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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醉驾入刑的法社会学思考,法社会学论文醉驾 这样一个社会事实一直以来其实是被整个社会所不认可的,但是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程序来对其进行处理惩罚,因而对这一问题的处理也只能停留在一个认知的层面,但在实际的程序处理上则是在一个尴尬境地。而在刑法修改的经过中,将 醉驾 认定为犯罪,明确量刑尺度,使得其能够被司法机关有法可依,这一点很值得肯定。 所以, 醉驾入刑 这一举动实现了程序正义和本质正义相统一。在之前,我们社会的主流观点是肯定 醉驾 这一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社会对于处理惩罚这种行为是有一种正义的诉求来维护社会的正义。但是,由于缺少相应的手段进行制裁,使得本质正义不能通经过序具体表现出出来,导
2、致了程序正义和本质正义的脱钩,并最终导致社会正义缺失。 我们对 醉驾 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的理解不应该单纯地由法学的视角,从权利义务关系上来着手以为是法制的进步必然,而是要将其视为一个嵌入性的社会问题来考量。为什么在这样一个时代背景下会把 醉驾 这样一个社会现象纳入到要由国家刑法加以控制的视角下来呢?我觉得这才是法律社会学对这样一个问题认识的应有之意。 不得不联想起 麦克弗森诉别克 这一个案件。在这样一个案件中,我们看到由于别克公司没有对轮胎进行检测而导致后来对当事人麦克弗森的伤害,在最后的审讯中,州上诉法院最终认定别克公司对麦克弗森的意外受伤负有责任。这个案例中最重要的是一种对将来的预测性,由于
3、从逻辑上讲当时汽车还不是一个普及物造成的社会危害有限,但是法官意识到汽车将会在以后的发展中普及,就会导致这种潜在危险性的上升,因而麦克弗森的胜诉其实是一种对后来社会价值构造的定位,因此这样一来就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判例影响了后来类似案件的审讯。 同样的道理,随着中国本身经济的发展,汽车的普及已成为必然趋势。伴随这一经过整个社会中驾驶汽车的人将会越来越多,就像 麦克弗森诉别克公司 一案所具体表现出的,随着社会发展,驾驶必然会成为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对于这样一种社会惯习的约束,尤其是对华而不实会造成可预测消极后果行为的约束是大势所趋。 在这样的视角下来考虑, 醉驾入刑 是用法律的手段来限制社会中强大暴力
4、 对社会造成的伤害,这与当代国家对个体公民私权保卫的理念相吻合。而 醉驾入刑 还暗含着另外一层规范的价值取向,就是对于社会优势阶层的规训。在中国经历着高速的经济转型,伴随着市场化发展起来的新优势阶层在中国这种条件下有一种对法律的漠视感。所以我们看到大量的富二代、官二代乃至是这些优势阶层人本身,都对于现行法制持有一种暗昧的态度,所以社会是需要法律的气力来对于这种对法律的冷漠进行规训。 而高晓松的例子就传递给社会一个声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行为的重要性在于其警示作用,假如在这个时候法律没有对这些 吃螃蟹 的违规者重办,就势必会出现群体参照,反而会鼓励以后的人尤其是优势阶层由于这个先例而挑战法
5、律。 醉驾入刑 的施行很好地具体表现出了怎样将社会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而进一步实现对其的国家约束力。但是,有了好的立法不代表着就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在多数案例中,我们看到当事人都是由于出了事故才被发现,我们假想他们假如在酒后驾车没有发生事故,能否还会被发现?所以,我们应该反思的一点, 醉驾入刑 固然已经施行,但是我们仍然要看到其存在的空间。 我觉得这里就表现了一种长期存在于我们中国心中的一种侥幸心理,总是以为制度只是制度,只要没有被发现就相安无事,那种 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 的观点不仅仅仅是在醉酒驾驶这一个案中具体表现出,因此我们必需要意识到法治的观念并没有内化到人的心中,有些时候只是喊喊口
6、号罢了。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社会而言我们决不能仅仅依靠于国家通过出台立法,严格执法来对我们的社会中某些方面存在的问题来进行约束,而这也就是当下中国面临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不是我们没有法律而是我们中国人没有一种法律的自我约束精神,换句话讲就是在中国的市民社会中没有一种法律道德的土壤。 要培养起一种全社会的法律气息,不仅仅仅是国家公权利参与,更重要的是来源于民间本身的气力。在习惯和制定法之间,我们首先考虑的是习惯。就像(就制定法与民俗习惯间张力论村治一文中提到的,显然我们要意识到制定法是在社会的实践中有着宏大的局限性。由于作为市民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能够看到制定法本身也是来源于社会的
7、风俗,肯定和否认某些行为。同时,制定法在很多时候是有其局限性如滞后性,不可施行性,但是,作为一个迈向法理型的社会国家,我们要意识到这种缺陷是能够通过我们本身的提高来降低我们现在状况带来的误差。 而回到高晓松案件本身来看,我觉得我们的报道与其讲是在对于这样一个法律进程的通告,还不如讲是我们在打造一个异类的 明星 ,各家媒体都是在找谁是第一人这种有点类似于选秀的性质。所有的人都是在一种等待中等待着醉驾者被法律所惩罚,我觉得与其讲这是中国人法律意识变强的表现更不如讲是一种集体的欢腾,在等待着一场演出。一项法律出台不能依靠民众的激情来施行,而是要用一种理性的操作来规范化其运行。真正能获得好的效果的法律
8、是要依靠在后来的施行经过中等激情褪去而变成一种天天去遵守的习惯。 不因善小而不为,更不因恶小而为之 ,在社会生活中每件事情都是有其规则的,或许不是关乎正义但是却讲求规范。我们反观之前对于 醉驾 的态度,会发现我们已经太熟悉对于 醉驾 的不满。所以,我们不能否认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很重视这个问题,只是用一种相对温和的德治方式在进行,以宣传为主。 而退而求其次地想反思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我们似乎是在对待 醉驾 观念是继承着之前的理念,但是对待这一问题的态度则是有一种追求自个修炼的德育变成了一种严刑峻法的法治。就像前面讲的,法律的问题是嵌入在社会中运行的,本身其实就是帕森斯的构造功能主义AGIL模型的
9、一个组成部分,属于华而不实的维模。 醉驾 本身是一个来源于当代社会的概念,在我们传统的社会形式中没有驾车这一概念,自然也就没有 醉驾 这一概念,但是在进入或是即将进入 汽车时代 的时候,我们原来的AGIL模型已经发生了变化,有诸如驾驶汽车这样的新元素补充进来,因此相应的模型也要进行修改,有必要对这个模型进行调整,建立起新的平衡机制,将新出现的问题纳入到整个社会体系中解决,才能维护好整个社会构造的运行良好。 所以, 醉驾入刑 这一条款的意义不仅仅局限在其本身,而且还对中国的整个立法司法领域的实践有着重要意义。 以下为参考文献: 1美本杰明 卡多佐。司法经过的性质。商务印书馆。2000. 2何珊君、郑杭生。和谐社会与公共性-一种社会学视野。甘肃理论学刊。20051。 3何珊君。社会构造变迁与转型的动因探寻求索。学海。20072。 4何珊君。法与非政治公共领域制度间博弈对社会构造之影响。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 5何珊君。就制定法与民俗习惯间张力论村治。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3。 6秦晖。传统十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