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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规避利率上限行为特征研究,法学毕业论文摘 要: 民间借贷利率划分 两线三区 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卫借贷双方合法权益,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 因正规金融借贷标准高、程序多、周期长等, 借款人会转向以灵敏、高利为基本特征的民间出借人。民间借贷往往存在各种躲避利率上限的行为。此类行为具有意思表示真实、高度隐蔽性等特征, 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行为, 司法机关应主动辨别、积极审查。 本文关键词语: 民间借贷; 躲避利率; 无效行为; 一、案例与问题 2020年3月6日, 陈齐杰 (下面简称 陈 ) 向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下面简称 金桃园 ) 出借4700万元;2020年4月9日
2、, 陈向金桃园出借3500万元;2020年4月17日, 陈向金桃园出借1600万元;2020年7月14日, 陈向金桃园出借7400万元。以上四项出借款共计16500万元, 双方约定利率为月息9分, 但未订立借款合同。其后, 金桃园还款700万元, 双方出具借条:金桃园向陈借款现金合计13000万元, 利息及他项款4621.2万元, 同时在本金、利息及他项款的基础上约定了合法的逾期利息。陈在一审中辩称, 双方借款中3500万元未约定利息, 4621.2万元的 利息及他项款 由13000万元本金的利息 (根据24%利率计算) 和本金3500万元组成, 而金桃园辩称3500万元借款已归还。 由此引发
3、本案的两个争议:一是3500万元能否已经归还?二是4621.2万元的利息及他项款中能否包含本金3500万元?对此, 一审法院判决在事实上认定3500万元没有归还, 并认可4621.2万元中包含本金3500万元。而二审法院通过调解使陈自愿放弃3500万元的债权, 却未认定3500万元能否已经归还, 也没有明确3500万元能否包含在4621.2万元中。故而二审在一定程度上推翻了一审对3500万元未归还的认定, 以为3500万元有已归还的可能性。假如事实上3500万元确已归还, 那么陈缘何将3500万元包括在 4621.2万元的利息及他项款 中而金桃园也对此予以认可并签订了借条?再者, 陈向金桃园共
4、借四笔款项, 仅3500万元没有约定高额利息, 并将其划归入 利息及他项款 中, 这并不符合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基于以上分析, 笔者以为陈与金桃园之间具有双方合意的躲避利率上限之嫌。对此, 从审讯结果来看, 终审讯决调解3500万元后, 金桃园只需归还无争议的借款本金13000万元以及根据法定利率计算得出的利息1121.2万元, 即该案判决未让双方躲避利率上限的目的达成, 但是在审讯经过中对双方能否存在躲避利率上限行为并未审查, 由此引发笔者对民间借贷躲避利率上限行为的考虑。 二、利率上限管制容易被躲避 利率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等在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监管上
5、限指标的同时, 也因法律本身的不完备、司法审查的局限性、监管机制的不适配而为躲避利率上限行为提供了众多便利。我们国家(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下面简称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 第二十六条, 通过划分 两线三区 对民间借贷利率作出详细的监管上限指标。从目的解释角度来看, 其旨在规范出借人的放贷行为, 避免其因处于优势地位而滥用权利, 设置过高的利率, 以保卫借款人的借贷利益。法律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它在保卫借款人权益的同时, 也需要一定的规则对出借人利益予以保卫。(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 借贷双方能够约定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逾
6、期利率、违约金或其他费用。一方面促使借款人履行债务, 为出借人实现债权提供法律保障;另一方面, 避免民间借贷成本过高, 减轻借款人的还款压力。但是该条文中 其他费用 作为一种兜底性的规定, 往往为躲避利率上限的变相高利贷行为提供了便利。 本案中, 陈与金桃园在借条中约定 利息及他项款 为4621.2万元, 华而不实4621.2万元中包括本金3500万元和逾期利息1121.2万元。在3500万元能否归还的法律事实无法认定的前提下, 笔者以为双方存在以本金形式覆盖高利率之嫌。若以月息9分的高利率和13000万元本金为基准计算, 所得利息与4621.2万元相差无几, 由此加深笔者对该违法事实的怀疑。
7、本案借贷双方极有可能通过借条的约定, 合意将3500万元本金纳入 其他费用 范围, 即以本金形式覆盖高利率, 进而躲避24%的利率上限。在实践中, 也经常出现将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 甚至第三方居间费等费用纳入 其他费用 范畴以躲避利率的情形, 对于这些费用能否属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三十条规定的 其他费用 , 尚存争议。除了对上述 其他费用 的躲避外, 在实际操作中, 也存在其他各类隐蔽、多样的躲避手段。例如, 借款时就扣除利息;借条不写利率, 将利息纳入借款数额内;以违约金、投资回报率代替利率;口头约定利率以不留痕迹等多种方式提高实际利率, 进而将法律对利率上限的规制彻底变为摆设。 三、
8、躲避利率上限行为特征 (一) 意思表示真实, 基于双方合意 从行为产生的原因来看, 当借款人有资金需求时, 因正规金融机构门槛高等无法知足其需求, 只能转向以灵敏、高利为基本特征的民间出借人。市场存在大量借贷需求的情况下, 出借人自然会提高利率以实现效益最大化。借款人在资金需求知足后的收益与高利率成本之间做权衡, 往往愿意付出高利率成本以解燃眉之急。在我们国家法律规定利率上限指标的背景下, 借贷双方只得基于合意而躲避利率上限以到达双方利益的所谓平衡。从上述躲避利率上限行为的普遍做法来看, 一般人以为, 借款时扣除利息、借条不写利率、口头约定利率等行为对借款人不利, 但是借款人仍自愿与出借人就此
9、达成合意, 将自个置于不利地位。故而, 躲避利率上限行为通常具有真实的意思表示, 是双方合意的结果, 换言之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比方本案中, 若金桃园明知4621.2万元的 利息及他项款 中包含有本金3500万元, 仍与陈订立对己不利的借条, 即是对以本金覆盖高利率行为的认可, 与陈就躲避利率上限的行为达成合意。 (二) 行为具有隐蔽性, 事实认定难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 法律事实的认定是最大的难题。以借贷双方躲避利率上限的行为为典型, 因其具有隐蔽性的特征, 司法审讯机关在审查经过中难以发现, 或者明知双方存在躲避利率上限行为却苦于在形式审查中缺乏证据而难以在法律事实上予以认定。以本案为
10、例, 陈与金桃园签订的借条形式完备, 外表事实无争议, 所反映的借贷事实和借贷关系无异议。在司法审查经过中, 双方就借条中4621.2万元 利息及他项款 的内容各执一词:陈称4621.2万元包含1121.2元合法利息和3500万元本金;金桃园则称3500万元本金已归还, 4621.2万元的 利息及他项款 是以月息9分的高利率计算而来的非法高利息。固然双方提出各自的主张, 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 法院在形式审查中无法对任何一方的主张予以认定, 对双方签订的合法借条之下所隐藏的以本金覆盖高利率的行为也难以发觉。除此之外, 利率躲避行为曝光会对借贷双方的共同利益造成损失。在双方利益一致的前提
11、下, 为避免共同利益受损必然采取愈加隐蔽的手段进而增加司法审查的难度。故而, 躲避利率上限行为的隐蔽性特征突出, 法院在审查中难以进行法律事实上的认定。 四、躲避利率上限行为当然无效 基于上述分析可知, 民间借贷中躲避利率上限的行为通常是双方合意的结果。这类行为从外表来看具体表现出我们国家民事领域的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原则, 法律不应对其有太多的干涉, 但是从行为本质来看, 此类避法行为应是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的无效行为。详细来看, 借贷双方签订形式合法、没有法律瑕疵的借款合同或者借条, 此即 合法形式 。在 合法 的有形证据之下, 利用现行法律漏洞, 在合同或者借条中通过各种名目增设费用
12、或者其他难以发觉的手段以实现超过法定利率的非法目的, 即 掩盖非法目的 。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 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 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 法律躲避行为无效。固然该意见是针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的规定, 但是也反映了司法审讯中对躲避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立场,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的躲避利率上限行为应同样适用。 从民间利率管制的目的来看, 我们国家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划定 两线三区 , 其核心责任在于管控高利贷现象, 防止高利贷行为对社会金融秩序造成的冲击和可能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 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笔者以为, 两线三区 的划定明显高于
13、正规金融机构利率, 已经为民间金融保存了合理的发展空间。因而, 民间借贷行为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在这里基础上的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才能够被纳入法律保卫的范围之中, 否则应以无效处理。 五、对躲避利率上限行为的司法态度 回归本案, 二审法院对双方当事人之间能否存在躲避利率上限的违法行为未予审查, 而是通过调解手段, 使得借款人主动放弃3500万元的债权进而 逃避 了对躲避利率行为的审查难题。正如前文所述, 民间借贷中双方合意的利率躲避行为具有典型的隐蔽性特征, 且人民法院在审理经过中一般仅对当事人提供的借条或合同进行形式审查, 但是仅凭形式证据的审查难以发觉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
14、或借条之时掩盖的非法目的, 也就无法对躲避利率上限的事实行为作出无效认定。再者, 民间借贷所衍化的高利借贷行为并未入罪, 但其危害之大不言而喻。故而, 针对民间借贷中躲避利率上限的无效行为, 我们国家司法机关应在审讯实践中主动辨别, 加大对其合法真实性的审查力度, 由形式主义审查转变为本质主义审查, 即除了当事人举证所能够反映的事实认定外, 还需要审查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案件事实, 并对当事人行为价值进行评估, 对借贷关系牵涉的公共政策导向加以权衡, 以切实遏制躲避利率上限行为, 维护民间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王军.法律躲避行为及其裁判方式方法J.中外法学, 2021, 27 (03) :628-648. 2王林清, 陈永强.民间借贷的事实审查与举证责任分配之法理J.政治与法律, 2020 (12)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