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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苏利XX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暂行办法 第一篇:乌苏利xx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暂行办法乌苏利xx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暂行办 法 第一条目的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因流动性原因产生的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给乌苏利丰村镇银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声誉影响,维护本地金融稳定和广大客户的利益,确保本行各项业务稳健发展,以适度控制存量、适时调节流量为目标,特制定本预案。第二条依据 本预案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非现场监管指标定义及计算公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
2、。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苏利丰村镇银行对突发性支付风险进行预防、预警和处置。 第四条流动性风险防范坚持的原则 流动性风险防范应坚持防化结合,重在防范的原则。乌苏利丰村镇银行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本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提高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第五条组织机构 一、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张军魁行长副组长:周遐江副行长成员:梁文军、亓荣华、康娣 二、本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相对固定并随工作岗位变化及时调整。 三、本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在风险管理部。 第六条日常流动性监测的内容 一、日常
3、应做好如下几方面的预测: (一)短期流动性需求的预测。主要是指由季节性因素引起的资金需求。 (二)周期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由经济周期性变动因素引发的资金需求。 (三)意外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由不可预测的非常事件和来自大客户大额存取款和大额贷款波动引起的资金需求。 (四)趋势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指未来较长时期内的流动性需求。 二、定期对流动性风险等监管指标进行监测 (一)按月计算存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超额备付率,按季计算流动性缺口率、核心负债依存度等监管指标。并根据银监办的要求,在日常业务分析报告中对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进行分析,及时对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客观预测,并采取应对措施。 (
4、二)按季对潜在的存款流失,包括受其他金融市场收益提高影响而流失,存款的季节性或周期性变化,大额存款机构转移存款等情景;对央行回笼流动性的力度进一步加大,存款准备金率继续上调;对贷款回收受到重大影响,不良贷款增加较多等。第七条应采取的自救措施发生流动性风险本行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一、暂时停止除小额信用贷款外的其他贷款的发放。 二、积极组织回收资金,加大现金库存。 三、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和其他债券。 四、收回拆放同业资金。 五、将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并及时收回债权本息。 第八条向社会求助 在本行自救难以化解流动性风险的情况下,向相关部门求助: 一、向总行村镇银行
5、管理部求助,协助调拨调济资金。 二、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 三、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支持。 四、向县委、市政府申请协调有关部门,对本行进行帮助和扶持。 1、积极帮助我行组织存款,协调政府部门存入资金 2、通过组织手段加大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3、组织协调公、检、法等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理可能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 4、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本行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第九条附则 本办法由乌苏利丰村镇银行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下简
6、称本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机制,维护辖区内金融秩序,防范流动性风险产生的支付风险及突发事件对本行造成经济损失及声誉影响,确保本行经营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及河南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对突发性支付风险进行预防、预警和处置。 第四条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架构。本行成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行长担任,副组长由主管业务的副行长担任,成员由总行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二)职责分工。领导小组主要负责本行发生流动性危机时组织、协
7、调和处置工作。制定本行流动性风险事件应急预案,发生流动性风险事件时,组长启动本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和化解流动性风险。各业务部门负责本业务范围内流动性风险的预测,出现风险及时上报领导小组。 第五条流动性风险事件的预防和预警内容: (一)客观预测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根据需要按日、月、季对本行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进行监测,对流动性状况及其变化趋势以及成因进行分析,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1寻求应对措施。 (二)提高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预见性。在原有的流动性监管周期的基础上,将现金流错配细化到每一天以及每一类流动性储备资产。 (三)加强全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实现资产与负债的合理匹配。预测
8、未来时段资产负债结构状态,测算资产负债比例,调节资产负债结构,优化资产负债状态,实现流动性、安全性和盈利性的最佳组合,达到资产负债总量、期限匹配,合理安排贷款投放的频次及规模。 (四)定期分析潜在存款变动,防止存款流失。分析存款的季节性或周期性的变化对本行的影响,计算存款偏离度;分析存款准备金率继续上调对本行的影响;分析贷款未按预期收回或不良贷款增多对本行的影响。 (五)提高声誉风险的应变能力。制定预案,模拟声誉风险情形,开展演练;建立客户投诉监督平台,从维护客户关系、履行告知义务、及时为客户解决问题、确保客户合法权益等方面实施监督。 (六)加强业务创新,既增加本行的竞争力,又拓宽本行资金来源
9、渠道,加速资金周转,降低流动性风险。 (七)监督存、贷款户变化情况,预测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如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情况明显增多,存款大户集中清户转出资金;超过贷款总额2%的客户资信下降,短时间贷款集中出现不良。 (八)本辖区发生自然灾害或公共卫生事件,应及时预测波及本行影响程度,造成不稳定或受危害的程度。 (九)定期不定期进行压力测试,提高本行应对流动性风险的 2能力。 第六条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应急处置: (一)发生突发流动性风险事件应依法、快速启动应急预案,制止事态发展。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相关部门各其职责,服从指挥、做到反应快速,控制局势、严格遵守保密处置原则。 (二)流动性风险事件发生60分钟
10、内,为防止险情蔓延,应立即口头或电话形式向领导小组报告(后补书面报告),领导小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采取如下措施: 1.发生流动性风险,为规避风险扩大和蔓延应积极采取以下自救措施: (1)立即派专人亲临现场调查,判断流动性风险的严重程序; (2)做好本行员工思想维稳工作,要求员工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参与挤提存款,并动员员工向亲朋好友等做好解释工作,稳定内部员工及其密切关系人的存款; (3)暂停贷款发放,降低存贷比例;加大贷款管理力度,降低正常类贷款向不良贷款的迁徙率,提高贷款质量; (4)收回拆放同业资金,同时收回向股东等关系人发放的贷款; (5)突发挤兑事件时,本行各级领导要出面做好客户安抚
11、以及宣传和解释工作,消除谣言造成的不良影响,缓解客户情绪; 2.本行已采取自救措施而未有效控制风险时,可向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同业行等求助: (1)及时寻找存款来源,调整资产组合。向发起行申请拆借资金、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必要时申请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 3向地方政府申请对本行帮助及扶持; (2)向其他金融机构转让本行未到期的债权,并及时收回本息;向债权人披露本行解决支付风险的策略,以达到延期支付; (3)库存现金出现不足时,由财会部与其他银行进行协商,及时调运现金确保现金正常支付; (4)及时协调公、检、法等部门,查处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理可能引起的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秩序。 (5)
12、本行计算机系统或设备出现故障,导致客户资金无法及时入账,应立即联系科技零售部,及时与运营商联系查找原因,进行抢修,并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发生网络被盗,应立即向小组领导报告,并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 (6)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河南银监管及当地政府报告本行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原因、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效果,并通报公安机关。 第七条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后期处置: (一)恢复运营,严防复燃。突发性流动性风险事件得到处置后,应组织各方尽快恢复正常营业,把握舆论宣传导向,降低突发性风险事件带来的不良影响,同时,要密切关注流动性情况,严防流动性风险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分析成因,追究责任。
13、流动性风险事件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对事件进行彻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上报行领导,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要分析发生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启动的应急预案是否得当,对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是否充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责任人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41.故意隐瞒风险未及时上报领导小组,造成风险蔓延的; 2.风险发生后未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的,或未报规定向监管部门上报的; 3.未经批准擅自泄露机密,酿成不良社会后果的。 第八条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并由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
14、解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xx银行改革方式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xxxx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是指xx银行突然发生的非正常大量提取存款,进而出现支付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处置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工负责。沙洋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县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做到责任明确,依法处置。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突发性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釆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三)防
15、化结合,重在防范。银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督促xx银行在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应急处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沙洋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的沙洋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县银监部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法院、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行,由县人行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
16、县银监部门、信用联社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组织辖区内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机构,一旦辖区内xx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县政府在组织处置辖区xx银行支付风险过程中,要积极帮助发生支付性风险的信用联社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使信用联社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信用联社负责发
17、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救助资金的调度工作,组织风险自救,并在风险自救、系统内资金救助仍不能化解支付风险时,按规定程序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支持。 第八条县银监部门负责信用联社支付风险的监测,向当地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向信用联社提出风险预警,并及时报告当地政府,指导督促信用联社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九条县人民银行在参考风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认真履行维护金融稳定职责,按规定批准信用联社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并在现金供应等方面向信用联社提供便利。 第十条公、检、法等部门负责维护社会秩序,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
18、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信用联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信用联社的支付能力。 第三章突发性支付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沙洋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辖内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不同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县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应按职责建立xx银行支付风险监测和报告制度,对辖区内xx银行的支付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十三条
19、对以下可能引发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信息,信用联社及其各基层社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一)已发生的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二)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本辖区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三)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四)新闻媒体对xx银行的片面报道; (五)xx银行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六)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八)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信用联社要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办法,及时化解所辖xx银行支付风险。 第十五条对信用联社备付金比例低于3%,且同业净拆
20、入大于零或存款佘额出现异常下降时,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监管部门要重点监测,并督促信用联社建立按曰、按旬、按月测算资金头寸制度。在必要时,县银监部门可根据xx银行支付风险状况,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县监管部门应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银监发20041号)文件的要求,对信用联社进行排查,确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支付风险。 第四章应急处置程序与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xx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 (一)大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
21、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观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xx银行发生突发性风险后,信用联社要立即向 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和监管部门报告情况。每日营业终了后,向人民银行沙洋支行XX县区监管部门报送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日报表见(附件1),直至风险结束。 人民银行沙洋支行XX县区监管部门接到专报后的4小时内上报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XX市银监局,报表在次日起逐
22、曰报 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xx银行和联社增减专报内容和次数。 专报除按要求内容填写外,还要提供所有相关单位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的姓名,以及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等详细联络方式。 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xx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立即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釆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构成及名单和联络电话; (二)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釆取的措施,应完成的
23、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支付风险情况的变化的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信用联社和有关部门、单位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 (一)xx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员工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管理部门领导要亲赴现场指挥,分析了解全面情况,严格保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有关风险情况。同时,注意发现造谣惑众和其他犯罪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储户要做好宣传解释
24、工作,必要时可请求沙洋人民政府组织力量,协助维持秩 (二)信用联社要在上级xx银行行业管理部门指导下立即启动行业互救方案,人民银行沙洋支行、县银监部门要组成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小组到现场,履行有关监管责任。在风险已蔓延到其他地区,形成区域性风险时,要请求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XX市银监局派人到现场参与处置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处置风险过程中,当xx银行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由人民银行沙洋支行、银监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议其上一级联社或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调整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
25、时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风险处置工作。人民银行沙洋支行、银监部门对xx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做出以上决定的,要在决定后2日内报人民银行南平中心支行、XX市银监局备 第二十二条信用联社要积极釆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信用联社应暂时停止发放小额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加大现金库存。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o,收回拆放同业资金和社员(股东)、理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对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 做好与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妥善协商,并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 第二十三条在信用联社自
26、救难以化解支付风险的情况下,按以下顺序给予信用联社资金救助: (一)协助调拨调剂资金 (二)xx银行的债券变现和央行特种存款的提取。 (三)向人民银行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规定批准其动用存款准备金; (四)申请中央银行再贷款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政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信用联社进行帮助和扶持。 (一)积极帮助信用联社组织存款,协调政府部门存入资金,规定辖属部门和单位对在信用联社的存款除正常的支取外一律不得提取,并协调做好稳定其他存款大户的工作; (二)会同xx银行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 (三)通过组织手段加大对行政机关、事业干部个人逾期贷款的清收力度; (四)组织协调公、检
27、、法等部门,严厉查处可能出现的破坏性宣传行为,妥善处置可能引起的各类突发性事件,维护地方社会秩序; (五)严厉打击各类逃废债行为,协助信用联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提高资产变现能力; (六)控制舆论导向,做好宣传解释,防止新闻媒体对风险机构进行不利报道,督促新闻媒体加强对xx银行的正面宣传。 第二十五条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后,人民银行按规定对信用联社的现金供应做到随到随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对政府协调到信用联社存款的单位及时开立账户,实行应急处理政策,待支付风险平息后再进行规范;对信用联社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申请和紧急再贷款申请,应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抓紧审核上报。 第二十六条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在突发性
28、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要及时掌握风险情况,主动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救助责任;要切实加强监管,监督xx银行认真落实各项补救措施,积极进行自救;监督其他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渠道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维护当地金融秩序稳定;认真做好支付风险的监测,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风险情况,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建立支付曰(周)报制度。信用联社对支付风险的发展情况、釆取的措施、收到的效果等,要以曰(周)报形式向当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日报是否改为周报或停报,应听取市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意见,由县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支付风险的变化和化解风险工作的进展情况研究决定。 第五章化解风险成果的巩固 第二十八
29、条突发性支付风险平息后,信用联社要加强经营 管理,严格控制成本费用,大力组织存款,清收盘活不良贷款,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巩固和扩大化解风险的成果。要积极组织资金,认真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支农贷款的发放工作,把支持当地经济发展与改善xx银行的形象有机结合起来,巩固和提高xx银行的社会地位和信誉。 第二十九条县银监部门要加强对风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管、考核,督促其认真履行职责,尽快使机构恢复正常经营。对在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过程中没有正确履行化解风险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督促其上级管理部门予以调整。 第三十条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继续给予信用联社各项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帮助信用联
30、社减少支出,降低资金成本,增加收入,提高盈利能力,并进一步组织好对xx银行的正面宣传工 第三十一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有效性、科学性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xx银行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由有关部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没有及时发现引起突发性风险苗头,没有按要求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部门和人员; (二)不服从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指挥、调度,或对突发性
31、支付风险防范处置不当、工作失职渎职的部门和人员; (三)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后未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的部门和人员; (四)故意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报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导致错误信息传递、造成不良后果的部门和人员; (五)未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导致泄密、失密,并造成支付风险加剧的部门和人员; (六)没有及时釆取措施启动突发性支付风险行业互救方案,导致互救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的部门和人员; (七)在风险处置中进行误导性宣传的金融机构,以及散布虚假消息、恶意夸大风险、直接或间接参与挤提,造成风险蔓延的金融系统员工; (八)釆取恶意谣传、鼓动挤提等恶
32、性行为直接或间接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或在支付风险期间散布虚假消息、扰乱社会秩序而导致支付风险进一步恶化的单位和个人; (九)因管理层软弱无力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风险机构管理人员; (十)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 (十一)应急处置小组认定应追究责任的其他有关行为。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沙洋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附件1xx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情况日报表序号主要措标指标数据1各项抒款余额2短期t予款 3储w。子款 4各项贷款余额5中长期贷款 6备付金总额 7流动性资产 8流动性负债 9流
33、动性负债净额 10拆入资金 11拆出资金 12131415 1、流动负债净额=流动负债-流动资产 2、拆入资金净额=拆入资金-拆出资金拆入资金净额准备金仔款 超额准备 库存现金 第四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察右前旗村镇银行(以下简称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是指村镇银行突然发生的储户非正常大量提取储蓄存款,进而出现支付困难,形成挤兑的情况。 第三条处置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村镇
34、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按照市政府要求具体负责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及早预警,及时处置。对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化解,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三)各司其职,团结协作。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做到责任明确,依法处置。 (四)防化结合,重在防范。人行XX县区支行、XX县区银监办和村镇银行应加强风险监测,村镇银行应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努力改善经营状况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各类突发性事件的能力。 第二章
35、应急处置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察右前旗政府成立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领导小组负责统一组织和领导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乡镇人民政府、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村镇银行、财政局、农业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国税局、地税局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人行XX县区支行,由人行察右前旗支行主要负责同志任主任,市政府办、银监办、村镇银行的相关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按照村镇银
36、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组织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为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机构,一旦村镇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立即启动风险处置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六条有关单位在组织处置村镇银行支付风险过程中,要积极帮助村镇银行组织存款、清收不良贷款、给予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和扶持,协调有关债权人延期追偿债务,使村镇银行提高支付能力,改善经营状况。同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维护村镇银行保持正常的营业秩序,维护当地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七条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负责村镇银行
37、支付风险的监测,向市政府提供监管数据及有关信息。对村镇银行可能出现的支付风险提出预警,并及时报告市政府,指导督促村镇银行认真落实各项处置、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八条村镇银行要建立和完善互助协调机制,做好救助资金的调度工作。在自救仍不能化解支付风险时,经当地人行认可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动用存款准备金或申请紧急再贷款支持。 第九条人行察右前旗支行在参考风险监测数据的基础上,按规定批准村镇银行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再贷款,并在现金供应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条公安司法部门要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处置各种突发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打击各类破坏金融秩序行为,依法对经济金融犯罪进行司法处置;打击逃废债行为,帮助
38、村镇银行依法清收不良贷款,提高村镇银行的支付能力。 第三章突发性支付风险监测和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将组织有关单位,制定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应急处置预案,根据不同风险起因,明确应采取的具体措施和程序,明确参与化解风险各方的具体职责和要求。 第十二条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村镇银行应建立村镇银行支付风险预警监测报告制度,对村镇银行的支付状况进行持续跟踪监测。密切关注社会、经济动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风险普查,及时掌握风险底数,对支付风险做到早发观、早报告、早处置、早解决。 第十三条对以下可能引发村镇银行突发性支付风险的信息,村镇银行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
39、 1、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较严重的自然灾害; 2、已发生或可能波及到辖内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3、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各类谣言; 4、新闻媒体对村镇银行的片面报道; 5、村镇银行撤并及发生被抢被盗案件,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潜逃及意外死亡; 6、其他金融机构已发生挤兑或停付、限付; 7、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集资被取缔; 8、可能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其他信息。 第十四条人行察右前旗支行要督促村镇银行制定突发性支付风险处置办法,完善突发性支付风险自救方案,化解村镇银行支付风险。 第十五条当村镇银行备付金比例低于3,且同业净拆入大于零或存款余额出现异常下降时,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应将其列为重
40、点监测对象,督促其建立按日、按旬、按月测算资金头寸制度。在必要时,银监办可根据村镇银行支付风险状况,立即派员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银监办应根据监管要求,对村镇银行进行排查、分类定级,确定村镇银行可能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的相关情况。对村镇银行流动性指标在规定以下的,或各项指标正常,但因外部诱因可能会引发突发性支付风险的,要进行重点关注,严密监控,及时发出风险预警、提示告诫,并要求村镇银行限期落实各项防范和化解对策措施,随时向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报送化解支付风险进展情况。 第四章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十七条村镇银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即视为突发性支付风险发生: (一)大
41、批储户围堵营业机构,要求提取存款; (二)因非信贷投放因素,存款备付金连续5天低于1,且存款持续下滑; (三)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率明显上升,连续数日超出该机构正常提前支取率的2倍以上; (四)短期内存款异常大幅下降,10日内存款余额下降3以上; (五)存款大户集中清户或连续异常资金转移,导致出现较大支付缺口; (六)备付金严重不足,已不能进行正常的资金清算; (七)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认为应进行应急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村镇银行发生突发性风险后,在1小时内(不论是否工作日,下同)报人行察右前旗支行、监管办、察右前旗政府,并逐日报送相关情况。人行察右前旗支行、察右前旗监管办接到专报后的2小时内上报
42、人行乌兰察布市支行、乌兰察布市银监分局,报表在次日起逐日报送。 人行察右前旗支行和监管办可根据风险处置情况,要求村镇银行增减专报内容和次数。专报除按要求内容填写外,还要提供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的姓名,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手机等详细联络方式。对突发性支付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十九条村镇银行发生突发性支付风险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立即启动处置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实施处置预案,积极采取措施,保证存款支付。 应急处置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人员构成及名单和联络电话; (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采
43、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应急处置预案应当根据支付风险情况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补充。 第二十条突发性支付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启动后,村镇银行和有关单位在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统一指挥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落实各项化解措施。 (一)村镇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全部到位,履行工作职责。全体员工坚守工作岗位,保持正常的工作秩序,加强安全保卫工作。村镇银行负责人要亲赴现场指挥,了解掌握全面情况,严格保 密工作,任何人不得向外泄漏有关风险情况。同时,注意发现造谣惑众和其他犯罪人员,及时向有关单位报告。对储户要
44、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必要时可请求当地政府组织力量,协助维持秩序。 (二)村镇银行要立即启动自救方案,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要组成由有关领导带队的工作小组到现场,履行有关监管责任。在风险已蔓延到其他地区,形成区域性风险时,要请求人行乌兰察布市中心支行、乌兰察布市银监分局派人到现场参与处置协调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处置风险过程中,对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村镇银行高管人员,由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其调整高管人员或限制其权利,暂停其工作,同时指定临时负责人,或组成临时领导小组,负责有关风险处置工作。人行察右前旗支行、银监办责令村镇银行作出以上决定的,要在决定后2日内报人行乌兰察布市中支、乌兰察布市银监分局、察右前旗农村合作银行。 第二十二条村镇银行要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应停止发放小额农户贷款以外的其他贷款,组织回收资金,加大现金库存。同时,立即卖出持有的国债或其他债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人发放的贷款,不论是否到期,一律予以清收;对未到期的债权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的及时收回债权本息。并做好与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妥善协商,如实向债权人披露解决支付风险的决心与措施,力求达成延期或分期支付的协议,允许债权人将部分或全部债权转为股权。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