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极海洋事务的作用,国际海洋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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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南极海洋事务的作用,国际海洋法论文1982 年的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面简称 (公约作为新的海洋秩序的奠基石,在维持世界和平与稳定,缓和各方矛盾冲突,平衡各沿海国间的海洋利益,建立新的海洋秩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约外表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南极海域的法律问题,而且一些学者也以为(公约并没有对南极地区海域做出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这应当是(公约的一个缺乏,1牵涉南极地区海域法律问题的解决也一定会促进世界海洋法的发展。 南极大陆是世界上唯一没有主权归属的陆地,(公约是调整全世界海洋秩序的法律规则,尽管(公约没有明确对南极的法律规范,而且(公约也不能够适用于南极大陆地区,然而

2、(公约作为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全球化规则,所有国家都应享有这些规则规定的权利,并履行其相应的义务,因而(公约的各种原则、规则也对围绕南极大陆的海洋部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本文试图分析(公约对南极事务可能产生的几个方面的影响。 1 (公约对南极海洋事务的影响 (公约的各种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重新调整了占地球外表 71%的海洋的管辖权及其归属,再次对海洋资源和权益进行了分配。 参加(公约的沿海国有权公布 12 海里领海、24 海里毗连区和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实行岛屿制度;参加(公约的群岛国能够实行群岛制度等。 同样,这些规范也影响着南极地区的事务。(南极条约规定了其适用的范围为南纬 60 以南的地

3、区,包括一切冰架。条约第四条固然是解决南极领土主权问题的核心,但表述非常含糊,致使主权要求国、 潜在主权要求国以及非主权要求国都能够从不同的角度去解释,进而维护自个的权利和利益。 自(南极条约生效以来,南极地区一直在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之下,因而,领土主权之争也暂被搁置。但 1982 年(公约建立的大陆架制度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打破了南极地区的 安静 ,由原先单纯的领土主权之争逐步转变为领土主权和大陆架主权权利之争。 这源于各国对大陆架矿产资源的重视, 进而使相关国家既想拥有南极洲领土主权, 又想拥有南极洲大陆架主权权利。在对南极领土提出主张的 7 个国家中, 智利提交了关于大陆架外部界线的初步信

4、息,法国、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挪威和阿根廷已向大陆架界线委员会正式提交了划界案或部分划界案。 澳大利亚、阿根廷、挪威三国在划界案中明确主张其对南极洲领土主权及南极洲大陆架的权利, 澳大利亚和阿根廷的有些大陆架主张甚至延伸至南纬 60 以南, 即南极条约体系的适用范围内。 智利也在其初步信息中对南极洲提出领土主张。 英国的部分划界案中部分地区的大陆架也延伸至南纬 60 以南。 南极地区的大陆架主张是对南极条约体系的本质挑战。根据(公约的规定,领土主权和大陆架主权权利是一个必然的密不可分的关系,若拥有了领土主权,就必然拥有对大陆架的主权权利,由于,领土主权是大陆架主权权利的基础, 反之, 主张

5、对大陆架拥有主权权利,其本质也是主张对领土拥有主权。 2 (公约对南极地区适用国际法的影响 2.1 南极地区的独特性问题 南极地区是指南极圈以南的地区, 包括南极大陆绝大部分区域和附近的岛屿, 以及南大洋的浮冰区与无冰海区。 南极洲是世界上唯一的一块被冰所覆盖的大陆,其周围的海洋中也有冰带环绕。 传统国际法中,国家的领土要求只能针对陆地提出, 现行的法律或规则中也都没有任何关于冰成物的明确规定。 (公约是调整世界海洋的新的法律规则, 因而对南极地区产生的影响也只牵涉到对南极大陆周围海洋地区的影响。 2.2 南极地区适用国际法的冲突 (公约 主要是调整全球海洋的法律制度和规范,那么(公约怎样适用

6、南极地区呢? 法律意义上的南极地区, 除了南极大陆以外, 还包括环绕南极大陆的海域,即南极海域。(南极条约明确规定了南极应当只用于和平目的;确定了南极的政治法律地位,对维护、稳定南极地区的和平、非军事化、科考、生态环保以及和平利用资源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自(南极条约 生效以后, 南极地区就一直处于南极条约体系的规范管理下。 但(公约生效后便产生了沿海国根据大陆架制度对大陆架划界的热潮, 并不断的冲击和挑战南极条约体系及其制度。 (南极条约适用于南纬 60 以南的地区,但是(南极条约并不能够影响其他国家 根据国际法在该地区所享有的对公海的权利 .从 根据国际法 这一规定中,我们能够推断出具

7、有国际性的(公约也应当是适用于南极海域的。 因而,南极地区既要遭到南极条约体系的约束,又要面临(公约的调整。然而,根据(公约的规定,南大洋属于公海的范围,由于南极大陆尚未解决领土主权问题,假如适用(公约的话,那么怎样适用(公约中的专属经济区制度、大陆架制度、公海制度以及国际海底区域制度,这些都必将产生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 这些问题和矛盾也将是解决南极地区大陆架划界问题的关键。 下面几个方面是南极条约体系与(公约的冲突和矛盾。 第一,(公约中领海宽度的扩大与(南极条约中对领土主权的 冻结 之间的矛盾。 (南极条约第 42条是对南极地区领土主权的冻结,然而(公约的一大奉献确实对领海范围确实定, 较

8、之以前海洋法对领海范围的规定来讲,(公约扩大了原有的领海范围,但这一规定是对(南极条约领土主权冻结的违背吗? 第二,(公约建立了 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然而智利、澳大利亚、法国以及阿根廷等国家曾在(公约制定前后对南极地区主张过专属经济区, 这种对南极地区专属经济区权利的主张与(南极条约中规定的不得对南极地区 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 之间就会产生矛盾与冲突。 第三,(公约 在确立领海范围与建立专属经济区后,造成了全球海洋中公海范围的减少,因而,在(公约 生效以前已经存在的牵涉到公海制度的条约就会遭到影响,如(南极条约第 6 条对公海权利确实认问题就一定会遭到(公约对公海规定的影响,由于

9、(公约对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与管理 的规定对原有的公海权利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因而这项规定也必定对(南极条约规定的公海内的权利造成影响。 第四,由于(南极条约并没有对大陆架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然而(公约对于大陆架制度有着明确的规定,假如(公约适用于南极地区的话,不仅会产生对南极地区大陆架的划界问题,而且(公约在扩大了大陆架的范围的同时, 还规定了任何国家都不需要对大陆架进行明示的宣告就能够享有这种 自然延伸 的权利。根据这一规定,那些曾经在南极地区主张过专属经济区的国家,如智利、澳大利亚、阿根廷等国家能否可以以 自然的 拥有对南极的大陆架的权利呢?而且(公约对大陆架的规定与(南极条约第 42条

10、的规定也互相冲突。 第五,(公约 建立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这也是(公约最大的奉献之一。 这一制度将公海范围内的海床和洋底以及底土作为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 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对该区域内的所有活动进行统一的管理。 由于至今南极的法律地位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而(公约对 区域 制度的规定也对(南极条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如,假如南极地区的海域全部都属于(公约规定的公海海域,那么南极海域的海底与底土就会都属于 区域 所涵盖的范围,这样南极海域的海底和底土也会被视为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 由国际海底管理局进行管理; 假如南极地区的海域并不都属于公海部分, 那么南极海域属于公海部分的海域范围究竟有多大呢?

11、(公约第 11 部分关于 区域 的规定,能否能够适用于南极地区的海域? 尽管(公约并没有明确对南极地区的规定,但是(公约却也没有明确地排除对南极海域的适用,能否能够推定对南极是适用的? 3 (公约对南极地区管理方式的影响 当前, 南极条约体系管理和调整着南极地区的事务,由于南极应当只适用于和平目的,因而有些国家以为南极地区应当适用人类共同遗产原则。实际上,现行的南极地区的管理形式面临着很多问题, 这些问题不仅来自南极条约体系之外, 而且也来自南极条约体系内部的冲突与矛盾。例如,南极条约体系中将参加国划分为协商国和缔约国,只要协商国才拥有表决权,这样的规定便将协商国本质上组成了一个 南极俱乐部

12、,而且它们不但不愿意接纳联合国参加华而不实,而更希望将南极条约体系独立于联合国之外。 这本质上就构成了一种 集体霸权主义 .另外,南极条约体系之所以发展缓慢的一个原因还在于其体系当中没有创设一个常设的管理、 监督机构以及合理的运作、 执行机制。 (公约中对海洋的管理方式的规定是由海底管理局管辖 区域 事务,即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与资源视作是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但是,南极海域的法律地位并不明确,因而,就当前的南极海域的状态而言, 海底管理局并不能够有效的管理南极海域,(公约建立了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由国际海底管理局管辖被视为人类共同继承遗产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深海海底及其底土与资源。然而,(公约中的一些关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并不明晰,如 沿海国 、 区域 等, 这些概念的不确定必定会导致南极海域地位的不明确。 因而,假如不经过一定的调整和完善,(公约中的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将无法直接适用于南极地区的相关海域。但是不可否认,假如将来出现对南极地区愈加规范的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制度必将会对南极地区海域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愈加具体明确的规范, 海底管理局制度也会成为建立南极地区管理方式的借鉴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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