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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保护现在状况与反思,环境法论文摘 要: 进入21世纪以来,自然辩证法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逐步成为人类的共同选择,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以来更好的促进经济发展,是现代社会形态的必然选择。而环境利益是环境法的诞生根据,环境法约束了环境刑事责任、环境民事责任以及环境行政责任,一般囊括了保卫环境和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一些妨害公害的法律规范。但是就当前我们国家形势而言,仍然在保卫环境方面有些缺乏和问题,尤其是在对环境利益保卫方面呈现着的不健康状态,对此我们应该予以反思和研究。本文就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卫的具体表现出做出扼要分析和讨论,希望能够更好更科学的看待环境利益以及环境法保卫,以
2、来促进人与自然真正的和谐共处、高速发展。 本文关键词语: 环境法; 环境利益; 环境保卫; 反思研究; 最近几年在我们国家经济建设繁荣发展的同时,人类对环境的毁坏和影响也日益严重,环境和自然生态的改变及影响人类的生活高质量发展也不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环境的改造和毁坏诞生了环境利益,环境利益促进了环境法的设立。环境法是基于环境利益约束环境毁坏行为的法律法规,环境法具备一定的正义性是保卫环境的弥补措施。但是基于当前现在状况而言,环境法的约束条例并没有完全真正对环境施行详细的保卫,没有将环境利益及时的转变为行使的权利,仅仅作为一种弥补措施的法律法规,缺乏一定的实效性和执行力,这就是为什么虽有环境
3、法的设立但仍然难以对环境毁坏做出约束的原因,片面反映出环境法的对环境利益的保卫状态。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保卫,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造成了人类对自然环境的不断改造和不同程度的毁坏,对现前阶段提出的人与自然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的影响。因而我们国家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保卫应立即刻进行反思和研究,将现前阶段的法律保卫转变为可预见性的以及有执行力的积极保卫,极为重要。只要将环境法的法律保卫上升为真正意义上的积极保卫,才能更好地约束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行为,对环境法的敬畏上升为对生态自然的敬畏,让法例法规实现真正可执行的保卫法律,这才是法律的初衷,这才能够更有效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平共处,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将
4、青山绿水留给子孙后代。下面,我们将从环境法的法律保卫的层面以及环境法法律保卫的现在状况来提出一些反思和考虑研究。 一、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法律保卫的现在状况分析 人类对自然环境的改造势必会出现环境利益的诞生,而环境利益的诞生也促进了环境法的设立,但基于当前的实际情况我们国家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卫施行的大都特别方面,很难具体表现出出积极的、有实际执行能力的环境保卫。我们国家自1979年设立环境法,立法已久,法律体系内容一直不断丰富和修订,但是一直都很难将环境法律上升为环境权利,这是我们国家国情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对环境保卫的态度导致的。 环境保卫在我们国家仅仅仅是一种法律手段,而不是一种强迫性的执行力手
5、段,在对环境利益保卫的层面上也仅仅只停留在了行政管理机构上的义务履行,很难发展为执行权利。这种仅仅是法律层面的环境保卫缺乏以对环境利益进行实际性的积极态度,也与我们设立环境法保卫环境利益的初衷有着不小的差距。当现实实际中发生环境毁坏的案例,也仅仅只是法律层面的保卫,并没有充分的实现弥补措施,这在本质上来讲,就是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法律保卫。 首先,环境法的设立形式以及根据环境法来行使的权利义务,仅仅只是照本宣科根据法规条例进行相关管理机关履行相关职责的一般行驶,这种形式形式就忽略了环境保卫和环境利益的复杂性,没有充分考虑环境利益的重要性。极大限制了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卫的深度和广度。 其次,环境法大
6、都是行政法或者民法,在对环境利益保卫的力度上不够,约定约束的法律条规并不明确,在很多发生环境保卫毁坏的案例威胁到环境利益的案例并不是都能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规的明确约束。 最后,环境法始终要从环境利益出发,以环境利益为根本利益出发点,但是并不是生硬的将环境利益从整体环境法中剥离出来。环境法是一个整体的法律体系,固然很多法例法规条例并没有特别完善,但是将环境利益套用在人身利益上并不特别可取。 二、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法律保卫的原因探究 通过以上对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法律保卫的基本现在状况的分析,我们可知就我们国家当前现前阶段而言,环境利益的保卫势在必行,为了保卫自然环境免于人为毁坏,我们愈加要维护环境法的
7、基本利益出发点,以环境利益作为本位根据点和出发点,我们不难看出造成以上现在状况一系列问题的原因。立法的几个根本根据,指导思想、法制体系、理论研究缺一不可,互为基本。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法律保卫的原因可以从这三个方面进行着手分析。无论是环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陈旧还是法制建设盲目、理论研究薄弱,都是造成环境法弊端频现、问题百出的主要原由。接下来我们就从缺乏科学创新的立法指导思想、盲目法制体系建设、薄弱不健康的理论研究三个方面对环境法的现在状况作出原因分析。 一缺乏科学性和创新性的立法指导思想 我们国家环境法固然立法已久,但是无论是早在80年代初还是如今的21世纪,环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仍然陈旧缺乏创新性
8、,并没有与时俱进增进修订相关法律条约。80年代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基于当时的经济水平条件以及当时的环境毁坏程度。由于80年待我们国家经济基础发展水平较低,对环境毁坏的程度并没有如今如此严重,由此人们对环境保卫的意识也不特别明确和强烈。环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也较为落后,基于时代大环境的形式而言,环境法是那个时代产物,顺应时代发展应运而生,因此环境法的约束能力较低,条款门槛也较为广泛,对于很多毁坏环境利益的行为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条款约束。而进入21世纪以来,三十年间固然不断对环境法进行了完善和修订,但是仍然基于当时的环境法基础上来作为删减修订,加之旧时代的环境法是国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其立法的核心指导
9、思想具有一定的落后性和不科学性。现前阶段国内经济水平有了较大的提升和发展,人们的思想相对原来来讲更进步更理性更科学,经济水平的大力提升,人们生活质量水平的提高加大了对环境改造的程度,因此对环境保卫的意识也比以前进步。但是相比照这种意识的进步,环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却没有与时俱进,根据实际情况出发。很多法律法规条例的约束还仅仅只停留在书面保卫,也并没有根据实际情况来对环境法进行修订和完善。陈旧的缺乏创新意识的立法指导思想,对环境法的修订终究是不尽人意,缺乏根据。 二盲目的法制建设想法 环境法在立法的三十年间不断根据施行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但是仍然存在盲目的法制建设。以上我们讲到的是立法指导思想陈旧
10、,立法指导思想能够讲是法律的灵魂,而法制建设框架能够讲是就是骨架。在环境法的立法初期,尤其缺乏一定的环境保卫意识,对环境利益没有较为清楚明晰的认识,立法根据和法制建设基本上都是照搬照套用的其他国家或者其他法律性质的法制建设条框。这种不成熟的法制建设给环境法的设立埋下了不科学不合理落后无实际性的隐患,盲目的套用和照搬框架,使得环境法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法律和实践基础的不协调性,也使得环境法在对环境利益保卫的方面态度、空漏较大、执行较差、司法途径匮乏等一系列问题。立法指导思想的陈旧,加之盲目套用的法制建设,使得环境法漏洞较多,弊端问题较大,整体呈现出不成熟和不协调等问题。 三环境法理论研究的薄弱性
11、环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是为法律灵魂,法制建设是为骨架,而理论研究就是其血肉。只要三管齐下,先进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和创新性的法制建设以及严谨丰富的法律理论研究,才能将环境法切实从法律规范提升为权利执行。但是就我们国家当前阶段的情形来看,环境法的理论研究仍然还是很薄弱,甚至很不健康的状态,没有一个完好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尚未构成广泛的、科学的理论讨论制度。我们国家环境法起步较晚,很大一部分也都是受国外一些环境法律法规的建设的影响,对本身国情和实际情况缺乏实际性的考察和反思,只是一味的照搬国外理论体系,对本身适宜与否缺乏讨论和研究1。 三、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法律保卫的反思研究 通过以上对现前阶段环境法
12、对环境利益的法律保卫现在状况的分析,以及对造成相关现在状况原由的讨论,我们能够对症下药,针对不同原因造成的影响,进行相对应的反思和研究。下面我们就从环境法的立法指导思想、法制建设以及理论研究,等方面进行措施讨论。 一将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的基础 80年代我们国家经济水平发展较为缓慢,人类活动对自然环境影响也较小,因而人们对环境保卫的意识和对环境利益的保卫,都认识缺乏意识不够。所以环境法的立法根本立法指导思想是没有以环境利益作为根本的。事实证明,若要将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卫上升为具备执行力就要以环境利益作为最基本的立法根本。一切从保卫环境利益的根本出发,才是先进的科学的立法指导思想。要时刻明确不同的
13、法律保卫不同的利益,而环境法就势必要以保卫环境利益作为立法根本。随着我们国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不可避免甚至不可逆转的毁坏和伤害,自然环境的污染导致自然资源的匮乏,生态的毁坏导致人与自然的失衡,究其根本环境利益仍然还是人身利益,怎样保卫协调人身利益的同时也不忽视环境利益的保卫,同时明确有效的行政管理秩序,在思想方面时刻保持创新性和科学性,才能更好的明确环境法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完善环境利益的保卫,增加司法途径 除了保持立法指导思想的先进性和科学性,在法制体系建设中也要保持一定的创新性,不能够再一味直接套用国外的法制体系,或者直接搬用其他法律性质
14、体系。不同性质的法制体系建设或者不同国情的法制体系建设,对我们国家环境法的设立都有着不利的影响。我们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出发,严格根据我们国家环境的实际情况,来不断完善环境利益的保卫。除此之外,针对最早的环境法大都只是行政管理条例,而司法途径甚少,这从侧面上也反响出来我们国家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卫的态度。只要合理增加司法途径,才能够使环境法从理论管理条例上升为具备执行力和约束权利与义务的有效途径2。 三以环境保卫实际出发,加强环境法的理论研究 将环境利益作为环境法的基础来指导环境法的立法,完善环境利益的保卫,增加司法途径来作为创新性的法制建设手段,除此之外,在理论研究上更是要构成自个唯一无二的理论体
15、系。以当下我们国家环境的实际情况出发,不断加强对环境法的理论讨论和研究,才能够与时俱进修订和改良更为完善的环境法,对环境利益的保卫愈加有实践的意义。 四加强环境保卫的宣传工作 过去的环境法之所以对环境利益的保卫略显片面,究其原因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基于不同的形势条件下,人们对环境利益并没有明确的意识,对环境保卫的意识也并不特别强烈。 因而加强环境保卫的宣传工作是特别有必要的,通过电视公益广告、通过新媒体传播等有效的宣传手段,对现代对下一代灌输良好地环境保卫意识,对毁坏环境的行为坚决抵制,时刻保持一个环境保卫重于泰山的良好气氛内,才能更好的进行环境利益保卫。环境利益的积极保卫,功在现代,利在千秋
16、,只要不断完善合理的法制制度,加强法制意识,重视环境保卫,才能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3。 四、总结 综上所述,就当前现前阶段而言,我们国家环境法的设立仍然还是有众多弊端和缺点,无论是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法制建设的手段上还是在理论研究的阶段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缺乏实践内容的环境法根本薄弱,本质较为片面,难以对环境利益作出全面的积极性的保卫根据。 我们国家环境法对环境利益保卫问题迫在眉睫,急需整改和反思研究,坚持按照环境利益作为环境保卫法的第一出发点,加强实践执行法制内容,努力完善先关的法律条规条例,构成一系列整体的先进的科学的理论研究,在司法途径和在宣传意识上更是要与时俱进不可松懈,才能
17、最快最好的将环境法的保卫内容施行到底,才能够将环境利益保卫上升为实践执行力阶段。由此才能更好的保卫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人和自然愈加和谐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参考文献 1于倩.我们国家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卫及其反思J.法制博览,2021(35):263. 2王文博.关于我们国家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卫的考虑J.法制博览,2021(17):110+109. 3王春磊.我们国家环境法对环境利益消极保卫及其反思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35(06):81-86. 4 张梓太.环境保卫法M.南京:河海大学出版社,1995. 5王春磊.论环境利益的法律保卫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