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司法体系现存问题与建设建议,生态环境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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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态保护司法体系现存问题与建设建议,生态环境论文生态保卫司法体系是以生态环境保卫为主要目的的全部司法制度、体制、机制、活动的总和。我们国家以往更多依靠行政手段保卫生态环境的力度和效果已不适应时代和现实需要,探寻求索建立新的以法治为基础愈加有效的生态保卫机制成为必然选择。 建立生态保卫司法体系的重要性 建立生态保卫司法体系是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现实需要。长期以来,因单纯追求经济指标而导致的生态行政 不作为 ,与有限的生态行政管理资源难以实现 好作为 并存,加强生态环境保卫这个重大课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以往更多通过行政管理、公益倡导等方式保卫生态环境的做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2、,探寻求索建立新的更有效的生态保卫体制机制是大势所趋。法治是当代社会最成熟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建立生态保卫司法体系不仅仅是加强生态环境保卫的重要举措,也是创始社会生态文明现代的重要保障。 建立生态保卫司法体系是完善我们国家法治体系的必然要求。完善中华特点社会法治体系,应当着眼于从深层次和整体上解决问题,把经济关系、政治关系、文化关系、社会关系、生态文明关系等各种基本社会关系合理纳入法律调整范畴。详细到生态文明领域,必须发挥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重要引领作用,建立完善相配套的生态保卫司法体系,加快建立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强化生产者环境保卫的法律责任,

3、大幅度提高违法成本,努力构成完备的生态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生态法治施行体系、严密的生态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生态法治保障体系,实现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建立生态保卫司法体系是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老百姓对环境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维权意识越来越强,已经从 求温饱 转向 求环保 ,从 求生存 转向 求生态 ,要求介入环境资源保卫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各地环境诉求呈逐年增长趋势,每年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也不断增加。生态治理不仅要解决环境保卫与经济发展的问题,而且要解决环境保卫与社会稳定问题,迫切需要创新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生态保卫

4、司法体系的建立,有利于以法律的手段制裁污染环境、毁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切实保障自然资源和环境保卫制度的落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促进社会和谐安宁,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同时,通过司法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知情权、介入权、监督权和受益权,有利于构成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卫自然 的理念共鸣,依靠群众气力介入生态保卫、建设生态文明。 建立生态保卫司法体系是国外发达国家保卫生态的成功经历体验。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引下,发达国家针对严峻的环境资源问题,通过完备立法,强化执法机制和机构建设,加大资金、技术投入,加强人们环境意识等手段,在较短时间内,基本有效遏制了环境资源问题恶化的局面,甚至改善了环境

5、污染、资源毁坏的状况,妥善处理了生态保卫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并在生态保卫司法体系方面,为我们提供了很多有益借鉴。比方,美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公民能够个人名义对、企业、社会组织等的生态环境毁坏行为提起诉讼;澳大利亚设立环境保卫专门法庭负责环境法的施行;韩国在和地方设立环境纠纷解决委员会,以调解、仲裁等方式处理环境纠纷。 当下生态保卫司法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生态保卫司法属于 自下而上 探寻求索推进形式,没有构成全国统一的生态保卫司法体系,既有生态司法保卫机制也是 摸着石头过河 ,已不能适应我们国家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 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当下,我们国家生态保卫法律法规还缺乏

6、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法律供应缺乏,给生态保卫司法带来了窘境。在国家法律层面,我们国家已出台了多部生态保卫法律,但与建立生态文明法治国家的目的还相距甚远,主要是现行环境法规内容不健全,操作性不强,缺乏配套法规、规章和施行细则。比方,(环境保卫法固然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设置、举证责任、裁判形式、执行保障等关键问题尚无明确规定。(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完善了环境犯罪的刑罚制度,但是在双罚制以及责任人处理惩罚等制度上仍不完善,不能有效遏制恶性环境事件的发生。另外,我们国家现行刑事法律还缺乏针对生态环境犯罪的恢复性刑罚种类。在地方式方法规层面,立法数量相对较少,地方特

7、色不明显, 可操作性较差,没有充分发挥地方环境立法针对性强的优势和特点,不能知足生态环境保卫的实际需要。如四川省(环境保卫条例的内容绝大部分是(环境保卫法的翻版;2018年出台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固然规定了上下游之间的补偿,但没对因补偿产生的纠纷怎样加以调处进行规定。 生态保卫司法体制机制还不健全 生态环境案件的公益性、复合性、专业性、恢复性和职权性等特点,决定了生态保卫司法受理难、举证难、鉴定难、审理难和执行难。对此,必须有一揽子与之配套的体制机制。但很多地方工作还较为滞后,突出表如今三个方面。 一是机构还不健全。当前,我们国家固然已有18个省市设有专门环境法庭,但还有一些资源大省和生态脆弱

8、地区,如山西、黑龙江、内蒙古等地生态保卫司法机构的构建进展缓慢。在详细实践中,各地机构名称又不尽统一。比方公安系统设有生态保卫分局、环保公安分局,检察系统设有生态保卫检察局、环境资源检察处,法院系统设有生态保卫审讯庭、环境保卫审讯庭、环境保卫法庭、环境保卫巡回法庭、生态资源审讯庭、环境与资源保卫审讯庭等。在人员配备上,生态保卫司法人员总量、业务素质都还不能知足需要。 二是职责界定不清。有些地方林业公安与地方公安并存,共同担负着生态环境保卫的职责,就生态案件管辖范围而言,因存在着穿插而出现纷争。有些地方适当扩大环境诉讼受案范围,将食品药品类刑事案件纳入环保法庭管辖范围,但公安部对公安机关内部不同警种的管辖案件进行了分工,这必然面临着公安机关内部的重新分工问题。 三是运行机制不顺。案件审讯专业化缺乏,大多依靠于传统的诉讼程序,难以应对生态案件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生态保卫司法鉴定、评估等司法辅助技术支持缺乏专业部门,生态保卫案件侦办面临取证难、固定证据难、鉴定难、鉴定贵等难题,影响案件的定性和诉讼。比方,对涉水、涉气方面的环境案件作相应的司法鉴定,各地尚没有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部门,相关案件办案成本高、效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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