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盗窃罪的相关问题研究,法律毕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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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盗窃罪的相关问题研究,法律毕业论文根据我们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讲,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机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屡次盗窃的行为。由此可见我们国家关于盗窃罪的概念是对盗窃犯罪行为各种特征的综合,是对盗窃犯罪现象总体上的抽象概括。97刑法规定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的行为,处三年下面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另外,增加了罚金刑,限制了死刑的适用。对于以牟利为目的,盗接别人通讯线路,复制别人电信号码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行为,在1997年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为盗窃罪。 1997年刑法典公布后不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盗窃案件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2、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对盗窃罪的概念、盗窃的数额、屡次盗窃、情节等问题做出了进一步的解释和规定。同时我们应当注意(解释第1条规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机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这种对盗窃罪的定义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被广泛采纳。 1.2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我们国家刑法学界和我们国家绝大多数的刑法教学材料中对犯罪构成采用了四要件讲即由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 1.2.1盗窃罪的犯罪客体 按我们国家刑法学界的通讲,盗窃罪的客体要件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任何盗窃行为都是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即使是

3、以赃物、违禁物为对象的盗窃行为,同样也侵犯到财产所有权。关于盗窃罪的客体,指出盗窃林木这一 犯罪行为的本质并不在于侵犯了作为某种物质的林木,而在于损害了林木的国家神经-所有权本身。 这段阐述揭示出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并且明确指出盗窃罪客体为财物所有权。 作为盗窃罪客体的所有权是抽象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载体表现出来,这一载体就是盗窃罪的对象。盗窃对象一般是对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的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上的门窗等,可以以成为本罪的对象。从盗窃对象的形态上讲,主要是有形物。但盗窃能源如电力、煤气等无形财产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成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必须具备

4、下面特征: 第一,财物必须具有可支配性。盗窃行为的本质特征在于通过自个的非法占有而排除别人的占有权,进而影响到别人对特定财物所有权的行使,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根据五官的功能能够认识的有形的东西。假设财物是人力所不能支配的东西,如阳光、空气等自然能源,那么盗窃行为就不可能发生。然而在可支配性方面,我们国家现行刑法没有十分指出可供支配的公私财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动产因其可移动性能够被机密窃取,因而被大家认可为盗窃对象。不动产因其不可移动性,不能用 窃取 手段占有,同时不动产的所有权关系的转移和变更必须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不可能通过犯罪行为人的简单盗窃行为而加以占有并因而而排挤原所有人

5、的占有。因而不主张把不动产列为盗窃对象。 第二,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我们国家盗窃罪构成的标准之一是 数额 问题,而且 数额 还是定罪量刑的根据。从我们国家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盗窃罪的对象是财物而不是一般物,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应当具有经济价值,在现实生活中,财物的经济价值是指财物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另外某些禁止流通物,如稀世国宝等,不能由于它们不能进入流通领域,没有价格,就否认其经济价值。 第三,别人的财物。假如财物不被任何人控制支配,不在国家、集体、个人的占有下,这样的财物是不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的。固然是自个的财物,但由别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 别人的财物 .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6、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个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 别人的财物 .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设施等。 第四,盗窃自个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个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 第五,必须不为法律所排除。某种物品固然具有可占有性和经济价值,也正为别人所合法占有,但由于法律的十分规定,而使其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盗窃这些物品构成犯罪的,不成立盗窃罪而成

7、立其它犯罪。如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由于法律的十分规定,不成立盗窃罪而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2.2盗窃罪的犯罪客观方面 盗窃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如下两种行为,即机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和屡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机密窃取是指机密地以非法手段毁坏别人对财物的支配关系而建立起自个或第三人对财物的一个新的非法支配关系。这里所讲的机密窃取是有特殊含义的。首先,所谓机密并不是对任何人的机密,而仅仅仅是针对窃取当时财物控制人而言,假如窃取行为人窃取财物时被财物控制人以外的第三人发现觉察,只要还没有被财物控制人发现觉察,则不影响窃取财物行为的机密性。其次,所谓机密只不过是行为人主观上

8、的自我认识,也就是行为人自以为财产控制人不知道或没发现觉察其窃取财物的行为,至于客观上财产控制人能否发现觉察行为人的窃取行为,对机密窃取的成立并无影响。假如在机密窃取的经过中,行为人的行为被财物控制人发现觉察,行为人马上公开夺取或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这已经超出了机密窃取的范围,应认定抢夺罪或抢劫罪。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我们国家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犯罪,即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毁坏灭亡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理惩罚。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行为人获得财物的行为是机密窃取,但因其获得财物后行为的暴力性,刑法采取了另外的评价标准,定其抢劫罪。这是一种罪的转

9、化规定。 根据刑法典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可知,盗窃数额和盗窃次数对于盗窃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要意义,所以二者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重要内容。 第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施行盗窃行为已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刑法典中规定的盗窃数额分为三个不同的档次,分别为数额较大、数额宏大、数额十分宏大。但是,数额较大、宏大、十分宏大的标准具有相对性。该司法解释同条还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 数额较大 , 数额宏大 , 数额十分宏大 的标准。 第二,所谓屡次,根据(解释中规定,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

10、上的,应当认定为 屡次盗窃 ,以盗窃罪定罪处理惩罚。所以 屡次盗窃 因司法解释的限定而有了较为固定的含义,这种限定表如今三个方面: 第一,时间的限定。 屡次盗窃 必须是指行为人在一年内的盗窃次数,超过一年以上发生的盗窃则不能与一年内的盗窃次数累计计算。第二,地点限定。 屡次盗窃 中所指的盗窃行为必须是入户内盗窃或在公共场所扒窃,假如盗窃不是在入户内或公共场所,则不能累计计算盗窃次数。第三,次数限定。 屡次盗窃 所指的盗窃累加次数必须是三次以上含三次。正由于成立 屡次盗窃 具有严格限制,才能防止把某些情节显着稍微的小偷小摸,屡次偷拿别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犯罪。 1.2.3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盗窃罪的

11、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行为人到达了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就能够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79年刑法规定,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杀人、重伤、抢劫、放火、惯窃罪或者其他严重毁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97年新刑法对此作了修改,总则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还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存心故意杀人、存心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就是讲,盗窃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己满16周岁,对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行为人无论其盗窃数额能否宏大,能否屡次盗窃,均不应追查刑事责任。 对于盗窃罪刑事责任能力的判

12、定,我们能够根据1997年刑法第18条进行认定: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体认或者不能控制自个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分辨体认或者控制自个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能够从轻或者减轻处理惩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2.4盗窃罪的犯罪主观方面 盗窃罪的主观方面包括犯罪存心故意和犯罪目的。盗窃罪的犯罪存心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个的机密窃取行为会发生损害别人对较大公私财物占有的危害结果,或明知屡次机密窃取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别人对财物占有的危害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13、。其详细内涵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 盗窃罪 明知 内容即盗窃存心故意的认识因素。华而不实包括对盗窃行为的 明知 和对盗窃对象的 明知 . 第一,对行为的认识一般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知自个行为的机密性。 其次,行为人必须明知自个的行为具有非法性。对于这两方面的理解在论文第一部分已经阐述,不再赘述。 第二,对盗窃对象的认识包括下面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行为人必须明知其盗窃的公私财物具有经济价值,其次,行为人必须明知是 普通的财物 即该财物没有被刑法作为其他犯罪的对象加以十分的规定。最后,行为人必须明知自个窃取财物时,该财物正在别人的控制支配下。这里的 明知 是指只要行为

14、人根据社会生活常识,能够推知该财物正在被别人控制支配就足够了。 第三,行为人主观必须预见到盗窃财物的数额到达了较大,或明知盗窃财物的行为到达了 屡次盗窃 .行为人只要预见到所要盗窃公私财物的数额到达较大,才可能构成盗窃罪存心故意,才能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理。如实践中争议较大的 天价葡萄 、 太空豆角 等案件的争议的焦点也就在这里。 意志因素方面,根据行为人所持的是希望还是听任的心理态度把犯罪存心故意分为直接存心故意和间接存心故意。 直接存心故意间接存心故意,从认识因从来讲,两者是一致的,即都是明知自个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意志因素却有区别,直接存心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这种危害社会的

15、结果发生,间接存心故意则是听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从机密窃取行为的特点可知,行为人主观上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 盗窃罪的主观方而只能是直接存心故意,而不存在间接存心故意。 因而盗窃罪犯罪存心故意的意志因素也就是行为人主观所追求、所希望到达的危害结果。盗窃罪存心故意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但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相比,决定行为性质的是意志因素而不是认识因素。所以超出意志因素之外的财物范围,尽管行为人可能有所了解,但也不能作为认识因素的内容。 对于犯罪目的,我们国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盗窃罪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理论上的通讲一直以为,应该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盗窃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含义是: 非法 既包括为法律所明文禁止,又包括为一般社会观念所不允许。 占有 指事实上的支配状态,指排除别人的支配转移给自个支配。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个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因而,非法占有为目的就是指行为人意图通过盗窃行为,而使财物转移为自个不法占有,使自个获得对所窃取财物具有类似所有人或占有人的地位,能够将窃取的财物充当归自个的财物,并能利用该物所具有的经济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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