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模式及启示(4),公共管理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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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日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模式及启示(4),公共管理论文观察其实际运行经过,我们还是不难发现,以2003年道交法为一道分水岭,从制度上看,责任认定被定为证据,交警调解变为选择性的,纠纷解决的主导权似乎已从交警易手给了法院。但是,交通事故纠纷量大、复杂、专业,让法院望而却步,实际上也不愿完全接手。在来回博弈拉锯之中,催生了交通法庭,并逐步变为解决纠纷的主要场域。在这里,非诉为基本形式,交警责任认定和调解仍然是支点,承上启下,起着核心作用。 二 自行协商、快处快赔 自行协商、快处快赔颇有中华特点。快处快赔,仍然需要警察的参与与调解,是传统的余绪,但警察多不出现场,而是坐堂问案,在快处快赔中心候着。自

2、行协商解决,意味着当事人意思自治,能够不问当事人的公法责任,单纯以民事责任来解决。对于责任基础,能够有两种解释,一是替代论,以民事责任替代公法责任,二是免除论,公法责任显着稍微,能够不予处理惩罚,只剩下了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赔偿责任。 自行协商、快处快赔的这种机理,让我们很容易联想到治安调解,只不过治安调解是为了邻里和睦,自行协商是要快速疏导交通。这种解决纠纷形式能够称之为 当事人自治型 .这一机制引入之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交通拥堵得到了明显缓解。 这既是一种积极姿态,也是无奈之举。自行协商解决,明显是对传统理论与秩序的冲击,必须控制在可容忍的限度之内,所以,只允许适用于仅造成较小的财产损失、没

3、有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即使如此,仍然有一定风险,比方伤者病情的恶化未知、车体损伤的不确定性、骗保、存心故意躲避法律制裁等。50上述潜在风险归根结底其实是事后发生争议时的举证困难。然而,手机APP的引入、 事故e处理 以及标准化的深切进入,51已经能够极大地降低了自行协商的风险。 但是,据我观察,自行协商、快处快赔收效之余,也暗含弊端。由于不少地方缺少标准化的指引,当事人缺乏有关专业知识,对各方过错、责任之有无、大小,不易构成共鸣,有时还得闹到警察调处。实践上也不乏加强警察调处的呼声,也引入了 事故e处理 ,但也因缺少统一的认定标准,警察的裁量权过大,当事人也不易构成妥协,最后还是得走上旷日

4、持久的诉讼。 三 交通法庭 出于应对拖沓严重的诉讼,5220世纪90年代开场,53不少地方的法院在基层先后设立了交通法庭 交通巡回法庭 ,2000年之后较为普及,大致有三种类型,一是常驻交通事故处理中心; 二是预约上门听审案件; 三是通过远程视频审理案件。此举颇受欢迎,首先,效率高,又便民。 从某种意义上看,交通法庭的设立,不来自法律要求,而是实践挤压下自寻的出路,是法院主动为交警站台助阵,或者双方 一拍即合 ,力求进一步发挥行政作用,将大量矛盾排解在诉讼之外。交警调解之后, 法庭就在这里,当事人一旦对协议内容有疑虑,就可直接向法官咨询,提高了对处理结果的信赖感 .54当事人达成协议后,能够立

5、即申请法庭司法确认。对于警察扣押的肇事车辆,当事人能够立即申请法院财产保全,以保证民事赔偿的实现。其次,有效克制了当下保险的拖沓。保险公司现场办公、当场咨询,比方, 提早预付伤者医疗费用 , 明白、快速的理赔计算 , 打消了当事人的顾虑,更好更快地促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 .55因而,在交通法庭,实现了法官、交警与保险公司互相配合,构成了合力。 一则对厦门同安区交通法庭的新闻报道介绍得更感性。 根据以前的处理方式,交通事故赔偿将牵涉交警责任认定、法院审调、保险理赔等多方主体、多个步骤,正常周期要一个月以上。道路交通法庭成立后,赔付程序部分在几天之内甚至当天就都走完 , 案件处理最快速度为半小时

6、, 案件调撤率为92. 11%,总结案标的履行率高达92. 33%,法院未发生一原因交通事故而引发的上访事件 .56 四 保险与救助基金 机动车保险经历了从20世纪80年代的自愿保险到2003年道交法的强迫保险,57保险意识在逐步普及与强化。通过阅读文献,以及与一些交警交谈得悉,保险对交通事故解决影响至深。救助基金的引入,主要是为了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严格地讲,与交通事故纠纷解决并非无关紧要,却没有很大关系,只要间接关系。58 实践上诟病较多的是救助基金大多空转,交强险又不尽合理, 分项限额 的赔偿形式,是 对受害人保障程度最差的形式 ,59交强险与商业险之间又不尽匹配,驾车风险无法

7、完全转移出去,对受害人的赔偿也不能够完全到位,导致了弊端丛生、成效不显。60 在医疗费用快速上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涉诉信访压力加大、维稳任务繁重的背景下,不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实际上已突破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条例2006年 的分项限额,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不超出总的限额 12. 2万元 ,都要求保险公司给予赔付。61 五、比拟与改良 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上,日美和我们国家各有千秋。有自个的特色也不算十分,关键是对我们有没有启发。但我们之间还是有一些共性 共鸣 的,只不过做的有深有浅,一是设立专门的交通法庭,积累专业性,尽量通过简易程序处理纠纷。二是非诉解决机制特别重要,能够将不少纠纷

8、挡在法院之外。三是保险必须到位,能够尽可能转移驾车风险,将车祸的赔偿尽量化解在保险之中。要实现快速公正目的,夯实上述三点,应当不谬。 在我看来,我们国家交通法庭和非诉解决的实践一点也不比日美逊色,日美交通法院均是立足司法的化繁为简,但就管辖而言,趣味不同。美国交通法院的管辖相当于总和了我们的交警处理惩罚和法院刑事制裁,这显然与美国的正当程序观念有关。我们国家交通法庭更接近日本的交通法院,仅关涉民事赔偿,却是主动寻求与交警、保险公司的积极合力,以调解为主要手段,偏行政的色彩浓一些,对交警的倚重还比拟明显。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司法服务于行政,也是很有中华特点的产物,实际成效也不错。 只是与日美保险发

9、挥的功用相比,我们国家的保险落后了很多,无论是观念还是制度,一直是个短板,扯了后腿。从日美经历体验看,无过失保险无疑能够有效地促进交通事故纠纷解决。至于实践上的一种顾虑,以为强迫保险或无过失保险存在道德风险成本 moral hazard costs ,会导致交通死亡人数增加 leading to an increase in traffic fatalities ,62在我看来,完全能够通过来年保险费率上调予以抑制,实在缺乏为虑。 因而,除了要进一步做实救助基金外,保险改革也在讨论之中,且势在必行。首先,不管将来改革能否将上述司法实践固定下来,还是学者提出的其他设想,比方 取消现行的封顶式法定

10、限额制度,改而采用仅有保底而无封顶的法定保障形式 ,63保险改革的方向应当是明确无疑的,就是要能够通过保险彻底转移机动车驾驶人的驾车风险,受害第三人能得到充分的赔偿。其次,保险公司的定损赔付程序也应当改革,应该愈加便捷。不能像如今这么繁琐,让当事人望而止步,知难而退。小刮小碰,只好自认倒霉,不走保险。今后能否做到,在自行协商、快处快赔中,当事人将手机拍照的事故现场发给各自投保的保险公司,就能够像美国那样直接由保险公司之间代为协商处理,当事人无需出面。 在解决交通事故纠纷上,我们国家还有两个制度是日美所无或不曾强调的,一是自行协商、快处快赔,对于稍微的交通事故,鼓励自力救济,尽快恢复交通。二是责

11、任认定相对独立,构成一个单独的操作程序,规定为警察的一项职责。日美都没有赋予警察这项任务。但是,对于法院而言,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又仅仅是一项证据,能否采信由法官决定。这种姿态又与美国的专家证人制度靠拢了。 根据我对实践的长期观察,尤其是介入道交法修改,以及与四川交警合作制定有关指南,我发现,一方面,作为本世纪初引入的一项重要机制,自行协商、快处快赔对疏浚交通、加快纠纷解决发挥了重大作用,但却又或多或少地受制于当下标准化之缺乏。在我们国家,责任认定、保险赔付和赔偿上固然也有零散的标准化实践,只是各地有无深浅参差不齐。与日本相比,呈碎片状,没有构成内在和谐统一的体系。另一方面,责任认定准确与否,直

12、接关系法律责任多寡,以及纠纷能否顺利解决。然而,在相当一段时期内,责任认定恐怕还难以实现道交法预期的目的,也就是难以实现像美国式的完全开放的专家证言形式。在很多案件中,责任认定始终是争论的焦点,无法尘埃落定。所有这些都极大地影响了非诉以及诉讼解决纠纷的效率。 因而,在我看来,也正是在这两点上还有着进一步改良的空间,是将来进一步疏通快速解决纠纷的制度关隘。简而言之,64第一,在的主导下,在交警、律师、法官和保险公司等领域适度地推行责任认定、保险赔付与民事赔偿的标准化,相互的标准化之关联性应该清楚明晰可见,又便于操作,和解、调解乃至裁判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减少商谈成本,减少诉讼需求。第二,实行可控

13、的开放式责任认定机制,建立责任认定委员会与复核委员会。责任认定的复核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复议,因专业性极强,无法、也无需纳入的相对集中复议权之中,却能够复议委员会化,也就是,在公安系统内建立责任认定复核委员会,广泛吸纳专家学者、律师和技术人员介入,实现复核机构的相对独立性,为法院审讯解决专业判定问题。 六、结束语 怎样进一步改善我们国家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这无疑是一个宏大的、能够接续不断讨论的话题。比方,必须建立当事人的信誉制度。又比方,在每年的车检时,假如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则不予年检,65等等。对于以往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我们还应当坚持,比方,在基层广泛设立交通法庭 交通巡回法庭 ,以调解为手段,并辅以司法确认,构成法官、交警与保险公司的合力,尽可能在诉前解决纠纷。 在我看来,将来更为重要、也更为迫切的改革应当是,建立从责任认定、保险理赔到民事赔偿的标准化体系,以及责任认定实行可控的开放形式。当然,还应当积极推动保险改革,包括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参与现场调查,简化自行协商、快处快赔的定损赔付程序,实行保险公司之间代为协商解决机制,实现保险转移驾车风险、充分赔付受害第三人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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