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之完善,司法鉴定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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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之完善,司法鉴定论文当下,人类社会的司法活动已经进入科学证据时代,司法鉴定已成为诉讼活动中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方式方法和手段。然而,当前我们国家刑事司法鉴定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却让人不无担忧,寄希望于短期内迅速提高我们国家的司法鉴定水平是不现实的,但这并不阻碍我们借助于公正的司法鉴定程序来促进和保障鉴定意见的可靠性与正当性,减弱错误鉴定意见对案件可能的负面影响。 一、我们国家刑事司法鉴定之程序正义分析 程序正义是司法鉴定公开、公正的重要保障,但是我们国家当前的司法鉴定程序在机构中立、经过公开、程序启动等方面存在着违犯程序正义的问题。 (一) 鉴定机构的设置存在 自侦自鉴

2、 现象,鉴定机构中立性受损 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在诉讼中的主要功能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或知识经历体验的层面发现事实真相或确认证据真伪,为诉讼活动提供服务,其性质决定了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应当独立于侦查职能、起诉职能和审讯职能。那么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中立就应当是司法鉴定中程序正义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否则,就根本谈不上诉讼或审讯的程序正义性,更不要讲结果的正当性。 随着我们国家司法改革的进行,2005 年 2 月 28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面称(决定) ,由司法行政部门统一管理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随之,人民法院系统从上至下全部撤销了自个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终止了司法鉴定

3、业务活动,侦查机关(公安、国安、检察) 的鉴定机构也停止了部分对外司法鉴定业务,革除了 自管自鉴 自审自鉴 的弊病。但(决定同时又规定,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鉴定机构 ,于是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保存了自个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并且实行本部门自行登记管理。 自侦自鉴 的存在不仅使鉴定机构处于不能中立的地位,同时由于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极易导致鉴定意见的明显倾向性,更可怕的是这些鉴定意见又总是以 科学的法官 的面目进入诉讼而被法院不加以深切进入审查而采信。侦查机关的这种 鉴侦合一 鉴检合一 的机制往往会由于缺乏程序的公正而很难保障鉴定结论的科学性,自然也很难得到诉讼当事人的认可。 (二

4、) 鉴定程序启动的权限上具有职权性,权利分配明显失衡 鉴定程序的启动是指由谁来决定能否进行鉴定,其本质是鉴定请求权和决定权的分配。在配置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时,必须在保证鉴定意见客观性的前提下,充分实现对控辩双方的平等对待,防止权利失衡。双方决定鉴定的权利以及对鉴定决定的影响力存在差异,就意味着强势一方在专门问题上的垄断; 而弱势一方则必然在诉讼经过中陷于被动地位,这种强弱反差使平等对抗成为不可能,程序正义也就无从谈起。 我们国家当前在刑事诉讼中关于鉴定启动制度存在着启动权利分配的不合理问题。侦查机关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刑事

5、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能够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能够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法庭审理经过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能否同意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由此可见,我们国家的司法鉴定的启动权由侦查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共同享有,辩方仅有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请求权,这种不对等直接导致了侦查机关在委托鉴定方面

6、的垄断性。当前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辩方提出的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驳回,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也极少。 控辩双方气力失衡,就会缺乏应有的对抗,司法鉴定因此成为专门机关对付辩方的 专利 ,当事人很大程度上丧失了通过司法鉴定向司法机关提出事实证明的权利,司法公正严重受损。 (三) 当事人介入程序机制缺乏,鉴定经过不公开、不透明 程序公开是民主社会的基本特征,是诉讼公正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它既能够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程序提供保障,又能够引入监督机制,防止权利滥用。对于司法鉴定而言,程序公开不仅意味着鉴定意见公开,还包括鉴定经过的公开。当事人

7、的介入一方面能够知足其知情权,另一方面可以加强鉴定的对抗性、客观性。 在我们国家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活动中,当事人介入鉴定活动遭到很大限制。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假如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能够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开庭的时候,审讯长查明当事人能否到庭,公布案由; 公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 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鉴定经过则实行密行原则,当事人基本无权介入,进而

8、使刑事鉴定在某种程度上带有神秘色彩,被老百姓称为 暗箱操作 。这种封闭的鉴定程序,缺乏有效的制约和对抗机制,不仅剥夺了当事人对鉴定的知情权,而且也违犯了司法公开、透明原则。同时,这种制度设计难以从源头上减少当事人异议的产生,成为导致重复鉴定、屡次鉴定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 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极低,质证程序虚化 质证是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也是诉讼活动的一个基本程序。 质证的本质特征在于 质 ,即对证据的质疑和质问,而且这种 疑 和 问 都带有当面对抗的性质。 这种当面对抗能更好地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地实现程序正义。鉴定意见本质上是一种专家意见,并不具有预定的证明力,鉴定人出庭作

9、证就成为判定鉴定意见证明力的必然途径。大陆法系的直接言词原则与英美法系的传闻规则,都做了同样的要求。 在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中,鉴定意见固然也是一种证据,却往往因诉讼制度设计方面的缺陷,以及鉴定意见具有的科学性外衣而让司法机关忽视了对其进行质疑和质问,导致对鉴定意见的质证基本流于形式。鉴定人不出庭作证,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效力难以认同,不仅毁坏了司法鉴定的公信力,而且违背了程序正义的要求。2020 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将 鉴定结论 修改为 鉴定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这不仅仅是字面表述的变化,而且复原了司法鉴定这一诉讼活动的本质特征。 (刑事诉讼法还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

10、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以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法庭审理经过中,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能够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这些都深入地反映了法律对鉴定人的科学定位,对鉴定意见愈加科学、客观、理智和审慎的态度。但实践中鉴定人出庭的还是部分案件,质证程序虚化现象严重。 二、我们国家刑事司法鉴定程序之完善 以程序正义原则为指导完善我们国家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需要做到下面四个方面。 (一) 建立鉴定机构统

11、一管理体制,确保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2005 年 2 月,(决定在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化改革问题上迈出了本质性的一步,但仍然保存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当前作为过渡,保存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有一定道理,但是这种保存势必给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管理、鉴定意见的质证和采纳带来很大的费事。随着司法鉴定机构的规范化,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也应当从侦查部门独立出去,转化为完全独立于国家专门机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从西方国家实践和我们国家国情来看,将司法鉴定的管理职能全部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行使是完全可行的。只要这样,司法鉴定才能真正独立于诉讼之外,保持中立性。司法行政机关在管理的经过中,应十分注意实现各鉴定人

12、和鉴定机构地位的平等化。只要保障各鉴定人和机构平等,才能确保其做出的鉴定意见的公正性,保障整个鉴定行业的良性发展。 (二) 赋予当事人司法鉴定申请权,实现控辩双方平等对抗 我们国家(刑事诉讼法在将司法鉴定委托权赋予司法机关的同时,仅赋予了当事人重新鉴定和补充鉴定的申请权。从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考虑,还应当赋予刑事案件中当事人鉴定申请权。这样,能够对司法机关的鉴定委托权构成一种制约。但这种申请能否被司法人员采纳,则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意志,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具有任何约束司法人员的效力。为避免当事人的司法鉴定申请权形同虚设,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后,司法机关应予充分注意和认真对待,以附理

13、由的裁定或决定的形式决定采纳申请与否,并应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为了保卫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本来应进行鉴定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过失或存心故意不提起鉴定程序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准确认定处理,可考虑强迫鉴定的规则,即法律明确规定某类案件或某种情况必须交付鉴定人鉴定,对此,司法人员无自由裁量权。 (三) 建立当事人充分介入司法鉴定的机制,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 要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就必须让当事人介入鉴定经过。那么怎样让当事人充分介入到鉴定经过中呢? 借鉴国外立法的相关规定,笔者以为能够做如下设计: 一是允许当事人及其辩护律师介入鉴定经过,假如案件尚未确立犯罪嫌疑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提早参与; 二是允许当事人或

14、其亲属聘请的 有专门知识的人 介入鉴定经过( 有专门知识的人 随后还能够在庭审中出庭,正好与(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相衔接) 。当事人一方对于决定进行鉴定的机关、要求鉴定的问题、提交鉴定的材料、进行鉴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鉴定的情况和结果所进行的分析论证及所得出的鉴定意见都有权发表意见。 同理,控方对于辩方申请进行的鉴定经过同样有权介入。这样,不仅当事人能够通过 临场见证 消除各种疑虑,而且 有专门知识的人 还能够利用其在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代表当事人利益对鉴定意见提出质疑和建议,进而能够有效避免鉴定人作出虚假或错误的鉴定意见。这一制度设计能够提高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认可度,有效避免实践中出现的屡次

15、鉴定、重复鉴定等弊端。 (四) 明确鉴定意见的非终局性,完善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 鉴定意见的非终结性是证据裁判理念的要求,为此,鉴定人都需要出庭接受质证以确认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和正当性。完善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制度,首先,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证应成为一般规则。规定鉴定人除非因法定事由应当毫无例外地一律出庭接受质证,否则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次,应建立鉴定人出庭保卫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仍显薄弱,为鼓励鉴定人出庭,应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保卫措施,将 有专门知识的人 纳入保卫机制,真正使其免除后顾之忧。考虑到我们国家的现实情况,对鉴定人的保卫机制应当以预防性保卫为主、事后保卫为辅。再次,

16、应明确规定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的法律后果。鉴定人没有法定事由不出庭或出庭拒不回答以下问题的,应当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必要时司法行政机关能够给鉴定人行政处理惩罚,情节严重的还应当追查刑事责任。 以下为参考文献: 1 郭华 再论我们国家司法场域的鉴定管理权问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施行后的展开J 中国司法,2006(11) 2 列宁 列宁全集: 第 5 卷M 北京: 人民出版社,19593 何家弘 证据学论坛: 第 5 卷M 北京: 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 4 卞建林,郭志媛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推进司法鉴定制度建设J 中国司法鉴定,2020(3) 5 张方 从两种鉴定类型的比拟看我们国家司法鉴定委托权的归属J 人民检察,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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