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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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危机下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摘要】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存在着诸多缺陷,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信息很难共享,监管部门监念落后。针对这些问题,我国应确立适度监管原则,完善金融监管模式,加强金融监国的国际合作。【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自由化。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金融动荡发生越来越频繁,1987年华尔街股市崩溃、1992年的欧洲货币体系危机、19971998年的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2011年爆发的欧洲危机,直接影响到全球股市、市场、原油价格等各个方面。为了防患于未然,我们需要学习和借鉴国际金融监管改革内容和理念,逐步完善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2、。一、金融危机下国际金融监管改革。金融衍生品和虚拟资本的无限扩张以及信息分享机制不畅给金融监管带来的障碍,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促使美欧各国探寻和建立新的金融监管框架和规则。(一)(巴塞尔协议)。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新的巴塞尔协议影响了的经营模式和,成为全球业监管的标杆,引发国际金融监管准则的调整和重组。为了创造出更稳定的国际金融体系,协议主要做了以下修改:第一,提高银行最低资本要求,增强资本质量;第二,提出新的计量指标,加强流动性风险;第三,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提高整个银行业在危机中的恢复能力;第四,引入杠杆率指标,把控银

3、行风险敞口。(二)美国金融监管框架改革。美国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两级多头式监管,中央和地方两级都拥有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权力,多个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机构对金融行业进行分业监管。在次贷危机的影响下,2010年7月,美国通过了(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其对金融监管制度的调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组建联邦级的金融服务监管委员会(FSOC),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2)组建全国监管局(ONI),主要履行行业的监督、咨询、建议和信息交流等职责。(3)成立全国银行监理署(NBS),负责对所有联邦特许存贷款机构、外国银行实施审慎监管。(4)成

4、立消费者金融保护署(CFPA),将原先分散在不同监管部门的消费者保护职责予以归并,统一执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对金融产品提供机构进行检查,对损害消费者和者的金融机构和市场行为实施处罚。二、我国金融业面临的问题。(一)金融行业经营模式的变化。中国加入WTO之后,金融行业逐步对外开放,随着竞争的加剧,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模式业也开始带有一定的混业特征。首先,监管当局对金融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一个金融的法人机构同时经营银行、保险其中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1999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

5、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同年10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证监会又联合发布了(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获准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基金券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2001年6月,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明确商业银行在经过人民银行批准以后,可开办代理证券业务、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财务顾问等投资银行业务以及代理保险业务。其次,金融控股集团内部的子公司混业经营,即一个金融集团或者非金融集团通过控股或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团内部提供银行、证券、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混业经营在提高金融自身竞争

6、力的同时,增加了监管的难度。(二)金融创新的发展。各家商业银行纷纷开展金融衍生业务、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代理证券业务、代理保险业务以及投资银行业务,这些业务本身;于证券业和保险业,“银证通、“银券通等银行业务品种的使用使得大众通过银行就可以直接进行证券投资。保险企业的创新金融产品、混业经营的势头尤其明显,新的涉及多个金融业务领域的保险产品不断涌现,如投资联结保险就横跨保险业和证券业两大金融业务领域。三、金融监管体制的完善。(一)中国当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除了四大国有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外,基本不存在其他金融机构,1986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初步明确了中

7、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此时的金融监管模式是一种单一监管模式。随着的发展,信托、证券、保险在内的各种金融机构相继建立,并逐渐形成了混业经营状况,分业监管的模式逐渐确立。1992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将证券监督管理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证券机构的审批仍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1993年底国务院公布的(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是分业监管模式形成的政策基础,该决定要求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信托业实行分业管理。1998年中国保监会的成立,将保险业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2003新设立的中国银监会取代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

8、负责对银行、金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统一监管。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在分业监管体制下,多重监管机构之间难于协调,可能引起“监管套利行为,即被监管对象有空可钻,逃避监管。并且分业监管体系基于金融机构的分类进行个别监管,实质上是对金融市场的分割,这种分割增加金融体系的成本,阻碍了资金的自由流动。为了对金融市场进行统一、高效的监管,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于2004年签署了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建立了“监管联席会议机制,进一步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分工。银监会负责统一

9、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它存款类金融机构,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并履行相应职责,保监会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备忘录建立了信息搜集与交流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几点:其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向其监管对象收集信息和数据;其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密切合作,就重大监管事项和跨行业、跨境监管中复杂问题进行磋商,并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需定期交流的信息由三方协商确定;其三,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互相通报对其监管对象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机构的处罚信息;其四,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建立对外开放政策的交流、协调机制,并互相

10、通报在有关银行、证券、保险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中的活动信息和观点。(二)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1、确定适度监管原则。我国目前金融监管存在监管不足和管制过度并存的现象,金融法治带着明显的行政主导性,适度监管原则要求金融监管机构不能干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权和金融自主权,要通过制度和规则使金融机构得以稳健经营,只有当金融机构出现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时,才对其采取某些强制措施。为达到这一目标,金融监管法治要完成由政府主导型向市场主导型的转化。2、完善金融监管模式。从巴塞尔委员会2010年通过了(巴塞尔协议)以及美国2010年通过的(金融监管改革新基础:重建金融监管)的改革方案可以看出,当前的国际金融

11、监管更注重控制风险,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各国对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变化也越来越呈现出某种程度的综合监管。中国“一行三会式的监管框架经过多年实践,相互间竞争越来越突出,协调却日益欠缺。虽然有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联席会议机制,但该机制只是在现行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的权宜之计,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支持,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强制力和权威性不够。因此,在改革目标上应逐步将分业监管模式转变为综合型监管模式。在机构设置上可借鉴以美国,考虑组建隶属于国务院的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识别和防止影响金融体系稳定的系统性风险,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合作。以目前的监管模式,各监管机构之间信息很难共享,国务院设立

12、的金融监管部门要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保证各监管机构的信息沟通、共享。金融监管内容应从合规性的机构性监管向合规性与风险性监管并重的功能性监管转变,加强事前预警防范。银行业作为整个金融行业的主体,应参照(巴塞尔协议)新修订的监管准则作出相应的调整。对证券业及保险业,由于这类行业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特点,要重点加强对消费者和投资者的保护。3、加强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是金融全球化的必然反映,随着资本的国际流动不断加快,金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单凭以国别为基础的金融监管不足以控制风险。目前国际调整国际金融监管的有关规范主要有三类:一是巴塞尔体制下对国际银行监管的国际协调与合

13、作,中国在2009年成为巴塞尔委员会成员国;二是WTO的(金融服务贸易协定),该协定1999年3月开始生效,这意味着在金融服务领域要逐步实施自由化,WTO在未来的金融监管协作与合作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三是国际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组织,该组织由世界银行和美洲国家发起,开始的宗旨是帮助发展拉美市场,1983年,该组织正式成为全球性组织。该组织的宗旨是:通过交流信息,促进全球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各成员组织协同制定共同的准则,建立国际证券业的有效监管机制,以保证证券市场的公正有效;并共同遏止跨国不法交易,促进交易安全。中国证监会在国际证监会组织1995年的巴黎年会上加入该组织,成为其正式会员。参与金

14、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对于我国来说有两个好处,一是吸收国际金融监管的先进理念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监管制度,使我国的金融监管逐步迈入国际化的轨道;二是进行国际金融监管的合作,参与国际金融秩序的制定,在金融自由化浪潮下维护本国的利益,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基于此,随着区域经济体的发展,我国还应积极加强与东亚邻国、东盟等区域组织及其成员的金融监管合作,促进双方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防范区域内金融危机的发生。【参考文献】1廖岷。从美国次贷危机反思现代金融监管J。评论,2008(4)。2尹继志。后危机时代国际金融监管改革:框架、内容与启示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10(6)。3吴婷婷。后危机时代中国金融国际化发展趋向展望基于金融安全的视角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9)。4贺小勇。金融全球化趋势下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M。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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