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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法理学论文 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前言 第一章】【第二章】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第三章】【第四章】【结论/以下为参考文献】 二、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对冷冻胚胎的定性牵扯着伦理、道德、法律、医学、国家政策等多领域,冷冻胚胎不再是简单的物与人的问题,不仅仅是理论上讨论和学派的纷争,正确的定性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司法实践提供正确、可操作的理论支持。 美国联合研究生学院 Robert Baker 教授设计了这样一个思维实验,模拟场景:一个房间发生大火,室内有一个婴儿、一只猫、成千上万的冷冻胚胎,此时大火即将吞没该房间,你是唯逐一个站在房间门口有能力拯救生命的人,在婴儿、猫、冷
2、冻胚胎中只能救出一个,你会选择救什么?那么再进行假设,在猫咪和冷冻胚胎中只能救一个,你会选择救哪个?你的选择代表了你对冷冻胚胎的定性。 一主体讲的缺陷 主体讲将人的冷冻胚胎视为法律关系主体,从外表上看这种观点从最大程度上保卫了胚胎,但在法理上、伦理上、立法上都存在难以解释的窘境。 国内现行的民法理论对法律关系的主体的认定采用独立呼吸讲,脱离母体并且能独立呼吸的婴儿具有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对于胎儿利益的保卫也仅限于继承时保存其必要的份额,2不成认胎儿具有主体资格,冷冻胚胎是一个被低温保存在医学装置中的受精卵,仍然处于细胞阶段,不具有人的组织、器官,不属于医学上的胎儿,何谈为人?冷冻胚胎只要经历着床
3、九周后才称为胎儿,在成功分娩并且独立呼吸后才称为人,获得人格继而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承当义务。主体讲在民法理论上无法立足。 主体讲对于生命的尊重和保卫,外表上符合对公序良俗原则,但是这种主张在接下的发展中将带来伦理和道德层面的问题。每一次科技的突破,每一项技术的出现、发展和成熟壮大是在大量实验的成功和失败中循环往复,好的技术是在不违犯人类道德和伦理底线的前提下推动着社会的发展、造福人类,试管婴儿作为一项医学科技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不孕不育的难题,通过对志愿者们捐赠的精子、卵子产生的胚胎进行大量的实验,使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从理论上升到实践去并得到迅速的发展,实验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经过中起
4、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根据主体讲的观点,人的冷冻胚胎属于法律关系的主体,应该得到与人身一样的保卫和对待,当代文明国家的现行法禁止对活人进行任何科学死忘实验和废弃处置,那么医院对剩余冷冻胚胎作出销毁处置和科学研究等医学行为应该怎样定性? 同时,主体讲的观点挑战着现行的国内法体系,生命属性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地位是两个不同概念,权利能力是民法上人、物相区分的基本标准,自然人的主体地位是基于其具有内在意识并且支配自个的行为,若将人的冷冻胚胎作为民法上的主体,则颠覆了民法上对自然人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认定,胎儿、冷冻胚胎与动物一样固然具有某种生命,但并不具有人的权利能力,将冷冻胚胎置于主体地位与将一个动物认定为
5、主体有不无分别,同时在刑法上,按照主体讲的观点,对夫妻双方、医疗机构处置和销毁冷冻胚胎的行为定性成为难题,冷冻胚胎一旦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医疗机构、试管婴儿的当事人对冷冻胚胎作出的处分行为都将违背刑法条文构成犯罪,刑法理论、(刑法条文都需要作出改变来适应主观讲,这是很难实现的。 二折中讲的弊端 冷冻胚胎具有极大的生命可能,这一点使它既区别于脱离人身的器官、血液等物,但又区别于传统上的人,出于对生命可能的尊重,折中讲以为冷冻胚胎既不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又不属于客体,它是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过渡体,显然折中讲已经认识到了冷冻胚胎特殊,这种特殊性使它不能够简单的归入客体类或归入主体,作为一种过渡体存在于法
6、律关系中,但这种划分打破了原有的由主体、客体构成的法律关系,否认了人、物的二分法。对一个既不属于人又不属于物的事物作出第三类划分,这种主张在逻辑学上是成立的,但国内现行民法是以主体、客体为标准的创设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存在主体、客体、过渡体的三分形式,其设出的新型法律关系并不能适应现有的国内法体系。在实践中,主体讲的主张无法操作。 三人的冷冻胚胎是具体表现出着生育权的人格物 1. 冷冻胚胎是不是物 何为民法上的物?具有物质形态的受人类支配的并且知足人类需求财产/精神的事物,称之为物,讨论一个物体能否构成民法上的物,是在考量一个事物能否能够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上的客体,进而进入民法调整的范围,以此来确
7、定权利归属,最后的重点落在 权利归属 上,至于很多学者纠结在冷冻胚胎能否具有经济价值来衡量它能否成为民法上的物是没有必要的,1冷冻胚胎具有独特的物质形态并且能够被人类通过科学手段植入或者销毁,它承载着父母双方的完好的基因信息,从情理上它还承载着某种精神价值,冷冻胚胎知足了可支配、有价值、能够知足人类的某种需求的特征,属于民法上的物。 2. 冷冻胚胎是具体表现出着生育权的人格物 人的冷冻胚胎是民法上的物,它来自于父母双方的卵子精子的结合,在成功植入母体并着床后的几个月时间里,从一个受精卵成长为胎儿直至分娩为人,这一系列的动态发展讲明冷冻胚胎并非普通的物。那么冷冻胚胎为何物?根据传统的民法理论,将
8、物一分为二即普通物与特殊物,特殊物除了知足物所具有的特征外,还表示出着某种精神象征和纪念意义,近些年,为知足社会实践的不断推进,民法理论也随之调整和改良,杨立新教授主张,根据物能否具有特殊的自然属性为第一标准,将物划分为一般物、广义特殊物;根据物能否具有生命属性为第二标准,将广义特殊物划分为生命伦理物和狭义特殊物,由于脱离人体的器官和组织对于人类来讲,具有重要的生命价值如脱离人身的血液、器官、冷冻胚胎等均属于民法上的生命伦理物。 显然,杨立新教授对物进行的划分已经能够具体表现出出冷冻胚胎等脱离人身的组织的特殊性,但是伦理通常是判定一种行为能否符合人伦纲常的道德标准,是道德层面的具有代表性名词,
9、因而我们很难确定伦理的法律内涵,何为伦理?在实践中,无法清楚明晰界定内涵的词语,是无法通过解释大前提、小前提的推理方式来推导出正确结论的。冷传莉教授提出了 人格物 的概念,是指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的纪念物品 ,她以为人格物华而不实就包括遗体、器官、基因、精子等。 人格,作为法律名词,我们能够理解为人格权,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身体权等详细人格权;也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格独立、人格平等的一般人格权。能否承载某种人格权、具有一定的生命属性成为判定一个物能否成为人格物的标准。 当前,我们国家有超过 100 万失独家庭,估计到 2050 年将增加到 1100 万,同时中国人口协会发布
10、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不孕不育患者当前已超过 5000 万,占育龄人口的 12.5%-15%. 在中国大陆,自 1988 年的第一例试管婴儿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降生以来,试管婴儿技术的发展就成为解决不孕不育难题的核心技术,尽管我们国家通过体外受精的方式治疗不孕的比例仍然不高,但这已经明显讲明,冷冻胚胎技术是为了解决生育问题而出现的,通过提取父亲精子母亲乱子而结合的冷冻胚胎,其存在唯一目的就是生育,植入或者销毁两种医学行为都是基于父母的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作出。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格权,即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的自由,将冷冻胚胎的植入和销毁正是具体表现出出当事人的生育与不生的自由,冷冻胚胎承载着生育权,它是具体表现出生育权的人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