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中判例法制度的借鉴,比较法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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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们国家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中判例法制度的借鉴,比较法论文判例法case law具有两种含义。本文从第一种含义即实在法角度下展开阐述。详细而言,判例法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审理了一个典型案例,并决定将其建立为一个先例,通过判决所建立起来的这种 先例 ,可以以称之为 判例 .判例法是在判例的基础上构成的,法官在将来适用法律的时候首先要遵照先例,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能够建立新的先例。这一经过是法官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 一、英国判例法制度 一英国判例法的构成和演变 英国的判例法是在中世纪诺曼征服以后,新的统治者迫切需要创造出一种适用于全国的法律,因此通过王室法院法官在各地巡回审理,其判决最后发

2、展成为判例法。 判例法在构成的经过中,主要以判例报告lawreport的形式来公布。判例报告可以译为法律报告、案例报告,是指私人或某种组织就案件的判决进行报告之后构成的作品。时至今日,它大约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年鉴时期。从 13 世纪到 16 世纪几乎一直存在。需要指出的是,年鉴的意义和价值主要具体表现出在历史方面,律师实际上从未引用或征询过年鉴。 1P656第二阶段是私家报告时期。从 16 世纪开场,英国出现了用报导者名字来命名的判例集。这一时期的判例报告把报告重心放在判决及其理由上。第三阶段是职业报告时期。英国的法律职业阶层建立了英格兰及判例报道理事会,该委员会推出的法律报告视为

3、半官方报道,取代大部分私家报道。第四阶段是电子数据报道时期。英国巴特沃斯公司于 1980 年投放于联合王国的法律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即 LEXIS 系统,人们能够通过该系统查阅法院的判决。第五阶段是网络便捷查询阶段。从 2000 年开场,人们能够通过网络方便地获取法律报告。 2P658英国的判例制度在构成的经过中,也遭到罗马法以及法典化运动的影响,但始终没有能改变判例法在英国法中的稳固地位,其法律渊源一直保有自个的特性,并且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判例制度。 二遵循先例原则 遵循先例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借鉴已有的经历体验,法官能够吸纳前人的经历体验,到达同案中法律适用能够前后一致,使法律具有确定性、可靠

4、性以及可预测性。它减少了法律适用中的个人因素,法官能够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范围被缩小。由此可见,遵循先例原则源自同案同判的司法公正的追求。在英国,遵循先例的原则最重要的效力在于判决所确立的法律原则对将来的类似案件产生影响,即产生同案同判的后果。 二、我们国家案例指导制度现在状况 (二五纲要的发布,使得我们国家的案例指导制度初次向公众颁布,也为将来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打好了基础。能够讲,这个纲要的发布是指导性案例制度在中国法制进程的破冰之旅。 一 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 针对这一制度,201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相应规定。规定的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具备发布资格。二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选择

5、条件,即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备典型性、疑难性的新案件。三是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工作部门、工作流程。四是规定了旧的指导性案例的清理和发布问题。此(最高法规定简明扼要,重点清楚明晰。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发布相关规定,其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案例类型和本质条件。二是明确了指导性案例的来源,由各机构选送、征集和推荐。三是设置了严格的指导性案例确实认程序。四是明确规定了指导性案例的五部分体例。此(最高检规定内容充实,构造合理。 二公开发布的指导性案例 2018 年 12 月 20日,最高人民法院初次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意味着中华特点案例指导制度初见成效。并且在这里次发布文件中提出两条适用建议:一是准

6、确把握案例的指导精神;二是切实发挥好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截止 2021 年 4 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陆续发布 52个指导性案例。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初次公开发布指导性案例以来,截止 2021年 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陆续发布 23 个指导性案例。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到定期发布指导性案例,发布途径除了有公报外,还利用信息网络等当代手段,使案例发布更具时效性。 三、构建中华特点案例指导制度 我们国家的案例指导制度必须建立在与国情相符、与司法实践相符的基础之上。在详细的制度设计方面,能够从英国的判例法制度中吸收其成熟的经历体验。由于 判例法其

7、实主要不是一种制度,而是一种方式方法 .2 一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 英国的法院系统能够划分为高级法院与下级法院。其判例制度的实行遵循先例原则,能够构成先例判决的只要高级法院。我们国家现行立法规定将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为发布主体,未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需求。更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适用于本辖区的指导性案例。由副省级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布适用于本地区的指导性案例。同时还规定在指导性案例发布之前应该报上级法院、检察院审核、通过和备案。这样做能够扩大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使我们国家案例指导制度更符合国情,更切合实际。 二 规定指导性案例的详细清理程序

8、在英国,某一先例的权威性和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能够由法律、法学工作者提出质疑。因而指导性案例一旦公布,就应该有详细的质疑程序与清理程序。固然我们国家(最高院规定的第九条輰讹辊有所牵涉,但不具有可操作性;(最高检规定更是没有相关内容的规定。现行立法的缺乏之处在于:首先,(最高法规定固然也提出了相应的清理理念,但是对于到达什么样的标准就能够清理没有具体规定。其次,对于指导性案例能够由谁提出质疑、怎样提出质疑、质疑假如成立怎样启动清理程序都没有相关规定。笔者建议,各级司法机构、法学研究者、律师都能够对现行的指导性案例进行评价和质疑。一旦发现已经公布的指导性案例与新法律、司法解释冲突时,能够直接向

9、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的相关指导工作办公室提出质疑。质疑一旦成立,能够经过其发布清理公告,以删除不适应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案例。 三建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网络平台 如前文所述,英国于 1980 年建立了法律计算机信息服务系统,人们能够通过该系统查阅法院的判决。自2000 年至今,英国实现了个人通过网络完全免费而且便捷地获取法律报告。我们国家固然在 2018 年起(最高法规定、(最高检规定均规定,指导性案例能够在公报和最高法、最高检网站查询,但是并没有建立专门的指导性案例网站,尚未到达快速、便捷的查询效果。笔者建议,将现行的指导性案例予以统一归纳,建立专门的网络平台集中发布指导性案例,案例不仅能够按发布

10、时间分类,而且能够根据案件性质进行分类。建立完善的检索系统,检索时能够根据关键字、案件性质等方式检索。 四、结束语 在任何一个社会,法律规则既不可能完全通过立法提供,也不可能完全通过判例提供,而是两种法律规则的构成形式同时存在 .1我们国家的案例指导制度在建立的时候,完全能够借鉴英国判例法制度中成熟的判例法经历体验,汲取英国判例法制度中优秀的成果。除此之外,还要结合我们国家的司法现在状况,针对现行制度中的缺陷,设计出具有中华特点的案例指导制度。 以下为参考文献: 1陈兴良主编。 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M.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 2李红梅。 普通法研究在中国:问题与思路J. 清华法学,20070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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