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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剩余价值理论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分析,政治经济学论文发现剩余价值规律和人类历史发展规律,进而创立他的剩余价值理论和历史唯物主义理论,是他在科学上对人类的两大奉献。华而不实剩余价值理论揭示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构成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核心内容。 笔者在学习和研究这一理论经过中碰到一些疑难问题,经过反复考虑,构成了若干与的观点及其诠释不同的看法,并发表了一些论着。从近年国内出版的一些标为主义理论研究创新成果的论着和教学资料来看,对剩余价值理论的介绍和讲解没有什么创新,相关专家似乎不以为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什么疑问,或者固然注意到某些问题,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并给予深切进入研究。的剩余价值理论究竟能否存
2、在疑问?存在哪些疑问?如何通过这些疑问的研究促进剩余价值理论的发展和创新?这些问题值得深切进入讨论。本文拟提出和分析剩余价值理论中的一些疑难问题,并向国内外专家求解。 一、为什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没有转移给产品? 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以纺纱为例分析剩余价值生产,假设生产 20 磅棉纱所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为 24 先令,劳动力日价值为 3 先令,这一日劳动力在使用中创造 6先令新价值。根据的分析,生产资料的 24 先令价值转移给产品,劳动力的 3 先令价值却不转移,而由工人先劳动一段时间把它再生产出来,然后延长劳动时间,生产 3 先令剩余价值: 投入劳动经过的商品的价值总和是 27 先令
3、。棉纱的价值是 30 先令。 27 先令转化为 30 先令,带来了 3先令的剩余价值。 疑问在于,投入劳动经过的劳动力的 3先令价值到哪里去了,为什么没有转移,而要由工人劳动把它再生产出来。国内有的政治经济学教学资料对这个问题作了解释: 劳动力的价值已经支付给工人,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奉养家属,不可能转移到新产品上去。 转变为劳动力的那部分资本的价值, 在生产经过中不是转移到新产品上去,由于资本家所支付的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生产经过以外消费掉了。这部分价值是在生产经过中由工人再生产出来。 由于购买劳动力的资本价值进入劳动者手中即转化为他的收入,已被劳动者用于购买生活资料而消费
4、掉,要由劳动者在生产经过中再生产出新价值来补偿这部分资本。 根据这种逻辑推论,生产资料的价值也已经支付给它的卖者,同样会转化为它的卖者的收入,华而不实至少有一部分被用于生活消费,为什么又能够转移给产品呢?假如这些解释能够成立,那么由说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就需要重新研究,华而不实一些基本结论要么被颠覆,要么得把适应范围限定在劳动力商品之外。实际上,这些解释混淆了劳动力价值、工资、生活资料价值的关系。 根据说明的劳动价值论原理,任何商品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华而不实使用价值是商品知足人类需要的性能,价值则是生产这种商品所消耗的人类劳动或抽象劳动。一个商品的价值只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而不是
5、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外。例如,棉纱的价值存在于棉纱之中,而不是存在于棉纱之外。在交换中,棉纱的价值表现为货币,但是货币作为存在于棉纱之外的交换媒介,只是棉纱价值的等价物,而不是棉纱价值本身。这一道理对劳动力作为商品应当是适用的。尽管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但是这种特殊性不在于它的价值与其他商品的价值有什么本质区别,而主要在于它的使用价值是商品价值的源泉。假如以为劳动力的价值被工人用于维持生活和奉养家属,其使用价值却被资本家用来生产剩余价值,那就把劳动力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从时空上完全分开,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各种商品价值都存在于它的使用价值之中的一般原理。 由于各种商品都有价值,所以当两种商品交换时
6、,就有两部分价值对流和换位。先以物物交换为例,假设甲和乙两人分别拥有商品 A 和 B 并进行交换,商品 A 的价值从甲流向乙,商品 B 的价值从乙流向甲;交换后,甲和乙分别拥有商品 B 和 A,商品及其价值发生换位。当以货币为媒介交换时,在买卖双方就有商品价值和货币价值的对流。正如所讲: 在买者和卖者手中保存着的是一样的价值,只是形式不同;双方在交易前和交易后拥有和他们让渡的价值一样的价值,不过一个以商品形式存在,一个以货币形式存在。 假设丙用货币 M比方贵金属货币向甲购买商品 A,货币 M 的价值从丙流向甲,商品 A 的价值从甲流向丙;甲用卖 A 得到的货币 M 向乙购买 B,其价值流向乙,
7、商品 B 的价值从乙流向甲。假如货币是纸币,仅为价值符号,那么它就充当了 A 和 B价值对流的媒介。在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交换中同样会发生这样的价值对流和换位。 假设厂商甲用货币资本可变资本向工人购买劳动力,有劳动力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甲,成为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货币资本价值从厂商甲流向工人,构成工资;工人用工资向厂商乙购买消费品,工资价值从工人流向厂商乙,消费品价值从厂商乙流向工人。劳动力价值和工资是两部分价值,它们之间具有并存等价关系,而不是直接同一关系。劳动者通过出卖劳动力换取工资,再购买消费品来维持生活。工资并不是劳动力价值本身,而是它的等价物。假如劳动力买方支付实物工资生活资料,那么劳
8、动力与生活资料作为两种商品的并存等价关系、价值对流换位能够视为一种特殊的物物交换;现实中一般支付货币工资,劳动力价值与货币工资之间也具有并存等价关系,不能把货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看成同一部分价值。 从的一系列阐述来看,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确实是两部分等额价值,并在交换中发生对流。例如,在分析两大部类之间的交换时,曾假定第 I 部类和第部类以及工人之间有价值 5 000 镑的商品,华而不实 Iv+m=2 000 镑,C=2000 镑,工人的劳动力价值为 1000 镑。 5000 镑商品量的流通是用 1500 镑货币来完成的;就是讲,1. 第 I 部类付给工人 1 000 镑,购买同等价值额
9、的劳动力;2. 工人用这 1 000 镑向第部类购买生活资料 类似的阐述还有不少。 为了进一步讲明劳动力价值转移问题,假设甲、乙两家公司和工人之间发生交换:甲公司在一定时期预付 1 亿元货币资本,华而不实 8 000 万元向乙公司购买生产资料,2 000 万元向工人购买劳动力,下面分两步来考察。先看甲、乙两家公司之间的交换。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 8 000 万元货币,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生产资料。乙公司出卖生产资料构成 8 000 万元货币收入,通常会以某种形式分配和消费掉。假设乙公司用8 000 万元中的 6 000 万元购买维持再生产所需要的生产资料,2 000 万元购买新的劳动力支付工资。这
10、样,交换前属于甲公司的 8 000 万元货币在买卖中支付给乙公司,此后又被乙公司消费掉了。华而不实用于乙公司支付工资的 2 000 万元被用于购买生活资料,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这并不影响甲所购得的 8 000 万元生产资料的价值转移给该公司的新产品。 再看甲公司和工人之间的交换。甲公司向工人支付 2000万元货币工资,得到具有等额价值的劳动力。在这种交换中,劳动力价值和货币工资价值数量相等,存在形式不同。工人得到 2 000 万元货币工资,用来购买生活资料,固然它在物质生产领域之外消费了,但却维持了劳动力的再生产,因而这 2 000 万元价值也不会消失,而是构成新生劳动力的价值。 由于货
11、币工资价值和劳动力价值是具有并存等价关系的两部分价值,所以一方面工人用货币工资购买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另一方面工人劳动力的 2 000 万元价值成为甲公司的生产资本价值的组成部分。无论工人如何消费工资或生活资料,都不构成否认其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的理由。 假如肯定剩余价值生产中存在劳动力价值转移,那么在分析的纺纱实例中,20 磅棉纱的价值就不是 30 先令,而是 33 先令,即等于在生产中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劳动力价值和工人劳动创造的全部新价值之和。 二、劳动力价值能否归结为使用劳动力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 以为: 工人在劳动经过的一段时间内,只是生产自个劳动力的价值,就是讲,只是生产他的必要
12、生活资料的价值。 实际上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假如真是这样,那就意味着的劳动力商品理论不遵循劳动价值论,或者讲后者对前者不适用。这当然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关于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理论的基本观点。 众所周知,运用劳动价值论分析劳动力价值,明确指出: 同任何其他商品的价值一样,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进而再生产这种独特物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 这一观点揭示了劳动力和其他商品价值决定的共性。正确认识到活的个人的存在是劳动力生产的前提,但是通过假设 个人已经存在 ,撇开了个人被养育的经过,进而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维持个人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劳动力只是作为活的个人的能
13、力而存在。因而,劳动力的生产要以活的个人的存在为前提。假设个人已经存在,劳动力的生产就是这个个人本身的再生产或维持。活的个人要维持自个本身的再生产,需要有一定量的生活资料。因而,生产劳动力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能够归结为生产这些生活资料所必要的劳动时间,或者讲,劳动力的价值,就是维持劳动力占有者所必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 这一归结令人费解。劳动力和生活资料是两类不同的商品,固然生活资料被劳动者消费之后,它的价值能够转化为劳动力价值的组成部分,但生活资料和劳动力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商品,二者的价值有不同的载体。例如,面包和劳动力是两种不同的商品,当面包被劳动者用于生产本身劳动力并消费之后,前者的价值转化为
14、后者价值的组成部分,不能讲面包就是劳动力,当然也不能讲面包的价值就是劳动力的价值。假如把二者混为一体,进而以为生产面包就是生产劳动力,那是不符合实际的。对同一个人来讲,生产他的劳动力和使用他的劳动力、他本身劳动力价值和使用他的劳动力所创造的新价值,具有明显区别。 首先,劳动力作为一种生产要素,总是只要先生产出来,然后才能使用;生产劳动力和使用劳动力是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发生的两个经过。从社会范围来看,生产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活领域和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社会服务场所,表现为养育和维持劳动者,十分是当代社会生产复杂劳动力要对劳动者进行各种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这个经过要消耗生活资料和教育工作者的劳动以及
15、其他社会服务;使用劳动力主要发生在生产领域或工作场所,表现为劳动者就业和工作,生产某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例如,一个人在北京读大学,这是生产或培养他的劳动力的一个阶段,相关费用计入他的劳动力价值;他大学毕业以后到河北就业,从事某种商品生产,这是他使用自个劳动力的经过。在北京读大学培养劳动力和在河北就业使用劳动力分明是两个不同的经过,不能把前者视为后者的一个阶段。 其次,生产劳动力是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使用劳动力是另一种行为主体的活动,在这两个经过中消耗的劳动时间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假设有张三和李四两位劳动者,华而不实张三从事教育培训工作,李四从事普通商品生产工作。李四在开场工作之前,先接受张
16、三组织施行的教育培训。在这里,张三为培养李四的劳动力,消耗损费了自个的劳动时间,因而,生产或培养劳动力的主体是张三,而李四是作为客体接受教育培训。除此之外,生产劳动力还需要社会为李四提供生活资料,这要间接消耗别人的劳动。固然李四为接受教育培训和获得生活资料,通常要由本人或他的家庭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生产李四的劳动力所消耗损费的劳动时间来源于张三和其他有关劳动者。当李四开场工作之后,在生产或工作中使用自个的劳动力,向社会提供劳动时间,这时的行为主体是李四。生产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和使用劳动力的劳动时间分别来源于不同的行为主体,不能把前者归结为后者的一部分。 再次,生产劳动力所消耗的劳动时间凝结在一种
17、客体劳动力中,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劳动时间凝结在另一种客体中,这两部分劳动时间凝结于不同的客体。仍以上面的例子来讲明这一点。张三的教育培训劳动凝结在李四的劳动力之中,构成李四的劳动力价值的一部分。李四在以后的工作中生产某种商品比方电脑,他的劳动时间凝结在电脑之中,构成电脑价值的一部分。在计算生产电脑的社会必要劳动时,不能漏掉所消耗的劳动力中包含的物化劳动。显然,劳动力和电脑是两种不同的商品,李四生产电脑完全不同于生产出他的劳动力,不能用李四生产电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来取代培养他的劳动力的劳动时间。 最后,凝结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决定其价值,使用劳动力所提供的活劳动则来源于它的使用价值,二者具体表现
18、出劳动力商品的不同属性。曾特别明确地指出: 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和劳动力所能提供的活劳动,劳动力一天的维持费和劳动力一天的消耗损费,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量。前者决定它的交换价值,后者构成它的使用价值。 因而,不能把包含在劳动力中的过去劳动归结为劳动力所提供的一部分活劳动。 三、劳动力在交换后能否由卖方用来生产自个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 根据商品交换原则,一个人把自个劳动力的使用权让渡给企业或买方并得到相应的工资 劳动力价值的等价物,就必须为企业劳动,而不可能再用已经卖出的劳动力来为自个劳动或生产自个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价值;他用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买方劳动的经过中生产自个所必需
19、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劳动力交换会发生产权转移。对此,讲得很清楚: 事实上,劳动力的卖者,和任何别的商品的卖者一样,实现劳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让渡劳动力的使用价值。他不交出后者,就不能获得前者。劳动力的使用价值即劳动本身不归它的卖者所有,正如已经卖出的油的使用价值不归油商所有一样。 在劳动力出卖之前,它属于工人所有;当它出卖之后从生理上看也许仍然存在于工人体内,但已经成为买方生产资本的组成部分,不能再由工人用来生产自个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即不能用来为自个劳动。这表现为工人在生产中只能按买方的要求劳动,产品及其价值归
20、买方所有。假如讲劳动力交换不发生所有权转移,工人只是在一定时间内转让劳动力使用权,那么这种已经转让使用权的劳动力也不能由工人用来生产自个所需的生活资料价值。 工人作为劳动力的卖者当然有自个的权利:他在出卖劳动力时能够讨价还价,即在签订劳动合同或达成协议之前提出缩短劳动时间和增加工资,改善劳动条件;要求买方按期支付工资,并严格根据合同规定的时间劳动,不允许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等。但是他没有权利使用已经出卖的劳动力来为自个劳动。这里的关键是要理解劳动力作为商品有特定的时间计量单位,以小时为单位计量劳动力是比拟准确的;假如以天或日作为劳动力计量单位时,要注意区分自然日和劳动日时间长度。劳动者天天总是
21、要用一定时间来消费和休息,因而一日劳动力的实际数量总是小于 24 小时。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以天或日计量劳动力,设想资本家支付工人一天劳动力价值后就购买了 24 小时劳动力,而工人则以为自个不可能连续工作 24 小时,双方通过斗争来确定工作日长度,把剩余价值生产建立在延长劳动时间的非等价交换前提下。实际上,在劳动力商品化前提下生产剩余价值,应当排除非等价交换情况,尽管这种情况在现实中存在。当代西方国家的企业普遍实行小时工资制,实际上就是按小时购买劳动力。一旦确定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或价格,通过延长劳动时间来生产剩余价值而又不增加工资就成为违背交换理论经济学 郑志国 的剩余价值理论疑问求解原则和法
22、律的事情。 既然劳动力商品是用时间单位来计量,那么确定其数量,也就是规定工作日长度。劳动力买卖双方围绕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提高或降低工资等问题进行会谈协商,实际上就是在劳动力商品数量和价格问题上讨价还价。假如工资一定,缩短或延长工作时间,就意味着单位货币所购买的劳动力数量减少或增加;假如工作时间一定,提高或降低工资,则意味着单位量劳动力所换取的货币增加或减少。这两种情况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其他情况,都有劳动力单价的变化。其结果通常是买卖双方以合同形式规定工作时间长度和工资数量,这也就是规定劳动力价格。例如,某人和一家企业经过协商,最终签定合同,规定他每劳动 8 小时,由企业付给 100 元工资,这
23、表示清楚 8 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 100 元,因此每小时劳动力的价值为 12.5 元,工人得到 100 元工资,就必须为企业劳动 8 小时,支出等价劳动力。假如工人用 8 小时中的一部分时间如 4 小时来为自个劳动,或者实际上只为企业劳动 4小时,那就意味着企业用 100 元货币只购买了价值 50 元的 4小时劳动力由于 8 小时劳动力价值 100 元,所以 4 小时劳动力价值 50 元,这是不等价交换;相反,假如企业迫使工人劳动 10 小时,仍然只付给 100 元工资,那么工人实际支出了10 小时劳动力,其价值应该是 125 元,比企业所付 100 元多出 25 元,这是另一种不等价交换。两
24、种情况都是商品交换原则和劳动合同所不允许的。 从现实情况来看,工人靠出卖劳动力所得到的工资换取生活资料来维持生活,而不是在为企业劳动的经过中生产自个所必需的生活资料价值;企业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由劳动力转移给产品的价值得到补偿,而不是在劳动中再生产出来。 本来运用劳动价值论科学地讲明了劳动力价值决定问题,但是又把它归结为或等同于使用劳动力构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因此忽略或否认了劳动力本身价值转移,以为劳动力出卖之后还能够由卖方用来生产自个所需要的生活资料价值,这实际上没有能贯彻和具体表现出他的劳动力商品理论。 四、如何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价值论、劳动力商品
25、论和剩余价值理论之间具有内在联络,把三者结合起来分析,就能看出的剩余价值理论存在上述问题。 根据劳动价值论,任何商品都有价值和使用价值,劳动力商品也不例外。根据劳动力商品理论,工人的劳动力是作为商品出卖给资本家,这种商品化的劳动力具有本身价值和使用价值,而且劳动力的价值也是由生产它所必要的劳动时间决定的。既然如此,那么劳动力价值在剩余价值生产中就不应当消失,而应当转移给产品。假如一定要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并以为这是劳动力价值的特殊性,那就意味着劳动价值论不适用于劳动力这种特殊商品,因此劳动价值论就失去了普遍意义。 在笔者看来,关于资本主义社会劳动力成为商品的理论不
26、仅仅是正确的,而且具有原创性;关于劳动力价值同其他商品价值一样由劳动时间决定的观点也是正确的;但是,在分析剩余价值生产时,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构成的一部分新价值,不符合劳动力商品论和劳动价值论。 考虑两个经济主体甲和乙,他们之间进行合作,由甲作为投资者出资本,乙作为劳动者出劳动力。甲天天先预付工资,乙劳动生产出大于工资额的价值,除了补偿预付工资外,还给甲提供一定量剩余价值。第一天,甲付给乙 3 单位工资,乙劳动创造 6 单位新价值,华而不实 3 单位补偿预付工资,另外 3单位是剩余价值;第二天,甲把前一天乙劳动创造的 6 单位新价值中的 3 单位作为工资又付给工人,再次得到工人劳动创
27、造的 6 单位新价值。从外表上看,这里好象也有劳动力交换,但是劳动力本身没有价值,或者固然假设它有价值,却不向产品转移,而由一部分新价值来取代,实际上否认劳动力价值存在。劳动力要作为商品参加交换,那就不能没有价值,也不能以假设的不向产品转移的价值为交换根据。劳动力能否能够凭它在使用中创造的新价值来参加交换呢?当然不行。第一,但凡参加交换的商品的价值必须在他进入流通之前就已存在,而新价值不仅在劳动力进入流通之前不存在,而且在它进入流通之后尚未开场消费或使用时也还没有构成;第二,新价值来自劳动力的使用经过即劳动,但假如劳动力真正作为商品被出卖,那它的使用价值就归买方所有,其使用或消费所构成的新价值
28、也属于买方所有,不能作为卖方参加交换的根据。假如一定要讲劳动力的使用所构成的新价值是乙方参加交换的根据,那么新价值与工资价值在数量上无非有三种关系:一是新价值等于工资价值,这时没有剩余价值;二是新价值小于工资价值,这时不仅没有剩余价值,而且会出现亏损,是一种不等价交换;三是新价值大于工资价值,固然存在剩余价值,但是属于另一种不等价交换。设想乙方以他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为根据参加交换,不符合劳动价值论关于等价交换的一般原理。 如今假设乙先用甲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乙天天劳动构成 6 单位新价值,华而不实 3 单位留给自个,另外 3 单位交给甲。无论这种分割如何进行,乙毕竟有一部分时间为自个劳动,
29、能够共享自个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从商品交换一般原则来看,这里并没有发生劳动力买卖。乙获得自个创造的一部分新价值,另一部分则交给甲。这在本质上与封建社会的农民把租用别人的土地所生产的粮食的一部分留给自个,另一部分交给地主并没有什么两样。设想某个生产者向资本家租用生产资料,他天天自个劳动生产 6 单位新价值,华而不实 3单位作为租金交给资本家,另外 3 单位归自个所有。这位生产者的劳动力没有作为商品卖给资本家,但其新价值分割同所讲的剩余价值生产是类似的。这里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力商品化。 从上面的分析能够看出,假如否认劳动力价值的存在和转移,或者把劳动力价值归结为使用劳动力所构成的一部分新价值,就意味
30、着否认劳动力成为商品这一前提。假如一定要把上述两种情况解释为劳动力商品化的特殊性,那就会同劳动价值论发生矛盾。只要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才能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 劳动力价值和生产资料价值一起转移给产品,本质上就是生产它们所必要的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们为要素的其他商品所必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作为一种生产要素,劳动力在它被生产出来的经过中已经消耗了一定的人类劳动。当劳动力通过交换被用于生产其他商品时,过去生产这种劳动力已经消耗的劳动时间作为物化劳动时间,转化为生产以它为要素的其他商品的一部分劳动时间。生产劳动力要消耗劳动时间,使用劳动力又提供劳动时间,这两部
31、分劳动时间都是生产商品的劳动时间的组成部分。换句话讲,劳动力本身包含一定的物化劳动,它的使用经过又是活劳动,这两部分劳动都介入决定使用劳动力所生产的商品价值。在实际生产中,劳动力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劳动力所支付的工资计入产品成本,正如生产资料价值转移给新产品表现为把购买它所支付的货币额计入产品成本一样。 肯定劳动力价值转移,就会看到价值增殖经过包含三部分价值运动,即生产资料价值转移、劳动力价值转移和活劳动创造新价值。价值增殖能够定义为:劳动者在转移生产资料价值和本身劳动力价值的同时创造新价值的经过。例如,企业投资 100 万元,分别购买价值 80 万元的生产资料和价值 20万元的劳动力
32、,二者结合并全部消耗掉,生产出一定量的某种商品,劳动力的使用即活劳动创造 30 万元新价值;全部商品的价值等于生产资料转移价值 80 万元加劳动力转移价值 20万元,再加活劳动创造的新价值 30 万元,总共是 130 万元。 根据劳动力价值转移的分析思路,能够把劳动价值论和劳动力商品论彻底贯彻到剩余价值理论之中,同时能够对必要劳动时间和剩余劳动时间、绝对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生产等概念做出新的解释,能够愈加科学地讲明资本主义剥削等问题,进而发展和完善剩余价值理论。 以下为参考文献 1恩格斯选集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76. 2.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26,249,198,198-199,225,226. 3吴树青,等.政治经济学M.北京:红旗出版社,1983:115. 4宋涛.政治经济学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65. 5吴树青,卫兴华,洪文达.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69. 6.资本论第三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394. 7.资本论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462. 8.资本论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249、198、198-199、225、226. 9郑志国.价值增殖规律探究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