定各级委会能
9、够: 调动或指派下一级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由此规定能够看出,下级委的人事权在一定程度上把握在上级委手中,这实际上是一种任命制,这与各级委会由同级代会选择产生的选举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冲突。在实际的运行经过中,上级委指派调动下级组织负责人的情况更是屡见不鲜。这使得上级委对于下级委而言权利过大。除此之外,在内民主机制上也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像 三会一课 这样的内民主机制不健全以及内民主选举机制不健全的问题。详细而言,内民主选举中存在着选举权利在某些地方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根据宁波市调查研究会的调查显示 有 28% 的或代表以为候选人的
10、提名方式还比拟单一, 没有或代表的联合提名。有 60% 的或代表以为酝酿环节的透明度不高, 或代表对酝酿情况知晓程度还显得不高。 除此之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的不当干预也是当前内民主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某些组织在行使所赋予的 调动任命下级组织负责人 时,不履行正常的组织手续,存在着违规操作,甚至是权钱交易的违法行为。并且,由于我当前的基层组织层级太多,直接选举的范围不广,这也给内民主选举建设带来了一定问题。 3内反腐机制执行情况较差。 与我们国家国内反腐法律中出现的法规执行性较差的问题一样,内反腐机制的执行情况也不容乐观。分析华而不实原因,内法规体系杂乱是重要的原因。内机构权利的过于集中导致了
11、内权利制衡机制的失调也是内反腐法规执行情况较差的重要因素之一。除此之外,某些对内法规认识程度不够也是重要原因之一。前文中提到一些公职人员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了法律不能有效施行。一个缺乏法律意识的又怎样能正确的认识内法规的作用,这些在执行内法规时势必使内法规的执行效果大打折扣。 4.3 我们国家跨境反腐机制的现在状况与缺乏。 要想治理腐败现象,跨国跨境的反腐机制必不可少。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跨国跨境机制能够分为三个层面:首先是我们国家介入签订的反腐国际公约,主要包括 2003年参加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 2000 年 12 月 13 日签署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其次,是我们国家与境外国家和
12、地区签署的双边刑事合作机制。 最后,是基于平等互惠原则进行双边和多边合作的途径。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所确立的反腐机制前文中已有介绍,本文在这里处不在赘述。 我们国家与境外国家和地区签署的双边刑事合作机制能够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引渡条约,二是(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三是联合打击腐败的条约根据我们国家司法部最新统计数据,截止 2008 年,我们国家共与 22 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主要为亚非拉国家,欧洲国家仅有俄罗斯、乌克兰、立陶宛等东欧国家,我们国家共与 4 个国家签订了被判刑人移管条约、与 19 个国家签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出台之前,我们国家先
13、后与俄罗斯、罗马尼亚、保加利亚、蒙古、泰国、哈萨克斯坦等 41 个国家签订了 44 个针对联合打击腐败的条约或协定。 分析这些条约的内容,我们发现开展国际合作主要途径能够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专门负责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络机关,这类机关机关又可称为机关。就我们国家而言,大部分指定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院作为我方的联络机关。 另一种是通过外交部门进行合作,这是当下国家间反腐合作最普遍的用法。详细内容 主要包括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赃款赃物移交、信息通报、刑事诉讼的移转管辖、已决犯的移管等。 华而不实的核心机制在于两个方面一是涉嫌贪腐犯罪或已被判刑的贪腐犯罪人员的引渡,二是对
14、贪腐人员赃款赃物的资产追回机制,也就是赃款赃物的移交。 首先,引渡的定义为: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给请求国审讯或处理惩罚的行为。 在反腐犯罪中,我们国家在引渡方面的法律渊源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关于引渡的规定。另一部分是我们国家于 2000 年制定的(引渡法。引渡机制包含了两方面的作用一是惩治腐败犯罪,另一个则是强化我们国家的司法主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腐败犯罪引渡原则的规定了打破了传统的 双重犯罪标准原则 . 双重犯罪标准原则 是指在引渡国和被引渡国的法律都界定为犯罪的情形下才可进行引渡。但是(公约规定了在腐败
15、犯罪中,只要请求引渡国法律认定为犯罪,不管被请求引渡国对该行为的界定怎样,被请求引渡国都应该根据条约的规定进行引渡。这一规定大大扩大了引渡机制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整个国际社会全方位的打击腐败。除此之外,(公约还在另外两个方面加强了对腐败犯罪的打击,一是将腐败犯罪判决尚未生效的未决犯也纳入到了引渡的范围二是将打破了引渡机制中 政治犯不引渡 原则。我们国家(引渡法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规定了(引渡法的立法目的及有关原则。第二部分是有关外国向我们国家请求引渡的规定,第三部分是我们国家向外国请求引渡的规定,规定了向外国请求引渡的基本程序:首先,应当由负责办理详细案件的机关向其所属的国家级机关
16、提出意见书,所属国家级机关征得外交部同意后,由外交部向外国提出请求。但在特殊情况下,能够直接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途径向外国提出强迫措施的请求。 对于请求引渡中所需移交的文件材料,则是根据双边引渡条约规定进行,在不违背我们国家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况下,能够应外国请求向外国移交其他材料。对于外国在我们国家请求引渡时提出的特殊附加条件,(引渡法规定在不损害我们国家我们国家国家利益的情况下,可由外交部代表我们国家向外国承诺,一旦做出相关承诺则我们国家必须遵守。有关于起诉方面和量刑方面的承诺分别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做出。 其次,我们国家对于腐败犯罪涉案资产追回方面的国内立法比拟欠缺,基本上处于空白状
17、态,主要法律渊源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有关资产追回的规定。(公约在资产追回方面主要规定了下面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要求各国必须对腐败犯罪的违法所得的转移采取预防性措施。详细而言是指各国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账户的审查。二是要求各国设立专门的金融信息情报机构。三是公职人员财产公开和申报制度。四是详细的追回财产措施,主要是指各国应当为(公约 其他缔约国提供司法协助。详细而言,能够分为 直接追回 和 间接追回 两种方式。直接追回是指请求国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两个方面内容:首先是请求国对该笔资产拥有合法的所有权。其次是外逃公职人员通过腐败行为非法侵占了该笔资产。间接追回是对直接追回资产无法实现情况下的一
18、种救济措施,是指资产流入国先对该笔资产进行冻结和没收再通过一定的途径将该笔资产返还给资产来源国。对涉案资产进行没收和返还是资产追产追回机制的核心。对此问题,(公约第五十四条、五十五条、五十六条在涉案资产问题上,除了对一般没收合作情形作出了规定,还列出了进行特殊合作的情形和方式,要求各国采取措施,在不影响本国对贪腐案件侦查的情况下,采取灵敏的方式移交有关材料。 我们国家跨国跨境反腐机制主要有下面缺乏: 1国内相关立法空白。 我们国家国内立法的缺失详细表如今两个方面,一是国内专门性的刑事司法协助立法的缺失二是在资产追回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从世界范围来看,己经有一些国家制订了刑事司法协助法,如瑞
19、士、德国等。但是我们国家至今在这方面的立法还处于空白状态,刑事司法协助是个综合性的制度,牵涉调查取证、引渡、资产追回、案件移交、以及成认和执行刑事判决和裁定等方面,既包括实体性内容也包括程序性内容。我们国家刑事司法协助立法缺失一个直接的后果是我们国家和外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时,在实体上经常需要从分散的各个条约中寻找法律根据,在程序上则基本上无所适从。在资产追回方面,我们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则只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我们国家和外国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互助协议,国内立法在资产追回方面基本上处于空白,这种立法方面的缺失,给我们国家追讨因腐败犯罪而流出的资产带来严重的障碍,只能依靠双边性的条约,而我们国家
20、双边性的条约数量又极其有限,全世界共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我们国家仅与四十多个国家签订了此种协议。 2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与国际法冲突。 在反腐方面,我们国家国内的一些法律规定与国际社会通用的国际法准则冲突。 这具体表现出在两个方面,一是 死刑不引渡原则 . 死刑不引渡原则 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通用的引渡原则, 死刑不引渡 原则在很多国家具有普遍意义。不仅如瑞士、荷兰、罗马尼亚等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对 死刑不引渡 有强迫性规定, 就是美国、俄罗斯、泰国、日本等保存有死刑的国家也主张和成认 死刑不引渡 原则。 我们国家尚未在法律中确认此项原则,这给我们国家向外国引渡贪腐公职人员时带来严重的困难。另一个则是
21、 一事不再理 原则, 一事不再理 原则同样是国际社会刑事司法协助中通用的准则,但是我们国家(刑法第八条规定: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能够适用本法,但是根据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理惩罚的除外。 这条规定表示清楚我们国家法律不成认 一事不再理 原则,这与国际社会的通用原则冲突,也给我们国家的跨境追捕反腐公职人员带来严重的阻碍。 3引渡条约数量缺乏。 假如要想对潜逃境外的贪腐公职人员进行引渡,(引渡条约必不可少。从前文中列举的数据我们能够发现,我们国家固然与外国签订了大量的(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联合打击腐败条约,但是我们发现这些条
22、约的数量仍然缺乏,十分是在(引渡条约上,我们国家与欧美主要国家并未签署(引渡条约。 分析其原因就有前文中提到的我们国家法律与国际法通用原则冲突的因素,腐败公职人员在选择潜逃境外的目的地时一般有两种考虑,一种是怎样才可尽可能的逃避我们国家法律的制裁,另一种则是潜逃目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程度,欧美国家由于大多数国家未与我们国家签署(引渡条约并且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较高,成为了大多数贪腐公职人员的潜逃目的地。除此之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固然规定了缔约国能够根据公约从外国引渡贪腐公职人员,但在条约中使用的是强迫力不强的 能够引渡 ,因而(公约中对于贪腐公职人员的引渡性规定并无强迫的执行力。在我们国家追捕赖昌星的案例中,我们国家引渡条约数量缺乏的缺陷就暴露出来,我们国家之所以追捕赖昌星长期进程缓慢,主要原因就是我们国家与加拿大并无(引渡条约,最后不得不用遣返的方式将赖昌星抓捕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