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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场经济环境下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异同及合作,法学毕业论文摘 要: 中华特点社会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发展,更需要法律的完善来稳固现有的经济成果,进一步释放经济活力,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民商法与经济法的作用日益凸显,对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和进步起着积极作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既有严密联络,也存在极大差异,而二者的合作能进一步促进经济发展。本文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概念入手,详细分析了两者的一样之处与区别所在,从两者合作的必要性出发,对推动两部法律的合作应用提出了针对性的策略。 本文关键词语: 市场经济; 民商法; 经济法; 法制建设; 具有中华特点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我们国家改革
2、开放以来能够在短短40年时间内获得西方两百多年的成就的关键原因。这华而不实社会法制的完善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在合理合规,公平有序的环境下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推动力。这华而不实民商法与经济法作为维系市场稳定,保障经济健康平稳运行的法规,研究清楚两者之间共同性与差异性,实现互相促进互相补充,通过两者的共同应用,实现1+1 2的效应,符合当下我们国家市场经济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发展趋势。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概念阐述 一民商法概念阐述 民商法是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对于民商法的体例而言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离两种,但是我们国家还没有明确讲明详细属于哪一种。民法的覆盖范围主要包含财产法和人身法两种,华而不实财
3、产法主要是对人们的合法财产进行具有法律效应的保卫,人身法主要对人们的合法权益进行具有法律效应的保卫。另外民法还对损害个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基于法律条文的界定,并对惩罚处置根据进行了讲明。民法的法学理论体系包含小民法和大民法之讲,详细法律法规有民法总则、继承法、合同法、婚姻法、物权法等;商法主要用于对合法的商业主题和商业活动进行具有法律效应的保卫,对非法的商业活动进行详细的界定和提供惩罚处置根据。民法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主要保卫公民的财产,人身安全和自由意志;商法则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主要对保卫合法的商事主体。 二经济法概念阐述 我们国家的经济法立法时间比拟晚,使得业界对其定义有很大的争议。但是总
4、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指的是所有进行经济管理和经济调控的法律法规1。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在于让社会经济环境愈加和谐有序,让社会经济资源愈加分配合理,让社会经济总体发展愈加健康可持续。经济法能够弥补民法在市场经济行为中的没有牵涉到的领域,进而确保市场经济整体运行没有漏洞。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共通之处分析 一价值取向一样 民商法和经济法作为我们国家社会法制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其设立的目的都是为了让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能够在其规范的法治体系内,根据社会发展理念,发展目的,发展方向来正常地运行,进而最终推动基于市场公平公正的客观环境的营造来实现生产力的不断前进,进而实现国家经济发展的目的。这华而不实民商法是对公
5、民和商业主体两个市场经济中的介入者进行调节,而经济法是站在国家整体的宏观高度去改革。但无论是基于细节的完善还是基于宏观的调控,两者都是为了社会法制愈加完善,更能推动社会市场经济永葆良性运作的活力。 二调整范围有相通之处 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法律牵涉领域大部分互不一样,但是让存在一定的相通之处,比方民商法主要对市场经济中的交易关系进行保卫,这就包含了买卖双方的关系。假如双方都是商家,就可能存在利益合作,前期以一起通过低价入市抢占市场让挤掉竞争对手,然后就构成了市场垄断,后期再提高价格来获取更高层次利润,但是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扰乱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不符合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该违法行为也
6、能通过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条例来进行制裁。因而两者法律调整范围有相通之处的地方,要结合实际情况合理选择。 三功能作用能够互补 由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关系各不一样,因而能够起到功能互补的作用。比方市场经济允许合理的行业竞争,假如市场商业主体双方的竞争存在违法现象,但是违法的程度没有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那么能够由民商法为根据让法院进行司法裁决;但是违法的程度构成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比方在广告宣传中存在违犯社会公共道德等现象,则能够经济法根据让法院进行司法裁决2。 三、民商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区别分析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差异性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点: 首先,在法律保卫对象的选择方面,两者都以维护
7、市场经济稳定发展为最终目的,但是各有侧重点,华而不实民商法侧重于保卫公民利益,而经济法则侧重于保卫市场主体。 其次,从市场经济管理理念角度出发,民商法对公民的个人意志的自由赋予了基于法律保卫范围内的尊重与允许,因而其法治目的为促进意志自治。而经济法则恰恰相反,其法治目的在于限制意志自治。假如市场出现无序,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时,经济法则能够让国家经济主管机构作为宏观调控的法律根据,进而为了国家、民族、社会、行业的整体利益而进行合理的限制。 由此可见,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管理理念上是相反的。前者对每个公民进行自由权利的平等保卫,后者则对市场经济中的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保卫。前者是推动个人在法律框架内
8、的自由发展,后者是推动国家富强为最终目的。 四、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必要性分析 首先,这是市场经济需要更完善的法制制度的客观需要。两者既有相通性,也存在差异。为了避免市场经济管理出现死角和漏洞,需要两者结合全面覆盖市场经济行为,才能够到达全面覆盖的法治效果。两者的职能具有明显的互补性,民商法侧重于公民个体权益的法律保卫,经济法侧重于市场主体的法律保卫,因而民商法不适用的能够通过经济法来实现,反过来亦是如此。 其次,这是社会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民商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发展下的联合已经成为国外市场经济法制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先有民商法,后才有了经济法,两者的结合在
9、推动个人经济权益又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中获得了宏大的成效3。我们国家已经有成熟的民商法,经济法在中华特点社会市场经济构成以来也获得了快速发展,随着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持续向前,市场经济已经处于高度繁荣的状态,为此民商法与经济法联合使用才能够进一步保证市场能够持续释放经济活力。 五、经常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合作的策略分析 一在调整范围方面互相结合 对市场主体而言,要引导鼓励市场主体具有民商法概念上的意识自治,但是也要做到合理的限制。详细而言,要充分保障公民和一般性企业的合法权益,但是合理地运用宏观调控措施来确保市场的大环境处于健康有序的状态中4。另外,在进行宏观调控时主要用经济法为根据,但是也不能忽
10、视民商法在这个方面的作用。因而民商法能够对个体进行微调,能够及时地在市场中做出信息反应和回应,进而为开展经济决策提供针对性的根据。 二在调整作用方面相互协调 民商法的作用在于对个体利益的法律保卫,经济法则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法律维护,两者的作用看上去关联性不大,甚至还会出现通过经济法根据来牺牲个体利益进而最大化保障整体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出现。然而实际上两者具有很高的协调关系。正常情况下,个体根据市场秩序来开场商业活动,则能够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但并不是所有的个体都会遵守社会法制,在利益的驱动下,有些个体经常会铤而走险,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得利益,而这种方式必然给遵守社会法制的个体带来损害,假如不加以
11、法律制裁,就会让市场经济陷入无序混乱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民商法已经无法起到良好的法律作用,但是利用经济法来对民商法进行补充和协助,则能够到达理想的效果,因而应该积极应用5。 六、结束语 总而言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商法与经济法能够互相补充,构成从国家宏观层面到社会个体围观层面对社会经济的立体式法治管理。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两者的差异,只要从客观角度,正视两者的联络与区别,才能够求同存异,实现优势互补,发挥两者在法律合作应用的积极效果。 以下为参考文献 1赵林娣,王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探究J当代经济信息,2022(11):388. 2左俊市场经济条件下民商法与经济法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1,(14):18-19. 3李东方,冯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经济和法律分析J财经法学,2021,(04):18-43. 4汝菁菁关于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的研究J法制博览,2021,(09):269. 5潘泽江浅论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J法制博览,2021,(18):2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