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总体设计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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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园总体设计技术规范 第一节 容量计算 第 3.1.1 条 公园设计必须确定公园的游人容量,作为计算各种设施的容量、个数、用地面积以及进行公园管理的依据。第 3.1.2 条 公园游人容量应按下式计算:第 3.1.3 条 市、区级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以 60m为宜,居住区公园、带状公园和居住小区游园以 30m为宜;近期公共绿地人均指标低的城市,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可酌情降低,但最低游人人均占有公园的陆地面积不得低于 15m。风景名胜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宜大于 100m。第 3.1.4 条 水面和坡度大于 50%的陡坡山地面积之和超过总面积的 50%的公园,游人人均占有公园面积应适当增加,

2、其指标应符合表 3.1.4 的规定。第二节 布局 第 3.2.1 条 公园的总体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或景区划分、景观构想、景点设置、出入口位置、竖向及地貌、园路系统、河湖水系、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作出综合设计。第 3.2.2 条 功能或景区划分,应根据公园性质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及特色。第 3.2.3 条 出入口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和公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游人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需要设置出入口内外集散广场、停车场、自行车存车处者,应确定其规模要求。第 3.2.4 条 园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园的规模、各分区的活

3、动内容、游人容量和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和园桥、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第 3.2.5 条 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 200380m/hm之间;动物园的路网密度宜在 160300m/hm之间。第 3.2.6 条 主要园路应具有引导游览的作用,易于识别方向。游人大量集中地区的园路要做到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行养护管理机械的园路宽度应与机具、车辆相适应。通向建筑集中地区的园路应有环行路或回车场地。生产管理专用路不宜与主要游览路交叉。第 3.2.7 条 河湖水系设计,应根据水源和现状地形等条件,确定园中河湖水系的水量、水位、流向;水闸或水井、泵房的位置;各类水体的形状和使用要求。游船水面

4、应按船的类型提出水深要求和码头位置;游泳水面应划定不同水深的范围;观赏水面应确定各种水生植物的种植范围和不同的水深要求。第 3.2.8 条 全园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的气候状况、园外的环境特征、园内的立地条件,结合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和当地居民游赏习惯确定,应做到充分绿化和满足多种游憩及审美的要求。第 3.2.9 条 建筑布局,应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及市政设施条件等,确定各类建筑物的位置、高度和空间关系,并提出平面形式和出入口位置。第 3.2.10 条 公园管理设施及厕所等建筑物的位置,应隐蔽又方便使用。第 3.2.11 条 需要采暖的各种建筑物或动物馆舍,宜采用集中供热。第 3.2

5、.12 条 公园内水、电、燃气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电气、上下水工程的配套设施、垃圾存放场及处理设施应设在隐蔽地带。第 3.2.13 条 公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避开主要景点和游人密集活动区;二、不得影响原有树木的生长,对计划新栽的树木,应提出解决树木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第 3.2.14 条 公园内景观最佳地段,不得设置餐厅及集中的服务设施。第三节 竖向控制 第 3.3.1 条 竖向控制应根据公园四周城市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内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提出主要景物的高程及对其周围地形的要求,地形标高还必须适应拟

6、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第 3.3.2 条 竖向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山顶;最高水位、常水位、最低水位;水底;驳岸顶部;园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主要建筑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面;地下工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园内外佳景的相互因借观赏点的地面高程。第四节 现状处理 第 3.1.1 条 公园范围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构筑物、植物、地上或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作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第 3.1.2 条 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第 3.1.3 条 园内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7、第 3.1.4 条 古树名木的保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成林地带外缘树树冠垂直投影以外 5.0m 所围合的范围;2、单株树同时满足树冠垂直投影及其外侧 5.0m 宽和距树干基部外缘水平距离为胸径 20 倍以内;二、保护范围内,不得损坏表土层和改变地表高程,除保护及加固设施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及架(埋)设各种过境管线,不得栽植缠绕古树名木的藤本植物;三、保护范围附近,不得设置造成古树名木处于阴影下的高大物体和排泄危及古树名木的有害水、气的设施;四、采取有效的工程技术措施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维护其正常生长。第 3.1.5 条 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在乔木附近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和工程管线,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水平距离符合附录二、三的规定;二、在上款规定的距离内不得改变地表高程;三、不得造成积水。第 3.1.6 条 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园内景观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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