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武装冲突中人权法与人道法之“互动”关系,国际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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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武装冲突中人权法与人道法之“互动关系,国际法论文一、人权法和和人道法的定义与历史起源 (一) 二者的定义及比拟 人权法和人道法是国际法的重要分支。人权法,一般是指促进和保证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普遍尊重和实现的国家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 人道法,则主要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期间保卫伤、病员、平民等战争受难者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等。由此可知,人权法法律制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在社会、政治、文化和经济等方面愿望的完全实现,给人在这些方面的发展提供可能性,是促进个人生活 美满、幸福 的法律; 人道法的法律制度和最终目的是在发生武装冲突的情况下,保卫战斗人员和非战斗人员(即战争受难者)

2、免受痛苦和威胁,并尽可能保卫人的环境和财产和现在状况不受武装冲突毁坏。 但并不能简单以为人权法是一般法,人道法特殊法。 (二) 二者的历史起源 人权法的发展主要归因于法西斯邪恶势力对人权极端严重的侵犯,同时还归因于这样一个信条: 假如国际联盟时期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人权保障体系,那些对人权的侵犯、或许甚至连战争本身都不会发生。 总的来讲,残酷的战争以及对于一个维护国际和平及保卫人权的健全国际体系的渴求已经为世人深知。于此不同的是,人道法的诞生是在 1864 年,以当时的(日内瓦公约为主要标志, 人权 概念并未得到广泛关注,所以其产生的价值层面因素更多的是出于对残酷的战争中人性的关心和对人类苦难的

3、减轻,故也被称之为战争法,又随着战争含义的变化而被称之为武装冲突法。因而,尽管人道法在客观上起到了保卫人权的作用,但其最初法律的核心价值具体表现出的人道主义这种道德理想,而不是立足于个体的人权,但人权法的核心价值却成认个体的人权。 二、人权法和人道法的法律渊源及监督机制 (一) 法律渊源 国际习惯法是人权法和人道法的主要渊源,但是习惯法往往具有相当程度的不明确性,需要大量的判例、事实等进行证明,鉴于很多有关二者的国际公约已经将这些国际习惯法以系统的成文的形式表现出来,下面主要介绍有关二者的条约渊源及其特点。 1 人权法的法律渊源 1945 年 6 月 25 日的(联合国宪章,第一次以普遍性的国

4、际公约形式对人权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专门规定了联合国大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为实现这些规定的职权。自此往后,对于人权便作为一项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得到普遍成认。大量有效的牵涉或专门规定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大致包括四种: (1) 联合国通过的全面规定和尊重人权的一般性公约; (2) 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批准或联合国主持订立的关于保卫和尊重某类个人或某类权利的特殊性公约; (3) 联合国有关专门机构通过的特殊性公约; (4) 区域性国际组织通过或主持订立的一般性和特殊性的公约。 2 人道法的法律渊源 人道法在发展经过中构成了海牙法体系和日内瓦法体系。海牙体系是指战争怎样开场、进行和结束的规则; 而日内

5、瓦体系主要是处理战争结果,即怎样保卫那些不直接介入战争或已退出战争的那部分人的法律。但这两个体系都是为了从人道的角度出发更好的保卫武装冲突中应当受保卫的人,各有侧重。日内瓦四公约以及两个附加议定书,海牙法体系和日内瓦法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融合,包括: (改善战地武装伤者病者境遇公约、(改善海上武装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公约、(关于战俘待遇公约、(关于战时保卫平民公约以及(关于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关于保卫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3 二者渊源形式和内容的比拟 首先,人权法的条约然繁多,既包括区域性条约也包括国际性条约,人道法条约数量较少而且明确,没有区域性的国际公约

6、。 其次,人权法条约的其基本的条文形式为先规定个人所享有的权利,而后在规定一系列国家保证这种权利实现的义务,即强调个人对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权利的直接享有,这种权利直接来源于国际法。如 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 除非按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九条) 。人道法主要以武装冲突国家或团体的为主体,并规范他们之间的行为,并没有太多规定个人的权利,如 无论何时,十分在每次战斗之后,冲突各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以搜索并收集伤者、病者,加以保卫借免抢劫虐待,而予以适宜之照顾,并搜索死者而防其被剥劫。环境许可时,应约定

7、停战或停火或局部办法,以便搬移、交换及运送战场上遗落之受伤者。 (改善战地武装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正是由于人道法避开了对人权的规定,才能避开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人权不同认识而产生的争议,才能收到最广泛的成认,并发挥真正的保卫武装冲突中受难者的作用。 (二) 人权法和人道法的权利保障机制 1 人权法的权利保障机制 人权法条约条文的一般表述形式是通过国际公约直接赋予个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任择议定书中明确规定: 但凡以为在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遭受伤害的个人,在用尽国内司法救济办法以后,能够向 人权事务委员会 提出申请; 而成为本议定书缔约国及公约缔约国所成认之委员会有权接受

8、并审查该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人来文。 2 人道法的权利保障机制 有关给战争受害者提供人道待遇、在战争中不适用非人道的作战方式方法和手段、追查严重违背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的刑事责任或义务规定,都只能同规格武装冲突中的国家或者团体来实现。所以,中立的、非间国际组织的国际红十字会也才被人道法赋予了监督人道法施行的特殊职责。由于,只要在不受任何或其他当局约束而独立行事时,才能保证其监督最大可能性地被冲突双方接受,才能真正地服务于冲突受难者的真正利益,实现人道主义责任。故,国际红十字会本身是由私人发起设立的组织,但在国际社会上却广为各国重视,并具有联合国大会观察员资格。 3 二者共

9、同的司法保障 严重违法人权法和人道法的行为都会导致个人的承当相应的国际刑事责任,纽伦堡军事法庭、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都已经有相当的审讯实践,不做赘述。 4 二者保障机制的保卫有效性比拟 有学者以为人道法的监督机制弱于人权法的监督机制,尽管由于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正在获得进展。 但这并不意味着一般人权的保障机制实际发挥的作用就一定比人道法保障机制有效。由于人权概念本身的模糊和争议,各国之间对人权的定义往往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共鸣,尤其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假如割裂开人权法和人道法在武装冲突中的联络,仅仅从单个所能发挥的作用来看,由于各国对人道

10、法的普遍接受和对落实人道法的高度自觉性,对人权保卫的有效性反而会高于人权法那种依靠间国际组织的保障体制。 三、在武装冲突中人权法与人道法之 互动 关系 (一) 在武装冲突中人权法与人道法何者为十分法 1968 年德黑兰人权会议确认在武装冲突中要对个人给予广泛的保卫,明确表示要适用人道法与其他法律体系,包括人权法、国际难民法、国际刑法和国内法等方面的规则来实现对个人权利在武装冲突中的保卫。而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法律部法律参谋科尔杜拉 德勒格(CordulaDroege) 对武装冲突中一般法和十分法的断定标准曾作出下面阐述: 在认定那种法律才是具有更特殊的地位,最重要的标志是该法律的精准性和明晰性,以

11、及它对案件特定情况的适应性。另外,对(在被占领巴勒斯坦领土修建隔离墙的法律后果之咨询意见中再次提到: 关于人道法和人权法之间的关系,因而会出现三种可能的情形: 某些权利可能是专属于人道法的事项; 其他权利可能为专属于人权法的事项; 而另外一些权利则可能是同属于这两个国际法分支的事项。 这也进一步证明了人权法和人道法的关系需要根据详细情况来判定。 (二) 武装冲突中人权法和人道法互相补充 1 人道法构成确定人权法一些法律概念标准 人道法构成人权法 克减 条款的底线。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条,国家能够在一定紧急状况出现时对公民的某些人权进行 克减 。这种 克减 详细有如何的一个程度限

12、制,条约本身是没有规定的。而人道法对人的保卫是一种对被保卫人权利的绝对性保障,如(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第七条规定: 在任何情况下,战俘都不得放弃本公约或上述条款所述之十分规定 如其订有是项规定 所赋予彼等权利之一或全部。 也就是讲,在任何情况下,冲突双方都不得侵犯这种权利。所以,尽管人权法允许一国在特殊情况下对人权进行 克减 ,但 克减 是不能违背人道法的。 2 人道法的一些法律概念界定也需要依靠人权法 人道法禁止酷刑,而 酷刑 本身的认定标准却没有在华而不实规定,所以人权法中关于酷刑的定义就会对人道法的酷刑定义具有界定的作用。由于,即便在这里种情况下,即便人权法并不能成为人道法的十分法,

13、而由于人权法(尤其是类似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的全球性条约) 在国与国之间得到了广泛的成认,那么其对酷刑的定义能够证明出国际习惯法的存在,这样可以以导致酷刑标准的适用。 (三) 人权法和国家人道法适用上的也存在冲突 国际法作为一个比拟特殊的法律体系本身就是不成熟的,本身就存在很多的冲突与矛盾,因此并没有一个公认的原则能够解决这种冲突。但是,人权法和人道法的很多所谓的 冲突 并不是不可调和的,由于二者的出发点都是对 人 进行保卫,保卫的行为大同小异,不会存在完全的对立。另外,在人道法的规则构建下,主权国家在交战时享有的权利愈加广泛,相比之下人权法对主权的限制就会比拟多。二者也不能够在保卫人权

14、上发挥相辅相成、互相补充的作用的,由于这种所谓的解决办法和一般的政治性口号性质一样,并不能解决二者冲突的法律问题,而且鉴于国与国之间不同的国家利益和价值观,短时间内出台一个国际性的条约来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不现实的。所以在实践中,解决二者的冲突仍然要立足于个案,充分考虑个案的特殊性。 四、结论 尽管人权法和人道法都致力于对人权的保卫,但无论从其历史产生背景、法律渊源还是其权利保障机制来看,二者都是截然不同的。而且,二者在详细关系上也不是能用简单的一般法与十分法、平常法与战时法这种称呼就能概括的。由于,在武装冲突发生后,人权法仍然是发挥效力的,这样就会与人道法的适用产生一定的重叠甚至冲突。就相关实践

15、来看,在详细案件中,究竟何者对案件中详细情况的规定愈加具有特殊性而需要优先适用也不是能够一概而论的,而应该根据案件详细的情况来判定。总之,尽管二者在某些情况下会发生一定的冲突,但是这种冲突不是不可调和的,二者共同发挥着对 人 的保卫作用。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朱文奇 人道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71 2美托马斯 伯根索尔,黛娜 谢尔顿,戴维 斯图尔特,黎作恒译 人权法精要M 北京: 法律出版社,2018:20 3英马尔科姆 N 肖 国际法(上) M 白桂梅等译 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2174朱文奇 人道法概论M 上海: 健宏出版社,1997:103 5朱文奇 人道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21 6朱文奇 人道法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367 7Legal Consequence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 Wall in Occupied Palestini-an Territory,Advisory Opinion of July 9,2004,2004 I C J Rep 136 at 178,para 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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