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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评估的对象、职责范围及风险防范内容提要:该文明确提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并通过对资产评估与区别的分析进一步说明评估负债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超越了评估师的职责范围。该文还指出对流动资产进行大量核查,甚至函证是工作的重点。由于评估的职责范围不明确,评估工作越位,带来的风险隐患难以预测和规避。因此应对评估对象、评估师的责任范围严格界定。资产评估,确切地说应该是资产价值评估(为了简化文字,以下仍称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兴起和发育,弥补了我国市场中的中介服务业务,完善了市场中的中介服务体系。但如何使资产评估成为经济生活中信得过、离不开的行业,就必须将资产评估工作引向更科学、更
2、规范,服务范围更广泛的轨道。为此,有几个问题提出来研究。一、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不是负债资产评估的对象是资产,这似乎毋庸质疑。资产,从理论上来讲是被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控制并能为其带来经济利益的经济资源,资产还具有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特点,是用来作为生产经营和价值交换的资本。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是估算出被评资产的现实市场价值,也就是说,将资产的成本估算为现实成本。作为国有来说,资产的形成,有多方面的资金;:有国家投入的,有借入的,有从收益中提留的,有按规定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占有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权益的,等等。年制度改革之前,资产的形成,在报表(资金平衡表)中右方的资金;等于左方的资金运用,也就是资产形
3、成的资金;。会计制度改革之后,资产的形成,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中表现的形式为:一是负债,二是所有者权益。无论会计制度如何改革,并不改变资产的性质,更不影响评估的性质。评估的对象仍然是资产,不需追究形成资产的资金;。弄清楚资金来自哪些渠道不是评估人员的责任,也不属于其工作范围。其实评估人员所评估的资产并不限于(资产负债表)中左方所列的资产项目。所评资产是为权利主体带来经济利益的全部经济资源。如(资产负债表)中虽列有无形资产,但并不是所有无形资产的价值都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有的商品的商标和商誉,可以给带来超额利润,但(资产负债表)中并不反映其资产价值,尤其是商誉,是企业综合素质所创造的效应。但
4、目前我国资产评估工作涉及的对象,已超出了“资产的范围。.国务院号令明确规定资产评估的范围。年月国务院颁发的(国有资产评估办法)(号令)第六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现在看来,这种表述作为评估的理论不够准确,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资产评估,根据不同的目的和资产类别,选择不同的价格标准,不同的价格标准还要与不同的评估方法相匹配。但号令提出的资产评估范围没有超出“资产这个特定的主体。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就是要根据委托方的评估目的,通过一定的操作程序,以科学的方法,实事求是地对委托评估的资产评定估算出现实市场价值。至于对资产拥有或占有的委托方的资产是由哪些
5、资产;形成的,尤其是负债状况,评估师不需要逐项过问追究。这既不是评估师的责任,也无实际意义,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应担负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关于评估负债。年月日颁发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第一百一拾条规定:“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第十一章一百零一条至一百零四条专门列述了负债的评估。这不但改变了号令确定的评估范围和评估对象,而且模糊了资产价值评估的本质和特点。第一,评估负债缺乏理论依据。负债是特定权利主体拥有或占有单位所承担的、能以价值计量的、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负债是债权人的资产和权益,它是以法律、有关制度、法规或合同契约的承诺为依据的。的种类性质
6、和额度既有相关的法规契约合同为依据,也有承诺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改变这种法律承诺的事实。资产占有单位对于应该偿付的债务要按照既定合同、契约法规条文在法定的限期内如数偿付给债权人。资产占有单位不履行偿付债务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负债的评估结果是什么?意义何在?理论上难以成立。第二,评估负债方法上行不通。资产评估,有一整套完整的国际通行的理论、方法、标准,但没有评估负债的方法。因为评估负债没有科学的依据,再评,也改变不了债务的性质和价值量。有的评估项目需要计算其净资产,提出对负债进行核实,既是法律承诺的事实,就无需评估人员进行核实,评估人员既无责任,也无义务对负债评估(或称核实)。整体
7、企业产权变动,如需要计算净资产,一种办法是按账面负债值扣减,另一种办法也可按照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结果扣减。负债评估不但没有理论方法依据,还模糊了资产评估的性质,即使由评估人员核实负债,也超出了评估工作的职责范围。当然,如果客户要求对其负债进行核查,评估师又有能力承担此项任务时,经双方协议,可以作为评估项目以外的任务,另行计费。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性质、范围不同资产评估和审计虽然同属于经济鉴证类中介服务,但从实质上说评估工作和审计工作的性质、对象、依据、操作方法都是不同的。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审计工作是受政府的委托,按照政府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对各种所有制和各
8、类企业以及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一切企业和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必须按照政府规定、委托接受注册会计师的审计。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是政府征税和进行经济、维护经济秩序的依据。所以,审计工作的性质是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起“经济警察的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审计带有强制性。资产评估则不同,虽然也属于中介服务性质,但并没有监督、检查的性质,是一种咨询性服务。西方发达国家,除有些国家企业上市前要进行资产评估,资产增值税纳税的税基规定评估外,在其他情况下的产权变动是否评估,由所有者自己决定,政府没有强制性要求。我国由于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清产核资前账面资产价值又与实际价值有较
9、大背离,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家权益,所以国务院号令规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都要进行评估。这种规定带强制性。但对于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权在%以下的企业产权变动,则没有强制要求评估,个别部门颁发文件对非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评估,并没有经国务院同意。其实,资产评估对资产权利主体(占有单位)来说,是对其权利的维护。我国在资产评估兴起之前,以账面价值与外商合资,不知吃了多少亏。资产评估正是从这些教训中发展起来的。所以资产评估应该成为资产占有单位(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的自觉行为,自我需要,而无须强制执行。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二:审计工作是按照政府规定,定期或者是在特定情况下进行。如企业的年
10、度会计报表就要在报出前定期审计;企业经营性质变更(企业上市)、结业、领导人员更换要进行审计;还有属于特定情况下的审计。被审计的单位,对于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可以是常年客户。审计的范围,按照政府规定由注册会计师强制执行。资产评估则是在产权变动时才需要进行。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产权不可能经常发生变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关系是一次性服务。资产评估的目的、范围完全由委托方(资产占有单位)决定。评估人员按照委托方确定的资产范围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评估人员无权强行要求评估,对没有委托评估的资产价值,评估人员也不负责任评估。委托方应该提供而没有提供评估的资产,或有意隐匿而造成资产价值不实,影响委托方或相关单位的权益,应由委托方负责,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不应负任何责任。当然,为了委托方的利益,评估人员可以就评估目的、评估资产的范围提供咨询性建议。但建议采纳与否由委托方决定,由此造成的后果也应由委托方负责。资产评估与审计的不同点之三:是工作对象不同、方法不同。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的经营活动、经营管理以及相关资产负债的会计记录(会计报表、账册凭证)进行全面检查审计,对其违反国家规、财务会计制度提出审计和处理意见。如果审计工作有误或者有意违反审计准则,造成审计结果不实,注册会计师要负经济法律责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