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我国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对策建议,财政学硕士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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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促进我们国家企业自主创新税收激励政策的对策建议,财政学硕士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第1部分】【第2部分】【第3部分】【第4部分】【第5部分】【第6部分】【第7部分】【第8部分】【第9部分】 促进我们国家企业自主创新税收鼓励政策的对策建议【第10部分】 第 5 章 促进我们国家企业自主创新税收鼓励政策的对策建议 前面几章分别对我们国家企业自主创新的总体大概情况、税收鼓励政策的现在状况及问题等进行了介绍,并借鉴了部分国家在企业自主创新方面所采取的税收鼓励做法。通过对前面几章的分析可知,我们国家正处在企业自主创新的关键时期,假如不能捉住这一机遇期,采取有效的税收鼓励政策加大对创新的支持,我们国家的企

2、业自主创新能力必将落后于人。当前针对我们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鼓励政策中存在的缺乏,通过借鉴经历体验,并结合本国国情,提出了下面改良和完善我们国家税收鼓励政策的建议。 5.1 提高税收鼓励政策的立法层次,建立税收鼓励法律体系 我们国家针对企业自主创新已颁发了很多的税收鼓励政策,但多以行政部门制定的文件为主,很少以法律的形式存在,进而违犯了税收法定的原则,无法为税收征管部门和纳税主体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持,缺乏成套的税收鼓励法律体系。由及下属部门制定政策,容易造成税收鼓励政策法律级别较低,规定不严谨,穿插倾轧,难以避免 人情税 ,容易出现 关系税 ,难以适应扑朔迷离的市场需求,在企业自主创新的国

3、际大环境下,必将阻碍我们国家企业自主创新的步伐。当下,提高税收鼓励政策的法律级别,建立一套符合我们国家创新需求的法律体系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迫切任务:一是重新梳理散落在各部门间的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鼓励政策,使已有的政策法规规范化,系统化,使其目的明确、操作简单、切实有效。二是整合政策制定部门,构成政策制定的 合力 ,比方原来由各部门制定政策的权限统一到专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权负责,下属部门如想制定税收鼓励政策,可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制定、公布、施行,切实提高政策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三是根据国际已有的做法,能够公布合适我们国家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税收鼓励法,将所有已

4、在运用且切实可行的税收鼓励政策纳入法律之内,在新制定的税收鼓励政策中,要对其鼓励主体、鼓励项目、鼓励内容、鼓励方式、鼓励比例及鼓励程序等作出一系列的明确规定,构成税收鼓励法律体系,切实提高税收鼓励政策的法律层次。 5.2 开创建立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的税收鼓励环境 税收鼓励政策是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保障,而税收鼓励环境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效果,为此,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完善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税收鼓励环境: 5.2.1 加强企业自主创新前期扶持的税收鼓励政策 企业自主创新本身所固有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国家对创新企业的支持不能像对待其他一般企业一样采取一般的税收政策,而应采取税收鼓励政策大力

5、加强企业的自主创新。一方面,实行以间接鼓励为主的税收鼓励政策。我们国家当前的税收鼓励方式比拟狭窄,主要是以减免税为核心的直接鼓励,是一种事后的鼓励,难以发挥税收鼓励的作用,我们应借鉴国际做法中的有益部分,建立以间接鼓励为主,直接鼓励为辅的税收鼓励体系,比方采取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引进设备与专利的税前抵免、科研用设备的加速折旧或十分折旧以及向前向后的亏损结转等一系列税收的间接鼓励方式,使税收鼓励前移,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另一方面,应当建立适应我们国家企业自主创新的创新准备金制度。企业为了创新需要进行大量的投入,十分是资金的投入,而创新风险是难以预测的,一旦失败,对企业的

6、打击将是沉重的。 因而,针对不同的环节,不同的阶段提取相应的准备金,比方提取研发准备金、试验准备金、成果转化准备金以及失败准备金等,这样无疑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摆脱了企业进行自主创新的后顾之忧。 5.2.2 完善企业自主创新投资风险的税收鼓励政策 企业的自主创新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一般企业创新资金严重缺乏,然而国家赞助有限,更大一部分就需要社会资本的投入,但企业创新存在的风险性以及创新周期长等一些弊端,使得社会资本望而却步。因而,有必要完善对企业自主创新投资的税收鼓励政策,使更多的资金愿意投入到这一领域。首先,对金融机构,像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对创新企业的投资,能够对其贷款收益和投

7、资收益进行一定比例的减免税,有第三方担保的,对第三方担保机构实行同样的减免税鼓励政策,假如企业创新失败,则直接从这些金融机构在其他方面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相等的金额。其次,对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创新企业的,对投资所得能够免征一定比例的所得税,假如企业创新失败,则从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公司的其他投资所得扣除相应的应纳税所得额,或直接从投资企业应纳税费中扣除相等的金额。最后,对个人投资于创新企业的资金,能够免征投资收益应交的个人所得税,假如企业创新失败,则从个人的其他投资所得中扣除,或直接从个人其他所交税费中扣除相等金额。这就减小了社会资本向创新企业投资的阻力,加强了企业自主创新的动力。 5

8、.2.3 开创建立鼓励新产品销售的税收鼓励政策 创新企业研发出来的新产品需要面向市场,知足社会的需求,获得销售收入才能弥补企业的创新投入。这里所指的新产品是指企业运用新原理,采用新技术或使用新材料研制而成的技术创新产品,或是因科技进步而在某一领域有重大发现或突破产生的创新产品,这一产品需经国家相关部门的认定,能够给予税收鼓励的新产品如新能源汽车、光伏产品等。一方面,创新企业为尽快推广自个的新产品,使市场充分了解自个的新产品,进而让市场接受自个的新产品,采取一定的广告宣传是应该的,也是必要的。当前,还未出台针对创新产品的广告宣传费方面的规定,应进一步完善企业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制度,增加对创新产品的

9、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并加大对创新企业创新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的扣除力度,由一般企业的 15%或 30%上升到更高层次的比例,甚至对必要的创新产品的广告宣传费税前全部扣除,并允许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减轻创新企业在销售环节的负担。另一方面,为更好地增加创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还应增加鼓励消费者购买的积极性,为把高新技术产品和一般的产品区别对待,还应出台相应的专门针对高新技术产品的消费税鼓励政策,对高新技术产品在规定年限内减征或免征消费税,降低高新技术产品的市场价格,减轻消费者的负担,鼓励消费者对新产品的购买,进而增加创新企业的销售收入。除此之外,对单位和个人因应用购买的创新产品而获取的收入,能够减免一定

10、的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因购买创新产品而发生的支出,能够按支出的一定比例列入税前费用扣除的范围。 5.2.4 拓宽企业自主创新税收鼓励政策的覆盖范围 我们国家当前对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实行的税收鼓励主要是针对软件类企业、集成电路类企业、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以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重大项目等,这一有倾向性的政策阻碍了范围外企业进行创新的步伐。国家对企业自主创新不应限定创新企业的行业或范围,而应一视同仁,毕竟,不管企业规模大小,企业创新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都需要扶持,适当扩大对中小企业创新的税收鼓励,取消限制中小企业享受税收鼓励优惠的严苛标准,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对中小企业也应给予同样的税收鼓励。中小

11、企业在创新方面极具活力,应积极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潜力,发达国家为鼓励中小企业的创新,为其制订了十分的税收鼓励政策,如日本对中小企业进行基础技术研究方面的支出给予 6%的抵免等,我们国家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为中小企业构建合适创新的税收鼓励体系。 除此之外,我们国家还应进一步完善产学研方面以及企业与企业联合创新方面的税收鼓励政策,扩大税收鼓励范围,除对科技成果转化进行税收鼓励外,还应扩大到产学研创新环节,以及具体表现出到企业与企业创新项目上,把重点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税收鼓励逐步向创新企业转移,构成平衡的税收鼓励政策;同时,加强产学研方面的税收鼓励强度,十分是加强对企业的鼓励力度,由于要建立以

12、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体系,就要不断考虑创新企业的需求,建立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产学研体系,以及适应创新企业发展的税收鼓励体系。 5.3 完善企业自主创新主要税种的税收鼓励政策 我们国家为促进企业进行自主创新,制定了牵涉不同税种的税收鼓励政策,但这些政策存在着不是门槛过高、标准过严,就是范围有限、存在真空、鼓励缺乏等一系列的问题。因而,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促进企业自主创新的主要税种的鼓励政策,更好地为创新企业服务。 5.3.1 完善增值税方面的税收鼓励政策 在购进先进设备及相关辅助原料方面,不仅要对购置的研发设备抵扣进项税额,也要增加对其有辅助作用工具的抵扣政策,使创新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都能

13、享受增值税抵扣进项税额的优惠,同时,还应增加相应的抵扣力度;对于创新企业在小规模纳税人或不适用开具增值税发票行业处购买的产品和无形资产如先进技术和专利等,因没有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能得到相应的抵扣,能够按购置金额的一定比例如7%13%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减轻企业负担。在创新产品生产环节,能够对新技术产品免征增值税;在销售环节,尽量降低创新产品价格,使其少含税或不含税,加强创新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增值税的鼓励范围,能够对照对软件行业或集成电路行业的税收政策,对其他创新企业的创新产品实行等同的税收鼓励,可以以根据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政策。 5.3.2 完善企业所

14、得税方面的税收鼓励政策 增加对研发环节企业所得税的鼓励,允许研发费用年增长在 10%以上的创新企业根据 150%的比例税前扣除;企业用于购置研发设备,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单位价值在 30 万元下面的,可按购置金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49 对于企业委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发而支出的费用,规定能够按一定比例从企业应纳所得税中抵免;对研发机构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获得的收入,应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转变对创新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方式,由直接减免转为间接鼓励为主,同时,消除区内、区外以及地区差异造成的对创新企业实行不同征收待遇的

15、歧视。 5.3.3 完善营业税方面的税收鼓励政策 科技成果的推广牵涉营业税的缴纳,因而,应进一步完善营业税对创新的鼓励作用。为促进技术成果更好地转化,能够对从事技术转让与咨询的机构或企业给予减免营业税的政策,担保机构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融资担保而获得的营业收入,能够实行减征或免征营业税;能够规定,对企业因进行自主创新而进行的厂房改造等建筑工程而缴纳的营业税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等;为鼓励产学研合作,对其合同收入部分应给予一定的营业税减免。 5.3.4 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自主创新企业在进行研发时,需要建立实验室和设备厂房等必要的设施,因此就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然而,我们国家只给予经国家确认的部分

16、科技园实行暂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未经认定的其他创新用的土地厂房均不能享受,造成税负不公。因而,对创新用土地应扩大其减免范围,降低认定标准,只要是自主创新企业,不管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型企业,一经我们国家相关部门认定其为创新用地,都应减免一定年限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等。 5.4 完善培养企业创新人才的税收鼓励政策 人才对于企业自主创新的重要性是众所周知的,因而,有必要对企业通过实行强有力的税收鼓励政策加大对科技人才的投入,把人才引进来、留得住、用得好,才能更好的发挥创新人才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5.4.1 加大对企业科技人才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 企业对员工的教育培

17、训,一般分为常规性的教育培训和创新性的教育培训。我们国家对企业员工教育经费的扣除总体上是一致的,都是企业培训经费占计税工资总额2.5%之内的部分允许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并没有作明确划分。为提升企业科技人员的科研水平,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划分,允许创新性的教育培训经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并且对企业购置的用于科技人员培训的配套设备,也应对其投入在税前扣除一定比例。为更好地鼓励企业加强对员工的技术培训,能够允许企业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研发培训准备金,并且规定到达一定比例时不再提取,缺乏时可再提取到规定比例,但要严格限制其使用范围,规定只能用于对科技人员的教育培训方面。 5.4.2 完善对获得创新成果

18、人才的个人所得税方面的税收鼓励 对获得科研成果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企业创新型人才,对其获得的工资性收入不超过全国平均工资收入 200%的部分和介入科研项目获得的收入,能够采取减免个人所得税的措施或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起征点;对在科技方面获得重大突破的企业科技人员,但被认定为省级下面的奖励,能够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创新型的个人获得的技术转让费和专利使用费等方面的收入应适当减免个人所得税;为鼓励个人的创新潜力,对企业科技人员进行的非职务创新产生的成果,对其成果进行转让所获得的收入应减免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企业对技术人员的奖励,应降低审批标准,扩大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对企业向研发员工颁发的发明创造

19、奖、特殊奉献奖金、科技进步奖和津贴等都应减免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对高新区和开发区内的企业,为引进和留住科技人才,鼓励员工持有本企业一定的股权,因股份或股权所获得的收益能够减按 50%计缴个人所得税。 5.5 建立对税收鼓励政策的监督管理机制和评价考核机制 税收鼓励政策对于企业自主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鼓励作用,通过对税收鼓励政策的监督管理确保其有效执行,进而建立评价考核机制,进而进一步提高税收鼓励政策对企业自主创新的鼓励效果。 5.5.1 加强对税收鼓励政策的监督管理 首先,加强部门间的组织协调,优化机构设置。合理划分权限,必要时统一立法权,由统一的部门专门负责法令的公布,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管理

20、,让创新企业无所适从,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降低行政效率,弱化鼓励效果。其次,强化税收鼓励政策的执行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素质,及时向企业传达最新的税收鼓励政策;对创新企业,要务实时了解动态,及时组织学习最新政策,加强纳税意识。再次,对企业的创新情况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调查创新企业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税收鼓励政策的运用有无违法迹象,检查企业税收鼓励方面的资金能否真正用在了企业自主创新方面,能否存在挪用的现象等。最后,加大惩罚处置力度。对于不按要求执行的创新企业,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严重的要取消对其实行的税收鼓励,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借机偷税、漏税,

21、创新资金挪作他用的创新企业,应加大处理惩罚,对其进行几倍于上述金额的罚款,并对创新企业负责人也应给予一定的处理惩罚等。 5.5.2 建立对企业自主创新税收鼓励政策的评价服务平台 我们国家应积极探寻求索建立税收鼓励政策的评价服务平台体系,以完善我们国家创新企业不断发展的税收鼓励环境。详细来讲: 1加强信息资源分享平台的建设。在当前的税制体制下,必须加强国税、地税、财政、海关等相关税收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根据(统计法的要求,精简、归并众多针对企业的多头、重复的税收、税源调查普查,实现单点采集、集中分享。502建立创新企业的鉴定及申报制度。制定科学的标准,加强对创新企业及其科研成果的鉴定,并对其进行备案;由享受税收鼓励的创新企业每年分门别类的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相关数据,并列明创新企业因享受税收鼓励政策,与原应纳税额相比,所产生的税收影响数额。3完成统计分析工作。税务机关利用信息分享平台,对整个税收鼓励政策产生的税式支出进行信息的汇总,并加以整理,进而完成统计分析工作。4税务机关运用评价考核机制对各税种在企业自主创新的各环节所产生的鼓励效果进行考核,分析税收鼓励政策的施行成本与创新企业所获收益的关系,客观公正的评价税收鼓励政策产生的效果,为完善相关税收鼓励政策提供科学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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