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的价值和认定,刑法论文.docx

上传人:安*** 文档编号:73304879 上传时间:2023-02-17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2.2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首的价值和认定,刑法论文.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自首的价值和认定,刑法论文.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自首的价值和认定,刑法论文.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首的价值和认定,刑法论文.docx(11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自首的价值和认定,刑法论文内容摘要:自首是我们国家刑事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是刑罚量刑中的法定从宽情节,也是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的重要具体表现出。自首制度具有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相统一的特征,在认定中应当秉持阶层思维形式,区分自动和主动,科学把握如实供述的认定标准,并用除外法则进行自首情节的详细判定。 本文关键词语:自首;价值;投案; 一、从历史的角度分析自首的价值 无论国内外还是历史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在刑罚裁量中确立了自首制度,具体表现出了其深切厚重的法律价值。法律是社会意识的表现形式,任何法律制度都反映了社会的一定价值诉求。中国传统社会奉行 原心定罪 的刑事裁量原则,价值判定在刑罚

2、适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先秦时即有 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 的思想,就是讲坦白自个的犯罪事实,固然罪过大,也不能杀。1在(唐律疏议中,自首制度已经相当完备,自首的免罪、减罪和不免的情形均有具体的规定。2中国传统社会以儒家思想为核心,儒家主张以德治为基础的法治,即 德主刑辅 的思想,道德的评价具有优先性。儒家思想即忠恕之道,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刑罚是一种 恶 ,乃不得已而为之,要明德慎罚。假如一个人既具有犯罪行为之 恶 ,又有道德之 善 ,则应当减轻相应之 恶 , 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儒家以为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 不教而杀谓之虐 。传统的自首制度似乎愈加重视 如实供述 而非 主动投案

3、 ,由于如实供述愈加强调主观心理判定,主动投案则依靠客观行为,前者的动机性特征明显,动机的 如实 直接指向了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 如实 和 供述 之间的道德价值判定愈加直接,只要 尽情 即可,后者则相对薄弱,动机的 主动 只是一种倾向,至于这种 主动 与 投案 能否符合道德价值,还需要进一步判定。如争取减刑的 主动 和悔过的 主动 ,在道德价值判定方面完全相反的,只要后者在道德上对 恶行 进行了否认。 自首制度具体表现出了道德价值优于法律价值。根据有罪必有罚的理念,对行为人施行刑事处理惩罚,是由于行为人施行了犯罪行为,具有鲜明的法律价值。但是已经施行了犯罪行为,却能够基于犯罪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

4、和主观心理要素评价予以减轻处理惩罚,道德价值的判定愈加突出。自首从宽当然具有道德的正当性,它鲜明地表现为动机评价 悔罪,也就完成了道德逻辑的违法纠正。不过,一旦认定自首的主要价值在于道德,则自首就会失去独立存在的必要,一则传统社会的自首制度本来就有刑事政策的技术价值内容,如打击犯罪、节约司法成本等考量;二则悔罪不需要 投案 的必要条件,甚至不必然表现为 如实供述 ,而悔罪酌定或法定从宽的规范在古今中外并不少见。所以,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自首的道德价值缺乏以支撑自首制度长期独立存在。 二、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自首的价值 那么,自首能否仅仅需要法律价值呢?罪刑法定是刑罚正当性的根基,因而,刑罚的核心是基

5、于犯罪行为的评价,在犯罪行为完成之后,基于犯罪行为之外的要素进行刑罚的变更,即使是从宽的减轻变更也有违犯罪刑法定之嫌。所以,从实证的角度分析,自首的从宽需要某种独立的价值,道德价值既然缺乏以支撑,则需要从法律价值的角度予以考虑,这一点最容易理解也最容易误解。自首具有能够打击犯罪、教育群众、改造罪犯、提高效率、节约成本等优势,是群众朴素情感即能把握的特点,也是自首制度几千年发展中持续表现出的工具价值。但正是由于法律价值具有理性的特点,在逻辑上始终将人置于一种手段的立场,违犯了 人是目的,而不能是手段 的基本价值取向,所以,工具的法律价值也不能支撑自首制度的合理性。3 将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结合起来

6、,一起支撑自首制度的合理性符合德治法治相结合的法治思想,并且突出法律价值,即在二者产生冲突时,法律价值评价要优于道德价值的评价。自首的主动投案所突出的是 投案 ,即法律价值, 主动 要依附于 投案 而存在,而如实供述则是主动投案后的连续行为,假如主动投案后没有如实供述,在道德价值方面不具备 悔罪 的判定,在法律价值方面也缺乏工具性效果的内容,即在节约司法资源、打击犯罪、教育群众方面的效果受限。自首的法律价值,其核心是行为人将本身置于司法控制当中,即极大消灭了犯罪的危害性,造成了有罪必罚的前提,所以主动投案中, 投案 的认定愈加重要,在价值判定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律价值,而 主动 则主要是道德判定,

7、与 悔罪 相联络,认定的标准从宽从松。如实供述是发生在主动投案之后,除了特殊自首之外,如实供述必须依附于主动投案,如行为人通过某种方式如实供述了自个的犯罪事实,但又逃避侦查,也不具备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的判定。 投案的法律价值作为工具价值具有依附性,然而在适用中又同时具有优先性,这是法律的特征所决定的。法律从技术的角度来看不具有独立的价值,但从广义的角度来看,法一定要有独立的价值,它关乎一个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假如没有独立的价值,则会从 公器 沦为 私器 ,工具价值是使用者目的的具体表现出。这种法的价值的独立性就来源于社会价值或共同认同的某些个人价值,如公平正义等,具有道德价值的特征。但法律

8、技术性的特点同时又决定了,法的价值假如不应用于实践,它将毫无意义,排除人治,通过法律技术性来把握法的价值成为唯一选项。所以,自首法律价值的工具理性,要根据刑事法律制度背后的法治价值的选择,它在政治实践中表现为政策,因而更多学者用刑事政策来予以描绘叙述。 三、自首本质的价值分析 当前,关于自首本质的学讲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交付追诉讲、悔罪讲、投案讲。3 交付追诉讲理论以为自首即是行为人将自个交付给国家机关进行追诉,强调犯罪行为本来应由国家机关支出相应的司法成本,社会承当相应的犯罪风险,行为人通过主动投案和如实供述,将自个交付给国家机关进行追诉,进而消灭上述的成本和风险的行为,因而具有法律价值,能够

9、从宽处理惩罚。这种学讲没有道德价值的判定,将自首局限在法的工具价值范畴中予以判定,在法的价值与道德价值产生冲突时难以获得合理性支持。 悔罪讲以为自首的本质是行为人对犯罪的悔过。悔罪讲最容易为群众的朴素情感所把握,也是绝大多数实践中自首行为人的心理状态。但是,一则悔罪讲主要是道德价值判定,标准难以把握;二则难以与坦白、认罪悔罪、如实供述等区分,将导致自首制度不具有独立的价值。 投案讲以为自首的本质就是行为人自动投案。这一思想重视主动投案的行为判定,与交付追诉讲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重视自首行为与追诉程序的关系,而投案讲则重视行为人使自个处于司法机关控制当中。这一学讲捉住了自首的最重要的 投案 特征,

10、固然相较于交付追诉讲有主动的判定,但无悔罪讲的道德价值判定。 这三种学讲对自首本质的认识反映了对自首价值的不同取舍,既有基于道德价值立场的悔罪讲,也有基于法律价值立场的交付追诉讲。法律价值具有工具理性的特点,更具操作性,但道德价值是天然存在的,任何自首的认定都无法完全做到 法不容情 。因而,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案件中,如行为人客观上没有典型的 主动投案 的行为,但仍然表现出明显的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的行为时,仍然能够认定为自首。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刑事审讯参考中第六百九十六号谭某伟交通肇事案、第七百八十号尚某盗窃案、第八百九十九号黄某忠危险驾驶案等 现场自首 的案件类型。因而,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综

11、合了悔罪讲和交付追诉讲的理论,将道德价值和法律价值结合起来,采取法律价值判定优于道德价值判定的立场。 四、自首的认定 我们国家有关自首的认定主要法律根据有(中国刑法下面简称(刑法第六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个的罪行的,是自首。 至于以 自首论 的特殊而在实践中的争议较少,本文不予讨论。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详细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面简称(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详细问题的意见下面简称(意见。4自首的认定应当进行阶层判定,主要有: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情节判定。 一自动投案的判定。 首先,区分 主动投案 和 自动投案 ,在理论上和实践中,

12、我们经常将二者等同起来,以为主动投案就是(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动投案,但自首制度的首要价值在于法律价值,因而此处的 自动 应做扩张解释,使用 主动 会限缩规范文本的含义。例如(解释中第一条的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 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的表述,表示清楚了 自动 做扩张解释能够包括 主动 。这也反映了自动投案中,投案的价值更大,符合交付追诉讲的理论价值取向。其次,注意, 自动 虽做扩大解释,但完全没有 自动 也会取消自首行为,即投案行为的自动性在价值表示出上要对投案行为的法律价值具有促进作用,即有非司法强迫性的等价值,如用 自愿性 的表述,非常容易陷入 主动 的限缩解释,因而采用非司法强迫性表示

13、 自动 更适宜。所以,私权利或其他社会权利参与,代替行为自个的 主动 行为,或者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等价值于非司法强迫性的情形,可以以解释为自首中的 自动 。如(解释中亲友奉劝、亲友 送 过去、向其他单位投案、(意见中的现场自首等情形。最后,自动投案还需要判定稳定性,这是道德价值的要求,避免自动投案成为纯粹工具性价值。假如自动投案完成后,并不履行相应的随附义务,如实供述、自愿接受法律制裁的,会取消自首行为。如(解释中规定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 二如实供述的判定。 首先,如实供述和坦白的等价值,(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了坦白条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14、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个罪行的,能够从轻处理惩罚。 讲明如实供述与坦白的等价值性。但具有争议的是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实回答义务,假如自动投案后行为人仅仅履行了回答的义务,就认定为如实供述,则如实供述缺乏独立存在的必要。所以应当以为如实回答限定为侦查程序阶段的义务,如实供述则贯穿于整个侦查、起诉和审讯阶段。即如(解释所规定的: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个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讯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也具有稳定性,即至少持续到一审讯决前,如实供述必须稳定存在。其次,如实供述的 如实 应当做事实判定,不能要求行为人进行法律判定。行为人供述的

15、只要是犯罪事实描绘叙述即可认定为 如实 ,不能以有罪供述为限,不能剥脱行为人自行辩护的权利。最后,如实供述与自动投案的联络是罪行的联络而非人的联络,犯罪行为是裁判的对象,因而如实供述与自动投案之间的罪与罪之间的行为具有独立性时,供述也应当独立认定,即不能由于行为人没有供述多个罪而影响单独罪行的自首认定。(解释明确规定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 三详细情节的判定。 自首是法定从宽情节,但能否从宽还需要进行进一步判定,这一环节固然并不影响自首的成立,但对自首的法律后果有直接的影响,也应当进行认定。(解释第三条规定: 详细确定从轻

16、、减轻还是免除处理惩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详细情节。 即最终能否从减,考量自首的详细情节是应当的。那么 详细情节 应怎样认定呢?(解释第八条规定: 自首的还应考虑投案的主动性、供述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等。 自首的详细情节判定愈加重视道德价值判定,在相关规范的表述中,对详细情节判定的表述,使用了更多带有道德价值判定的色彩,如 主动 主观恶性 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躲避法律、逃避处理惩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 等,表示清楚了道德价值判定,或悔罪讲理论的应用。首先,自首的详细情节判定后于 犯罪轻重 判定,假如犯罪行为特别严重而致不适用自首从宽,则无需进行自首详细情节判定,所以此处所谓详细情节应当指自动

17、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情节,不包括犯罪行为本身的情节;其次,自首的详细情节在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中已经经过评价,最后的详细情节判定是除外法则,即只要具备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且 犯罪轻重 未除外从减,则应当从减,只要法律规定严重违背道德价值的,才不能够从减。即(意见中 或者在犯罪前即为躲避法律、逃避处理惩罚而准备自首、立功的 动机判定。 五、结束语 自首制度作为人类智慧的结晶,能在世界法制历史的优胜劣汰中延续至今,其对于法治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自首制度在我们国家也是一项极其重要的量刑制度,它是刑罚量刑中的法定从宽情节,也是我们国家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政策的重要具体表现出,本文对自首制度的本质与发展进行了讨论,以期为我们国家的自首制度愈加完善提供些许参考。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一霖,李响.论我们国家古代自首制度和当代自首制度的差异J .法制博览, 2022(12):73-74. 2文哲.试析唐律自首制度J .时代法学,2021,14(2):71-75. 3张昱.自首制度实证研究D.武汉:武汉大学, 2020. 4边学文.论自首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疑难问题J .法学志,2018,31(11):94-96.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毕业论文 > 文化交流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淘文阁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 2020-2023 www.taowenge.com 淘文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