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及其影响因素的论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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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及其影响因素的论文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及其影响因素十年前,一桩没有任何物证和目击证人的强奸致死案令叔侄两人背负重罪。2013年3月26日,以强奸致死案服刑近十载的张辉、张高平叔侄被浙江高院再审宣告无罪,这起特殊的冤案引起了笔者的关注。众所周知,司法过程中的法律判断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是什么样的法律判断思维推动司法人员将一桩疑点重重的案件硬是办成了铁案,足以引人深思。原本应当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公检法三部门却在互相配合之下合力促成这一冤案的发生。在这里固然有命案必破、刑讯逼供等已被人们广泛批评的问题因素,然而此案的承办人员原本是业内的业务能手、专家型人才,但其业绩中并非以此

2、扬名。那么恐怕就不能简单以习惯的思维加以考察了。很显然,对于一个司法工作者而言,面对一个发生的案件中有被强奸致死的女大学生,有与之接触的外来民工,很容易就会将两者联系起来作出相应的判断,而更需令人惕然警悟的一点是,在疑点重重的情形下,这一判断是如此的顽固致使办案人员即便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形之下,也宁肯运用间接证据也要努力证明自己的判断成立呢?这种一闪念形成的判断究竟在司法者思维活动中占领怎样的一个位置,对司法活动又起着怎样的作用,这正是我们在研究法律方法和法律思维时必须考察的问题。首先来分析一下司法人员在审理一个案件时其法律思维是如何一步一步展开的。11665.司法过程中,法律逻辑的三段论结构

3、被法律人视为理论基础,大前提、小前提以及结论缺一不可。然而正常司法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并不是按照书本中设想的法律思维来进行相关司法活动的。我们可以将整一个司法活动过程看成是,司法人员依据最初的法律判断,建构相对应的案件事实,并最终得出与其预先设想的结果相吻合的结论的过程。因而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律职业者对法律问题的思考判断是一种结论主导型的思维模式。1总结上面的内容,笔者发现一名法律职业者在应对某项法律诉求时,针对此的判断结论已经隐藏于他对案件形成的必要部分所作的判断中。在一个完整的司法过程中,最为重要的并不是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而是这个法律判断的形成过程。事

4、实上,适用法律的重心,并不在于最终将具体案件涵摄于特定的法条之下,而在于就案件事实中的个别部分是否符合法定构成要件中的各种要素所作的判断。2笔者认为,这其中的关键在于理解这种法律判断的基础,那么这种涵摄问题就轻而易举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感官的观察以基础进行法律判断针对相关案件事实的找寻,首先最为表象的就是实际发生案件的过程和状态。一般情况下法官大多数情况下都置身案件之外,因而判断者依赖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对所谓的事实进行的陈述。通常状态下,普通人对于事实的描述和判断,首先以其感官的观察为基础。证人或者事件的亲身经历者依据自己的感官感知将其自己所得到的相当事实陈述于法律判断者

5、,判断者此时再以自己的感官为基础对他人陈述所言和相关证据法规则进行法律判断,以明辨事实真伪。此时,为辅助法官获取与现实事件状态最为相符的案件事实,法律制定了一系列缜密的证据规则,以使法官尽可能接近案件的真实情况。但是,以感官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存在很大的局限性,许多时候,案件事实需要通过各种证据去进行证明。有时候,法律判断者通过感官基础所进行的法律判断并非法律规范的构成要素,那就需要以其他方式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二)依一般经验法则进行法律判断有一部分案件,法律职业者则需要借助一般经验法则进行法律判断。如彭宇撞人案,对于彭宇的行为特征做出他是撞人者的判断。按照一般的社会经验规则,一个人为一行为,

6、通常状态下是为了实现某一目的。但是由于人与人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性,那么就需要借助社会之共同经验或者对犯案人行为较为了解之人的经验进行判断。判断者有时基于自己的社会经验,有时基于学习或探知他人的经验,而以一种常人所普遍接受的标准进行判断,这类共同经验,学说上称之为经验法则。3(三)以价值评价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而在社会生活中,并不是针对所有的行为,人们都可以积累够多的经验以形成共性的认识,获得普遍性的价值认同。那么针对这种现状,就可以以价值评价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当今时代,各种价值理念不断冲击,已然形成一种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什么样的伦理价值在当今社会站得住脚,可以成为进行

7、法律判断的基础是难以达成一致的。因此,法官应当以一定时期具有支配力的社会伦理或者通行的正义观为其评价的标准。4那么无外乎是,法官应该遵循法律所追求的基本价值和观念。(四)法官所保留的判断余地最后,在依据上述内容为基础进行法律判断时,法官或者是法院总会被给予一定的判断余地,学术中称为司法裁判过程中的自由裁量,而导致这种判断余地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因此,法律既赋予了司法者进行最终裁判的权力,同时法律也规定完成案件裁判是司法者的义务。当然,任何权力的行使都是有边界的。司法者不是一位随意漫游,追逐他自己的美善理想的游侠。他应从一些经过考验并受到尊重的原则中汲取他的启示。他不得屈从于含混不清且未加

8、规制的仁爱之心。他应当运用一种以传统为知识根据的裁量,以类比为方法,受到制度的纪律约束,并服从社会生活中对秩序的基本需要。5尽管以上述内容作为法律判断的基础,但是实践上仍然无法杜绝这类冤案错案的发生,正如对张氏叔侄案件进行再审起到关键作用的检察官魏刚对这起案件进行的评价:这个案子跟我们平时见到的冤案是不一样的,这个冤案似乎是很偏执的,并不是证据的认定出现了问题,而是似乎是设定了一个方向,大家都在朝这个方向去做,是一个方向性的错误。笔者认为,探究这种方向性的错误也许会有助于发现影响法律判断的其他外界因素;在一个案件进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存在众多外界干扰因素可能导致司法者错误地进行法律判断,最终做

9、出错误地法律裁判,这些因素包括:(一)法律职业者心理因素对法律判断的影响在一个案件进行审判的过程中,每个司法工作人员出于自身的职业岗位立场都难以从完全客观的角度来看待一个案件,那么由于这种主观心理因素的存在,任何一名司法工作人员都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因而不容忽视。1.锚定效应首先,设想这样一个画面,当一名水手将船锚抛向岸边后,那么船就会受制于船锚的力量,不得动弹。在心理学中,也存在类似现象,我们称之为沉锚效应,指的是人们在对某人某事做出判断时,易受第一印象或者是第一信息支配。沉锚效应普遍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此处笔者将沉锚效应引入到法律判断中,试图分析这种方向性错误的法律判断问题

10、。当一名法律职业者被初次接触案件的第一印象或者是第一信息所支配,那么他很有可能首先在心里对这个案件作出预估,同时遵循前文所述司法中结论主导型的法律思维模式,他的思路既有可能被固定。这种心理效应极易造成司法工作人员在裁判一个案件时,按照既定的思路去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司法过程。侦查活动中所获取的犯罪信息,是经由不同途径和手段获得的,但最基本的渠道有两个:一是从对犯罪现场勘察中获取的;二是通过调查访问得来的。这些犯罪信息不仅散布较广,而且形式多样。6因此一旦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思维受到沉锚效应的影响,那么很多关键信息就会被人为的过滤掉。只注重寻找那些可以证明张氏叔侄有故意杀人嫌疑的证据,而从主观上

11、忽略那些对他们有利的客观证据,例如:本案中检察院和法院同时忽略取自被害者指甲内的dna与张氏叔侄的dna完全不匹配这一关键证据。其次,平常我们所说的希望越大,失望越大也是沉锚效应另外一个非常典型的表现。例如:司法工作人员对于尽快了结该案抱有极大的希望,当发现证据与自己预先设想结果相反时,所带来的失望感也将被迅速放大,为了证明自己最初进行的法律判断没有出现方向性偏差,他们会对某些证据视而不见,通过上述内容我们可知:司法工作人员侦查过程中的这种心理效应无疑对于判断者进行法律判断产生极大地影响。这就要求侦查人员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觉地寻找信息间的联系,克服注意广度的限制,争取做到在同一时间内,在

12、同时进行的几种活动之间建立一定联系,使收集犯罪信息的活动同注意的分配与转移协调一致。62.侦查过程中心理因素导致的偏差其次,法律职业者对案件进行法律判断,离不开各种证据的支持。案件的侦查则是获得重要证据的关键,而在这一环节中,侦查人员的心理活动也会极大地影响证据的获得,以致影响案件的最终结果。侦查中的记忆则是侦查人员的一种十分重要的心理活动,没有记忆,侦查活动便不能进行。8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需要不断地对陈述的案情,所搜集的部分证据等各种信息加以回忆。苏联心理学家彼得洛夫斯基曾经说过:我们回忆的内容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这种内容是牵动的,它是由于个性倾向性的演变而得到改造并重新加以考虑。因此,笔者

13、认为回忆的过程其实就是能动地进行记忆内容再重构的过程。但是不得不重视的是,在这个过程中,侦查人员回忆重建会呈现出一些独特的表现形式,例如:(1)内容添加。侦查人员在回忆时,有可能会有意识或者是无意识地添加部分内容,这种原因可能是在表述中不小心加入其中,也有可能是融入了自己的主观情绪和想象。(2)情节遗漏。侦查人员在回忆时会对所获取的信息产生遗漏,某些关键情节的遗漏有可能会严重影响到整个案件的最终结果。(3)顺序变换。顺序变换,是回忆者在回忆时把案件及有关事务发生的前后顺序加以变换。6(4)主题突出。回忆者为了表达所需要强调的问题,突出主题,删去一些细节,又补充一些说明性的内容。6回忆重建现象是

14、客观存在的,也能为人们所理解。不难发现,侦查人员的社会经历,生活经验、侦查技术水平等以及贯穿整个侦查过程中的心理因素都有可能导致侦查记忆出现偏差。如果侦查人员回忆亲眼所见的事情经过,或者是回忆证人、知情人的陈述内容时,受以上因素的影响,就有可能有意无意地以重建的方式增补观察不全、记忆不准的现象和内容,于是在心理活动中出现合力的想象、自圆其说等现象。6最终判断者依据侦查人员提供的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判断出现严重错误,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3.来自于社会大众和政府政绩的巨大压力借助张氏叔侄的案例,可以很好地分析出来自公众舆论、社会压力以及政府政绩等因素给办案人员的法律判断所造成的影响。每当一个地方

15、发生骇人听闻的命案,落在当地政府肩上的压力想必非常大。很多时候,为了追求办案效率,冤假错案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审判过程中一再出现。针对最近几年报导出来的几例冤假错案,虽然当时的侦查手段相对较为落后,但是处理案件的要求并未降低,从上至下,层层加码,真正到了一线办案人员手里,可能留给他们进行侦查等活动的时间则被压缩的极短,然而这个办案过程中包含了众多技术活。设想如果我们是处于案件中的一个办案人员,面对一名花季少女死于非命和极大的社会压力,我们会不会去疯狂地侦查这个案件,倾尽一切手段去对付每一个被我们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针对张氏叔侄案件被塑造的女神探聂某的形象,很多时候这种典型案件背后无疑不与政

16、府政绩相联系。一个备受全国人民关注的案件,某地区司法部门在极短时间内就断了案,定了罪,极大地稳定了民心等,这种良好的政府形象迫使各级官员追求这份政府政绩,因而在这座大山的压迫下,迫使聂海芬他们用尽各种手段获取张氏叔侄的证言,以先入为主的观念推定整个案件的结果,导致法律判断出现严重错误,造成了冤假错案的产生。(二)有罪推定法律思维对法律判断的影响根据后续案件报导,发现该案曾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第一次退回侦查后再次移送侦查起诉,张高平的辩护律师前往检察院,看到了前文中提到的dna鉴定报告,而这份对张氏叔侄极为有利,表明真凶可能另有其人的证据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一审庭审阶段,公诉人在举证阶段

17、并没有拿出这份证据,最后由于辩护律师据理力争,公诉人最终被逼无奈拿出这份dna鉴定证据。为什么公诉人会藏匿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此人们可以合理猜测办案人员以及一审、二审的法官无不是怀着一种有罪推定的思想去看待这个案件。我国(刑事诉讼法)地5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虽然我国的立法有了长足的进步,然而观念方面的滞后性则不是短时间内就能提升的,有罪推定、疑罪从有的观念,还是在深深扎根于很多司法人员的思想中。显然,在上述案件中,如果公安机关秉持有罪推定的思想,拼命搜寻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检察院同

18、时也秉持同样的思维,不移送不利于定罪的证据,那么对法官进行法律判断就会产生极大的影响。因为没有移送的部分,法官无法掌握,做出错误的法律判断,就非常容易最终确定被告人有罪,甚至判了重型或者是极刑,造成冤假错案的产生。(三)司法生态状况对法律判断的影响每个国家基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政治制度,会营造出不同的司法文化,而我国这种错综复杂的司法生态俨然对司法者进行法律判断带来了不可忽视的影响,接下来笔者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人际关系源远流长的中国文化,孕育塑造了一个淋漓尽致的人情社会,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针对刑事案件,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分别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来行使。在相互

19、关系上,三机关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我国的司法审判并没有做到真正独立,究其原因是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公检法三部门有着缕不清的复杂关系其次,法律中的这种规定,在体制中也有非常明显的体现。例如公安局长由主管政法的副市长或者政法委书记兼任,在其领导之下的监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如何毫不受约束地行使制约权力呢?若是主管部门领导在个案上进行积极干预,下属碍于情面,不敢公然提出反对,那么原本就很薄弱的权力制衡则更加难以维持。如此一来,当案件进行到不同阶段,原本应当行使监督与约束权力的部门则形同虚设。例如,在此案中,种种疑点并未引起检察机关的重视,负有监督职能的检察机关走完法定程序,在随

20、后的法院审理中,检察官坚持指控张辉、张高平就是强奸杀人的凶手。如果检察院能够认真履行职责,认真听取、分析当事人的申辩意见,复核每一个证据,穷尽每一个疑点,法律判断就不会出现根本性的偏差,错案就会得到及时纠正,冤案就能止于检察院。2.实际司法过程中的陋习、弊端笔者发现,凡是冤假错案都少不了刑讯逼供的身影,由于侦查机关通过非法取证获得被告人供词,并作为重要证据提交给检方。这份通过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则会极大的影响检方办案人员进行法律判断,认定叔侄二人有罪,从而导致这起冤假错案的产生。除此之外,侦查机关还违法使用同监犯袁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等方法参与案件侦查,协助公安机关获取张辉有罪供述,同时又以该同

21、监犯的证言作为证据,直接导致了本起冤案。综上,笔者认为,刑讯逼供和侦查耳目违法取证,这种长久以来广泛存在的司法陋习、弊端都会极大地影响法律职业者进行法律判断,是冤假错案形成的元凶。在再审的法庭上,张高平的一段话给笔者带来了极大地震撼,他说道:今天你们是法官和检察官,但是你们的子孙不一定是法官和检察官。如果要是没有法律和制度的保障,你们的子孙也可能被冤枉,徘徊在死刑的边缘。7如何从思维维度去更好地解决这个问题,笔者提出了一点意见,以期能发挥些许作用。(一)借助新媒体推动法律判断的开放传统的法律判断都是在经验基础上层层展开的,这样的思维比较局限,易造成法律判断出现偏差。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

22、的新媒体在公众信息领域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最为典型的就是博客和微博的蓬勃发展。一个案件借助微博等新媒体,可以迅速得到扩散,通过网友接力传递,更多有价值的信息会回流。若是我们的法律判断者,采用更为开放的思维模式,借助新媒体的强大力量,则可为案件收集更多信息,同时也为法律判断提供了一个纠错的可能性。(二)商谈理论的借鉴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他所提出的理想的话语情境也给笔者带来了启发,他将理想的话语情境解释为自由和无强制交往的形式条件和规则集。该理论强调:这种情境不仅仅需要确保不受限制的商谈,而且要确保免于受到扭曲的影响,不管这些影响的;是公开的控制、有意识的策略行为或者由自我欺骗而来的对交往的轻微阻碍。8回顾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陋习,如果现实生活中,司法者可以借鉴这种理想的话语情境,对于案件相关人员,不采用传统的审讯方式,而是采用一种商谈模式,重视信息反馈,则可以避免传统法律判断的单向思维模式,更加有助于法律判断的准确性。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必须坚持的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每一起冤案的背后,不仅仅只是简单因为存在刑讯逼供、主观臆断、有罪推定、徇私枉法等司法陋习,更反映出其背后的一个法律判断的思维过程,而这也是本文试图积极挖掘的核心内容。因为思维活动的不可见性,法以其影响力才更需要引起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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