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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博物馆互联网+的法律保护路径探究,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 博物馆互联网+ 属一个新事物, 尚未构成良性发展的博物馆互联网+产业, 结合我们国家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导致在现实中会碰到众多问题。本文试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法的角度阐述法律对博物馆互联网+的保卫。 本文关键词语:博物馆互联网+; 知识产权; 最近几年来, 我们国家互联网技术发展迅猛, 自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于2021年2月和11月先后两次写入联合国有关决议后, 愈加为互联网文化发展沟通互鉴指明了方向和目的。我们国家很多企事业单位、文化机构启动了互联网海外计划, 国际上关于互联网沟通合作的议题也越来越广泛。与此同时
2、, 互联网新技术得到广泛应用, 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迅速兴起;新业态不断涌现, 网络视频、网络直播等各种文化形态快速发展。 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 给博物馆工作也带来深入变化。 博物馆互联网+ 应运而生, 极大地促进了博物馆的发展。但同时, 博物馆互联网+ 作为一个新事物, 尚未构成良性发展的博物馆互联网+产业, 加之我们国家当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 博物馆互联网+运营中面临着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保卫及运营的法律窘境, 需要积极利用现行(著作权法(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予以化解和预防。 一、博物馆互联网+主要侵权类型 博物馆在互联网的推动下获得了长足的进步, 但仍然面
3、临很多问题和挑战。当下, 博物馆互联网+方面的侵权集中表现为下面几类: 1.网络域名侵权 信息时代, 很多活动都要依托网络进行, 而网络活动的开展又必须以域名为依托, 博物馆进行互联网+运营也不例外。域名在某种程度上是单位及产品、服务的象征, 本质上是一种无形财产。因此, 重视博物馆的域名权保卫具有重要意义。 同样的汉字、字母、数字只能注册一个域名, 因而, 假如博物馆不及时进行域名注册, 其域名就可能被不法的投机者抢注。一旦投机者抢注成功, 一方面博物馆的相关商品在网络销售方面可能会被冒充, 另一方面被抢注的博物馆在后期网站开创建立、品牌推广、产品介绍等方面也会面临一系列不必要的费事。因域名
4、注册不及时而被别人抢注, 进而因侵权停止使用的例子不胜枚举, 华而不实最为典型的是 金沙遗址博物馆 域名侵权案1。 2.著作权侵权 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 给博物馆带来了新的机遇。但新技术的出现, 亦使得侵权人施行侵权愈加便捷, 大大降低了违法的难度和成本, 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 极大地挑战着博物馆的知识产权保卫能力。 鉴于博物馆保存的文物往往价值不菲, 因而, 在一些日常的宣教活动中, 博物馆使用的通常是复制品。但是, 信息时代, 电子商务异常发达, 一旦博物馆公开水平较高的复制品, 马上就有大批侵权衍生品出现, 严重损害着博物馆的知识产权。 3.商标权侵权 很多博物馆由于商标意识淡
5、薄, 并不布置专人对作为其智力成果的商标进行保卫, 因此很多消耗损费大量人力物力构成的商标, 有的因注册不及时而被人抢注, 有的根本就从未注册。在这种情况下, 博物馆不仅有时会在浑然不知的情况下就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还可能固然不构成侵权但被永久禁用。无论哪一种结果出现, 对一个博物馆的发展而言, 其无异于是一场灾难。多年前的兰州瑞祥环保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敦煌市阳关博物馆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2, 敦煌市阳关博物馆败诉的原因正是其对商标注册不够及时。尽管敦煌市阳关博物馆并未因本案而承当侵权责任, 但是其该商标专用权的丧失, 必然会使敦煌市阳关博物馆在日后的运营中处处掣肘, 进而阻碍其长远
6、发展。 二、博物馆互联网+的法律保卫 在 博物馆互联网+ 时代, 博物馆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保驾护航。博物馆应强化知识产权保卫意识, 构建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保卫体系, 强化对博物馆域名及著作权、商标权的保卫, 以促进博物馆产业的发展。 (一) 域名的法律保卫 我们国家现行法律对域名的规制不仅较为模糊, 而且专门调整域名冲突的规范特别有限。域名纠纷的解决, 通常是将其归入不正当竞争的范畴, 然后根据反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规则进行规制。在域名冲突中, 常用的纠纷解决规则主要有下面两种: 1.(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常见的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均进行了针对性
7、的立法, 域名纠纷也被作为混淆行为的一种归入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们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经营者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域名, 使消费者误以为是别人生产的商品或者与别人有某种特定关系的, 属于法律禁止的混淆行为, 依法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调整。我们国家法院当下处理域名纠纷适用最多就是该规定。 2.(关于审理牵涉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规范域名纠纷的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专门针对网络域名出台了一个司法解释。在该解释中,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 被告域名或者主要部分与原告商标、域名一样或者近似, 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 的, 被告的该域名使用行为属于侵权
8、或不正当竞争。该司法解释的出台, 为网络域名的保卫提供了愈加完备的法律根据, 对推进域名保卫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 著作权的法律保卫 作为著作权法保卫客体的作品, 其本身必须具有独创性, 并且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博物馆相关作品的保卫也是如此。在面对博物馆纷繁复杂的文物复制品时, 每一特定复制品应否遭到著作权法保卫, 其判定的核心也不外乎两点:第一, 该复制品能否具有独创性;第二, 该复制品能否以有形形式加以复制。根据该标准, 假如博物馆在互联网+经过中构成的有关成果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那么这种成果就属于作品, 理应遭到著作权法的保卫;反之, 假如博物馆在互联网+活动中构成
9、的有关成果只是对原作的照搬照抄, 并没有融入创作者的创造性, 就不应当将其作为作品保卫。 (三) 商标权的法律保卫 根据我们国家(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商标专用权的行使, 必须以注册为前提。未经注册的商标固然能够使用, 但并不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因而, 博物馆必须强化对其馆名及藏品形象等的商标保卫意识, 对符合商标注册条件的, 应当积极注册商标进行保卫。而且这种注册不应仅仅局限于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 还能够是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甚至是防御商标。当然, 假如某商标符合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还应当及时进行驰名商标认定。 其次, 博物馆在成功注册商标后, 还应依法积极进行商标受权, 扩大本身商标的
10、知名度。但是在进行商标受权时, 必须明确受权范围。博物馆作为事业单位, 其公益性的属性决定了博物馆进行商标受权必须严格审查, 以确保被受权单位对商标的使用对博物馆的发展起到的是正面、积极的促进作用, 而不是阻碍甚至断送博物馆的发展前程。 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 在推动博物馆不断进步的同时, 必然使该行业的竞争不断加剧。想要在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必须顺应互联网时代的特点, 对本身进行互联网+改革, 并在改革中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本身合法权益, 构成以互联网+促进博物馆发展, 以法律保障博物馆互联网+创新成果的良性发展格局。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周渝利(金沙遗址争名引发知识产权话题, 中国知识产权报, 2018年。 2周刚志(文化文物单位文创产品开发中的知识产权保卫论纲, (邵阳学院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