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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类别划分标准 项目 一类 二类 三类 四类 工业建筑 单层厂房 跨度 m 24 18 12 W12 檐高 m 20 15 9 W9 多层厂房 面积 m2 8000 5000 3000 W3000 檐高 m 36 24 12 民用建筑 住宅 层数 层 24 15 7 W7 面积 m2 12000 8000 3000 W3000 檐高 m 67 42 20 W20 公共建筑 层数 层 20 13 5 W5 面积 m2 12000 8000 3000 W3000 檐高 m 67 42 17 W17 特殊建筑 I 级 II 级 III 级 IV 级 构筑物 烟囱 髙度 m 100 60 30
2、W30 水塔 高度 m 40 30 30 20 2000 1000 500 W500 汪:名词界定:1跨度:指按设计图标注的相邻纵向定位轴线的距离。2檐高:指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至檐口滴水的垂直距离。3.面积:指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层数:指建筑物的分层数(含地下室)。但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建筑层和屋顶水箱间、楼梯间、电梯机房不计算层数。5.公共建筑:指医院、宾馆、综合楼、办公楼、教学楼、候机楼、车站、客运楼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6.特殊建筑:指影剧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等为公众服务的建筑物。二.工程类别标准的说明:1.以上各项工程分类均按单位工程划分
3、。内部设施如为同一企业施工应并入该单位工程一并划类。2.住宅及公共建筑符合表中两个条件方可执行本标准,其余符合表中的任一个条件即可执行本标准。3室外管沟、化粪池、围墙、按四类标准执行,挡墻按市政定额的划分标准执行。4单层多跨厂房应以最大跨度或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与单层厂房相连的附属生活间、办公室等均随该单层厂房的标准执行。5.单位工程檐高不同时应以其最高檐高作为确定类别的依据。6.个单位工程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应按其主要使用功能(以建筑面积大小区分)确定取费标准。7.特殊建筑工程类别的确定须报市造价管理总站,由市造价管理总站依据施工图纸按有关技术参数确定后执行。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根据不同
4、的单位工程,按其施工难易程度,结合我省建筑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的。工程类别划分标准是确定工程施工难易程度、计取有关费用的依据;同时也是企业编制投标报价的参考。建筑工程的工程类别按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单独土石方工程、桩基础工程分列并分若干类别。k 类别划分(1)工业建筑工程:指从事物质生产和直接为物质生产服务的建筑工程。一般包括:生产(加工、储运)车间、实验车间、仓库、民用锅炉房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2)装饰工程:指建筑物主体结构完成后,在主体结构表面进行抹灰、镶贴、铺挂面层等,以达到建筑设计效果的装饰工程。(3)民用建筑工程:指直接用于满足人们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非生产性建筑
5、物。一般包括:住宅及各类公用建筑工程。科研单位独立的实验室、化验室按民用建筑工程确定工程类别。(4)构筑物工程:指工业与民用建筑配套、且独立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构筑物,或独立具有其功能的构筑物。一般包括:烟囱、水塔、仓类、池类等。(5)桩基础工程:指天然地基上的浅基础不能满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稳定要求,而采用的一种深基础。主要包括各种现浇和预制混凝土桩及其他桩基。(6)单独土石方工程:指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等基础土石方以外的,且单独编制概预算的土石方工程。包括土石方的挖、填、运等。2、使用说明(1)工程类别的确定,以单位工程为划分对象。(2)与建筑物配套使用的零星项目,如化粪池、检查井等,
6、按其相应建筑物的类别确定工程类别。其他附属项目,如围墙、院内挡土墙、庭院道路、室外管沟架、按建筑工程III 类标准确定类别。(3)建筑物、构筑物高度,自设计室外地坪算起,至屋面檐口高度。高出屋面的电梯间、水箱间、塔楼等不计算高度。建筑物的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建筑物的跨度,按设计图示尺寸标注的轴线跨度计算。(4)非工业建筑的钢结构工程,参照工业建筑工程的钢结构工程确定工程类别。(5)居住建筑的附墙轻型框架结构,按砖混结构的工程类别套用;但设计层数大于18 层,或建筑面积大于 12000m2 时,按居住建筑其他结构的I 类工程套用。(6)工业建筑的设备基础,单体於体积大于 1000
7、m3,按构筑物 I 类工程计算;单体於体积大于 600m3,按构筑物 II 类工程计算;单体於体积小于600m3,大于 50m3 按构筑物川类工程计算;小于 50m3 的设备基础,按相应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工程类别确定。(7)同一建筑物结构形式不同时,按建筑面积大的结构形 式确定工程类别。(8)新建建筑工程中的装饰工程,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工程 类别: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 100 元以上的,为 I 类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 50 元以上、100 元以下的,为 II 类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合计在 50 元以下的,为 III 类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装饰计费价格计算:按第九章计算出全部装饰工程量(包括外墙装饰),套用价目表中相应项目的计费价格,合计后除以被装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单独外墙装饰,每平方米外墙装饰面积装饰计费价格在 50 元以上的,为 I 类工程;装饰计费价格在 50 元以下,20 元以上的,为 II 类工程;装 饰计费价格在 20 元以下的,为 III 类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