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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体系性构造,婚姻法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法体系性构造【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婚姻家庭继承法论文】【】论文题目:婚姻家庭本质与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内容摘要:从婚姻以及家庭制度的起源、发展、演变的历史中, 能够发现婚姻与家庭密不可分。很大的程度上, 婚姻是家庭的基础, 家庭是婚姻的归宿。因而, 在历史视角中, 研究婚姻以及家庭的基本属性, 能够进一步明确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通过近代社会中合同关系的演变, 当代社会中普遍以为婚姻本质上应是一种身份关系。家庭从个人的容身之处逐步演变为社会的重要的
2、组成单位, 当代市民社会中的家庭本质上是由具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 团体 .据此能够讲, 婚姻家庭本质上是一种基于伦理性身份而结合的团体。事实上, 尽管婚姻家庭法作为我们国家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已经成为学术基本共鸣。我们国家立法机关也明确指出婚姻家庭法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但我们国家民事立法传承大陆法系的立法形式和内容, 并没有身份法的立法理念。就大陆法系的立法而言, 无论是采用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民法典, 抑或是采用民商分立立法体例的民法典本身并没有有关婚姻家庭特殊的价值理念, 也没有婚姻家庭身份性的立法要素, 其民法典中身份法的立法只是简单地将财产法的价值理念贯彻于婚姻家庭的制
3、度之中。就此而论, 传统民法典体系视角下婚姻家庭法为财产法。我们国家民事立法附属于大陆法系一部分, 亦是如此。然而, 婚姻家庭关系在本质上是具有人伦性的情感关系。民法典也不仅仅仅是财产法典, 而是集人格法、身份法、财产法于一体的民法典。其实, 婚姻家庭法立法的身份化也是当代化民法典的要求。婚姻家庭能为市民社会提供伦理的合理性。而且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本质上也是附属于身份关系的财产关系, 具有身份化的属性。为此, 我们国家将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应当以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重构民法体系中的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制度的构建不仅要重新认可并定位婚姻家庭的主体地位, 而且也还应当秉承人伦的观念, 遵循家庭本
4、位、家庭团体性、同居共财的理念并且适当纳入习惯法与道德规范, 进而在婚姻家庭制度的设计上贯彻伦理精神, 为家庭功能的重塑与家庭规则的重建提供各方面的支持。本文关键词语:婚姻家庭; 民法体系; 婚姻家庭法; 民法典; 伦理性;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引言所谓民法典的体系, 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 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具有内在有机联络的民法规则或法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布置, 进而构成的体系 11.随着2021年3月我们国家(民法总则的公布, 民法典的编纂也正式地拉开序幕。华而不实, (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一章中, 第109条规定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卫 , 第110条
5、规定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声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声誉权、荣誉权等权利 , 第112条规定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卫 , 第113条规定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卫 , 以此确定人格权利、身份权利、财产权利的基本权利体系。就此能够讲, (民法总则以民事权利体系作为民法典的轴心, 确定了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体系。民法体系下的民法典则是统合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于一体的民法典。事实上, 一部体系自洽、内容完善的中国民法典也至少应当包括人格权法、身份法以及财产法等基本内容。但问题是, 传统
6、的潘德克吞体系下民法典是财产法典, (民法总则也是财产法总则, 缺乏相配套的调整人身关系的基本规范, 尤其是有关身份关系的价值理念与制度设计。因而, 民法典各分编的制度设计在民法总则之中确定财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的民事权利的基础之上不应当再拘泥于传统财产法典的框架, 而应当契合总则所确定民法体系。婚姻家庭法作为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 也是如此。华而不实, 婚姻家庭又是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最为核心性的因素。传统的民法典中高度重视家庭对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构成了以家庭为中心的身份关系和在家庭之外以市场为中心的财产关系。一般而论, 婚姻家庭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特定的社会制度中, 当事人构成
7、婚姻关系后, 也组成了家庭, 当然婚姻关系只是家庭关系一部分, 家庭关系还包括血亲关系。但不可否认的是, 婚姻关系乃家庭关系中最为重要也是最为基础的部分。事实上, 婚姻制度和家庭有着一样的根本源头。因而, 通过婚姻制度的研究, 能够深化对家庭属性的认识, 进而明确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为此, 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婚姻以及家庭的基本属性, 而后再确定婚姻家庭的基本性质, 并以婚姻家庭本质为基础明确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制度构造, 进而在民法典之中实现婚姻家庭法体系性构造。笔者拟以此为研究视角, 请教于方家。二、婚姻以及家庭的源流变与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通过对婚姻的起源、发展与演变的历史中, 能够发现婚姻与家庭
8、有着密切的联络。婚姻作为组建家庭最为古老, 也是最为常态的方式。一定的程度上能够讲, 家庭起源于婚姻。而婚姻组建家庭后, 又推动并构成家庭起源、发展、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是稳定当事人的婚姻关系的主要形式。就此而论, 婚姻家庭是一个整体, 两者密不可分。一 婚姻的起源、发展、演变与基本属性婚姻, 通常被以为是一个表示社会制度的术语 , 有关婚姻的起源可能是一种原始风俗发展而成的。 这种习性首先由风俗所认可, 继而得到法律的成认, 并终于构成一种社会制度。 233-341. 氏族社会:婚姻为附属父权之身份关系人类社会中, 人的本能驱动不仅产生了习惯而且产生风俗和制度。在文明程度较低的原始社会中
9、, 氏族具有压倒一切的重要性。尽管随着文明的发展, 氏族父权逐步衰弱3768.但一般来讲, 在法国和其他欧洲国家, 父权的观念在整个中世纪以及以后很长的时间得以延续, 此时期婚姻即为附属性身份关系依附于氏族父权之中。2. 近代欧洲:婚姻为民事契约关系思想启蒙运动后, 17世纪的欧洲自然法复兴, 父权逐步让位于契约制度, 其最深层次的含义就是 父权即义务 .事实上, 思想启蒙时代所构成的契约自由、私权神圣的思想反映在自然法之中, 即 一种英勇迈进伦理之上、宗教之上的理性法 4309.在理性主义思潮中, 康德最早提出了婚姻契约讲, 以为婚姻是当事人的契约关系, 婚姻合意不仅仅是婚姻的成立要件, 也
10、是婚姻的本质所在, 婚姻成立和基础完全按照契约法判定。后法国宪章中明确 法律只成认婚姻是一种民事契约。事实上, 自然法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制度, 即天然地由某种目的决定的, 并根据某种构造而设立的产物, 婚姻具有完全的契约特征, 即婚姻是由社会功能所决定, 并且为实现该功能而遭到法律的调整, 由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婚姻关系55.德国、意大利、瑞士、荷兰等欧洲国家都相继地在立法中成认婚姻乃民事契约的属性。尽管婚姻契约讲表征着人类社会从 身份 到 契约 的进步, 但是婚姻契约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契约, 具浓郁的伦理性色彩627-29.3. 当代社会:婚姻为身份关系19世纪以后, 极端的个人主
11、义思潮褪去, 婚姻越来越被视为男女之间具有高度身份属性的结合, 因此双方主体在心灵和精神上的联络比契约法确实定更为重要, 一般来讲, 感情在两性关系中的作用是与精神素质对性爱的影响成正比的。据此能够讲, 婚姻契约讲违犯了身份伦理的核心观念, 婚姻不应当仅仅基于夫妻之间协议, 更多地还有精神情感性因素。当代通讲即以为, 婚姻是法律所规定的、将男女双方结合为法律上的统一体的伴侣关系。 726就事实性质而论, 婚姻是一种长期持久的关系 81233, 稳定关系反映到法律性质上, 即是当事人之间基于情感因素构成的身份关系, 婚姻中双方财产关系也是附随于身份的。因而, 婚姻本质上应是一种身份关系。二 家庭
12、的起源、发展、演变与基本属性家庭法学和家庭政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文化和社会的发展。 72家族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随着人类社会不断地发展进步, 文明程度愈发高级, 家庭也相应地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9116.进而言之, 这样的变化不仅仅反映在家庭构造以及家庭性质的变化之上, 更多地还表现为家庭所承载的功能的变化。1. 氏族社会:家庭委屈服从于氏族之下原始社会中, 尽管婚姻与家庭有着一样风俗起源, 确实, 这些制度和习惯的作用, 在实际上是一样的 , 但不同的是, 在前一种情况下有社会条例或法规;而后一种情况下则没有这样的条例或法规。 271能够讲, 古代社会中的家庭是事实意义上的存
13、在体, 并不需要条例或法规预设和受权。事实上, 在早期社会中, 家庭和氏族似乎是一种对立的关系。 1022-24氏族的纽带和气力越强大, 就会削弱家庭的意识, 反之, 则会加强家庭意识。也就是讲, 在以家庭本位为主的原始社会中氏族一直压制家庭, 此时期家庭意识薄弱, 并不存在所谓家庭11.直到国家出现后, 削弱氏族气力, 家庭的纽带才得以加强。2. 近代市民社会:家庭为个人之处所但 当国家的活力变得越来越强的时候, 当各个家庭的人为了追求一个公共的目的而越走越近的时候, 当加重的年轻人随着工业的发展而在经济上越来越独立于父母的时候, 家庭便又失去了它的重要性。 3768到17世纪, 随着启蒙运
14、动, 近代各国纷纷确定了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 个人主义意味着否认人本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关系 124, 传统家父权为主导的家庭构造彻底地瓦解。如此一来, 在个人主义否认个体与其别人的关系的同时, 家庭社会功能的缩减正好强化了家庭作为个人处所的特征。近代市民社会由 群体主义向个人主义的重大转变, 它不是把社会或共同体看成首要的东西, 而是把社会理解为为到达某种目的而自愿结合到一起的独立的个人的聚合体。 95此时期, 个人不断地取代氏族成为法律调整的主体, 实现了个人的自由与平等, 意义非凡。但是个人主义把家庭仅仅视为独立别人的个体的处所, 对个人 生活于华而不实的共同体却视而不见 13616.3.
15、 当代市民社会: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近代民法是在市民社会中构成的 142, 民法应当回应市民社会中家庭的当代化。19世纪以后, 民法中的个人主义理念在当代市民社会中衍生出很多弊端。家庭在功能上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从具有生产功能的家庭企业逐步转变为消费主体, 家庭形态呈现出多样化, 强调两性平等的原则以及重视的子女权利。与此同时, 家庭关系的强度和其密度也不断加强, 家庭在功能上就不仅仅仅是个人的处所, 家庭本身也被视为具有高度身份属性的私人领域, 国家法律不能随意干涉15120-125.事实上, 在包括当代市场经济在内的社会里, 家庭对一半以上的经济活动承当着责任。 1627当代社会中家庭与个
16、人一样, 都是市民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是, 家庭还是个人联合体。 家庭大概是人类社会最古老、延续时间最长的团体构造。 17463尤其是, 在当代社会中, 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单位, 具有同居共财的特点。 这种共同生活、共同寓居、共同财产以及共同消费的同居共财的行为, 使得家庭成为密不可分的集合体以及市民社会中最为基础的组成部分。尽管家庭的概念随着不同国家法律确定的亲属范围的变化而不同, 但一般而论,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生活的组织形式1851.毫无疑问, 家庭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而言必不可少, 家庭作为社会基本单位重回市民社会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15107-116.当代市民社
17、会中的法律也倾向于成认家庭的地位。德国基本法中就明确家庭为父母子女构成的共同体。因而, 能够讲, 家庭本质上是由具有婚姻或血缘关系的个人组成的共同体 团体 .三 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婚姻是产生家庭的前提, 家庭是缔结婚姻的结果 95.婚姻家庭的价值理念不同于人格法的人格价值以及财产法的契约自由, 具体表现出为一种伦理精神。婚姻家庭 之所有能具体表现出出理性、平常、传统、宽容的特色 , 是由于 蕴含着伦理内涵和发展方向。 191. 婚姻家庭法伦理精神的基础婚姻家庭的伦理精神 源于人类为维护本身和繁衍家庭和谐有序的内在需求 20, 即人性。人性不仅包括人的自然属性, 而且还包括人的社会属性, 自然属性表现为 人的动物性 , 社会属性则表现为 人的特性 , 与之相对性的就是人的生理需求和人的精神需求。华而不实人的社会属性是人性的本质属性, 反映到婚姻家庭之中, 即是身份的伦理性。很大程度上, 婚姻家庭法中身份的伦理性就人性中所展现的一种精神需求。 对于人性规范或引导, 需要婚姻家庭的伦理 , 婚姻家庭法 以其合规律性、价值性、明确性、详细细性和强迫性来发挥对人性的引导、调控与提升功能。 21因而, 能够讲, 人性是婚姻家庭法伦理精神的出发点。点击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