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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子公司长线合并中少数股东的保护,公司法论文根据 (中国公司法下面简称 (公司法 的相关规定,公司合并作为公司的重大变更事项若欲发生效力必须经过下述流程: 1订立合并协议; 2董事会决议通过;3股东会决议通过;4履行债权人保卫程序; 5办理合并登记手续。1此一流程由于要求合并协议经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并获得 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一般的公司合并中应该能对少数股东提供足够的保卫。然而,在母子公司合并的语境中,母公司2对子公司享有的控制权会导致这些保卫机制难以发挥功用。一方面,由母公司选任、受母公司影响的董事深陷利益冲突的泥淖,难以履行其 看门人 的职责;另
2、一方面,或者由于母公司持股比例本已到达三分之二以上,或者由于母公司得基于其控制权进行拒不派发股利等报复行动,股东会很可能沦为 橡皮图章 .对于前者,(公司法第125条规定了董事对关联交易的表决回避制度,但此一制度作用有限。一来,该条系为上市公司量身定做、适用范围狭窄;二来,即便合并受独立董事的审查也未必能改善少数股东的处境。3对于后者,(公司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控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然而这些规定由于过于原则而难以为司法实务提供足够的指引。由此可见, (公司法并没有为母子公司合并中的少数股东保卫问题给出令人满意的回应。 适成对照的是,美国特拉华州公司法 包括制定法与
3、判例法对母子公司合并中的少数股东保卫问题制定了一系列精细而不失灵敏的规则。特拉华州公司法将公司合并的类型划分为长线合并和简易合并。前者与我们国家 (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本质一样;而后者则是特拉华州为促进控制权转移而十分设置的公司合并形式。根据现行有效的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和判例法,少数股东在不同的合并形式下获得不同的保卫:在长线合并中,母子公司合并不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同意、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且母公司的行为必须接受 完全公平原则 的检验;而在简易合并中,由于制定法去除了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的要件,且法院以为在简易合并中若适用完全公平原则便会与立法者意图发生冲突,因而除非存在欺诈等不法事由
4、少数股东便只能寻求评估权的救济。4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们国家 (公司法没有设置简易合并制度,且简易合并建基于一种有利于母公司的立法目的,本文将主要针对长线合并进行阐述。从长线合并中少数股东保卫问题的演进、其与简易合并的比拟中,本文以为存在如下对我们国家 (公司法存在借鉴意义的问题: 1在1983年做出判决的 温伯格诉环球油品公司案 之前,长线合并必须具有一项有效的商业目的,那么何以此一要求被该案判决意见废除,此一废除能否具有足够的正当性基础?2为什么在母子公司合并中,母公司的行为必须经受极为严苛的完全公平原则的检验?3为什么不像简易合并那样,将评估权作为少数股东的主要保卫机制? 因而,本文接下
5、去的阐述将根据下面构造进行:第二部分对有效的商业目的的存废问题进行反思;第三部分对完全公平原则的理性基础、运作形式进行评介;第四部分将对评估权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存在的显着缺陷进行阐述;第五部分将扼要指出特拉华州公司法对我们国家 (公司法的相关启示。 二、 有效的商业目的 规则之存废。 在1983年做出判决的 温伯格诉环球油品公司案 之前,母子公司之间进行的合并必须具有一项有效的商业目的 下面简称 商业目的 。5然而,在 温伯格诉环球油品公司案 中,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却大声宣示,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并不需要一项商业目的,母公司能够仅仅为了将少数股东排斥出子公司而进行合并。特拉华州最高法院是基于如下三项
6、理由以为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无须具有一项商业目的的:第一,特拉华州衡平法院 下面简称 衡平法院 就该案做出的一审讯决在事实上已经废除了商业目的规则;第二,此项规则与特拉华州的其他先例不符;第三,通过对评估权这种救济方式的改革,少数股东已经无须借助此项规则获得保卫。6本文以为,这三项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第三项判决理由牵涉评估权在母子公司合并中对少数股东的保卫能力与本文第四部分的内容重合,因而本文在这一部分将仅就第一、第二项判决理由进行检讨。 一衡平法院的判决没有废除商业目的规则。 在 温伯格诉环球油品公司案 的一审讯决中,衡平法院确实拒绝了原告基于合并没有商业目的而应被禁止的动议
7、。但从判决意见来看,衡平法院只是重新廓清了商业目的的真实内涵,而并未意图废除此项规则。7对于这一点,能够从下面两方面得到佐证。第一,衡平法院之所以驳回原告的动议是由于原告不恰当地限缩了商业目的的内涵,而并非由于此一规则本身就不是判例法的一部分。在一审中,原告首先试图限缩能够作为商业目的的子公司利益的范围。原告主张此项合并给子公司带来的利益即消除因控股关系带来的一些列合规成本、利益冲突等问题本就是由母公司造成的,通过排斥少数股东来修复由其自个造成的问题不能构成一项商业目的。法院以为这一主张会构成如下逻辑即,假如某一公司意欲通过要约收购获得对另一公司的控制权,那么除非其获得该公司的全部股份否则就只
8、能维持和平、忍耐所有因不能收购全部股份造成的任何结果。而这一逻辑被法院以为在大型的公开公司语境中是不符合现实的。 原告接下来又试图限缩能够构成商业目的的母公司利益的范围。原告以坦泽案8为先例以为,只要在母公司本身的利益是 现实而不可抗拒 时方能构成商业目的。衡平法院以为坦泽案是以斯特林案9为基础的,后者并未要求母公司本身的利益是 现实而不可抗拒 的;坦泽案的判决意见并非旨在颠覆斯特林案而是由于其本身案件事实的特殊性罢了。无论衡平法院的上述讲理能否准确,有一个事实却是明白无误即,衡平法院的讲理仍然是建立在商业目的规则是有效的判例法规则的基础之上进行的。第二,从衡平法院的判决意见来看,其仍然将要求
9、母子公司合并存在商业目的的公司法判例如坦泽案、斯特林案视为有效的判例法,而并非像特拉华州最高法院那样直接公布这些判例法不再约束将来的法院判决。另外,衡平法院做出的判决也是建立在系争合并具有商业目的而并非仅仅为了将少数股东从公司中排斥出去的基础之上的。 固然根据衡平法院的解释,商业目的所包含的利益范围可能过于广泛了,但是其仍然要求法院审查此项利益能否仅仅仅是排斥少数股东的托词,进而在某种程度上对母公司滥权进行约束。 因而,从衡平法院运用的法律规则、展开讲理的方式两个方面来看,其判决意见并不能像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以为的那样在事实上废除了商业目的规则。 二商业目的规则符合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先例。 特拉华
10、州最高法院在温伯格案中指出,对商业目的的要求不仅对特拉华州的合并法规来讲特别陌生,更是对先例的一种偏离。然而这一主张至少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指出要求母子公司合并中存在商业目的的要求是对先例的一种偏离时,十分指向了 斯托弗诉标准品牌有限公司 案和 大卫 格林公司诉舒莱产业 案。 然而,这两个案件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根本不能用以证明商业目的规则确实立违背了特拉华州公司法的先例。斯托弗案处理的不是温伯格案中的长线合并而是简易合并,10因而其判决意见不能当然地被沿用至长线合并中。而格林案的判决意见由于根本不牵涉 现金出局 这种合并形式而不能适用在以挤出少数股东为手段的母子公
11、司合并之中。11由此可见,温伯格案仅仅以上述两个判决指责商业目的规则违背先例是站不住脚的。 第二,与特拉华州最高法院以为商业目的规则对特拉华州的合并法规特别陌生相反,要求母子公司合并必须具有商业目的早已在温伯格案之前得到了成认。无论是1977年做出判决的 辛格诉米罗华公司 案, 肯普诉安杰尔 案,12还是1979年做出判决的 罗兰国际集团诉纳加尔 案13都成认了商业目的规则。在辛格案中,法院将进行公司合并不仅仅仅是为了挤出少数股东确立为母公司所负担的信义义务的一项内容。为了加强讲服力,辛格法院以1941年做出判决的 伊埃斯科诉瓦赫特尔 14等案件为基础以为,控股股东运用公司形式仅仅出于稳固其控
12、制权的目的的行为应被禁止。15由此看来,要求母子公司合并不能仅仅出于挤出少数股东的目的对特拉华州公司法而言并非特别陌生,反而更像是一种传统。 三小结。 综上所述,假如考虑到评估权做为一种救济方式仍然存在明显的缺陷 下文将会详述的话,特拉华州最高法院在温伯格er案中给出的用以废除商业目的规则的理由全部失败了。事实上,即便温伯格案给出的判决理由并无纰漏,商业目的规则仍应得到保存。固然下文将会提到的完全公平原则与评估权能够向被迫退出的少数股东进行公平补偿,并在一定程度上事先遏制不效率的合并交易发生。但这些措施只要与商业目的规则结合使用,才能够确保合并系出于一项能够提升整体社会效率的动机。否则,母子公司之间的合并很可能被用以进行仅以挤出少数股东为目的的利益输送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