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应对,计算机应用技术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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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应对,计算机应用技术论文本篇论文目录导航:【】【】【】 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应对【】【】 关于智能交通的论文: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应对 内容摘要:智能网联汽车作为人机交互系统的终端,对传统交通侵权事故责任认定提出了挑战,侵权主体的认定、侵权责任适用都难以有效解决智能网联汽车发生的事故,对此需要从责任主体判定体系、针对性的归责原则适用体系和强迫保险三个方面加以解决,进而实现对受害人权利的有效保卫,促进我们国家智能网联汽车法律体系的完善。 本文关键词语: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 随着大数据和5G时代的到来,算法不断更新换代,人工智能技

2、术(AI技术)在各个领域得到普及,在这里背景下,智能网联汽车应运而生。智能网联汽车作为当前尖端技术的集合体,深入改变人们今后的出行方式,人们不再需要驾驶汽车,汽车的运行由机器和算法掌控,将人从传统驾驶技术中解放出来,进而实现“驾驶自由 。同时,智能网联汽车也对我们国家现行的法律体系提出挑战。由于车辆驾驶情况的复杂性,智能网联汽车并不会完全消除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一旦发生,现有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体系能否适用?又应当如何分配侵权责任?我们国家学界对此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主体的演化、动物及无生命体主体制度史表示清楚,法律主体制度能够包容“电子人 。人工智能的自主性导致不可预见及失控风险,以客体待之,势必

3、阻碍人工智能发展。就法律主体的本体、能力及道德要素而言, “电子人 皆有存在余地。4但责任还是那样归属于其所有者。 通过对以上主要学讲的梳理,我们能够发现:我们国家关于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认定存在较大争议,由于在L4状态下智能网联汽车的驾驶完全依靠于AI的深度学习技术而不再依靠人的指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也似乎很难按照传统的侵权责任原理认定责任主体。那么,在智能网联汽车时代,究竟由谁来承当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呢?按照“主体讲 ,智能网联汽车不同于传统民法上的物,是一种介于“人 和“物 之间的一种特殊存在,但实则不然,民法上人和物最显着的区别便在于“理性 ,即使智能网联汽车能够实现自我深度学

4、习,进行自我行为的判定也不能因而以为其具有人的理性而否认其物的本质。除此之外,主张智能网联汽车法律人格的构建能够借鉴法人的立法体系的观点也实难成立,法人意思的最终构成离不开自然人,而智能网联汽车则是自行判定,两者存在显着的区别。能够讲智能网联汽车仍然没有跳脱现有“人与物 二分的民法体系。将其视为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较为恰当的。除此之外,“折中讲 固然没有明确成认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人格,但此观点直接导致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定位模糊,侵权行为一旦发生,适用人法还是物法存在争议。对智能网联汽车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实则是对其背后各方主体责任的分配问题,法律需要关注怎样平衡各方主体之间的责任承当。 再者,当自

5、动驾驶汽车发生事故,而实际损失超过了保险金额,这种情况当作何处理?对于非自动驾驶汽车自然可适用(保险法第60条规定对于由第三者行为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害,保险人在赔偿保险金后能够向第三者求偿,即代位求偿权。简单来讲,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向责任人请求赔偿,此时,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移到保险人手中。不难发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还是建立在“人 的基础上。这就导致无人驾驶汽车在发生事故时责任主体难以区分,即责任人是“人 还是系统的适用窘境。当责任认定困难,无法有效区分违背注意义务的责任主体时,需要“人 的优先保卫地位,优先保卫自然人驾驶员的利益。对无人驾驶系统适用“过错推定原则 ,

6、当系统开发者或汽车制造者、销售者无法证明本身不存在过错时,推定其有过错,需要承当赔偿责任。这种责任分配形式对高度自动驾驶阶段(L3以上)尤为适用,而且对于鼓励无人驾驶技术的开发者更为有效的履行技术安全义务,推动技术成熟。5 (二)智能网联汽车侵权责任适用的窘境 当前,我们国家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经过中,始终以“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为核心。因而,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便是机动车驾驶人员存在过错。另外,对于道路行驶的汽车,我们国家法律要求必须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迫保险(简称“交强险 ),而且大部分车辆所有人还会购买额外的商业保险,这便使当前交通事故赔偿问题并不突出。但是,在自动驾驶状态下,驾

7、驶人员不在直接操控汽车,或者根本不存在驾驶人员,即所谓的“人车分离 。人和车不一致,我们国家法律也类似规定。如:(侵权责任法第49条,在机动车租借时,就算车辆所有人和使用人不一致,对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缺乏的由使用责任人承当部分,车辆所有人有过错的需承当连带责任。可见,驾驶员仅在有过错时才会在交通强迫保险的责任限额之外承当赔偿责任。在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不存在接管过失甚至自动驾驶汽车中根本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我们国家当前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就不敷使用了。6 纵观我们国家现行所有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有关规定,对于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详细的归责原则尚未

8、有明确规定。固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中有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规定,但主要是对事故处理程序所作的原则性规定。这只是构建智能网联汽车法律体系所要解决的核心议题,也是之后我们国家相关立法的重要内容。 三、 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应对 (一)构建“人为性 为基础的责任主体判定体系 在无人驾驶阶段,车辆的运行不再需要自然人的操控,因而,很难再将人作为责任承当的主体。但在复杂的车辆交互活动中还是那样无法排除人为因素的存在,因而,智能网联汽车责任主体的判定应当严密把握人为因素的参与。第一,智能网联汽车的使用者或者所有者未对车辆尽到妥善

9、的维护义务导致的交通事故。应当由使用者或所有者承当责任。例如:车辆已经发出维修提示或要求更新系统,但义务人还是那样不予理睬而导致的交通事故,所有人或使用人则需承当责任。第二,使用人或者所有人的不当行为导致的事故,应当由其承当责任。如在汽车运行经过中存心故意影响汽车的正常运行,或者在不符合驾驶条件的情形中使用车辆导致的事故等情形都需要由使用者或所有者承当责任。但需注意的是,这里的不当干涉还包括在车辆需要使用者及时参与,而使用者未及时参与所导致的事故。在上述情形中若车辆所有者和使用者非同一人时,若所有人明知车辆存在问题还是那样许可别人使用,则需对事故承当连带责任。假如事故的发生是由生产者的过错引起

10、,则保险公司在赔偿后可根据产品责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生产者追偿。假如被保险人存在过错,例如:使用者投保了无人驾驶汽车使用险,但未及时履行保单覆盖内的注意义务,保险公司能够不承当使用责任赔付。7基于“运行利益 让车辆使用人承当部分风险责任也符合法理“报偿理论 的要求。以“人为性 作为判定责任主体的划分根据也有利于衔接传统侵权法责任体系。当有人的行为参与时,能够适用传统侵权法的框架让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当责任,当没有人的行为参与时则让开发者、生产者、销售者承当责任。 (二)构建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分类适用体系 当前,我们国家车辆责任还是那样是以“过错责任 为基础构建而成,但在智能网联汽车时代会出现大量

11、不同形态的侵权行为,必须通过对不同的侵权行为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加以解决。第一,双方都不存在过错时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作为我们国家民法的法定原则之一,其设立的目的便是为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双方当事人都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若不对“受害人 进行损失的填补则明显有失公允,因而,基于公平道义须让“加害人 对“受害人 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在无人驾驶状态下,由于没有人的因素参与,事故发生时认定使用者不存在过错,此时,若车辆又不存在瑕疵,受害人的损失则无法弥补,因而,有必要建立完好的公平原则体系,以维护“受害人 的权益。就算出现事故,车辆所有权人仍能够通过保险将责任转移给保险人,按照公平责

12、任原则,智能车所有权人仅在有限的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足额补偿。8第二,因产品缺陷导致的交通事故,由生产者、销售者承当产品质量责任。无论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都应当保证其产品完好,不存在缺陷。智能网联汽车固然具备高度判定力和感悟力,但它归根结底还是物,当物因瑕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其生产者和销售者自然需要承当产品质量责任。对瑕疵不负责的一方在承当赔偿责任之后能够向过错方追偿。第三,由第三方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详细分析。首先,在能够明确第三方身份的情况下,第三方无法证明自个不存在过错,则需要承当责任。其次,在无法确定第三方身份的情况下,且车辆生产者、使用人和受害人都不存在过错时,则

13、由道路基金承当补偿责任。第四,生产者的免责情况。无人驾驶汽车作为尖端科技的聚集产业,对推动社会进步有着重要作用,因而,我们国家今后的立法要明确生产者的免责情形。对此能够借鉴产品质量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智能网汽车生产者未将产品投入使用,或者按照现有技术难以发现的缺陷所造成的损害,生产商只需承当严格责任。该事故造成的损失由专门的基金进行补偿。9 (三)引入强迫保险制度 我们国家现有的汽车保险能够分为商业险和非商业险两类。商业险的内容按照保险法的详细规定,而非商业险则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简称“道交法 )第17条,此条要求我们国家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迫保险制度;商业保险则是根据(保险法的相关

14、规定由保险公司开发的不具有强迫性的商业保险。智能网联汽车时代则更需要强迫保险来分散各方的危险,我们国家在(试行规定中也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在道路实验时必须投保强迫险且保额不得低于500万人民币,可见,强迫保险已经成为我们国家智能网联汽车的潜在立法动态。但交通强迫险由谁来承当呢?对这一问题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以为应由生产者承当,在(试行规定也得以具体表现出;第二种观点以为应由生产者和使用者共同承当;第三种观点则以为,应由使用者自行承当。由于将来智能网联汽车使用者的数量诸多,能够聚集大量的保费,进而更为有效地分散风险。上述三种观点中,第三种更为恰当些。第一种观点若让生产者负担保费就算只是保费

15、的一部分,也会加重生产者的负担,不利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 我们国家现行的汽车保险制度并未将无人驾驶技术纳入华而不实。智能汽车发生事故发生的风险无法得到有效转移,无法有效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因而,我们国家需要尽快完善立法,以便更好地解决上述问题。 四、结论 智能网联汽车的出现成为各国关注和支持的重点,是各国努力争取的技术高地,美国、德国等国家纷纷修改制定相关法律引导其发展,我们国家也不例外。固然我们国家在立法上也采取了相关措施,但在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人格、责任主体的认定、归责原则的划分上存在些许缺乏。为促进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救济受害人,能够将能否有人为因素的参与作为判定侵权主体的根据,同时,还

16、需针对不同侵权情形差异不同适用归责原则,最终通过强迫保险实现科技发展和受害人之间的平衡。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1 (5):168. 2乔路,白雪人工智能的法律将来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21:118. 3 EIvia Adriano Quintana Adriano Natural Persons Juridical Persons and Legal Person-hoodJ.Mexican Law Review,2021(8):101-118. 4郭少飞.“电子人 法律主体论J东方式方法学, 2021(3):49. 5王莹.法律怎样可能:自动驾驶技术风险场景之法律透视J.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2(6):110. 6冯珏.自动驾驶汽车致损的民事侵权责任J.中国法学, 2021(6):122. 7袁曾.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链式分配机制:以算法应用为切入点J东方式方法学, 2022(5):38. 8杜明强,冷传莉.论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版),2020(2):135. 9杨梦露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之法律窘境及立法建议J人民论坛, 2002(4):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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