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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护对策,法律毕业论文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来, 我们国家土地制度发生了彻底的改变, 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 但是在很多地方,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仍然面临多重窘境。为了改变这样的状况, 本文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卫进行了研究, 首先分析了法律视角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卫, 其次分析了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的窘境, 再次分析其原因, 最后提出了可行性措施, 以便改变当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现在状况, 使其得到更切实的保卫。 本文关键词语:农村妇女; 土地权益; 窘境; 法律保卫;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在农村生产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合法权益的保卫不仅关系着农村妇女的经济、社会地位,
2、 而且与国家安宁有着严密的联络。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卫仍然问题重重, 难以解决, 这必然会对妇女权益构成一定的威胁, 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不良的影响。为了解决当下存在的问题, 本文对此展开研究, 希望通过合理的途径能够使农村土地分配愈加公平公正, 切实保卫农村妇女的合法土地权益。 一、法律视角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卫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下面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下面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 对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进行了保卫, 详细有代表性的规定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 以及批准宅基地,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3、, 不得损害妇女的合法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 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卫妇女的合法权益,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损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们国家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卫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几个原则: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法律规定在土地权益分配方面, 应当遵循 男女平等 的原则, 也就是讲, 妇女同样享有合法的土地权益, 同样也受法律的合法保卫,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妇女的土地权益。其次, 我们国家法律重视特殊情况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卫。特殊情况通常指妇女离异、丧偶或者出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 承包期内, 妇女结婚, 在新寓居
4、地未获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 仍在原寓居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寓居地生活但在新寓居地未获得承包地的, 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 最后, 全社会共同保卫原则。当妇女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后, 、妇联、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等相关机构应当主动为妇女提供帮助, 包括法律、心理以及生活等多方面的帮助, 积极为农村妇女排忧解难。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的窘境 从法律角度来讲, 农村妇女享有土地权益, 并且与男方平等。但是, 在实际的土地权益保卫中, 农村妇女的权益时常遭到损害, 尤其是出嫁、离婚、丧偶的妇女和招入赘女婿的妇女1。详细表如今: 1. 农村妇女的宅基地使用权无法保证。
5、 (中国土地管理法 (下面简称(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其确立了一户一宅的原则既保障了农民的寓居权, 也控制了宅基地的整体面积, 保障了农村土地的合理利用。但是在实践中, 受农村风俗 从夫居 的观念影响, 一户一宅 的政策在很多村或村民小组演变为 一子一宅 。在很多村, 出嫁女没有资格申请宅基地自不待言, 而离婚和丧偶的妇女由于婚姻关系的解除会出现既无法分割前夫家的宅基地, 想回娘家所在地的村申领宅基地又无资格, 居无定所2。 2. 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保证。 农业收入是很多农村妇女本身主要的经
6、济来源, 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妇女具有十分意义。但是侵犯农村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事情时有发生, 主要表如今:第一, 以 户 为单位的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对妇女权益的漠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 而农村的 男尊女卑 现象仍然存在, 户主往往是成年男性, 女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保证。第二, 农村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会出如今娘家被收回或者当然由其兄弟享有, 而在夫家无地可分, 两头都落空的情况。第三, 离婚或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法得到保障。离婚时其要么根本就不享有前夫家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或者即便享有离婚时也无法分割;而在娘家土地已经被收回。丧偶妇女原配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由
7、儿子继承。第四, 招入赘女婿的妇女, 其配偶和子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往往得不到保证。 3. 和土地相关的集体福利农村妇女无法得到保证。 城镇化进程中, 土地的资产效益增值明显, 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可能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 而相关的集体福利农村妇女权益可能无法得到保障。以征地补偿为例, 在征地补偿中, 农村妇女的补偿款分配经常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男女分配不平等, 很多妇女的合法补偿权益都遭到损害。 三、我们国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面临的窘境 1. 法律保卫机制尚不健全。 法律保卫机制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来讲至关重要。只要从源头上遏止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行为,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当下所面临的
8、各种窘境。从法律现在状况来看, 我们国家法律保卫机制不够健全, 相关的法律条文尚未成熟, 这使得相关人员在详细实践的经过中会出现一些疑问, 碰到某些障碍。而且我们国家法律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保卫的有些规定过于宏观, 缺乏具体的法律陈述和详细的施行细则, 难以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 处理真实生活中的土地利益纠纷。因而, 当土地分配不平等或者土地承包权遭到侵犯时, 农村妇女无法在法律中找出详细的条例来进行维权活动, 而仅有的法律原则, 例如法律规定的男女平等, 也无法让其他村民完全接受。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背后隐藏的种种利害关系应当引起社会的关注, 引起相关责任人的关注, 及时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的
9、多种问题, 化解保卫窘境。国家必须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体系, 完善法律细则, 让农村妇女能够真正地有法可依。 2. 农村封建思想根深蒂固。 对出嫁、离异的农村妇女土地分配及承包权的处理都是根据村规民约来进行的, 但是这些民规都无法表征农村妇女的内心愿景, 也无法有效保卫她们的合法权益。由于农村深受封建思想的影响, 男女有别、男尊女卑等传统观念根深蒂固, 因而牵涉到土地利益问题时, 大多数村民都墨守成规, 把落后的村规视为行事准则, 十分在意自个的利益或其家族利益, 漠视妇女的土地权益, 甚至以为妇女无需获得土地权益, 只需要相夫教子、操持家务即可。即便有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乡规民约, 农村妇女
10、往往受传统思想的影响, 也会在内心不情愿的前提下放弃自个的权利。比方:在征地补偿中, 有的村明确规定并 通知外嫁女享有征地补偿请求权, 但是外嫁女出于原生家庭外表和谐等考虑, 大都主动放弃其应享有的征地补偿费, 由其成年兄弟领取。 3.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意识淡薄。 由于农村妇女缺乏法律意识, 客观上才给违法人员制造了一定的时机, 侵犯她们的土地权益, 而法律意识的缺乏又导致她们无法用法律进行合法地维权。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加大, 尤其近年来城市化进程加快, 大批的农村人员去城市里务工, 相应地, 土地也会随着他们而流转到其他农户。由于农户的专业知识受限, 再加上不会运用法律来维护他们的土地权益,
11、久而久之, 农户的土地便会流失。农村妇女在城市务工更是如此, 假如他们在务工期间与其他村落的男性结为夫妇, 那么村子便会将她们的土地流转给别人, 最后导致其土地流失;而她们法律意识较弱, 因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很容易遭到损害, 尤其是出嫁、丧偶、离异的妇女3。 4. 村规民约的任意性。 (中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下面简称(村委会组织法) 规定, 农村村民实行自治, 由村民依法办理自个的事情。村民会议负责决定和村民相关的重大事项。村民会议的民主原则在村规民约中最严重的问题是 多数人同意原则被滥用 。由于从群体范围来讲, 农村妇女与其别人的利益往往是少数人与多数人、个人与农户之间的竞争, 因而农村妇
12、女在利益纠纷上没有群体优势, 权益容易遭到别人威胁。当农村妇女嫁人或者离婚时, 村委会会对她们的土地承包权进行调整与处理, 但这些调整几乎没有向她们询问意见, 没有考虑到她们的内心想法和实际需求。村里人非常注重自个的土地分配情况, 因而假如妇女对村规提出对抗, 大多都是无效, 村规也得不到任何改变。而且, 关系在农村人际中占据重要的地位, 农村人员关系较为复杂, 假如在土地分配经过中为了保卫妇女的土地权益而导致全村人员产生不满的情绪, 这样的权益保卫便无法继续开展, 且不利于后期的发展。 四、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卫对策 从上述的分析可见,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合法保卫与我们国家农村经济的发展息息
13、相关, 而且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只要谨遵法律男女平等原则, 积极落实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 保证土地分配公正、合理, 才能从根本上保卫农村妇女合法土地权益, 才能推动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1. 建立健全相关的法规体系。 当下我们国家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 但是在详细落实的经过只还缺乏相应的条文以作参考, 因而还需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文。首先, 整个条文的制度都要从农村现实的土地分配情况出发, 任何规定的制定都是为了现实问题, 因而相关人员要实事求是, 将理论和实际严密联络起来。简而言之, 就是要站在农村妇女的立场上, 真正地考虑她们需要什么, 以此为标准来制定法律法规, 这样才能真
14、正解决农村妇女的需求, 让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能够切实得到保障。其次, 为了加强法律细则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相关法律人员能够进行实地调研, 选取有代表性的妇女, 对她们进行实地访谈, 根据访谈来明确当下我们国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方面存在的难题和障碍, 听取并采纳她们的建议。在访谈经过中, 机构人员一定要注重选取对象的全面性, 分别选取几位出嫁的、丧偶的以及离异的妇女, 这样采纳的建议才会愈加完备,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妇女的需求。最后, 对于当下已有的法律, 相关人员要审查能否合理, 能否存有缺乏的地方, 一旦发现漏洞, 司法人员要马上进行补充或更改, 这样才能使农村妇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
15、依。除此之外, 相关人员还要严格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分配土地, 保证土地承包权分配的公平、公正, 假如发现存有不当行为, 机构人员要根据法律规定严格惩罚处置, 以便消除这些违法行为, 停止权利侵犯。 2. 移风易俗, 提高乡村文明程度。 针对农村 男尊女卑 、 嫁出门的姑娘泼出门的水 、 养儿防老 等农耕社会传统思想盛行的现在状况, 加强农村思想道德建设, 弘扬和践行社会核心价值观, 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开展移风易俗行动, 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不断提高乡村社会文明程度。在农村家庭内部和农村社会营造 男女平等 的气氛, 破除歧视妇女的封建思想, 尤其是针对外嫁女、离婚、丧
16、偶或者招入赘女婿的的妇女群体。要避免农村妇女因离婚或丧偶而被前夫家庭排挤, 居无定所, 也要保障农村妇女的离婚自由, 避免出现因夫家所在的村有 结婚满20年才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相关土地福利 的民规妇女不敢不愿意离婚, 宁愿忍耐家庭暴力的情形出现。 3. 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 强化农村妇女法律意识是保卫其合法土地权益的重要措施。为此, 要想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 必须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 强化法律观念。第一, 我们应充分完善村支机构, 尊重妇女在村支机构的地位, 让她们意识到自个具有参政议政的资格, 改变本身男尊女卑的思想, 提升她们的政治地位4。第二, 在村委会召开的会议中, 鼓
17、励妇女积极介入, 鼓励她们在村委会议上积极发言, 同时村委会要认真聆听她们的意见和建议, 并将一些成熟的、可行的建议付诸实践。除此之外, 村委会还能够定期开展法律讲堂等宣传活动, 主动向妇女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改善她们的 法盲 现在状况, 让她们养成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土地问题的思想, 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卫自个。总之, 只要提高农村妇女的法律意识, 才能解决当下存在的不当行为和不良现象, 才能改变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保卫现在状况。 4. 创新乡村治理体系, 发挥各级监管作用。 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发挥在农村妇女权益保卫方面的监管作用。具有监督和管理两大职能, 在农村妇
18、女土地权益保卫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 主要具体表现出在下面三大方面: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对村民村规的监管以及对相关细则的制定。一方面, 要积极对农村现有土地进行审查, 一旦发现土地分配不公正问题, 及时给予处理, 并且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追查相关责任人, 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制约和管理。另一方面, 要对农村的民规进行审核, 对于合法合理的民规, 予以保存;对于不合法合理的民规, 要对其进行调整和变更, 使其与法律相通、相适应5。(村委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村民会议能够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
19、、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 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背前款规定的, 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责令改正。 最后, 还要在保卫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方面发挥管理作用, 以法律宏观原则为纲, 制定地方条例细则, 使妇女无论是出嫁、丧偶还是离异, 都能得到法律的应有保障, 保卫她们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 并将各个细则得以贯彻和落实, 彻底发挥的管理职能, 突破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的瓶颈。 五、结束语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直接关系着农村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关系着整个社会的安宁与兴盛。然而, 当下我们国家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20、的保卫现在状况有待改善, 仍然存有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难以得到保障等问题, 同时农村封建思想根深蒂固、人口流动性大, 很容易导致妇女失去土地, 进而土地权益遭到损害。为此, 我们应当谨遵法律原则和大纲, 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文;移风易俗, 提高乡村文明程度;根据村落的本身优势, 选择最合适途径来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 强化法律观念;最后还要创新乡村治理体系, 发挥的监督、管理两大职能, 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所面临的问题, 保卫其合法的土地权益。 以下为参考文献 1周应江.村民自治规范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保障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8, (08) :24-30. 2向东.农业女性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基于自由发展观下的性别法律分析J.河北法学, 2020, (02) :84-91. 3李佳勋, 郭振笔.中国现代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18, (28) :17453-17454+17457. 4刘保平, 万兰茹.河北省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卫状况研究J.妇女研究论丛, 2007, (06) :11-1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